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告知格式
『壹』 公安局法制大隊教導員主持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聽證評議會是否存在利害關系,此會應當採用文書格式是什麼
1交通法規定,在沒有人行橫道線的道路上,非機動車(自行車)橫過道路必須下車推行、瞭望後安全通過。交警可能由此認為你父違法在先,是造成這次事故的主因。
2 交通法還規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發生事故,由機動車承擔主要責任,有證據表明非機動車存在過錯的,減輕機動車的責任。機動車沒有責任的,也要承擔10%的賠償。
正常情況下根據以上2條,交警隊判定同等責任並無不當,你方不服可以申請復議,這是你的權利 ,但是要推翻認定,需要提供證據。
機動車一方破壞現場 的行為,造成責任認定有誤,這就不是小問題了,你可以申請復議、舉報直至追究各方法律責任。 註: 下面提供一段資料,提供你參考一下 ,看能否幫你
故意破壞現場的行為是指發生事故以後,當事人故意全部或者部分地改變事故現場的原始狀態,損毀現場證據的原始特性,使其失去證據效力的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故意破壞現場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如下四條:
第一,行為的主體是事故當事人。如果是當事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破壞了現場,則不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推定中的故意破壞現場的行為,不能因此推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第二,實施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是故意。當事人破壞現場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只有故意破壞現場時才能推定責任,過失破壞現場的不能適用推定責任。這里的故意是指當事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現場的原始狀態,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第三,行為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第四,客觀上實施了破壞現場的行為。
故意破壞現場是當事人沒有逃逸,在事故現場破壞現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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