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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民警管理

發布時間: 2020-12-16 01:48:10

A. 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的意見》(國辦發[2008]9號,以下簡稱《意見》),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實施《意見》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依法治警、從優待警、以人為本,體現公安特色,傾斜基層一線,立足現實,著眼長遠,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穩步推進,力爭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國公安民警職務序列分類、稱謂規范和相關人員職務套改工作,並以此為契機,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內設機構設置,完善公安民警分類管理制度和選人用人機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動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為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公安隊伍,圓滿完成各項公安保衛任務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二、實施范圍

(一)下列單位在編在職、已評授警銜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見》實施范圍:

1.各級公安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

2.各級公安行政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中,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並列入評授人民警察警銜范圍的機構;

3.已完成司法體制改革、納入公務員法管理的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構,海關緝私部門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

4.其他屬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建制單位的機構。

面試,工資,福利,薪水

上述機構中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以及尚未完成司法體制改革、未納入公務員法管理的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構人員,暫不列入《意見》實施范圍。

(二)下列人員不列入《意見》實施范圍:

1.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

2.已批准離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達到退休年齡的;

3.正在辦理調離公安機關和辭職、辭退手續的;

4.被開除公職、勞動教養、判處刑罰、免予刑事處罰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實施范圍的。

三、實施方法和步驟

各地公安機關要積極主動地向地方黨委、政府匯報,與公務員主管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從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積極穩妥的原則,對列入《意見》實施范圍的單位,組織實施機構、人員分類、稱謂規范和相關人員職務套改工作。列入《意見》實施范圍的單位及其人員,應於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范機構設置和職務序列工作。具體實施步驟如下:

(一)確定實施范圍: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會同公務員主管部門,梳理確定列入《意見》實施范圍的單位及其人員,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二)規范分類、稱謂。以省級公安機關為單位,按照《意見》規定,對公安機關內設機構進行分類並規范稱謂。其中涉及的相關問題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凡機構分類與《意見》不一致的,以《意見》為准。其中,縣級公安機關已根據2006年公安部《關於縣級公安機關機構設置的指導意見》調整歸並的相關職能,如文秘、信訪、督察等,原則上按照其目前歸屬情況確定機構分類,即:辦公室已歸並入指揮中心,以及信訪部門已歸並入法制室的,均列為執法勤務機構管理。縣級公安機關政工監督室內部仍保留有相對獨立督察機構及其人員的,該督察機構列為執法勤務機構管理。

2.除監管所、車管所外,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實行隊建制,並以此規范其機構、人員稱謂。其中,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在對外交流中需要實行「局」稱謂的,可以繼續保留。3.內設執法勤務機構的下設單位,均作為執法勤務機構,所屬人員按照執法勤務機構人員管理。同時,有關機構及其警官職務稱謂暫保持不變。

(三)實施職務套改。

.公安部及其內設機構和地方公安機關及其內設綜合管理機構的警官、警員職務稱謂,按照《公務員法》及其實施方案執行。

考試,國家公務員,安徽公務員,警察,待遇,職業,求職,面試,工資,福利,薪水2

2.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按照上下同步、分級負責的原則,會同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組織實施職務套改,執行相應的工資標准。

(1)警官職務按照所在機構名稱套改稱謂。其中,內設隊建制執法勤務機構的警官職務稱謂主要為:總隊長、副總隊長、支隊長、副支隊長、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監管所、車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職務稱謂為:所長。副所長。上述機構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職務稱謂為:政治委員、政治教導員、政治指導員等。

(2)警員職務原則上按照下列標准進行套改:

調研員套改為一級警長; 副調研員套改為二級警長;

主任科員套改為三級警長;副主任科員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在處分期間的,套改為四級警長,其他套改為一級警員:①任現職滿2年;

②從事公安工作滿10年;

③榮立相當於三等功以上等次獎勵;

④累計三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

科員套改為二級警員辦事員套改為三級警員。(3)級別在24級以上、不在處分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員,可套改為一級警員:

①擔任現職滿10年,且最近10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②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30年,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③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20年,榮立相當於二等功以上等次獎勵或者累計五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秀,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4)級別在22級以上、不在處分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員,可套改為三級警長:

①擔任現職滿10年,且最近10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②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30年,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③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20年,榮立相當於二等功以上等次獎勵或者累計五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秀,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3.原同時擔任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職務序列管理,繼續保留原非領導職務相關待遇,並不佔用所在公安機關警員職務職數。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關工作完成後,公安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出台警官職務與警員職務的轉換、警員職務的晉升、職數管理、警務技術職務管理相關規定。各地公安機關要以貫徹實施《意見》為契機,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深入研究,明確職責,與有關職能部門齊抓共管,按照《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意見》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切實規范公安機關機構設置,完善人員分類管理制度,不斷推進《意見》實施工作。

B.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怎樣加強公安隊伍內部管理

隊伍管理其實核心在領導的人性化管理和規范化管理,責任和權利是捆綁的。職務越高其權回利也越高的同時其付的責答任也越大才對。現在的辦案民警都很能及時的請示和匯報,具體過程中出的差錯,最在的問題還在於領導人的決策,所以加強管理最主要的是抓領導的竟爭上崗要公平公正。

C. 公安機關那個部門專門管理基層民警違規執法

公安機關的紀律和督察專門管理民警違規執法的問題!

D. 論述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職責

要答要點
第一個回答不完整
第二個回答有一半與問題無關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在管轄范圍內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就是公安機關的職業責任。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E. 公安機關民警權力有哪些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警察法有明確的職責。
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是警察的基本職責。
法律鏈接:《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F. 淺談公安機關如何抓好隊伍管理

要強化認識抓隊伍隊伍管理是各級領導幹部的一項重要職責。對隊伍管理不嚴、管理不到位,是失職失責的表現。就基層公安機關而言,作為具有核心力的基層所隊班子,務必清醒認識隊伍管理的問題,正視隊伍管理現狀,以高度的責任心強化思想認識,牢固樹立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把隊伍管理工作始終擺在重要位置,徹底走出認識上的誤區,緊緊抓住局黨委班子建設和中層班子建設這個「龍頭」,發揮「車頭」作用。作為基層所隊實戰單位的一把手,應當樹立「為官一任、守土一方」的領導崗位責任,形成巨大的活力抓隊伍管理,徹底走出管理的怪圈,敢於沖破「人情網」,從嚴格管理、人性化管理、規范化管理中樹立威信。 領導基層所隊要以言、以行、以為、以德為普通民警樹立好榜樣,要求普通民警和職工不做的、不違的,領導幹部自己首先要不做、不違。作為領導者,不僅是普通民警的領導,更是他們的榜樣,其一言一行、一舉一動,直接影響著下屬。作為領導幹部,無論權力多大,資格有多老,都要慎用手中的權力,譬如:公車使用、經費使用、物資分配等方面的問題,要接受普通民警和職工的監督,切忌搞特殊化、搞「我說了算」。 要科學謀劃隊伍管理的新思路,領導幹部要主動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民警、深入社會開展經常性的深度的調查研究,在總結新經驗的同時,注意掌握隊伍中帶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對突出問題要敢於揭露、敢於治理,通過舉辦專題討論,尋找治理的良策。要科學謀劃隊伍管理,應當領會上情、吃透下情,抓住問題的症結,結合實際,傾聽群眾的正確呼聲,開啟智慧的「閥門」,從制度建設、制度落實上下真功夫去謀劃科學管理的新途徑。 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就健全乾部管理機制問題強調指出,幹部管理要堅持嚴格要求與關心愛護相結合,並提出了一系列針對性的措施。這是幹部工作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做好乾部管理工作必須堅持的重要原則。按照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中有關幹部教育管理的新要求,結合自己從事多年的政工工作實際,尤其是基層抓隊伍的一些做法,在抓公安隊伍教育管理一定要勿忘「四個小」,即抓教育勿忘「小道理」;抓嚴管勿忘「小約束」;抓獎勵勿忘「小表揚」;抓關愛勿忘「小細節」。 一、抓教育勿忘「小道理」 我們在抓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中,講大道理是必須的,也是無可置疑的。但我認為,教育管理既要講大道理,更要講通俗易懂的小道理,通過這些小道理,讓各級領導和廣大民警從中受到啟發和教育。如從領導層面,就要多講一些如「隊伍出了事一切等於零」,「寧聽罵聲、不聽哭聲」,「猴子不上山,多敲幾遍?」,「毛毛雨常下,防疫針常打」等等,使各級領導懂得抓隊伍的責任和任務的艱巨。如《五條禁令》和《三條鐵規》等,作為領導,就必須做到「逢會必講」、「逢節日必講」、「逢重大活動必講」、「逢家屬座談必講」,真正讓廣大民警能入耳、入腦和入心。從民警層面來說,如:「常在河邊走,沒有不濕鞋」,「若非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大家要多算政治帳和經濟賬」以及「違紀吃大虧的總是民警自己和有血緣關系的家人」等等,我們就是要通過這些通俗的語言使民警懂得執行紀律,不能打擦邊球以及違紀和違反禁令將付出的沉痛代價。 二、抓嚴管勿忘「小約束」 近年來,公安機關為嚴格隊伍管理先後出台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它對於促進隊伍的正規化建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這些規章制度絕大部分是從宏觀上來約束和強化隊伍教育管理的,而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會遇到許多「小細節」,如上下班、著裝、值班備勤、環境衛生、安全保密、禮貌禮儀、車輛管理,八小時以外的管理等等,這些「小細節」可以說天天遇到,所以,我們抓隊伍管理的如果不從這些小事情抓起,進行規范和約束,往往會引發大的問題,平時就必須要認認真真的抓好這些小細節。今年以來,我們三大隊針對民警8小時以外管理責任不落實的現狀,結合自身實際,研究制定出台了《民警加班值班提前告知輪值制》。制度規定,民警如遇有加班值班等情況,由輪值民警電話告知加班值班民警的家屬,加班值班的地點和所需的大約時間。輪值民警遇到加班值班等情況由大隊長或教導員負責告知。實行民警加班值班提前告知輪值制,進一步加強了對民警8小時以外的管理,約束了民警的行為,這一舉措,深受民警家屬的一致好評。 三、抓獎勵勿忘「小表揚」 《人民警察法》規定:對凡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可以予以立功、嘉獎和授予榮譽稱號,這也是黨和國家對公安機關和廣大民警的關心和愛護。而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因為受工作崗位和表彰獎勵的名額所限,一些民警,尤其是基層民警,他們長期默默無聞的奮斗在對敵斗爭第一線,為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對於這些民警,各級領導一定要把激勵的手段用足、用好,他們在工作中一旦取得成績和進步,我們就要利用適當的機會和方式,予以表揚和獎勵,我們可千萬不要小看這個小表揚,它不但是調動了少數民警的積極性,也調動了廣大民警的工作積極性,也是樹立隊伍積極向上和團結進取的有效手段。 四、抓關愛勿忘「小細節」 對民警的關愛是一個大概念,他既有政治上的關心、經濟上的幫助、感情上的投入等等。近年來,各級公安機關為進一步關心民警的工作生活,出台了很多好的制度和規定,對於解決民警的後顧之憂,調動民警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這些都是必須的,也是可行的。從工作實踐看,對民警的關愛,做領導的千萬不能忽視一些「小細節」。這就要求我們各級領導平時都要做個有心人,要善於發現民警的喜、怒、哀、樂,要了解民警的特性和愛好,了解民警家庭的有關情況。這樣我們就能夠及時發現民警的所需、所求和所盼,也能夠真心實意的為民警解決一些實際問題,有時哪怕與民警進行一次思想交流和說一些寬慰的話語,民警也會感到是領導對他的關愛和關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訊員黃本光 周松萬)

G.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綜合管理職位一般都是做什麼的

打雜的,什麼都做的內勤

H. 如何維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權利

淺議如何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
一、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堅持的原則
一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無論在履行督察職責、辦理違法違紀案或者維權案件,警務督察部門和維權機構都必須始終堅持實事求是,切忌主觀臆斷,先入為主,憑想像辦事。
二是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堅持依法辦事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要求,在全部的維權工作中,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法定的授權范圍、職責許可權和法定程序開展工作。
三是堅持自覺接受監督的原則。維權工作人員和督察人員在履行職權、進行維權工作的同時,要充分認識接受監督的重要性;要增加維權工作和督察工作的透明度,廣泛主動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包括接受黨政領導、各級公安機關、社會團體、新聞媒體、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二、如何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
(一)盡快建立維權工作機構,完善維權工作機制。2005年9月,公安部明確要求,各級公安機關都要建立「維護公安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委員會」(維權委)及其專門的日常工作辦事機構(「維權辦」)。此外,還要重視完善工作機制,一是配齊配強維權專門工作人員。二是完善維權工作有關規章制度,強化「維權辦」內部建設,細化工作目標,建立健全請示報告、信息搜集、檔案管理、數據統計等工作制度。三是明確「維權委」的主要職責任務,各警種、各部門的職責任務,理順規范工作格局和辦事程序。
(二)加強輿論宣傳工作,贏得全社會的重視和支持。一是充分利用報刊、廣播和電視等新聞媒體,全面真實地報道對民警進行惡意投訴和不法侵害的案例、事例,引起全社會的重視和支持。二是大張旗鼓地宣傳公安民警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先進事跡,對侵害民警執法權益的違法犯罪事實和處理結果及時公開曝光,努力營造民警依法執法的良好外部輿論環境;三是針對誣告陷害、惡意投訴、妨礙公務、襲擊民警等違法犯罪行為,通過媒體廣泛宣傳其危害性、違法性,讓全社會人民譴責,達到預防和警示的效果。
(三)加強隊伍自身建設,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打鐵還需自身硬」,自身素質強硬,能夠公正文明執法,對有效遏制侮辱、謾罵、威脅、惡意誣告陷害民警,襲擊民警、暴力抗法等案件的發生,減少民警自身損傷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用好用活現有法律法規政策,積極完善有關維護正當執法權益的法律法規。一是從國家立法方面來講,要盡快完善相關立法,在《刑法》中增設襲警罪,為維權機構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提供法律上的依據。二是從實際出發,積極與檢、法、司等部門溝通協調,共同制發規范性文件,明確維權機構的職能、性質、任務及職權,賦予維權機構對維權案件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權及參與權。三是要積極溝通協調檢、法、司等部門,統一對涉警案件上的認識,形成合力,從重從快從嚴打擊侵害民警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深化「大練兵」活動,努力提高民警自身保護的意識和能力。一是要樹立法律思維方式,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頭腦清醒、判斷准確,做好取證工作,為下一步的處理打下基礎。二是加強鍛煉,提高自身的體能和技能,努力達到一對一能戰勝,一對二能制伏,一對三不吃虧。三是意識到自己權益被侵害時,要積極抗爭,力所能及地保護好自己,絕不被假象和歪理邪說所蒙蔽,牢牢掌握法律這個有力武器,據理力爭,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六)加大打擊處罰力度,嚴懲暴力抗法等違法犯罪活動。一是對各類暴力襲警、惡意投訴、誣告誹謗、妨礙公務等侵權案件,要以辦大案、要案的決心和力度進行查處,沉重打擊其囂張氣焰,震懾犯罪分子,決不讓其形成氣候。二是在所有涉警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拒絕任何人向辦案民警打招呼,決不允許降格處理,使其逃避法律的打擊。三是將侵害人通報於其所在單位、所住社區和新聞輿論機構,最大限度發揮懲戒、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七)全面履行督察職責,發揮維權職能作用。各級警務督察部門要進一步轉變監督觀念,增強維權服務意識,在嚴肅執法執紀,查糾處置少數民警違法違紀行為的同時,切實擔負起保護公安民警執法權益的職能。
(八)開展調查研究,搞好與當地黨委政府的關系,努力搞好維權工作。一是要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定期分析研究維權工作遇到的新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對維權過程中反映出的公安執法薄弱環節,要督促相關業務部門有針對性地制定工作規范,加強業務培訓,改進執法措施,強化自我防範。二是要主動向黨委、政府及時匯報工作,最大限度地贏得他們對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減少並逐漸杜絕非警務活動,盡力爭取財政經費的大力支持,加強公安機關的裝備建設,減少民警傷亡事件的發生。
(作者為甘肅省公安廳警務督察總隊民警)

I.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J. 警察職務套改方案

《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制定的。

2009年10月,公安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制定了《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提交國務院審定通過。12月16日,套改方案正式印發各地。在公安民警職務序列中,專門設計了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序列,並且在職務稱謂和職務層次上與公務員非領導職務序列有明顯區別,目的在於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通道」,使人員最為集中的執法勤務機構警員能夠得到正常晉升,享受相關經濟待遇,以消除「官本位」思想,解決「千軍萬馬擠獨木橋」的問題,從制度上、根本上解決壓職壓級問題。

具體方案如下: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的意見》(國辦發[2008]9號,以下簡稱《意見》),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實施《意見》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依法治警、從優待警、以人為本,體現公安特色,傾斜基層一線,立足現實,著眼長遠,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穩步推進,力爭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國公安民警職務序列分類、稱謂規范和相關人員職務套改工作,並以此為契機,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內設機構設置,完善公安民警分類管理制度和選人用人機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動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為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公安隊伍,圓滿完成各項公安保衛任務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二、實施范圍

(一)下列單位在編在職、已評授警銜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見》實施范圍:

1.各級公安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

2.各級公安行政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中,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並列入評授人民警察警銜范圍的機構;

3.已完成司法體制改革、納入公務員法管理的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構,海關緝私部門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

4.其他屬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建制單位的機構。

面試,工資,福利,薪水

上述機構中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以及尚未完成司法體制改革、未納入公務員法管理的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構人員,暫不列入《意見》實施范圍。

(二)下列人員不列入《意見》實施范圍:

1.不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

2.已批准離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達到退休年齡的;

3.正在辦理調離公安機關和辭職、辭退手續的;

4.被開除公職、勞動教養、判處刑罰、免予刑事處罰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實施范圍的。

三、實施方法和步驟

各地公安機關要積極主動地向地方黨委、政府匯報,與公務員主管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從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積極穩妥的原則,對列入《意見》實施范圍的單位,組織實施機構、人員分類、稱謂規范和相關人員職務套改工作。列入《意見》實施范圍的單位及其人員,應於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范機構設置和職務序列工作。具體實施步驟如下:

(一)確定實施范圍: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會同公務員主管部門,梳理確定列入《意見》實施范圍的單位及其人員,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二)規范分類、稱謂。以省級公安機關為單位,按照《意見》規定,對公安機關內設機構進行分類並規范稱謂。其中涉及的相關問題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凡機構分類與《意見》不一致的,以《意見》為准。其中,縣級公安機關已根據2006年公安部《關於縣級公安機關機構設置的指導意見》調整歸並的相關職能,如文秘、信訪、督察等,原則上按照其目前歸屬情況確定機構分類,即:辦公室已歸並入指揮中心,以及信訪部門已歸並入法制室的,均列為執法勤務機構管理。縣級公安機關政工監督室內部仍保留有相對獨立督察機構及其人員的,該督察機構列為執法勤務機構管理。

2.除監管所、車管所外,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實行隊建制,並以此規范其機構、人員稱謂。其中,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在對外交流中需要實行「局」稱謂的,可以繼續保留。3.內設執法勤務機構的下設單位,均作為執法勤務機構,所屬人員按照執法勤務機構人員管理。同時,有關機構及其警官職務稱謂暫保持不變。

(三)實施職務套改。

.公安部及其內設機構和地方公安機關及其內設綜合管理機構的警官、警員職務稱謂,按照《公務員法》及其實施方案執行。

考試,國家公務員,安徽公務員,警察,待遇,職業,求職,面試,工資,福利,薪水2

2.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按照上下同步、分級負責的原則,會同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組織實施職務套改,執行相應的工資標准。

(1)警官職務按照所在機構名稱套改稱謂。其中,內設隊建制執法勤務機構的警官職務稱謂主要為:總隊長、副總隊長、支隊長、副支隊長、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監管所、車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職務稱謂為:所長。副所長。上述機構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職務稱謂為:政治委員、政治教導員、政治指導員等。

(2)警員職務原則上按照下列標准進行套改:

調研員套改為一級警長;副調研員套改為二級警長;

主任科員套改為三級警長;副主任科員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在處分期間的,套改為四級警長,其他套改為一級警員:

①任現職滿2年;

②從事公安工作滿10年;

③榮立相當於三等功以上等次獎勵;

④累計三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

科員套改為二級警員辦事員套改為三級警員。(3)級別在24級以上、不在處分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員,可套改為一級警員:

①擔任現職滿10年,且最近10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②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30年,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③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20年,榮立相當於二等功以上等次獎勵或者累計五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秀,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4)級別在22級以上、不在處分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員,可套改為三級警長:

①擔任現職滿10年,且最近10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②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30年,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③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20年,榮立相當於二等功以上等次獎勵或者累計五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秀,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3.原同時擔任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職務序列管理,繼續保留原非領導職務相關待遇,並不佔用所在公安機關警員職務職數。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關工作完成後,公安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出台警官職務與警員職務的轉換、警員職務的晉升、職數管理、警務技術職務管理相關規定。各地公安機關要以貫徹實施《意見》為契機,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深入研究,明確職責,與有關職能部門齊抓共管,按照《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意見》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切實規范公安機關機構設置,完善人員分類管理制度,不斷推進《意見》實施工作。

(10)機關民警管理擴展閱讀:

警銜制度

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中國人民警察實行警監、警督、警司、警員的警銜制度。

建立

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為了進一步加強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心、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有利於人民警察的指揮、管理和執行職務,1992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正式建立了人民警察警銜制度。警銜制度的建立,是人民警察隊伍建設的一件大事,標志著依法治警、從嚴治警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設置

人民警察警銜設五等十三級,即:1、總警監、副總警監;2、警監(一級、二級、三級);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5、警員(一級、二級)。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人民警察實行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部級正職:總警監;

2、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3、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4、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5、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6、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7、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8、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9、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10、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式樣

人民警察換發"九九"式警服後,警銜標志的式樣為:

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志由銀色橄欖枝環繞銀色國徽組成。其中,總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一周的國徽,副總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半周的國徽。

警監警銜標志由一枚銀色橄欖枝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一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司警銜標志由銀色橫杠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二道橫杠,一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一道橫杠,一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員警銜標志由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一級警員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員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銜標志佩帶在劍型肩章上。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藏藍色,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藍灰色。

佩戴和使用

人民警察警銜的區分是由肩章來區分的,人民警察肩章分為軟質扣式肩章、軟質套式肩章和硬質扣式肩章三種,其中,軟質扣式肩章佩戴於執勤服,軟質套式肩章佩戴於多功能服、作訓服、戰訓服和防風皮夾克,硬質扣式肩章佩戴於常服。

此外,胸徽和警號的佩戴也要符合服裝規定,執勤服、作訓服、戰訓服和防風皮夾克使用絲織魔術貼胸徽和警號,多功能服和常服使用金屬胸徽和警號。

參考資料:社會保障網: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序列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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