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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聽證會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2-15 15:33:19

聽證會怎麼開

什麼是聽證會?」:從字面上講,聽證會就是聽取意見、證明是否正確合理合法的會議。聽證會起源於英美,從司法領域引入到立法、行政領域。我國現在的聽證會制度又與國外有所不同:主要是在行政、立法領域實行聽證制度。
2、(1)關於立法聽證:2000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首次將立法聽證引入立法程序: 第五條:「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第五十八條:「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所謂的立法聽證:是指立法機關採取會議形式,就某項社會問題是否需要立法、或者在立法過程中就草案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公開地、直接地聽取公眾意見的程序制度。如:最近舉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有關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准舉行立法聽證會。
(2)關於行政聽證:主要規定在《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中,是為了保證行政程序公開、民主、公正而設立的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五章行政處罰的決定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行政許可法》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四節 聽證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不同的是:《行政許可法》要求「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而《行政處罰法》則未做此要求。 3、「法律角度講這樣的會議和別的會議有什麼不同」: 從法律角度來看,與座談會、論證會相比,聽證會具有法定性、程序性、透明度高、參與人員更廣泛的特點,表現在: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一般要事先向社會公布,允許公民報名參加,允許公民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報道;聽證會要有不同意見甚至反對意見,要進行激烈公開辯論;聽證前一般都要規定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的組成及權利,並對聽證內容、方式、聽證報告書等作出規定等。 聽證會制度追求和體現的是民主、公正、客觀,這是它與其他形式的會議的根本不同之處。雖然我國現階段的聽證制度還很不完善,如參加聽證會的人員范圍有限、透明度不夠、聽證會的拘束力較低等,致使聽證經常流於形式,人民滿意度不高,但能夠舉行聽證,畢竟是在民主的進程中又邁進了一步,期待聽證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吧。

② 立法聽證會的必要條件

聽證會是社會化監督的一部分,聽證會是審批環節的附加或前提附加物

所以其是審批環節中的一環,聽證員是否參加都無所謂,但是審批申請方必須參加,不然就會被聽證會斃掉,直接導致後續審批終結

舉2個教簡單的例子,第一是居民區開飯店,因為有油煙,那麼在食品衛生許可證下放之前,必須要有30名居民代表組成聽證會表決是否同意,聽證會上飯店老闆就要承諾,我會裝多少多少設備來解決掉油煙,並出示發票和產品說明書,只要有1個代表否決,那麼飯店就開不成

第二是密集居住區的空地上建新大樓,可能會造成其他大樓的採光困難,如果聽證失敗,就不能造起來

③ 立法聽證會的舉行體現了政治生活的哪些道理

主要體現了:

①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立法聽證會的舉行,體現了我國的國家性質,說明社會主義民主具有廣泛性和真實性的特點,表明人民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②我國公民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參與民主決策。材料中所述立法聽證會的舉行,尊重和保護了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表達權,體現了公民可以通過社會聽證制度參與民主決策。

③材料中所述立法聽證會的舉行,有助於決策充分反映民意,體現決策的民主性;有利於決策廣泛集中民智,增強決策的科學性;有利於促進公民對決策的理解,推動決策的實施;有利於提高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和信心,增強公民的社會責任感。

④材料中所述立法聽證會的舉行,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進步,有利於促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發展。

④ 在我國的立法中,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定聽證制度的是什麼法律

1996年3月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聽證制度做了規定。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和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又對價格決策和地方立法聽證做了規定。法律法規關於聽證制度的規定,加速了聽證程序建設和聽證制度的實施推廣。

⑤ 立法聽證會上 政府官員需要發言嗎

不需要。
就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定於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舉行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准聽證會。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中首次舉行立法聽證會。

立法聽證,是在法律規定的程序下,徵求意見的特別方式。我國《立法法》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立法聽證,不是代替立法機關決策,而是徵求民意的一種方式。聽證的結果無非是兩種:一種是改變了立法機關原來的決定,另一種則是維持立法機關原來的決定。聽證人員的安排,直接影響著聽證的結果。此次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聽證,安排了四個方面的陳述人,他們分別來自中央政府機關、工薪階層、全國總工會和地方財政稅務部門。無論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還是地方財政或者稅務部門的代表,都代表著政府的意見。事實上,這些人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他們屬於工薪階層,是國家的納稅人,而另一方面他們又是收稅人,是國家的代表。這些人在聽證會上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如果他們代表工薪階層發表意見,由於他們大部分集中在首都北京或者大型城市,那麼,其局限性顯而易見。根據聽證會組織者的安排,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代表可能僅僅介紹草案起草的情況,與其這樣,不如事先將他們的意見整理成書面材料,印發給各位代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負責同志不再佔用發言時間和出席代表名額。

考慮到個人所得稅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稅,聽證會的組織者安排了我國東部、中部和西部省、自治區財政或者稅務部門的代表3人,直轄市財政或者稅務部門的代表1人,代表地方政府發表意見。作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安排中已經充分考慮到了各個地方的代表名額分配問題,在聽證會上最好不要邀請地方政府官員特別是財政或者稅務部門的代表參加。按照人民主權原則,在涉及到財產分配的問題時,最好由選民或者納稅人直接參與決策,而不應當考慮地方政府部門的利益。因為從本質上來說,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直接關繫到納稅人個人財產的分配問題,盡管中央和地方之間存在著稅收比例分配問題,但這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完全可以通過完善憲法或者制定專門的法律加以解決。換句話說,個人所得稅法主要涉及到國家與公民之間的財產分配問題,地方政府不應參與其中。當個人稅收法律關系確定之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完全可以通過再次立法或者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解決彼此的分歧和矛盾。地方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參與討論個人所得稅法中起征點的問題,似乎是將不同的問題混淆在一起,容易轉移視線,增加立法聽證的復雜性。
眾所周知,全國總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組織,廣大的工薪收入者都是工會會員。但是,工會組織是一種政治或者社會性組織。在涉及到公民基本權利問題時,工會組織不能越俎代庖。誠然,個人所得稅的增加或者減少,涉及到工會成員的基本權利。不過在討論公民基本納稅義務的時候,作為政治和社會性組織的工會最好不要參與其中,因為工會的代表同時也屬於工薪階層,在聽證會上工會代表同樣會出現身份混同的問題。事實上,全國總工會不可能代表全國的工薪階層拿出具體的立法方案,如果那樣的話,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中的立法聽證也就不需要了。
在立法機關,沒有政府的意志,沒有地方部門的意見,只有全國選民的意見。直接在全國「年滿18周歲,有工資、薪金收入的公民」中選舉陳述人,並且「由聽證會按照東、中、西部地區都有適當名額,工薪收入較高的、較低的行業、職業都有適當名額,代表不同觀點的各方都有適當名額的原則,在申請報名的人員中選擇確定」聽證會的陳述人,更有利於廣納善言,制定科學的法律。

⑥ 請運用實踐和認識的有關知識,說明我國實行立法聽證制度的必要性

立法聽證制度是指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為了收集、獲取與立法有關的資料、信息,邀請有關政府部門、專家學者、當事人及與法律法規有利害關系的公民等到會陳述意見,為立法機關審議法律法規提供依據與參考的一種制度。

聽證制度的法律依據,可溯自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中有關公民的"法律保護權"的觀念和制度。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具體理解"正當法律程序"中,聽證制度被解釋為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正當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或一個環節。正當法律程序的聽證,原只適用於司法審判,意為在案件審判的過程中必須經過聽證,這種聽證制度被稱為"司法聽證"。後來,這種制度從英國傳到美國,美國又把它移植到立法和行政中,作為增加立法和行政民主化以及有關當局獲取信息的主要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立法聽證制度又傳到日本和拉丁美洲一些受到美國影響較大的國家。西方一些國家採取立法聽證制度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在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移民、交通安全、知識產權、犯罪及其防範等領域,越來越呈現出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作為立法者的國會議員沒有受過專門訓練,很難對其中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因此,在立法之前請有關的專家參加聽證,陳述他們對某項議案的觀點,為立法者提供有科學根據的咨詢意見,成為立法聽證會的一個主要內容。二是隨著社會關系的復雜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團。比如,企業中的企業家和工會;破產案件中的企業、銀行、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中的消費者等等。這些利益群體有著自己特殊的利益。在制定有關法律的過程中,有關群體之間的利益往往是對立的。因此,在立法聽證會上聽取這些不同利益集團的意見,也是它的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

我國法律第一次規定聽證制度是1996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處罰法》。之後,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也規定了有關聽證的內容,確立了聽證制度。行政處罰法和價格法關於聽證規定的實施,對促進行政行為的公開性、民主性,減少行政偏差,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總結行政聽證的實踐經驗,《立法法》又把聽證制度引入立法程序。目前,全國已有19個省市人大常委會舉行了立法聽證會,17個省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立法聽證規則,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聽證制度。實踐證明,立法聽證制度是推進立法民主化、科學化的有效途徑,應當積極規范和完善這項制度,使之上升為立法工作制度,從而推動立法聽證制度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立法聽證不同於立法論證。立法論證是就法案中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從科學性、可行性角度進行研究,提出論證意見。立法論證制度主要用於解決立法的科學性問題,而立法聽證制度則主要用於解決立法的民主性問題。立法聽證的基本特徵:一是透明度高。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內容一般事先向社會公布,允許公民報名參加,允許公民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報道。二是具有一定的選擇性。立法法規定聽證會是聽取意見"可以"採取的一種形式,既不是必須採取的形式,也不是惟一可以採取的形式。也就是說,在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可以舉行立法聽證,也可以不舉行立法聽證,主要根據法案的內容決定。三是公正、客觀。聽證參加人都是各種不同意見的代表,他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如實發表意見,不受他人影響,前提是對法律負責。這樣通過聽證會所反映的情況和意見比較客觀、公正。四是程序性強。立法聽證的程序性不同於一般的工作程序,具有一定的法定性。聽證前一般都要制定聽證規則,規定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的組成及權利,並對聽證內容、方式、聽證報告書等作出規定,以保證聽證依法有序地進行。

建立立法聽證制度,推進立法民主化,其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能充分反映民情。實行立法聽證制度,社會公眾可以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立法涉及的有關問題,直接陳述意見,反映情況和問題,從而使立法機關可以直接地、更廣泛和深入地了解實際情況和立法所要解決的問題,尤其是群眾迫切要求解決的困難和問題。第二能充分反映民意。我國社會主義立法就是要保護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因此立法必須充分反映民意,保障公眾對立法陳述意見的權利。這樣的立法,既可以兼顧民主,提高立法的工作效率,又可以防止立法的偏頗缺失,從而保證法律法規的合理可行。第三能廣聚民智。實行立法聽證制度,可以聽到各個方面的意見,尤其是法規內容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和有關行業的意見。這樣有利於立法機關廣泛集中民智,把各種好的意見、建議吸收到法規中來,轉化為立法成果。



如何規范立法聽證制度,《立法法》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要求人們應當共同遵守的規則和明確可操作的程序,卻規定得比較籠統。結合一些省市人大常委會開展聽證工作的初步實踐,筆者認為,立法聽證制度還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關於立法聽證的主體。根據立法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舉行立法聽證的主體應當是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但這個規定,在運作上還有需要進一步探討和明確的問題。一般說來,立法聽證會是根據審議法規案的需要而舉行的,因此,聽證的主體宜與審議法規案的主體相一致。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根據需要組織聽證會;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時,也可以根據需要組織聽證會。

(二)關於立法聽證的客體。立法聽證的客體,必須是已列入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草案。因為,立法聽證的主體是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因而也只有正式列入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規草案才可以作為立法聽證的客體。

(三)關於立法聽證的方式。這是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目前的做法是舉行立法聽證會。一些省市人大常委會在舉行立法聽證會時,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制定聽證規則。對舉行立法聽證會參加的人數、發言順序、發言內容、發言時間、主持人、記錄人和會場紀律等作出規定。如果聽證規則制度化了,就不必每次聽證都考慮規則問題。二是確定聽證的法規草案和聽證議題。聽證的法規草案一般選擇的是立法涉及面廣、事關人民群眾利益、為市民普遍關心和內容具有一定可辯性的法規草案進行聽證。聽證議題由聽證主體提出,須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三是發出通知。通知的方式,往往是刊登在報刊上,允許公民報名參加。另外,聽證會參加人還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的形式遴選。即在聽證會前召開若干次座談會,從參加者中遴選有利害關系的人或者人數相當的不同觀點的人,作為聽證會的參加人。四是嚴密組織聽證會。聽證會的程序安排大致是:①由書記員宣讀會場守則或聽證規則;②主持人介紹條例草案的基本內容、會議程序、聽證人,宣布發言順序;③人大常委會領導致辭;④聽證參加人發言;⑤主持人進行小結,宣布聽證會結束。在這些過程中,除聽證參加人發言外,其餘程序都進行得非常簡短,聽證會的時間絕大部分留給聽證會參加人發言。在聽證過程中,一般宜逐個問題進行聽證,不宜交叉;聽證會參加人的發言,要做准確而完整的記錄;主持人只負責聽取意見,一般不直接參加討論和辯論;討論、辯論只在聽證會參加者之間進行;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

(四)關於立法聽證意見建議的歸納與匯總。認真整理和吸收立法聽證會意見、建議,是立法聽證的根本目的和最終歸宿。聽證會結束後,應當將聽證記錄整理成聽證報告書,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作為審議法規草案的參考依據。聽證報告書應當全面、准確地反映聽證會參加人發言的基本觀點、爭論的主要問題。在採納吸收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過程中,一些省市人大常委會的具體做法是,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舉行立法聽證會時,除將聽證意見、建議歸納整理成報告書外,還提出採納的初步意見,提交法制委員會,由法制委員會提交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由法制委員會召開的立法聽證會,則由法制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提交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對聽證會參加人提出意見的處理辦法是:對理由充足,比較成熟的意見,予以採納;對原則性的意見,吸收其合理的部分和精神;對未作吸收的意見,須向提出人作出解釋和說明,徵得他們的理解和同意。另外,不是每一個法案都舉行立法聽證會,只有在法案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和必須要舉行聽證時,才舉行聽證會。

⑦ 誰能告訴我我國立法聽證制度是什麼謝謝

你好。

所謂立法聽復證,就是制讓與一部即將出台的法律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公眾,或者法律專家、學者積極參與了解該法律的立法背景、宗旨、體例及具體內容,並發現、質疑該法律中存在的問題,以監督、保障該法律趨於完善的一種立法程序,它是立法民主的一種具體體現形式。

⑧ 建立立法聽證會的政治意義

聽證會制度是我國民主政治——民主決策,中的一個重要內容!
對於決策者而言,有利於決策利民
對於人民群眾而言,也有利於對於決策的理解和支持

⑨ 如何看待稅收立法聽證制度

立法聽證制度引入稅收立法的必要性

立法聽證引入稅收立法的價值,在於立法聽證所固有的功能滿足稅法的需要。必要性價值的求證問題,就是立法聽證制度的普遍性作用在稅收立法這個具體的特殊的領域的體現。一般認為,立法聽證的功能可以概括為五個方面:(1)信息收集;(2)實現直接民主、體現民意;(3)促進良法;(4)協調社會利益;(5)立法宣傳。[6]筆者認為,立法聽證制度引入稅法的價值,集中體現在於三個方面。
第一,滿足稅收立法法治化的要求。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是稅法的最高法律原則,其基本含義是稅法主體及其權利義務由法律加以確定。國民根據法律的規定納稅,政府根據法律的規定征稅。而規定納稅和征稅關系的法即稅法,由此,立法的法治化是稅收法定主義的前提和依據,當且僅當所制定的稅法是良法,才能要求稅法主體依法辦事。立法的法治化,「要求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守法,遵守法定許可權,遵循法定程序,從而保證立法內容的合法性。」[7]稅收立法應當以憲法為依據,遵守《立法法》的規定,立法聽證制度為《立法法》所確認,當然適用於稅收立法。如果稅收立法程序存在規制的缺失,立法的隨意性將大大增加,導致立法成為征稅權濫用、侵犯公民財產利益的工具,不僅損害稅法的權威,而且影響到政府的社會公認度。此外,從立法聽證本質上看,作為一種程序性規則,能夠防止各種人治的因素,如領導指示,主觀隨意性等等,保證立法過程的公開性透明性。
第二,滿足稅收立法的民主化的要求。「民主是一種社會管理體制,在該體制中社會成員大體上能直接或間接地參與或可以參與影響全體成員的決策。」[8]從這個定義上看,民主與「參與影響全體成員的決策」相聯系,也可以這樣認為,當某個決策影響全體成員的利益,那麼該決策的作出要求民主程序。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特性反映人民主權國家的稅收運作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權是實現人民利益的需要,稅權在根本上屬於人民。納稅主體的范圍隨稅種之別而有所不同,但就宏觀而言,稅賦的主要負擔者是人民。稅收的立法是民治的立法,組成社會的成員將其勞動成果的一部分貢獻出來,而該集中起來的勞動成果又將使用於增加社會成員共同福利方面,這種關於貢獻和再分配勞動成果的機制,是社會成員自治協商的產物。顯然,從社會契約論的角度看,稅收無非是每個人都將其經濟利益的一部分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下,稅法是社會成員間關於再分配的經濟契約。

⑩ 立法聽證會的舉行體現了政治生活的哪些道理

1、立法聽證會的舉行,體現了我國的國家性質,說明社會主義民主具有廣泛性和內真實容性的特點,表明人民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2、立法聽證會的舉行,尊重和保護了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表達權,體現了公民可以通過社會聽證制度參與民主決策。
3、立法聽證會的舉行,有助於決策充分反映民意,體現決策的民主性;有利於決策廣泛集中民智,增強決策的科學性;有利於促進公民對決策的理解,推動決策的實施;有利於提高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和信心,增強公民的社會責任感。
4、立法聽證會的舉行,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進步,有利於促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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