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立案
❶ 公安機關要具備什麼條件才可立案,立案程序是怎樣走
公安機關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存在;
二、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立案程序:
1、立案材料的接受;
2、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3、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4、對立案材料的處理,製作立案決定書進行立案。
(1)公安機關立案擴展閱讀: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❷ 公安局受理案件和立案的區別是什麼
受理案件與立案的區別如下:
一、處理時間不同。受理和立案是公安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的兩個環節,先受理案件才能立案。
二、處理結果不同。受理是必須的。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是否立案則需要審查。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2)公安機關立案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節 受 案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二節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三節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網路-受理
網路-立案
❸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情形有6種: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具體內容: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立案過程中理應遵守執行。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經赦免得罪行,不應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決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自主權。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承擔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責任已沒有意義,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3)公安機關立案擴展閱讀:
刑事案件立案程序之一
1、公安機關、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緊急措施」是指保護現場、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證據等。
特別關註:法院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也應當接受。
2、報案、控告和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和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3、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4、公檢法機關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特別關註:如果報案人、舉報人等在法庭上作為證人出庭時,則不能對其姓名等保密。
❹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不立案該怎麼辦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不立案可以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會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4)公安機關立案擴展閱讀
1、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2、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3、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❺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幾日內立案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3、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立案。
4、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
5、公安信訪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是六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5)公安機關立案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送達人民檢察院。
❻ 公安局立案以後會給立案通知書嗎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節 受 案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二節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6)公安機關立案擴展閱讀:
江蘇首個網上直接立案通道啟用 20分鍾內可完成立案
中新網無錫2月4日電 (孫權)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4日開通江蘇首個網上直接立案律師通道,這是該院繼開通運行網上預約立案平台之後,又一項運用信息化手段滿足群眾司法需求、方便群眾訴訟的新嘗試。
該平台開通後,相關案件的整個立案流程都可在網上直接完成,從而進一步簡化工作環節,減少立案時間,降低訴訟成本。理想狀態下,操作人能夠在20分鍾內完成整個立案流程。
據了解,《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以此為契機,無錫南長法院於2012年底開辟了網上預約立案通道。通過這個通道,當事人直接在網上提交立案材料。
經立案部門審核通過後,可預約時間到立案窗口辦理正式立案手續。網上預約立案,主要是可以減少當事人因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等因素來回奔波的勞頓。
雖然法院出於好意開通平台便民,但眾多當事人及委託律師卻對網上預約立案並不「待見」。數據統計顯示,兩年來,通過南長法院網上預約立案平台申請並成功立案的只有17件,並沒有出現預期中的網上預約立案熱。
對此,南長法院副院長、新聞發言人林春江坦言,法院經過調研發現,網上預約立案「不被待見」的主要原因是網上預約立案需要當事人能夠較為熟練操作電腦,掌握一定的上網及掃描知識,並了解法院立案提交材料的要求,還需要當事人家中配有掃描設備等,而這些條件對於普通當事人來說未必具備。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及委託律師在網上預約立案通過後,還需到法院立案窗口辦理正式立案手續。對於熟悉法院立案條件、提交材料相對齊全的律師群體來說,這種網上預約立案模式的便捷性得不到有效體現。」
南長法院立案庭庭長劉一剛稱,此次該院開通的網上直接立案律師通道,就是為了針對不同群體的不同司法需求提供更精細化的訴訟服務,為熟悉法院立案條件、參與訴訟量大的律師群體,打通網上立案的「最後一公里」,實現申請立案從「只跑一趟」到「一趟不跑」的轉變。
記者了解到,目前無錫已有5家律師事務所加入此番南長法院推出的網上直接立案律師通道。依託南長法院官方QQ平台,該5家律師事務所均指定唯一官方QQ號作為網上直接立案申請平台,經該律師事務所授權的律師均可通過電腦或手機在網上直接提交材料申請立案。
法院立案部門工作人員在線審核後,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即予以正式立案,並通過電子送達的方式送達繳費通知書和案件受理通知書,申請立案的律師可通過網上銀行等方式在線預繳訴訟費,完成整個立案流程。
「通過南長區法院開通的這個網上直接立案律師通道,我們的律師無需再到法院辦理最後的立案確認手續,有效節省律師往返法院辦理立案手續的事務性工作時間。
應該來說是一項不錯的舉措。」江蘇英特東華律師事務所徐雁清主任接受采訪時稱,打造網上立案平台是法院信息化便民的體現,希望今後法院跟相關律師在使用該平台時還需加強網路安全,確保平台持續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