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條款
1. 車輛違章是電子拍照的扣分怎麼處罰
車輛違章是電子拍照的,也是根據其違章行駛來扣分處罰,和交警現場發現的扣分處罰的結果是一致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八條 作為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應當清晰、准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徵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
第十九條 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後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內容應當嚴格審核制度,完善審核程序。
(1)聽證條款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或者聽證程序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後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第五十條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2. 什麼叫337調查這主要是針對什麼的
美國「337條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向美國出口產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貿易行為。這種不公平行為具體是指:產品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為進入美國,或產品的所有權人、進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國市場上銷售該產品,並對美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或阻礙美國相關產業的建立,或壓制、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國商標和專利權,或侵犯了集成電路晶元布圖設計專有權,或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其他設計權,並且,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建立中。
根據法律規定,「337條款」調整的是一般不正當貿易和有關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貿易。
一般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1)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該產業正在建立中;(2)損害達到了一定程度,即,損害或實質損害美國的相關產業,或阻止美國相關產業的建立,或壓制、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知識產權方面的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也包括兩個方面:(1)進口產品侵犯了美國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專有權;(2)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籌建中。
以上是「337條款」實體法方面的規定,下面就「337條款」程序法方面的規定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立案程序
(一)申訴書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申訴方的申請發起337調查,也可依職權根據所掌握的事實證據發起337調查,多數案件是由申訴方申請提起。法律要求申訴方證明所指控的產品違反了美國「337條款」,並且就其申訴書陳述的內容進行宣誓。
申訴方提交的申訴書的內容包括:事實陳述、證據、訴訟請求、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事實陳述包括:被訴方名稱和地址、陳述事實和理由、相關的證據。如果涉及知識產權,必須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資料。申訴方知識產權的描述、涉案產品描述、涉案產品的出口商及美國經銷商的詳細資料等。證據包括侵權或違反公平貿易的證據。訴訟請求包括申訴方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給予何種保護措施。證據提交及聽證程序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實施細則、程序條例及美國行政法條例規定(除個別案例外,通常聯邦法院的證據條例也適用)。
(二)駁回申請和撤回申請
1、駁回申請
一般情況下,申訴方提起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都會受理,不受理的情況極少發生。申訴方為慎重起見,還可以在提交申訴前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下設的不公平進口辦公室咨詢,並由其對申訴書進行預審。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不受理申訴,申訴方還可對申訴書加以修改,再行起訴。如果最終還是被駁回,申訴方可以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駁回申訴方的申請,應該以書面的形式將不立案的理由通知所有的申訴方以及在申訴書中列明的被訴方。
2、撤回申請
申訴方可以正當的方式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投票決定是否立案前撤回申請,如果申請臨時禁令,要同時撤回臨時禁令的申請。
(三)接受申請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通常在收到申訴方的申請後3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訴方在提交申訴書時也同時提交了發布臨時禁令的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在收到申訴方的申請後3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申訴方也可以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延期立案。
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立案後在聯邦公報上公告立案通知,將申訴書副本和立案公告送交被訴方及被訴方駐美國的使館商務處。同時,也要將申訴書送交美國健康和人權服務部、美國司法部、聯邦貿易委員會、美國海關以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其他相關的機構或部門。
國際貿易委員會立案後將指定一名行政法官負責案件調查。此外,考慮到公共利益的問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將指定一名政府律師代表公共利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立案後的45日之內,確定結束調查的目標日期:一般為12個月,較為復雜的案件可以延期6個月,即18個月結束。
二、要求告知和必經程序
要求告知程序類似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要求告知的內容包括調查中的所有事項。要求告知的程序一般在立案後5個月內結束。一般情況下,申訴方可以提前計劃在要求告知程序中的行動,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政府律師可以在30日內作出充分的准備,而被訴方可能會被要求在幾天之內提交各種材料。
如果利害關系方沒有履行規定的要求告知程序,行政法官有權予以制裁,包括接受對沒有履行告知程序一方當事人不利的事實,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證據加以限制,甚至作出不利於沒有履行告知程序一方當事人的裁決。
三、反訴和調停程序
(一)反訴
在行政法官初裁階段,被訴方須在送達訴狀之日起的20日內提交反訴書。如果申訴方同時還申請了臨時禁令,被訴方須在送達訴狀之日起10日內(如果情況比較復雜,被訴方須在20日內)提交針對臨時禁令的反訴意見書。
反訴書的內容包括被訴方簽名的宣誓詞、律師、代理人以及申訴方的姓名、地址、電話等。被訴方必須對申訴書中的指控一一作答,並要有證據支持。對於專利侵權方面的指控一般採用辯駁方式,需要說明該產品不受此專利保護或此專利不具有合法性,並提供相關的證據支持。
(二)調停
調查開始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進行調停。要求調停的一方需要提交書面申請。在申請書中陳述已經收到在調查過程中送達的相關文書。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或者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根據情況決定調停的程度和范圍。
四、簡易程序和終止調查
(一)簡易程序
申訴方的律師或支持申訴方的其他代表在調查開始後的20日內,被訴方在立案調查開始後的任何時間,但不晚於聽證會確定前30日內申請進行簡易裁決。
在收到用簡易程序裁決的通知後,被訴方在10日內提交答辯書。行政法官根據職權或者經任何一方提出的申請,舉行口頭辯論,並要求提交辯論的提綱或備忘錄。支持或反駁的陳述書應該有證據支持,宣誓者應該明確表明有能力證明所陳述的內容。行政法官准許對陳述書進行補充。如果反對用簡易程序進行裁決的一方不能指出有實質性的證據需要召開聽證會進行實質性的質證,行政法官仍可用簡易程序予以裁決,或者要求反對方提供進一步的證據以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二)終止調查
在下列情況,案件終止調查:
1、申訴方撤訴;
2、雙方當事人和解、簽訂許可協議或者簽訂仲裁協議。在此情況下,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作出裁定,將裁定書和雙方當事人的協議提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協議包含保密信息應該同時提交一份非保密協議概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協議是否影響美國公眾健康和社會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條件、美國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情況、美國消費者等因素進行權衡,決定是否批准行政法官的裁定。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導致調查終止,則被訴方不構成侵權。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未批准行政法官的裁定,雙方不受協議的約束。
五、缺席裁決
在下列情況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根據單方證據作出裁決:
(1)被訴方沒有正當的理由,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和以規定的方式提交答辯意見,行政法官可根據單方證據作出裁決;
(2)申訴方申請或者行政法官依職權簽發命令要求被訴方說明原因,如果被訴方沒有在規定的時間說明原因,行政法官可根據單方證據作出裁決;
(3)如果被訴方濫用程序,在調查期間不予以合作。申訴方申請或者行政法官依職權簽發命令,根據單方證據裁決;
(4)被訴方缺席,視為其放棄應訴的權利,放棄在調查期間答辯的權利。行政法官可缺席裁決。
在被訴方缺席或視為缺席的情況下,申訴方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被訴方採取直接的措施。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申訴方的申請理由是正確的,即簽發排除令、停止令、或者同時簽發排除令和停止令;考慮公眾健康和社會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條件、美國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情況、美國消費者利益等因素,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也可不簽發禁令。
六、協議解決程序
對於知識產權案件和非知識產權案件,有不同的協議程序。
知識產權案件:對於專利侵權案件,當事雙方可以通過簽訂許可協議的方式解決爭議。簽訂許可協議後,當事雙方還需要簽訂一份協議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聲明對於調查的實質情況雙方沒有其他協議。政府律師對該協議作出評價,行政法官作出初裁,說明是否可以根據協議終止調查。此後,行政法官將初裁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
非知識產權案件:對於非知識產權案件,當事雙方可以通過簽訂同意令的方式解決爭議。申訴方、被訴方、政府律師共同向行政法官提出同意令的請求。申請必須在聽證會開始前提出,行政法官根據情況可以允許推遲提出。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後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在聯邦公報上發布通知,說明初裁的情況,利害關系方應該在10日內對初裁作出評論。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決定是否接受同意令時,需要考慮公眾健康和社會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條件、美國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情況、美國消費者利益等因素。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否定了同意令,調查繼續進行。
七、臨時禁令
申訴方可以在任何時候申請臨時禁令,但必須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前。如果申訴方在提交申訴書時也提交了申請臨時禁令的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收到申訴方的申請後3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拒絕臨時禁令,並不影響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是否立案。
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理由認為申訴方的指控初步成立,並且如果不先採取措施會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立即的、嚴重的損害,則可簽發臨時禁令。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申訴方申請臨時禁令的依據不充分,採取臨時禁令對被訴方的損害會特別大,將要求申訴方提供擔保後,才簽發臨時禁令。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最後的裁決中,認定被訴方沒有侵犯美國的知識產權,申訴方繳納的現金保證金將被予以沒收,並補償給被訴方。
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接受臨時禁令的申請,將提交給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處理。法律規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在90日內對臨時禁令作出終裁,對於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至150日。初裁由行政法官作出,時間為收到申請後70日內,復雜案件延長至120日。日期包括節假日和星期日,如果日期屆滿的下一日是節假日或星期日,順延至節假日或星期日結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後,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不作修改,臨時禁令的初裁就自動成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決定。
在臨時禁令期間,如果進口商想繼續進口涉案產品,必須向美國海關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美國財政委員會的報告中指出,保證金的金額,必須足以抵銷不公平競爭所帶來的結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決定保證金的金額時,有可能根據申訴方在美國的銷售價格與進口涉案產品的到岸價之間的差額。
八、查證和聽證會
(一)查證
查證的方式:包括證言、訊問、文件製作、請求進入、傳票等。
查證的范圍:(1)物證和書證:包括存在方式、描述、特徵、保管、條件、存放地點;(2)人證:包括人的身份和地址;(3)違反美國關稅法的救濟方式;(4)被訴方提交的適當擔保的查證。
(二)聽證會
在舉行聽證會前一般要舉行預聽證會,以便當事人簡化、明晰問題,確定聽證會的范圍,確定請求是否要修改,對事實和文件進行審查,對修改答辯書的必要性和意願進行考慮,法律規定和採用的事實和內容,查證的時間以及證據的提供,證人信息、證據交換。在預聽證會上,當事人還確定專家和經濟、技術證人的數量。證人的姓名也在預聽證會上公布。預聽證會結束後,行政法官簽發一項預聽證會令,說明預聽證會的結果。
聽證會的目的是為了使行政法官採納證據、傾聽爭辯以及裁定涉案產品是否違反「337條款」。在聽證會上,誰主張誰舉證。申訴方應證明被訴方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每一方當事人都需得到適當通知、詢問、提供證據、反對、動議、辯論等權利。調查期間召開的所有聽證會都是公開的,除行政法官發布指令外。聽證會的時間很長,一般為兩個星期左右。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指令外,聽證會由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全程負責。任何一方都應當對自己的陳述承擔舉證責任。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真實性的證據將被予以採納。
九、初裁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
(一)行政法官的初裁
在目標調查期結束的3個月前(如果調查最長時限超過15個月的,則在4個月前),由行政法官作出初裁,並將初裁和相關建議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行政法官也對下列動議以初裁的方式作出決定:修改答辯書的動議、認定缺席的動議、簡易程序的動議、調停的動議、終止或中止調查的動議、沒收或歸還被訴方保證金的動議、確立目標期超過15個月的動議、沒收或退還申訴人關於臨時措施的動議。對於上述動議作出的初裁也要提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
(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審議
行政法官作出初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接受,並將此裁決作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最終裁定,除非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委員在45日內建議重新審議該裁定。當事人雙方也可以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重新審議行政法官的初裁。
行政法官作出動議初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接受,並把此裁決作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最終裁定,除非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委員在30日內建議重新審議裁定。當事人雙方也可以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重新審議行政法官對動議作出的初裁。
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重新審議需要在收到行政法官作出的初裁後10日內提出。如果是對動議的初裁申請重新審議,要在收到行政法官的初裁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重新審議的理由一般包括:初裁事實的依據是錯誤的;所適用的法律是錯誤的;裁定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政策規定不一致。相對方在收到另一方關於申請重新審議的請求後5個工作日內可以提起反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初裁送達當事人的45日內(動議的初裁送達當事人30日內)決定批准或拒絕該申請。
只要有一名委員支持對初裁進行審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要啟動審議程序。在存在明顯的錯誤或濫用法律或程序的情況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自行啟動審議程序。
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後的程序
(一)美國總統的政策審查
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後裁定被訴方並沒有違反「337條款」,那麼,裁定簽發之日即生效。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後裁定被訴方違反「337條款」,裁定在美國總統政策審查期限屆滿時生效。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後,將其終裁和相關建議提交給總統。如果美國總統在收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決後的60日內通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批准其裁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在美國總統通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批准裁決之日生效;如果美國總統在收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決後的60日內,沒有否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在作出終裁之日起的60日期滿生效。
(二)復議和司法審查
在收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後的14日內,任何關系方均可以提出申請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復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收到復議申請後,確認、取消或修改其終裁。
如果當事人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終裁不服,可在60日內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可以直接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進行司法審查。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司法審查有兩個標准。對於法律問題,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定所有的法律問題,解釋憲法和法律。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有權宣布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結果是隨意、濫用權利和不合法的。對於事實問題,只有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沒有實質性證據」的情況下,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才可能推翻其裁決。如果當事人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不服,可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裁決具有終局性。
十一、救濟措施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法律程序,有權實施以下救濟措施:有限排除令、臨時性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停止令、臨時性停止令。
「有限排除令」要求禁止一個或多個被訴方的產品進入美國,是專門對被裁定侵權的被訴方發出的;「普遍排除令」要求海關阻止某一類的所有侵權產品進入美國,不管是否是被訴方,針對的是所有侵權產品,只要所有人、進口商或銷售商無法證明其產品沒有侵權,就排除在外;「停止令」要求被訴方立即停止被指控的侵權行為,被訴方的產品不得向美國出口,也不得在美國對涉案產品進行市場營銷、分銷、代理、尋求銷售或者轉讓等行為。「停止令」適用於被訴方的股東、董事、雇員、代理人、被許可人、分銷商、以及以其他形式被控制的企業,同時也適用被訴方的繼承人、被轉讓人等。「停止令」針對的不僅是被訴企業已經完成的侵權行為,而且包括被訴方將來試圖在美國市場的銷售行為。
如果調查結果認定,被訴方侵權成立或違反了「337條款」,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發布排除令或停止令,排除或禁止被訴方的產品進入美國。考慮到這種排除對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國經濟中的競爭條件、類似的或者直接的競爭產品在美國的生產、美國消費者的影響,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若認為不應當排除該類產品進入美國,也可選擇不採取行動。除排除令和停止令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可發布其他命令,要求被訴方停止或不再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也可發布臨時停止或排除令。
對違反「337條款」輸入美國的產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發布命令進行扣押和沒收。扣押和沒收只發生在以下3種情況時:①受控產品的權利人、進口商或代理人以前試圖進入美國市場;②該產品以前由於簽發禁止進入令而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③根據禁止進入的命令,美國財政部已經向受控產品的權利人、進口商或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其中包括禁止進入美國市場的命令和違反規定進入美國市場將沒收受指控產品的說明。
違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命令,有關當事人將面臨10萬美元/日的罰款或相當於其每日違令輸入美國產品的國內價值2倍的民事處罰,並且在兩種處罰方式中選擇處罰金額較高的處罰方式。
3. 美國參議員是什麼級別
美國參議員是國家級高級幹部。
參議員,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三項 合眾國參專議院議員由各州州議會屬選舉,每州選舉參議員二人,任期六年,參議員各有一票表決權。
參議員於第一次選舉揭曉集合後應即盡量平均分為三組,第一組參議員任期應於第二年年末終了,第二組參議員任期於第四年年末終了,第三組參議員任期於第六年年末終了,俾參議員總數三分之一得於每二年改選一次;
在任何一州議會休會期間,如因參議員辭職或其他緣由致產生缺額時,該州行政長官得於州議會召開下次會議補選前,任命臨時參議員。
(3)聽證條款擴展閱讀
美國每一州於參議院中均有兩位議員作為代表,與各州人口無關,全院員額為100名議員。
參議員任期六年,相互交錯,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席。美國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無參議員資格。
參議院公認較眾議院更為審慎;參議員名額較少而任期較長,容許學院派看法與黨派之見,較眾議院更易自外於公共輿論。
參議院擁有若干列於憲法而未授予眾議院的權力,被喻為白宮內政外交的把關人。
4. 《立法法》哪些條款規定了立法主體可以採取聽證會的方式聽取意見
《立法法》
第三十六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法律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方面的意見。論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法律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聽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法律草案發送相關領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有關部門、組織和專家徵求意見。
第六十七條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