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是公務員嗎
❶ 黨委書記是公務員嗎
在政府機關單位那肯定是公務員的。若是街道等事業單位就屬於是事業編制而不是公務員。
公務員,是指在各級政府機關中,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我國的國家公務員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包括國家行政機關中從事黨團工作的專職工作人員,如人事部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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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
我國國家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主要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等保障。
2006年,國家公務員法實施後,除行政機關外,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也納入公務員隊伍,比如組織部、宣傳部、黨史研究室、文獻研究室等等。
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務員在各種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綜合表現。公務員因其具有的雙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務員是公民。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務員是國家的公務員。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享有公務員的法律地位。
公務員的雙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往往會發生沖突。在發生某種法律責任的承擔時應當准確加以劃分。
❷ 公務員包括哪些職位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其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1.綜合管理類是指除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以及其他職位類別以外的公務員職位類別。綜合管理類職位是機關中數量最多的主體類別。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機關工作需要各類專業知識,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中有不少為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在其工作領域從事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具有豐富的知識、經驗和造詣,但這些人員的工作仍然屬於機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作為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2.專業技術類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職位類別。專業技術類職位的本質特徵是指在公務員隊伍中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門的技術支持與保障的職位。
3.行政執法類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市場監管與社會管理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的基層單位的行政執法職位中設置的公務員職位類別。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與綜合管理類相比,行政執法類只有對法律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出現糾紛時不具備裁定權。
4.關於法官與檢察官職位
與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本法在公務員的范圍上有新的變化,法官和檢察官也納入了公務員的范圍。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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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分類制度,是公務員各項管理制度的基礎和依據。
職位分類是一種以工作職位為主要依據的人事分類制度。所謂「職位」,是指上級組織分配給工作人員的職務及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職位是職位分類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職位是以「事」為中心而設置的,不因人設置。即先有職位,後有相應的公務人員。當缺乏合適的公務人員時,會出現「職位空缺」現象。
第二,職位的數量是有限的,其數量是由組織機構的職能、工作量、經費等因素決定的。根據這些因素所決定的職位數量,即為該組織機構的編制。
第三,職位具有相對穩定性。同一職能在不同時間可由不同的人擔任,不隨公務人員的去留而變動。
第四,職位的確定必須依據一定的標准,包括職位名稱、工作內容、具體責任、任職條件等。
職位分類的具體方式,是按公務員職位性質和內容的異同,依次劃分為職門、職組和職系;再對各職系內的職位按其責任輕重、工作難易和所需資格條件,劃分若干高低有序的級別,並在級別劃分的基礎上,進行級別列等,使處於不同職系的職位可以依職責輕重統一排列等級。
因此,職位分類為公務員的考試、錄用、考核、培訓、獎懲、工資待遇等各項人事管理提供依據。
❸ 政府機關的幹部身份都是公務員嗎
政府機關的幹部身份不都是公務員,還包括著事業編制和工勤編制人員。在目前的中國社會體系中,正常從業人員分為三種身份,也就是農民、工人、幹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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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指以下幾類人員:
1.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家各級權力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全國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行政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管理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審判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5.檢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6.軍隊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7.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中專職從事公務的人員。此外,在行政機構改革中,一些原為國家行政部門的機關被撤銷或改變體制而組成的「公司」,若靠國家行政撥款,主要擔負行政管理工作的,亦應納入國家行政機關的范圍。
❹ 機關事業單位與公務員有區別嗎
機關事業單位與公務員是有區別的,公務員只是一種職業,機關事業單位是法人專。
事業單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屬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
拓展資料:機關事業單位與公務員區別
公務員是行政編制,工資薪水由國家財政發放,行使管理國家職能,三者缺一不可。很顯然,除此以外的都不是公務員。
事業單位是國家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一般要接受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從目前情況來看,事業單位絕大部分由國家出資建立,大多為行政單位的下屬機構。
與企業相比,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徵:
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
二是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
❺ 公務員是國家行政機關嗎
公務員是人,不是行政機關。公務員是在行政機關領工作的人。所以你的這個問題就不對。
❻ 市直機關工委屬於公務員編制嗎
市直機關工委工作人員中有公務員,也有事業編,還有沒有編制的臨時工,需要看是通過版什麼途徑進來的權,通過公務員考試進來的都是公務員編制。
市直機關工委是市委的派出機構,機關工委的職能職責,主要是對市直機關黨建工作進行統籌規劃、監督指導、協調服務。具體負責市直機關黨建規劃的制定;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反腐倡廉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機關精神文明建設;機關黨務幹部和科級幹部培訓;機關紀檢工作和群團工作。並按分工負責或參與市直機關目標管理責任制中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規劃、檢查和考核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各項任務。市直機關工委書記一般由市委秘書長(市委常委)兼,常務副書記(負責日常工作)由市委副秘書長兼任(正處級實職)。
❼ 什麼是公務員
❽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公務員意思是一樣嗎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公務員不一樣。
1、定義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監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相關義務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2、分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指以下幾類人員:
① 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② 國家各級權力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全國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③ 行政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管理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④ 審判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⑤ 檢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⑥ 軍隊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⑦ 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中專職從事公務的人員。
⑧ 在行政機構改革中,一些原為國家行政部門的機關被撤銷或改變體制而組成的「公司」,若靠國家行政撥款,主要擔負行政管理工作的,亦應納入國家行政機關的范圍。在這些「公司」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亦應視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3、界定標准與范圍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公務員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按照上述規定,是否屬於公務員,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依法履行公職,二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三是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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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轉任、調任、培訓、辭退等方面的配套法規;推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擬定公務員管理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公務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職位分類的宏觀管理。
(二)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承辦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信息統計、調任、轉任等管理工作;依據《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負責實施市直機關科級及科級以下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
(三)綜合管理市委、市政府獎勵和公務員獎勵工作,審核以市委、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單位和個人的資格條件,審核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
(四)完善公務員考核辦法,擬訂全市公務員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的有關辦法,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組織協調市級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
(五)研究擬訂全市公務員工資福利與退休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公務員工資福利和退(離)休費審核工作;負責市直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聘用人員工資審核工作;
貫徹落實公務員休假、退休制度及政策待遇等規定;負責市直機關優秀公務員健康修養的組織實施工作;承辦市直機關退休幹部慰問工作。
(六)綜合管理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負責落實中央、省軍轉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及合肥市相關政策文件制定;負責制定全市軍轉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軍轉幹部培訓工作;負責並指導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工作。
(七)承辦市政府、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務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