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戶如何獲取基金會的捐助
① 村書記說有個基金會要以我們貧困戶的名義貸款每人五萬,有分紅,叫我們簽名,不簽就取消個別低保,可簽嗎
根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相關規定:
第一章 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范
第二條 禁止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1、索取、收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服務對象財物,或者吃拿卡要;
2、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謀取私利;
3、用公款或者由村級組織、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報銷、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4、設立「小金庫」,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5、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
6、其他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開展教育培訓,完善考評激勵,落實待遇保障,加強監督檢查,促進農村基層幹部自覺貫徹執行本規定。
第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協助同級黨委和政府或者根據職責開展對本規定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紀依法查處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據本規定完善村規民約,建立廉政承諾制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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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相關規定:
第四章 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條 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有違反本規定第一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因工作失職,應當進行問責的,依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處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給國家、集體或者村民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中的黨員因違反本規定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或者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被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