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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行為規程

發布時間: 2020-12-16 19:19:02

❶ 非法堵塞原始通道侵犯了那條法律法規

有關消防通道的規定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消防通道是指消防人員實施營救和被困人員疏散的通道。比如樓梯口、過道都安有消防指示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❷ 住房公積金停交了,可以取出嗎

住房公積金停交了是可以取出提現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十一)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2)機關行為規程擴展閱讀:

1、單位對職工個人提供的相關提取證明材料及復印件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由單位經辦人填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並持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向開戶管理部提出申請。

2、管理部人員對其提取材料、額度、次數、個人賬戶信息等內容進行審核。對於符合提取條件的,辦理提取手續;對於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不準予提取的原因;對於特殊情況不能及時答復的,應請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部門,並在三日內給予單位明確答復。

3、對於符合部分提取條件的,管理部人員應依據提取材料在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為首次提取的職工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提取記錄單》,並在購房發票(或購房收據、首付款發票、房租發票、完稅憑證、購買材料的發票)上加蓋「已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字樣的印章。

4、管理部人員錄入《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並確認個人儲蓄賬戶。

5、提取確認後,管理部人員列印《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一份、《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一式兩份,銷戶提取的,還需列印《個人住房公積金銷戶結息單》。

6、管理部人員在單位填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上蓋章,第一聯與機制《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個人住房公積金銷戶結息單》一同退單位經辦人,第二聯與機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單位填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機制《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一同留存。

7、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會計處接收管理部上報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數據,按銀行分類匯總,核對無誤後,辦理資金的劃撥,一般情況下,提取款項在3個工作日內劃入指定的個人銀行儲蓄賬戶。

❸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操作規程中將對抗執法的行為劃分的層級有

你說的公安機關現場執法操作規程,中江對抗執法的行為劃分成級應該有四五個層級吧。一起抗法二級抗法,,,,

❹ 工傷保險條例2011全文

近日,國務院發布新修改通過的《工傷保險條例》,該條例將於下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工傷保險條例》增加了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也可以給本組織的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參加工傷保險,而且對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也針對不同的傷殘級別提高,工傷保險逐步實行省級統籌。記者邀請了相關專家對新的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解讀。

新增六類人群可入工傷保險

「關鍵詞」適用范圍

條例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專家解讀」昨天發布的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參加工傷保險的人群也增加了,由原來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兩類人群的基礎上,新增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會計師事務所等六類人群。

2003年4月27日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傅強律師說,參加工傷保險的主體擴大了,像我們律師事務所原來就沒有給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後,我們事務所也要繳納工傷保險了。

不同傷殘級別補助都有提高

「關鍵詞」傷殘補助

條例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專家解讀」通過對比2003年的工傷保險條例發現,修改後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一二三四級傷殘一次性補助金提高了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在2003年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修改後,不少市民覺得最合理,最體現社會關懷的就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原來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現在改成了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體現了不同地域賠償標準的統一,實現「同命同價」,可以說體現了對工傷受害者的安撫。

上下班工傷認定還要看責任

「關鍵詞」認定范圍

條例規定:第十四條(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專家解讀」2003年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是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之一,原來的規定可以說只要是受到機動車事故的,無論責任在哪一方,受傷了就可以納入認定的工傷情形之中。

修改後的對工傷的認定范圍作了調整,首先是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將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都納入到了工傷的認定范圍之內,同時新修改條例更注重責任認定了,其中明確「非本人主要責任」,這就意味著如果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即使受傷了也不能算工傷。

外地就醫伙食費用由基金出

「關鍵詞」伙食補助

條例規定:第三十條 第四款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專家解讀」修改前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而修改後的這部分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這樣對報銷比例不再限制於70%。

修改背景:認定不合理 爭議處理難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規范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全國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由條例實施前的4575萬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億人,其中農民工6131萬人;條例實施至2009年底,認定工傷420萬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1080萬人次,享受傷殘津貼和工亡撫恤待遇434萬人。條例實施至2010年9月,工傷保險基金累計收入1089億元,累計支出649億元,累計結餘440億元。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工傷保險制度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例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職工工傷政策不明確;工傷認定范圍不夠合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復雜、時間冗長;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偏低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完善。

新規特點:解決工傷爭議可直接上法院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目前社會上關於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復雜、時間過長的反映比較大,決定在簡化程序方面採取多項新措施:

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調整了工傷認定范圍;二是增加了工傷認定簡易程序,規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三是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按照初次鑒定的時限執行;四是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規定發生工傷爭議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五是提高了部分工傷待遇標准;六是減少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項目、增加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等。

其他修改摘錄:醉酒或自殘致傷都不算工傷

國務院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還作了如下修改:

●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九條修改為:「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修改為:「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二十條修改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有關條目修改為:「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條改為第六十二條,有關條目修改為:「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❺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固定資產管理的基本要求:

(1)正確預測固定資產的需要量;

(2)嚴格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合理確認固定資產的價值;堅持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正確區分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

(3)加強固定資產實物管理,提高其利用效率。企業要建立和健全固定資產的管理責任制度,嚴格固定資產的投資、驗收、撥出、出售和清理報廢等手續;還要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

(4)正確計提折舊,確保固定資產的及時更新。盡管這部分已收回的投資,並沒有以專款專用的形式在賬面上單獨體現,但為了確保固定資產及時更新,需要嚴格控制這部分資金的再投資狀況。

(5)機關行為規程擴展閱讀:

對已徵用的土地,按其土地徵用費計價,並按以下情況核算:

(一)對已徵用尚未施工建設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權」表外科目核算;

(二)對已徵用並已開工建設項目的土地,土地徵用費由表外「土地使用權」科目轉入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對徵用的土地上建有幾個項目的,土地徵用費應按建設項目佔用土地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建設項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將應攤土地徵用費與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投資,從表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轉入表內「固定資產」和「固定資產基金」科目核算。

固定資產原則上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具體計價方法是: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二)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買價加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按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扣除改建、擴建過程中產生的變價收入計價;

(四)對固定資產進行修繕、裝修,且修繕、裝修費用超過固定資產賬面原值10%的,按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加上修繕、裝修費用支出,扣除修繕、裝修過程中的變價收入計價;

(五)有償調入的固定資產,以調撥價格或調入調出雙方協議價格加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計價;

(六)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原值,扣除原來的安裝成本,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和調入單位的安裝費計價;

(七)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所附票據金額加自行負擔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費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未提供相關票據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八)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九)置換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雙方認可的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加相關稅費計價。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價值,除發生下列情況,不得任意變動:

(一)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重新估價;

(二)增加補充設備的改良裝置;

(三)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或擴建;

(四)固定資產修繕、裝修費用超過原值10%;

(五)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六)發現原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

(七)已出售職工住宅的價值,按國家有關房改政策的統一規定進行價值調整。

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

盤盈和出租固定資產,由上級機構審批。

盤虧、對外捐贈和提前報廢固定資產,單價或批量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報總行會計財務司審批;單價或批量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由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審批。

報廢固定資產由各級機構行長辦公會批准並報上級機構備案。

轉讓固定資產,單價或批量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應經當地財監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總行會計財務司審批;單價或批量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應經當地財監部門簽署意見後,由上級機構審批。

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機構置換房屋及建築物類固定資產,應報總行會計財務司審批;縣支行置換房屋及建築物類固定資產,由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審批。其他類別固定資產的置換,由上級機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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