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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移交案件

發布時間: 2020-12-15 10:37:03

A.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標準是什麼

公安機抄關要吧一起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後才能移交檢察院由檢察院進行起訴,但是你這個應該在法醫鑒定的時候確定是什麼傷情,輕傷,重傷等等,如果是輕傷現在一般的處理就是調解,如果是重傷則由公安機關出面進行立案調查,最後交由檢察院起訴,如果是輕傷不想調解的,可以到法院直接起訴,這個你要負舉證責任,要求提供證明對方實施暴力行為的證據

B. 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移交案件線索是什麼意思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版題的規定》第十權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C. 公安機關如何處理法院移交的民訴有犯罪嫌疑的案件

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中止審理。移送公安局偵查
公安局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偵查就可以

D. 公安局對法院移交過來的有犯罪嫌疑的案件是否馬上立案

根據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經濟內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容定》的相關規定: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3、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立案。4、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5、公安信訪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六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E. 批捕後案件由公安機關派出所移送到哪

一、批捕後案件由公安機關派出所移送到哪
刑事拘留通知,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1、什麼是刑事拘留:是指當事人被公安派出所抓獲,經訊問後,認為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在24小時內決定對當事人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並同時送往看守所關押,公安機關偵查案情。
2、刑事拘留的期限:法律規定最長可以是37天,37天內要麼提請檢察院批捕,要麼放人或者改成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如果在37天內,檢察院批准逮捕,那麼犯罪嫌疑人將會被延長羈押期限至法院的審判,最終由法院定罪量刑。在實踐中,若非涉嫌重大復雜的犯罪,一般會在拘留後10-20天提請檢察院批捕,如果案情簡單,會在更短的時間內提請批捕。(拘留後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延長4日,重大案件延長30日,即3十4十30=37天)
二、審查批捕
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捕,檢察院會在收到案件材料後7天內決定是否批捕。如果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則不予批捕,在押人員應該釋放。如果批捕了,則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三、偵查階段
1、什麼是偵查階段:批捕後,案件退回到公安機關,由派出所或者預審大隊繼續偵查案件情況。
2、偵查階段有多久:2個月。2個月內案件偵查清楚,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四、審查起訴
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送來的案卷後,審查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認為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構成犯罪的,在1個月內移送法院起訴。
五、開庭審理
法院在收到檢察院的起訴材料後,會在2-3天內立案,1個月內開庭審理,判處刑罰或者無罪判決。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綜上所述,批捕後案件會到審查階段,由檢察院確定是否對該案件提起公訴,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的,那麼案件會退回到公安機關,要求進行補充偵查,而退偵的次數按照規定不超過兩次。
延伸閱讀:
檢察院不批捕被害人如何維權?
立案到批捕的流程有哪些
批捕起訴證據審查的原則有哪些

F. 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需要辦哪些手續 民事訴訟執行

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應該具有如下的手續:

(1)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檢查交待等材料;

(2)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起訴或不起訴決定書的副本,偵察終結報告,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起訴書、判決書或裁定書,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材料不齊全的,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手續不齊全,因而沒有材料或雖有材料但不符合要求,如處分決定上沒有本人簽字等;另一種情況是有材料,但未按規定上報或移送。

(6)公安機關移交案件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移交案件流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八十四條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後,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第二百八十五條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在補充證據後,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作出說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製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

G. 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到檢察院要多長時間

一般的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二、三個月的時間。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7)公安機關移交案件擴展閱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偵查機關執行。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H. 公安機關什麼案件可移交紀委

對於只涉及違犯紀律不涉及違法犯罪的案件,公安機關會把案件移交紀委。

I. 公安機關移交案件與移交警情有什麼不同

一個是調查中,一個是發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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