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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聽證制度概述

發布時間: 2020-12-16 17:48:22

聽證制度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編輯本段聽證的涵義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編輯本段聽證制度的內容
一般認為,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是: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系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系人,以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准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3、委託代理。行政相對人並不一定都能自如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於公正、合理。5、製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編輯本段國外聽證制度的歷史沿革
作為法律術語,聽證一詞最早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即「任何權力都必須公正行使,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必須聽取他的意見」。該原則是「英國皇家法院對下級法院和行政機關行使監督權時,要求它們公正行使權力的原則」。之後英國在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中又有關於公民的「法律保護權」的觀念和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證結果公正。正當法律程序的聽證,原來只適用於司法審判,意為在案件審判的過程中必須經過聽證,這種聽證制度被稱為「司法聽證」。後來,這種制度從英國傳到美國,美國在英國的普通法原則和《自由大憲章》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成了「正當法律程序"(e process of law)。
編輯本段聽證制度在中國的發展
聽證制度在我國是個「舶來品」。1993年深圳在全國率先實行的價格審查制度,可以說是價格聽證制度的雛形。此後,有關省市相繼建立了價格聽證制度。1996年3月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聽證制度做了規定。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和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又對價格決策和地方立法聽證做了規定。法律法規關於聽證制度的規定,加速了聽證程序建設和聽證制度的實施推廣。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門制定了專門的聽證程序或規則、辦法。聽證在價格決策、地方立法、行政處罰、國家賠償等諸多領域被廣泛採用。如前所述,對學生的管理得許多方面(包括對學生的管理)都屬於行政行為,所以建立我國大學校園的聽證制度是可行的。

❷ 行政聽證的簡介

行政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重大的、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然後根據雙方質證、核實的材料作出行政決定的一種程序。行政聽證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和靈魂。其目的在於弄清事實、發現真相,給予當事人就重要的事實表現意見的機會。通過實行行政聽證制度,使得行政過程的公開性、透明度得以提升,在有效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亦能優化行政機關的對外形象,公民與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均能得到增強。

❸ 為什麼聽證制度被稱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

聽證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相對人參與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通版過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並權將之體現在行政決定中,相對人能動參與了行政程序,進而參與了影響自己權利義務的決定的作出,體現了行政的公正和民主。因此,聽證制度已成為現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對公正行政程序的最低要求之一。

❹ 行政處罰的聽證制度

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其實質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聽證程序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產物,近幾十年來,受到世界許多國家的特別重視。中國最早規定聽證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處罰法》。隨後,1998年施行的《價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後規定了聽證制度。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不是與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並列的獨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環節,主要是對特定的行政處罰作出決定之前,在案件當事人和調查人員共同參加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的專門人員主持聽取當事人的申辯、質證和意見,以進一步查清事實和核實證據。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如下圖:
行政處罰中設置聽證程序,其目的在於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公正性,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與復議、訴訟不同,復議與訴訟是一種事後監督程序;而聽證程序是一種事先、事中監督程序,是行政機關自我監督、自我改正程序。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程序依照下列規定舉行: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當事人簽字。
2.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可以申請迴避和可以委託代理人等事項,並通知案件調查人員。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在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日內告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並將案卷一並移送。
3.聽證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亦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4.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5.聽證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6.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製作《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並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案件調查材料、聽證筆錄,報郵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機關處理的決定。

❺ 什麼是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目錄

聽證的涵義
聽證制度的內容
國外聽證制度的歷史沿革
聽證制度在中國的發展
編輯本段聽證的涵義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編輯本段聽證制度的內容
一般認為,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是: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系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系人,以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准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3、委託代理。行政相對人並不一定都能自如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於公正、合理。5、製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編輯本段國外聽證制度的歷史沿革
作為法律術語,聽證一詞最早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即「任何權力都必須公正行使,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必須聽取他的意見」。該原則是「英國皇家法院對下級法院和行政機關行使監督權時,要求它們公正行使權力的原則」。之後英國在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中又有關於公民的「法律保護權」的觀念和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證結果公正。正當法律程序的聽證,原來只適用於司法審判,意為在案件審判的過程中必須經過聽證,這種聽證制度被稱為「司法聽證」。後來,這種制度從英國傳到美國,美國在英國的普通法原則和《自由大憲章》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成了「正當法律程序"(e process of law)。
編輯本段聽證制度在中國的發展
聽證制度在我國是個「舶來品」。1993年深圳在全國率先實行的價格審查制度,可以說是價格聽證制度的雛形。此後,有關省市相繼建立了價格聽證制度。1996年3月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聽證制度做了規定。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和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又對價格決策和地方立法聽證做了規定。法律法規關於聽證制度的規定,加速了聽證程序建設和聽證制度的實施推廣。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門制定了專門的聽證程序或規則、辦法。聽證在價格決策、地方立法、行政處罰、國家賠償等諸多領域被廣泛採用。如前所述,對學生的管理得許多方面(包括對學生的管理)都屬於行政行為,所以建立我國大學校園的聽證制度是可行的。

❻ 行政聽證的制度及內容


1、聽證組織者聽證組織者在聽證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一般為有權做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通過立法形成了三個領域的行政聽證,即行政處罰聽證、價格決策聽證和行政立法聽證。但就這三個領域的聽證來講,其關於聽證組織者的規定都呈現出一定的局限性。為完善我國行政聽證組織者制度,立法應對以下問題做出規定。(1).對「聽證組織者」具體化,增強實踐中的可操作性。首先,在行政處罰領域,可參照北京等省市的行政處罰聽證規則,依照實施處罰的實施機關的不同分為行政機關的聽證、授權機構的聽證、委託組織的聽證、共同實施處罰機關的聽證。對於行政機關,一般由擬作出處罰的機關組織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對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物管理職能的組織實施的處罰,自行組織聽征;受委託實施處罰的組織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由委託的行政機關組織聽證,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組織聽證,即不得轉委託或再委託。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做出行政處罰的,聽證由共同做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組織。
其次,關於立法聽證的組織機關,可參照和借鑒國內外的成功經驗。如在美國,聯邦立法中的立法聽證組織一般由委員會擔任,這些委員會主要有常設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協商委員會、專門委員會、聯合委員會。其中,在美國國會的立法中發揮重要作用,擔任聽證任務最多的,是常設委員會下的小組委員會,其主要是通過立法聽證的方式審議呈送給兩院的提案。」在中國深圳,聽證組織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如計劃預算委員會)半數以上的組成人員組成。參照以上做法,可以在享有立法權力的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所屬部門中分離出一部分成員成立專門的立法聽證組織,專門從事聽證工作。這既具有可行性,同時,也有利於聽證效率的提高。(2),規定聽證組織者的職權職責,保障聽證順利舉行。參照國外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及我國部分地區的規定,聽證組織者的職責包括:(a)接受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聽證 .申請。(b)聽證期目前的相當期限內,向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出書面的聽證通知書。(c)登記作證和邀請證人。如在中國深圳,參加聽證會的證人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確定,由工作人員邀請。(d)准備文件。組織者的工作人員在舉行聽證前和聽證中為聽證人員准備文件、相關的背景資料及政策研究資料(包括相關的法律、法規,法院判例,政府報告,學術論文及主要事件表),有關聽證議題范圍和目的的記敘、解釋說明、討論議案的摘要,有關利益群體及其他重要的不同意見的信息問題等。(e)選任或指定聽證主持人。(f)依據聽證內容,合理安排聽證會代表及確定聽證會代表的構成及人數。
2、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是負責聽證活動組織工作的調節和控制,使得聽證活動按照法定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員。從各國對聽證主持人的規定看,聽證主持人制度包括資格要求、選任、職權職責、迴避等一系列內容。而我國相關法律關於聽證主持人的規定過於簡略,只有聽證主持人從何種部門選定的規定,沒有主持人的資格要求,也沒有職權職責的規定,主持人的迴避也未制度化。這使得主持人獨立執行職務不能得到保障,聽證的公正也難以確保。規定聽證主持人的資格,確保聽證的質量。縱觀各國行政程序法,主持人的選拔都體現了一定的資格要求。美國的行政法官從有律師資格和行政經驗的人員中選任。我國台灣地區,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必要時可由行政機關首長指定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悉諸法令人員在場
協助聽證主持人。參照國外行政程序法及國內某些地方性規章的規定(如《天津市行政處罰聽政程序》、《北京市行政處罰聽政程序實施辦法》和《江蘇專利處罰聽政規則》等),聽政主持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❼ 簡述行政聽證制度的概念和內容

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版罰款等行權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❽ 聽證制度的名詞解釋!

聽證的涵義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聽證制度的內容
一般認為,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是: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系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系人,以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准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3、委託代理。行政相對人並不一定都能自如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於公正、合理。5、製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❾ 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般認為,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是: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系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系人,以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准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
3、委託代理。行政相對人並不一定都能自如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於公正、合理。
5、製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❿ 行政聽證的起源


聽證程序起源於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則。最初它適用於司法領域,稱之為司法聽證。由於其公正性,後逐漸適用於立法領域,稱之為立法聽證。進入20世紀後,聽證程序進入了行政領域,稱之為行政聽證。行政聽證制度既是聽政制度的一個重要分類。美國是最早在法律上確立聽證制度的國家。1946年的《聯邦行政程序法》規定:凡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公民利害關系的行政決定,包括制定行政規章和行政裁決,都應當給予利害關系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除非法律有例外的規定。該法的制定,改變了傳統以行政效率優先的行政法原則,而代之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對行政權力的行使加以控制的行政法原則。因此,聽證程序構成了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內容,並為許多國家所仿效。中國的聽證程序產生於1996年通過的《行政處罰法》,主要是在借鑒美國聽證制度的基礎上產生的。聽證程序對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增強行政執法的公正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由於我國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強大的權力和優越的地位,其行政處罰的對象又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因而,如何保證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非法侵害,如何約束行政機關公正行使權力,這就成為我國「依法治國」、「依法行政 中的一個重大問題。而聽證程序則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充分行使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設置了一種程序上的保障制度。在聽證程序中,當事人有權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主張;有權為自己辯解;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證據和處罰依據;有權與執法者進行對質和辯論。同時,聽證程序的運用,也可使行政機關在執法時,防止執法人員主觀臆斷,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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