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機關
㈠ 政法機關都包括哪些部門
政法機關包括的部門為:政法委、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安全局、監獄管理局等部門。
平時我們經常說的政法部門,僅指「公檢法」(即公安局、檢察院、法院)
㈡ 政法系統的政法機關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判機關。國家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為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置,專門人民法院根據需要設置。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由基層人民法院設若幹人民法庭,作為派出機構,但人民法庭不是一個審級。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在特定部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國設軍事、海事、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是中國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主要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案。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司法體系和法治建設中佔有重要地位。新中國成立後,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於1949年10月30日設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後,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和任務主要有:監督和指導中國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國勞動教養工作;制定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管理法制報刊;監督和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託港澳地區律師辦理在內地使用的公證事務;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直屬政法大學,指導全國的中等、高等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研究工作;組織參加聯合國有關預防犯罪領域的會議和活動,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組織參加國際有關人權問題的法律研討和交流活動、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參加與外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執行的有關事宜;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研究;監督大型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成立於1982年6月,擔負國家賦予的國家內部安全保衛任務的部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雙重領導,由內衛、黃金、森林、水電、交通等部隊和公安部領導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組成。
㈢ 政法機關的部門體系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為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置,專門法院根據需要設置。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由基層人民法院設若幹人民法庭,作為派出機構,但人民法庭不是一個審級。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在特定部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有軍事、海事、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全國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主要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案。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
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公安機關的主要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是中國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司法體系和法制建設中佔有重要地位。新中國成立後,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於1949年10月30日設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後,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和任務主要有:監督和指導全國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國勞動教養工作;制定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管理法制報刊;監督和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援助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託港澳地區律師辦理在內地使用的公證事務;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管理司法部直屬高等政法大學,指導全國的中等、高等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組織參加聯合國有關預防犯罪領域的會議和活動,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組織參加國際有關人權問題的法律研討和交流活動、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參加與外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執行的有關事宜;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研究;監督大型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此外,政法機關還包括國家安全部門、反邪教機關。
㈣ 我國政法機關的構成,各政法機關的基本性質和任務有什麼
黨:
中央委員會下屬中央政法委員會:領導黨的政法建設工作,指導國家的政法建設工作。版
政府權:
公安部門:基本執法部門,負責治安維持,抓捕,審訊等工作。
司法部門:司法執行部門,管理監獄、勞教所等。
安全部門:有關國家安全的執法機構
其他由公安部和其他部門共同管理的警察機構(如鐵道警察,民航警察……)
另外:武警(公安)邊防部門擁有公安部賦予的部分執法權,而其他武警(包括同樣列屬公安部領導的警衛部隊和消防部隊)均無執法權。
檢察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各級人民檢察院:主要負責公訴和監督。
審判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級人民法院:負責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的審判工作。
㈤ 請問您問的廣東省政法機關的,一般是什麼部門去做什麼,屬不屬於公務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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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報名流程
發布公告(下載職位表,選擇可報職位)——網上報名——審核通過——上傳照片和繳費——筆試——面試——體檢——政審——擬錄用人員的公示——正式錄用
公務員報名條件
1)年齡:18-35周歲
2)學歷:自考、黨校、等國家承認的大專或本科以上學歷都可以的,除非是職位特殊說明只要全日制高等教育學歷。民辦的只要是國家承認也可以。
3)戶口:國家公考不限戶口;地方性考試一般要求是當地戶口,但是深圳、廣州等少數幾個地方除外。
4)專業:也有不限制專業的職位,不限制專業的職位競爭會比較激烈。具體哪個專業能報考哪些職位,請看職位表。某個專業可以報考哪些職位:每個專業基本都有一個職位與之對應,但是那個職位不是每年都找人你,所以具體還得看職位表。
5)公務員考試科目:《行政職業能力測試》和《申論》,少數職業要進行專業考試,少數地方還要考「公共基礎知識」。行測、申論各一百分。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一般是各佔50%。
㈥ 政法委這個單位怎樣,單位性質是什麼啊
政法委是政法機關,政法機關是中國的專政機關,其主要包括檢察院、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含監獄勞教)、國家安全部門、反邪教部門這6個部門,其重要職責是為公民執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國家長治久安。
縣區級以上設有政法委員會(鄉鎮一級有政法委員),中共中央設有中央政法委員會來具體負責宏觀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各地各級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國家安全等部門開展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主要特性:
1、政法隊伍的政治本色: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
2、政法隊伍的崇高品格:聽黨指揮、服務人民、秉公執法、開拓創新。
3、政法隊伍的優良作風:恪盡職守、忘我奉獻、不怕犧牲、勇往直前。
4、人民性是政法機關的本質屬性,維護人民合法權益是政法機關的神聖職責。
5、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
6、加強政法機關黨的建設,是政法機關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責任。
7、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忠誠、為民、公正、廉潔。
8、政法機關"三大任務"--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9、政法機關"三大建設"--平安建設、法治建設、隊伍建設。
拓展資料:
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簡稱中央政法委)是黨中央領導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從宏觀上組織領導中央政法各部門的工作,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法委的工作。
政法委員會由中共中央到各省(區)、市、縣四級,均有相應機構設置;而一般基層鄉鎮黨組織則不設此機構。
中央政法委實行民主集中制,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是它的主要負責人,各委員集體研究制定工作。
在各地方黨委的政法委員會,設書記、副書記、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等領導職位;其中,書記由同級黨委常委兼任。政法委機關的工作公務員均享受警銜津貼。
㈦ 政法部門包括哪些
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統稱政法部門司法部門是指負責偵查、檢察、審判、執行的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機關。
政法委,即政法委員會,全稱是中國共產黨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委既是政法部門,又是黨委的重要職能部門,是同級黨委加強政法工作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的參謀和助手,政法系統(機關)一般包括政法委、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國安、武警。
各級政法委一般設有:
辦公室(負責文秘、信息、檔案、督辦、財務、接待、安全、保密、固定資產管理、後勤保障服務、計劃生育、離退休、人事、機關黨群等)
政治部(或稱政治處、政工科),內設幹部管理、宣傳教育等部門。負責政法各部門領導幹部管理、領導班子建設;協助黨委及組織部門考察、考核政法系統幹部;組織、協調政法系統幹部交流和教育培訓工作等等。
(7)政法機關擴展閱讀:
政法部門簡介
政法機關是中國的專政機關,其主要包括檢察院、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含監獄勞教)、國家安全部門、反邪教部門這6個部門,其重要職責是為公民執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國家長治久安。
縣區級以上設有政法委員會(鄉鎮一級有政法委員),中共中央設有中央政法委員會來具體負責宏觀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各地各級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國家安全等部門開展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參考資料:網路-政法機關
㈧ 政法委是什麼機關具體管什麼
1、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任務是宏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人民檢察院、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國家安全等部門開展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2、中央、省、地、縣四級與各鐵路局(地級)均相應設置,基層鄉鎮和其它部門一般不設此機構。在中共中央設有中央政法委員會,負責宏觀指導全國政法機關工作。省部級以上黨委政法委員會領導設書記、副書記、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政法委書記一般由由同級黨委副書記或常委兼任,中央政法委書記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或委員擔任。
拓展資料
政法委員會是解放後才始置,1949年10月至1956年7月,從中央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市)三級人民政府都設立政治法律委員會(簡稱政法委),共經歷近7年。其中,1954年11月1日,國務院政法委員會撤銷,成立國務院第一辦公室(政法辦公室),下設內務、司法、監察、秘書室四個單位。
這個辦公室一直延續至1960年11月1日,中共中央發出文件,改變政法部門體制,撤銷國務院政法辦公室。1956年7月至1980年1月,黨中央先是設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後改為中央政法小組。地方黨委也有類似機構。這次把政法委員會機構設在黨委,是黨委的綜合研究、指導、協調機構,沒有明確其領導職能職權,辦公室的級別是副部級,內設機構和人員較少。共經歷了24年。
㈨ 政法機關的進
2007年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新錄用的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結合公安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安機關錄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人民警察。
第三條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必須在編制和增干計劃內進行,按照人事計劃管理程序,申請年度增干指標。錄用計劃按《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的要求編制,填寫《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計劃審批表》,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公安部機關及所屬單位人民警察錄用計劃,由公安部制定,報人事部審定;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所屬單位人民警察錄用計劃,由公安廳(局)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審定;
(三)副省級市、市(地、州、盟)公安局(處)及所屬單位人民警察錄用計劃,由公安局(處)制定,經公安廳(局)審核同意後,報副省級市、市(地)級政府人事部門審定;
(四)縣(市、旗)公安局人民警察錄用計劃,由縣(市、旗)公安局制定,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和市(地、州、盟)公安局(處)審核,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復核後,報市(地)級政府人事部門審定;
(五)海南省下管縣(市)公安局人民警察錄用計劃,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及省公安廳審核,報省級政府人事部門審定。
第四條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主要從公安警察院校畢業生中錄用,不足部分從國家統一招考人員中錄用。
第五條 報考人民警察,除必須具備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25歲以下。特殊崗位或少數民族和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30歲;
(二)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殘疾,無口吃,無重聽,無色盲,裸眼視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一)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四)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和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第七條 錄用人民警察,應嚴格按照《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的要求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門制定的錄用實施辦法進行。公共科目考試由錄用主管機關組織實施。專業科目、體能、心理素質測評和考核由市(地)以上公安機關按照錄用主管機關的統一要求組織實施。測評項目和標准由公安部商人事部統一制定。
第八條 從公安警察院校畢業生中錄用人民警察,在校期間要通過公安專業知識考試以及體能、心理素質測評和考核。畢業分配前在校參加錄用主管機關組織的公共科目考試,合格者方可錄用為人民警察。
第九條 公安機關確需從公安警察院校以外錄用技術偵察等特殊職位的公務員時,按照《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第二十、二十一條辦理。
第十條 錄用人民警察的體檢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機關統一組織實施,在指定的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項目和標准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統一制定。
第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擬錄用的人民警察,由用人單位填寫《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公安部錄用人民警察,報人事部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錄用人民警察,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三)副省級市、市(地、州、盟)公安局(處)錄用人民警察,經公安廳(局)審核同意後,報副省級市、市(地)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四)縣(市、旗)公安局錄用人民警察,由市(地、州、盟)公安局(處)審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復核,報市(地)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五)海南省下管縣(市)公安局錄用人民警察,經省公安廳審核同意後,由縣(市)級政府人事部門報省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非公安警察院校畢業的新錄用人員,必須進入公安警察院校接受三個月以上的公安專業培訓。經培訓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第十三條 在本辦法中未作規定的,按《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和省級政府人事部門制定的錄用公務員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和政府人事部門共同負責對下級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本辦法錄用人民警察的,人事部門不予辦理錄用審批手續,公安機關不予授予人民警察警銜。
第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計劃審批表》和《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㈩ 政法部門是什麼意思
是政府機關的法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