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要求聽證依據
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規則》第六條第一款對回「較大數額罰款」作出答了具體規定,即對公民處以5000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的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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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聽證是一個帶有現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國制定《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規定聽證程序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證結果的公正。
中國最早引進聽證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國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處罰法》將聽證制度納入行政執法程序。
B. 對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內提出。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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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後,環江國稅局公開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
近日,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根據該局轄區內納稅人的申請,依法公開舉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會。納稅人代表、社會各界代表以及稅務人員等30餘人旁聽了此次聽證會。此次聽證會歷時兩個多小時,當事人、調查人雙方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就執法程序、案件事實、案件定性和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了陳述、答辯、舉證、質證、辯論和最後陳述。
此次聽證會是針對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某水電公司提出的聽證要求而舉行的。在日常的稅務檢查中,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國稅局稽查人員發現該企業涉嫌偷稅,向當事人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並向當事人告知查明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並根據法律規定做出相應的處罰。
當事人接到告知書後,對處罰事項提出異議,並在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國稅局採用「圓桌會議」模式舉行聽證會,為征納雙方提供平等對話、溝通的平台,體現了和諧的征納關系。
旁聽人士認為,此次聽證會的舉行,體現了納稅人學法、懂法、用法的意識明顯提高,並且能夠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說明納稅人依法治稅觀念已逐步深入。隨著今後依法治稅工作的深入開展和稅收法治環境的優化,稅務機關此類聽證會逐步增多,將給稅務機關依法治稅、正確實施行政處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C. 對稅務機關做出的哪些行政處罰可以申請聽證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內會第十容次會議修改)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6〕第190號)中《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三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D. 行政處罰完畢還能要求聽證嗎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案件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另外,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聽證的也可以組織聽證。也就是說,行政處罰法對聽證的范圍作了限定,並不是所有的行政處罰案件都必須聽證。限定聽證案件的范圍,是從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原則出發,既保證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效率,也注重行政處罰程序中的民主程序建設。但是,聽證並不是行政處罰必經程序。只有屬於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案件,才舉行聽證。
E. 行政處罰法處罰多少額度才需要聽證
這個要看具體的國務院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以上海為例,對經營性單位為3萬,非經營性單位為1000,達到這個數目即應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
1、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做出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目前對「較大數額」沒有相關的權威解釋,而是由各地方自行確定。
2、行政罰款是由於法律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強制違反法律規定尚不構成犯罪者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主要形式。
3、它廣泛適用於違反環境法的行為。在中國,絕大多數的環境法律、法規和規章都規定有行政罰款這一行政處罰形式。罰款與罰金不同,罰金是審判機關根據刑法規定對犯罪分子判處的一種附加刑,既可單獨適用,也可附加適用。罰款不是刑罰,不使用於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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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