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安機關提捕的程序
1、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由承辦人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屬責人批准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2、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及時審查。審查批捕,應由專門的檢察人員負責審查,提出意見,經集體討論後,再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審查批捕,一般根據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證據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以確保批捕質量,但不應另行偵查。審查批捕應著重審查速捕的首要條件是否具備,是否有確實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3、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已經適用拘留而提請批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未適用拘留而提請批捕的案件,應當在15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4、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局執行,在24小時內訊問犯罪嫌疑人並通知家人。
Ⅱ 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要刑事拘留多久時間
除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時間一般回10天,答最多不超過14天。你說的情況應該在10天內(含公安局3日上報期、檢察院7天批復期)。相關法條:
《刑訴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望採納,有問題可繼續追問,謝謝。
Ⅲ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根據你說的情況,非法捕撈海蜇,重量在5千斤左右,屬於構成犯罪,屬於犯罪的起點線(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是初犯,承認態度好,不會重判的。如果現在是取保候審的話,可能會被判處拘役(緩刑)、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下面是相關司法解釋和法律規定。
附: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三條[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一百條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准,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關的單位犯罪。[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Ⅳ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Ⅳ 檢察院下達逮捕證非法捕撈罪,現在怎麼辦
如果復檢察院已經批准,公安機關已制經下達了逮捕證,說明公檢機關已經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了,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
現在,當事人的家屬,可以委託律師到辦案單位了解具體案情,和當事人會面,了解具體情況,爭取罪輕的辯護。
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鏈接:《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Ⅵ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要拘留多長時間
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一般拘留14天,最長的是37天。
Ⅶ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區分合法行為與犯罪的界限。根據《漁業法實施細則》第19條的規定,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捕撈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只要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即為合法,不構成本罪。
2、區分一般違法行為與犯罪的界限。不具備情節嚴重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如未按漁業法規定取得捕撈許可證而擅自進行捕撈,數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漁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但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偶爾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等方面的規定進行捕撈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由漁業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情節是否嚴重,是區分兩者的標准。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兩罪在主觀故意的形態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內容不同。非法捕撈水產品故意的內容是明知非法捕撈的行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仍故意為之;盜竊罪故意的內容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為的秘密竊取的行為。因而說明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與盜竊罪是性質不同的犯罪,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犯罪;後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屬於侵犯財產的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法規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而盜竊罪為以秘密方法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行為。因而在實踐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漁塘中,毒死或炸死較大數量的魚並將其偷走,未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單位,盜竊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除了珍貴水生動物以外的所有水產品資源,具有特定性,盜竊罪的對象則范圍廣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財物。

Ⅷ 什麼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如何認定和量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內)》(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容(2008) 36號)(節錄)
第六十三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戰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一百條 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准,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關的單位犯罪。
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非法捕撈會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內下列情形之一容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非法捕撈是違法犯罪行為,應依具體情形進行處罰
Ⅹ 刑事訴訟法第80條非法捕撈水產品得判刑嗎
人民共和國刑事訴復訟法
第八十條公制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