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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任何機關

發布時間: 2020-12-17 02:26:18

Ⅰ 判斷題:除行政機關外,其他任何組織都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錯誤來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自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結論:行政處罰權的行使,除了行政機關外,還有其依法授權或委託的機構、組織

Ⅱ 最高院哪個若干問題意見有不準任何機關干涉鑒定機構工作

公安機關物證鑒定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范公安機關物證鑒定程序和鑒定人的工作,提高鑒定水平,確保鑒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定義】本規則所稱物證鑒定,是指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的鑒定人按照技術規程,運用專業知識、儀器設備和技術方法,對受理委託鑒定的檢材進行檢查、驗證、鑒別、判定,並出具檢驗鑒定結論的過程。

第三條【鑒定范圍】物證鑒定機構受理鑒定的范圍,應當是與查明或者證明案件、事件有關的人身、屍體、生物檢材、痕跡、物品、氣味,以及文件、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第四條【鑒定原則】物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遵循科學、客觀、及時、准確、安全的原則,保證鑒定工作的科學性和嚴肅性。

第二章 物證鑒定機構的職責

第五條【上下級關系】上級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對下級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的業務工作負有管理、監督、考核、指導的責任。

第六條【各級鑒定機構】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應當按照系統管理、屬地管轄、分工負責和逐級受理的原則,在公安機關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鑒定工作。

(一)公安部物證鑒定機構,主要負責受理中央、公安部交辦,省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委託的鑒定,以及省級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請求復核的鑒定。

(二)省級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主要負責受理本轄區重大疑難案件、事件等有關的鑒定,以及地市級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請求復核的鑒定。

(三)地市級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主要負責受理本轄區案件、事件等有關的鑒定,以及縣級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請求復核的鑒定。

(四)縣級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主要負責受理本轄區案件、事件等有關的常規鑒定。

第七條【健全工作制度】機構應當加強科學管理,建立和運行鑒定質量保證體系。實行鑒定人輪流受理鑒定、檢驗鑒定結論復核和人身傷情鑒定公開等工作制度。

第八條【機構達標】物證鑒定機構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公共安全標准,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管理和監督鑒定人自覺遵守技術規范,防止火災、爆炸、放射、中毒、傳染病等事故和人身傷害等情況的發生。

第三章 鑒定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鑒定人資格制】物證鑒定工作實行鑒定人資格制度。鑒定人持有《鑒定人資格證書》,並被物證鑒定機構聘任方可從事鑒定工作。

第十條【權利】鑒定人的權利:

(一)在其專業范圍內可以充分表達檢驗鑒定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二)了解案情,查閱與鑒定有關的案卷材料,查看案件或者事件現場,進行現場實驗;

(三)要求鑒定委託單位提供必需的檢材、樣本,以及與鑒定有關的補充材料;

(四)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物證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主持單位提出中止鑒定的請求;

(五)對提供虛假情況的,可以拒絕或者中止鑒定;

(六)發現違反鑒定程序或者檢材虛假或者鑒定結論錯誤的,可以向物證鑒定機構提出撤銷該鑒定文書的請求;

(七)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自己的鑒定意見;

(八)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義務】鑒定人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准有關規定,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工作;

(二)遵守檢驗鑒定規程,按照規定完成所承擔的鑒定工作;

(三)做好檢驗鑒定的原始記錄;

(四)在與鑒定委託單位約定的期間內,負責妥善保管受理鑒定的檢材和物品;

(五)維護和保管檢驗鑒定的儀器設備;

(六)在作出迴避決定前或者迴避復議期間,繼續進行檢驗鑒定工作;

(七)根據有關規定出庭作證;

(八)保守鑒定涉及的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九)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回 避

第十二條【迴避情形】鑒定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鑒定人迴避:

(一)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被指派為本案偵查人員的;

(五)對本人出具的鑒定結論進行重新鑒定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

第十三條【迴避提出】鑒定人自行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說明迴避理由,由所在物證鑒定機構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

第十四條【申請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鑒定人迴避,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物證鑒定機構報請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

第十五條【決定迴避】鑒定人具有應當迴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鑒定人迴避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負責人提出迴避意見,報請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六條【迴避告知】決定鑒定人迴避,物證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通知鑒定委託單位和提出鑒定迴避請求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及時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迴避決定】公安機關作出駁回申請鑒定人迴避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其不服決定,可以在收到《駁回申請迴避決定書》後五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鑒定人迴避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五章 鑒定的委託

第十八條【逐級送檢】鑒定委託單位應當按照逐級送檢的原則向物證鑒定機構提出,並委派本單位熟悉案件或者事件情況的工作人員送檢。

第十九條【委託材料】鑒定委託單位送檢時應當向物證鑒定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鑒定委託書》;

(二)證明送檢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三)委託鑒定的檢材;

(四)比對檢驗的樣本;

(五)鑒定人要求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委託書內容】《鑒定委託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鑒定委託單位名稱,並加蓋公章;

(二)送檢人的姓名、職務、工作單位、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和郵政編碼;

(三)案件或者事件的簡要情況;

(四)送檢檢材、物品和樣本的名稱、數量、性狀等情況;

(五)明確具體的檢驗鑒定要求;

(六)鑒定委託單位負責人意見。

提出復核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應當附帶原鑒定書。

第二十一條【檢材原件】鑒定委託單位提供的檢材,應當是原物、原件。確實不能提供原物、原件的,應當提供能夠用於鑒定的復製件。

第二十二條【檢材規定】鑒定委託單位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結論;應當保證其向物證鑒定機構提交的檢材來源清楚、真實可靠、提取合法。對檢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六章 鑒定的受理

第二十三條【委託主體】物證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託主體的范圍,應當是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其他行政執法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以及仲裁機構委託的鑒定。必要時,經物證鑒定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受理律師事務所委託的鑒定

省級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對人身傷情進行重新鑒定後仍有爭議的,以及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應當交由省級人民政府事先指定的機構、部門或者醫院進行鑒定。

第二十四條物證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內設的專門部門或者專業實驗室的工作人員負責受理委託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受理答復】物證鑒定機構是否受理鑒定,應當在收到鑒定委託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鑒定委託單位作出答復,並告之可能作出鑒定結論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受理程序】物證鑒定機構受理鑒定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查驗委託主體和有關手續是否符合要求;

(二)聽取送檢人介紹案件或者事件的簡要情況;

(三)查驗是否系爆炸、污染、放射、傳染性疾病等危險有害物品;

(四)查驗檢材的來源、包裝和收集方法,核對名稱、數量、重量和狀態等;是否需要補送檢材和樣本;

(五)確認是否需要保密;

(六)核准鑒定的具體要求;

(七)由物證鑒定機構工作人員填寫《受理鑒定登記表》,並向鑒定委託單位提供該《受理鑒定登記表》的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鑒定登記】《受理鑒定登記表》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理編號;

(二)鑒定委託單位的名稱;

(三)送檢人的姓名、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和郵政編碼;

(四)送檢和受理鑒定的時間;

(五)案件或者事件的簡要情況;

(六)檢材和樣本的名稱、數量、性狀、包裝、來源等情況;

(七)鑒定要求。

第二十八條【檢材滅失告知】對鑒定方法可能造成檢材、樣本損壞或者無法留存的,應當事先徵得鑒定委託單位同意,在《受理鑒定登記表》中註明,並由送檢人簽字。

第二十九條【不予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證鑒定機構對鑒定委託可以不予受理: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不具備鑒定委託主體資格的;

(三)違反鑒定委託程序要求的;

(四)超出鑒定范圍的;

(五)檢材和物品與案件或者事件無關的;

(六)不具備檢驗鑒定條件的;

(七)已經委託其他物證鑒定機構正在進行鑒定的。

第七章 鑒定的形式

第三十條物證鑒定的形式,可分為首次鑒定、補充鑒定、重新鑒定。

第三十一條【首次鑒定】為查明、證明案件或者事件的事實狀態和解決專門問題,凡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的,可以按照程序提出首次鑒定的申請。

首次鑒定申請的理由和時間由案件或者事件當事人或者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主體決定。

第三十二條【補充鑒定】案件或者事件當事人、本案偵查人員發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補充鑒定的申請:

(一)鑒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二)發現新的有鑒定意義的物證的;

(三)鑒定結論不完善可能導致案件或者事件不公正處理的;

(四)對已鑒定物證有新的鑒定要求的。

補充鑒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事件調查負責人批准後進行。補充鑒定可以由原鑒定人或者其他鑒定人進行。

第三十三條【重新鑒定】案件或者事件當事人、本案偵查人員發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一)物證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或者超出登記范圍鑒定,可能導致鑒定結論不準確的;

(二)鑒定人依法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

(三)鑒定的檢材確實被嚴重污染或者是虛假的;

(四)鑒定結論與事實不符或者同其他證據有明顯矛盾的;

(五)鑒定結論不準確的。

重新鑒定應當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事件調查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需要進行重新鑒定的,物證鑒定機構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員。

第八章 鑒定的實施與中止

第三十四條【鑒定實施】檢驗鑒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的兩名以上鑒定人負責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鑒定。

需要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鑒定聘請書》。

第三十五條【鑒定期限】物證鑒定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鑒定,出具鑒定文書;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情況特殊的,經物證鑒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應當及時向鑒定委託單位說明原因。

第三十六條【鑒前准備】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當再次查看《受理鑒定登記表》,檢查與核對檢材和樣本;確定鑒定方案,選擇檢驗方法,准備儀器設備和其他有關用品。

第三十七條【評估】檢驗鑒定過程中,鑒定人應當根據科學證實的目的和有關要求,相應做好預備檢驗、分別檢驗、比對檢驗和綜合評斷工作

第三十八條【同一性認定】使用儀器設備分析檢測鑒定檢材的,應當進行相應的樣本對照檢測,當檢材和樣本對照檢測結果一致後才能出具檢驗結論。

第三十九條【人工分析】利用指紋、掌紋、人像、槍彈計算機自動識別系統和DNA資料庫比對查中結果的,應當將該檢材交物證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再進行分析檢驗後才能出具鑒定結論

第四十條【復核資料】鑒定結論需要送上級公安機關物證鑒定機構復核時,應當送檢材、比對樣本、原鑒定文書,並說明提請復核的原因和要求。

第四十一條【鑒定記錄】鑒定人對執行檢驗鑒定任務的基本方法和主要過程應當客觀、全面、准確地進行記錄。物證鑒定機構應當對鑒定記錄進行及時審核和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條【中止情形】物證鑒定機構在檢驗鑒定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鑒定:

(一)出現自身無法解決的技術難題;

(二)必須補充的鑒定資料無法補充的;

(三)鑒定委託單位要求中止鑒定的;

(四)發現鑒定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對社會公共安全、環境資源、人身足以造成嚴重危害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中止鑒定原因一旦消除,物證鑒定機構應當繼續進行鑒定;確實無法鑒定的,物證鑒定機構應當將有關鑒定資料及時退還鑒定委託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章 鑒定文書

第四十三條【文書標准】鑒定文書是記錄鑒定由來、檢驗鑒定過程和檢驗鑒定結論的法律文書。鑒定人製作鑒定文書,應當按照公安部有關鑒定文書標准格式和內容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文書形式】鑒定文書分為鑒定書、檢驗報告、檢驗意見書等三種形式:

(一)作出肯定或者否定鑒定結論的為鑒定書;

(二)敘述檢驗過程和檢驗結果的為檢驗報告;

(三)提供傾向性分析意見或者鑒定人的鑒定意見不一致的為檢驗意見書。

第四十五條【內容】鑒定文書格式、內容:

(一)封頁。右上角印有「密級:」字樣,由物證鑒定單位根據鑒定文書的內容和有關規定進行標注;根據鑒定文書的不同形式,封頁上方橫向相應印有「物證鑒定書」、「物證檢驗報告」、「物證檢驗意見書」;封頁下方橫向印有製作鑒定文書的物證鑒定機構名稱。

(二)首頁。正上方橫向印有物證鑒定機構名稱和「物證鑒定書」或者「檢驗報告書」或者「檢驗意見書」字樣的標題;標題右下方有「公鑒字[
]」和行文號。

(三)正文。包括緒論、檢驗、論證和結論等內容。

1、緒論部分。包括鑒定委託單位、送檢日期、送檢人、案件或者事件的簡要情況,檢材的名稱、種類、數量、提取方法、承載體、包裝運輸,以及鑒定要求等。

2、檢驗部分。包括檢材和樣本的形態、材質、大小,檢驗的步驟和方法,得到的信息數據資料,發現的種類、個性特徵等。

3、論證部分。包括對檢驗中發現的物證特徵進行綜合評斷,論證鑒定結論的科學依據。檢驗報告書可以省略論證部分。

4、結論部分。經過檢驗得出的鑒定結論。

(四)尾部。包括兩名以上鑒定人實名簽字,鑒定人的技術職務、製作日期。

(五)附件。包括與鑒定有關的照片、圖譜、圖表或者復印件等說明材料。

第四十六條 製作和簽發鑒定文書的要求

(一)首頁至尾部應當列印;有關數字、計量單位和時間應當按照公文要求執行;文書中應當加蓋「物證鑒定專用章」;兩頁以上的,在鑒定文書正面右側中部應當加蓋騎縫章。

(二)製作鑒定文書應當一式兩份。文書正本交鑒定委託單位,文書副本和有關資料一並由物證鑒定機構或者其所屬公安機關存檔。

(三)由兩個以上物證鑒定機構聯合鑒定的,由組織或者主持進行鑒定的單位製作鑒定文書、編寫文號和加蓋物證鑒定專用章;參加聯合鑒定的鑒定人簽名。

(四)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應當單獨製作鑒定文書。

(五)鑒定文書經專業實驗室負責人和其所在物證鑒定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後方可發出。

(六)鑒定文書經簽發後,物證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通知鑒定委託單位派人領取。

第四十七條撤銷鑒定文書,應當經該物證鑒定機構負責人和同級公安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並由該物證鑒定機構以書面形式告知鑒定委託單位。

第十章 鑒定人出庭

第四十八條【應當出庭】鑒定人接到人民法院關於出庭的書面通知後,應當按時出庭。確有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出庭的,應當及時向法庭說明。

第四十九條【出庭要求】鑒定人在出庭前,應當認真准備和攜帶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鑒定人出庭時,應當穿著整齊的便服,舉止文明。

第五十條鑒定人應當遵守法庭秩序,對訴訟參與人提出的與鑒定有關的問題作出實事求是地回答,對與鑒定無關或涉密問題,經審判長同意,可以拒絕回答。

第十一章 鑒定紀律

第五十一條【工作紀律】鑒定人應當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一)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中止鑒定;

(二)不得在其他物證鑒定機構中兼職;

(三)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

(四)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五)未經所在物證鑒定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受理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鑒定委託,不得擅自參與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鑒定活動;

(六)不得違規挪用、佔用、轉借、丟失或者損壞鑒定檢材;

(七)不得隨意塗改檢驗鑒定原始記錄

第五十二條【違規追責】鑒定人在鑒定工作中因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擅自泄露鑒定結論,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三條檢驗鑒定結論錯誤,情節或者後果嚴重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處理;故意出具虛假鑒定結論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由公安部解釋。

第五十五條新疆建設兵團公安機關,鐵路、森工、民航、交通行業公安機關和公安院校物證鑒定工作按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規則發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則相抵觸的,按本規則執行。

Ⅲ 政協副主席是公務員嗎只是政協副主席,並不兼任其他事業單位、政府機關任何職位的人算是公務員嗎

看公務員法,現在政協、各民主黨派政府工作人員都是公務員

Ⅳ 行政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必須是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其他任何機關均無權直接受理

我國行政賠償請求的提出和實現有兩種途徑:一是受害人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版二是受害人在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應當首先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在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時,賠償請求人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先行程序要求賠償請求人在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時必須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這種情形通常適用於爭議雙方對行政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沒有爭議以及該行政侵權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或者已被撤銷、變更的情形。
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是指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賠償要求,其特點是將確認行政行為的違法與要求行政賠償兩項或多項請求一並提出,並要求合並處理。在這種情形下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通常應先對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子以確認,然後才能以此確認結果為依據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賠償。

Ⅳ 除公安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個人能查閱公民身份證嗎

不能隨便查,但是必須出示身份證才能辦的事必須要出示,比如去酒店開房間,單位進行身份登記,網吧上網,銀行辦卡等還有很多其他辦理與身份信息相關的業務時。如果路上普通人隨便攔下你查看是不可以的。

Ⅵ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 )

法條內容: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釋義內容: 本條關於「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的規定,包括兩層含義。第一,高速公路是專供車輛高速行駛的道路,保證暢通無阻才能使高速公路發揮其高效能作用。任何車輛的無故停滯,都會影響高速公路的順暢,並影響其他車輛的正常高速行駛,還會造成意想不到的嚴重後果。如果在高速公路上隨意攔截正在高速行駛的過往車輛,同樣也會給高速公路的暢通造成影響甚至帶來嚴重的後果。實踐中,有的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後,不是按本法的有關規定採取緊急處置措施和採取立即報警的方法,而是攔截過往的車輛求援;還有的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要求搭乘等等,這些行為都是非常危險的。因此,必須絕對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行駛的車輛。第二,高速公路是國家投資建設的公共道路設施,是由國家和當地政府進行統一管理的,需要進行收費或檢查的,都在適當的地點設置了收費站和檢查站。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段設置關卡,用以攔截正在行駛的車輛進行檢查。實踐中,由於高速公路穿越某個地方,當地的一些法制觀念不強的人甚至有些部門無視國法,打起了高速公路的主意,想藉以生財。在沒有經過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或者當地政府的同意批准,擅自設立關卡,任意攔截正在高速行駛的過往車輛進行檢查並收取費用。這種行為不僅嚴重影響了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也給國家對高速公路的統一管理造成了嚴重的破壞。

對於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的問題,本條作了「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規定。這一除外條款,是為了保證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執行緊急公務時,不受本條的關於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的規定的限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由於擔負著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在履行職責,特別是在執行特殊的緊急公務時,如攔截、追捕犯罪分子嫌疑人、逃犯等以及其他公務,需要在各個交通要道設置關卡進行檢查、盤查,其中包括高速公路。因此,賦予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可以攔截車輛進行檢查的權利,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即使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非執行緊急公務時,也不得隨意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應當注意的是,本條的規定僅限於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其他部門都沒有這一職權。

Ⅶ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哪些行為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等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第二十六條 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禁止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7)其他任何機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二條 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研製、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准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

(二)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Ⅷ 「除行政機關外,其他任何組織都不得實施行政處罰」是正確的么

錯誤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內實施。
第十七條 法律、法容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結論:行政處罰權的行使,除了行政機關外,還有其依法授權或委託的機構、組織

Ⅸ 在原則上,一個人是否可以把任何個人或者任何機構,甚至是政府機關部門告上法庭美國國會,人大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Ⅹ ()是經國務院授權的利率主管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A 中國人民銀行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號)中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經國務院授權版的利率主管權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各種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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