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筆錄簽字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有權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1]
Ⅱ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嗎
行政處罰決定書製作好了,並給予當事人簽字認可了,如果當事人覺回得不服,有異議,提出答了聽證申請,行政機關安排聽證,當事人在聽證時,有充分的事實依據,證據充分說明自己沒有違法,或某些方面違法輕微,行政機關處理不對,處理較重等,行政機關認為確實如此的,就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立即改正處理意見,或從輕,減輕,免於行政處罰,如果當事人沒有充分的事實理由,單憑嘴說自己冤,行政機關就不能採納當事人的聽證意見,=就要按原來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執行,聽證期間的談話及雙方意見要認真做好筆錄付卷宗
Ⅲ 行政機關聽證後,應當在幾日內對當事人下達聽證意見書有明確法律規定嗎
法律沒有規定聽證結束後的處理時間,只規定了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3)聽證筆錄簽字擴展閱讀:
除一般行政機關外,公安機關也有聽證程序,具體規定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千元以上罰款。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
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其非本案調查人員組織聽證。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法嫌疑人提出聽證要求而加重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 聽證人員應當就行政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全面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Ⅳ 聽證筆錄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由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1)聽證事項名稱。
(2)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3)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4)聽證的時間、地點。
(5)聽證公開情況。
(6)擬聽證事項的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
(7)當事人或者聽證會代表的觀點、理由和依據。
(8)延期、中止或者終止的證明。
(9)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10)聽證主持人認為的其他事項。
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後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又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Ⅳ 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聽證筆錄製作程序是怎樣的
聽證的全部過程應製作聽證筆錄。它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依據之一。其內容和製作程序是:
(1)標題: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聽證筆錄。
(2)案由。
(3)聽證時間(年、月、日、時、分)及地點。
(4)組織聽證機關名稱及主持人、聽證員、記錄人姓名。
(5)案件承辦人姓名。
(6)當事人、委託代理人、證人及鑒定人姓名。
(7)聽證記錄的主要內容:
①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主要土地違法事實、證據、擬作出行政處罰事項的建議及其法律依據;
②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③證人、鑒定人陳述的內容及勘驗結果;
④聽證中雙方辯論的主要內容;
⑤其他有關聽證的內容。
聽證筆錄應交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拒簽時應在筆錄中寫明。
聽證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後,由聽證會組成人員和記錄人簽字或蓋章。
Ⅵ 申請人沒有簽字的聽證筆錄上能不能作為行政許可決定的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聽證應當製作筆錄,專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與人確認屬無誤後簽字或蓋章。」申請人及其他聽證參加人在聽證筆錄上簽字是聽證筆錄作為行政許可決定依據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這個形式要件就很難證明該筆錄的真實性,因此聽證筆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當然不能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
Ⅶ 行政復議聽證筆錄上需要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簽字嗎
都需要,也就是參與聽證會的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聽證會的主持人、記錄員等。
Ⅷ 可以不簽字嗎,派出所的筆錄簽字,執行聽證筆錄,法院
如果和你說的一樣為什麼不簽字 不簽字也基本不影響效力 都有同步錄音錄像
Ⅸ 行政處罰聽證會要不要當場簽字有什麼法律依據
聽證是行政機關給你申訴機會,你不簽字誰能證明你自己申訴了,大膽簽字吧,那隻是對聽證事實的確認1,而不是對處罰的接受,別害怕。
Ⅹ 去就舉行聽證不同意他們的罰款可以不簽字嗎不簽字他們就不能罰款嗎
首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九條規定,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其次,就該案例而言,在聽證會結束,並形成處罰結果後,無論當事人是否簽字,都不影響公安機關按照聽證結果進行處罰。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寫出聽證報告書,連同聽證筆錄一並報送公安機關負責人。
聽證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案由;
(二)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三)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五)案件事實;
(六)處理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