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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決算管理內控

發布時間: 2020-12-14 14:49:23

A.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做了哪些工作

(一)將內部控制基本原理與行政事業單位具體情況相結合。


行政事業單位在組織結構、職責范圍、機構設置、人員任用、經濟活動等方面均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的規定,《規范》並非對行政事業單位全面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而是定位於對經濟活動風險防控,重點突出、針對性強。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主要包括預算、收支、政府采購、資產管理、項目建設、債務管理、經濟合同的訂立執行等方面,我們就這些方面的重要風險和重點環節,按照內部控制相互制衡的基本原理規定了相應的控制措施,符合行政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從結構上看,《規范》包括總則、基本要求、控制活動、評價與監督等內容,涵蓋了內部控制要素,結構完整。



(二)對業務管理規定和行業財務規則進行整合和充實。


目前,涉及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規定很多,不但包括預算管理、政府采購、資產管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等業務管理規定,還包括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高校、醫院等行業的財務制度等。為避免具體指引與現行有關規定相重疊,《規范》沒有採用基本規范加具體指引的體系。《規范》既加強了各類業務管理規定之間的銜接,又結合內部控制的要求充實了現行規定;既強調現行規定中的應當「做什麼」,又通過增加具體控制措施說明應當「怎麼做」,體系完整、操作性強,有利於促進各類規定實施到位。


(三)更加強調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是內部控制的要素之一,也是內部控製得以貫徹執行的重要保障機制。與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相比,《規范》更加強調內部監督。《規范》中收支、采購、資產、建設項目、債務等具體業務控制都包含了內部監督檢查的要求,明確指出了內部監督關注的重點和檢查的方式,單位還應根據《規范》的要求建立起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機制。《規范》中要求建立審核措施、溝通協調機制、定期會議機制等,從而形成一種環環相扣的監督模式。強化內部監督有利於減少內控設計上的缺陷、堵塞執行中的漏洞,提高監督質量,增強內控有效性,達到內部控制應有的效果。



(四)明確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外部監督和業務指導作用。



主管部門在督促和指導行政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政策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促進行政事業單位提高內部管控水平也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規范》第十章「評價與監督」要求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外部監查來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同時,《規范》第十一章「附則」允許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在財政部制定發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的總體原則基礎上制定實施細則,以滿足行業管理的特定需求。

B. 單位預算控制的方法包括哪些內容

預算控制的方法主要有:預算授權控制、預算審核控制和預算調整控制。

一、預算授權控制

預算授權是有條件授權,按預算額度限制。被授權人在經濟交往中可行使的權利,只能在預算范圍內行使有效。超出預算行使授權,企業不承擔責任,如果造成損失,由當事人全部承擔。公司預算是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同意的,由總經理按經營目標分解到各項業務或各部門,因此預算內授權是有層次的。

二、預算審核控制

竣工決算資料有以下這些內容:招、投標文件;建設施工合同;圖紙會審紀要及相關的會議紀要;量抄測記錄;工程量收方記錄;現場簽證單;設計變更等。

合同主要審核涉及到工程造價相關的內容,工期的要求、質量的要求、工程支付的約定等內容。
竣工圖與施工設計圖進行對比,如有差異就要看是否有相關的設計變更或者技術核定單或其它相關資料依據。

三、預算調整控制

預算管理部門在進行預算調整時,所要遵循的法律程序與預算編製程序基本相同。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

接受返還或者補助款項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接受返還或者補助款項的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有關情況。

預算控制是企業根據預算規定的收入與支出標准檢查和監督各個部門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控制。其作用是保證各種活動或各個部門在充分達成既定目標,實現利潤的過程中對經營資源的利用,使費用支出受到嚴格有效的約束。

(2)預決算管理內控擴展閱讀:

預算在形式上是一整套預計的財務報表和其他附表。按照不同的內容可以將預算分為經營預算、投資預算和財務預算三大類。

一、經營預算

企業預算的主要相互關系

經營預算是指企業日常發生的各項本活動的預算。它主要包括銷售預算、生產預算、直接材料采購預算、直人工預算、製造費用預算、單位生產成本預算、推銷及管理費用預算等。其中最基本和最關鍵的是銷售預算,它是銷售預測正式的、詳細的說明。

二、投資預算

投資預算是對企業的固定資產的購置擴建、改造、更新等,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編制的預算。它具體反映在何時進行投資、投資多少、資金從何處取得、何時可獲得收益、每年的現金流量為多少、需要多少時間回收全部投資等。

三、財務預算

財務預算是指企業在計劃期內反映有預計現金收支、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預算。它主要包括「現金預算」、「預算收益表」和「預計資產負債表」。

必須指出的是,前述的各種經營預算投資預算中的資料,都可以折算成金額反映在財務預算內。這樣,財務預算就成為各項經營業務和投資的整體計劃,故亦稱「總預算」。

C. 內部審計控制和內部控制審計有什麼區別

內部控制與內部審計之間存在著一種相互依賴、相互促進的內在聯系。內部控制本質上是組織為了達到一定目標所採取的=系列行動和過程,主要目的包括: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政策、計劃、程序、法規的遵循性;資產的安全性:資源使用的經濟性和有效性;為經營和計劃所確定的目的和目標完成情況。而內部審計的主要目的是評價組織控制,它既對內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進行評價,以確保揭露組織潛在的風險和運行的經濟達到組織的目標。其本身又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經濟實體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和其他經濟信息的真實、完整與否,與該實體是否存在具有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執行,有著相當程度的因果關系。內部控制的存在與否,對內部審計方式的選擇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由於內部控制是為了推進經濟實體的有效運營,而內部審計則在於協助管理層調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求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實施。在通常情況下,內部控制系統由經濟實體經營管理部門指定並在實施執行中評價和改進,通過內部審計部門評價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由於內部審計是在有限的時間與合理的成本條件下進行的。同時,審計主體對審計結論負有相應的責任。因此,審計工作必須講究效率與結果,保證內部控制的合理性和運行的有效性。
適當的組織目標和合理的評價標準是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走向規范的標志。沒有合理的評價標准,就等於沒有實質意義的管理,缺少有效的內部控制,內部審計工作展開也就無法真正發揮其作用,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的風險導向審計屬於開放式的模型。審計人員當開始一項審計項目時,必須首先評估組織面臨的經營、管理、財務,風險,考慮組織目標是否適當和是否有相應的控制,這不僅體現在具體項目及與部門的相互溝通方面,而且還反映在宏觀上審計目標的不斷演變。由此可見,內部審計人員根據風險評估的思路開展對內部控制的評價,以組織目標為起點和核心,能夠更加有效地發揮建設性作用,完成由監督控制到風險基礎,為組織做好服務
現代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主要涵蓋以下內容:
1、財務收支審計。主要是評價和監督企業是否做到資產完整、財務信息真實及經濟活動收支的合規性、合理性及合法性,對會計記錄和報表分析提供資料真實性和公允性證明;
2、經濟責任審計。是評價企業內部機構、人員在一定時期內從事的經濟活動,以確定其經營業績、明確經濟責任,這里包括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年度經濟責任審計。
3、經濟效益審計。審計重點是在保證社會效益的前提下
以實現經濟效益的程序和途徑為內容,對企業的經營效果、投資效果、資金使用效果做出判斷和評價,其中基建工程預決算審計應為重中之重。
4、內部控制制度評審。主要是對企業內部控制系統的完整性、適用性及有效性進行評價。
5、開展明晰產權的審計。審計明晰其產權歸屬,避免造成國有資產、集體資產流失或其他有損企業利益的行為。
6、其他審計。結合企業自身行業特點,開展對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審計工作,以增強醫院後備能量。
內部控制是企業有效組織經營,進行管理及各項經濟業務有序開展的必要保證。內部審計通過對內部控制進行測試,可以評價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遵循性和有效性,能針對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及時提出相應改進建議,促使企業以合理的成本促進有效控制,達到改善企業內部經營狀況的目的。內部審計在當前企業轉機建制過程中,應抓住時機,認真總結經驗,研究和探討審計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拓寬視野,盡快消除舊的思維方式和工作模式,跳出常規的財務收支審計局限,向經濟效益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管理審計領域進一步延伸。

D. 如何建立內控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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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上海市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的主體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採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公司及公司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對內部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監督、審查和評價,並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改進,幫助公司持續提高運作效率、改善經營管理,維護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實行自我約束, 自我監督機制的內部管理程序和規則。
第四條 公司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製定本單位內部審計制度或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條 引用標准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五)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六) 《內部審計基本准則》;
(七)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八) 《內部審計具體准則》;
(九) 《上海市企業內部審計制度規定》;
(十) 《企業會計准則》;
(十一)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
(十二) 其他各類相關法規。
第二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
第六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區、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
第七條 審計部通過規范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八條 審計部在內部審計業務上幫助公司單位成立內部審計部門或設立內部審計機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網路,共享內部審計資源,提高內部審計效率。公司單位審計機構及審計隊伍的建設、管理及評價由公司審計部擬定管理辦法,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公司單位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內審機構」),配置專業的內部審計人員(以下簡稱「內審人員」);或設置內部審計機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審人員,協助企業管理層加強內部管理,實現經濟目標。內審機構不得與財務部門合署設立,與非財務部門合署設立的應明確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第十條 內審機構需保持適應審計任務需要的、合理的、穩定的人員結構,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配置審計、經濟、管理、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第十一條 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報復打擊。
第十二條 內審人員的素質:內審人員應具備《內部審計人員基本准則》要求的素質,要有正確的指導思想,過硬的業務能力,嚴謹的工作作風,高度的責任心。
第十三條 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企業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被審計企業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內審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承辦審計業務的內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掌握審計及相關專業知識;
(三) 有一定的審計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 具有較高的審計技能,包括正確運用內部審計程序、方法和專業知識的能力;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和文字表達的能力。
(五) 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第十六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
(一)擬訂內部審計制度,經董事會准後實施;
(二) 擬訂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包括人力資源、預算等),經董事長批准後予以實施;
(三) 組織開展對公司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公司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四) 組織開展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包括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五) 組織開展對企業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六) 組織開展企業改制重組、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兼並破產、重大合同、資產減值准備財務核銷等重要經濟行為的審計監督,保證工作程序合法、合規;
(七) 組織開展對企業經濟擔保、出借資金、委託理財、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審計監督,防範企業經營風險;
(八) 組織開展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予以評價;
(九) 組織開展對境外、市外投資企業的定期審計,加大對境外、市外企業的審計監督力度;
(十) 組織開展對發生的重大經營異常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十一) 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後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
並將審計情況移交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處理。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
(十三)年度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十七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許可權:
(一) 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 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會計報表、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三) 參加有關重要業務工作會議和有關經營和財務的決策會議,並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參與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憑證、帳表、預、決算,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閱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體、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和個人進行調查,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並進行持續監測;
(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八)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後可暫時封存;
(九) 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 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一)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二) 有權對相關人員進行質詢。
(十三) 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四) 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並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
(十五) 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 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第十八條 審計范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
第十九條 審計內容 (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一)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及盈虧真實性的情況;
(二) 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三) 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情況及其效益;
(四) 經營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
(五) 重大投資項目的預、決算;
(六) 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
(七) 經營管理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八) 企業執行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情況;
(九) 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具體審計業務的管理制度審計部依照本制度將擬訂以下(但不限於)具體審計制度或審計流程規定,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總裁辦公會議審批後實施。
(一) 經營業績審計制度;
(二) 離任審計制度;
(三) 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制度;
(四) 內部控制審計制度 ;
(五) 專項審計制度。
第五章 審計程序第一節 計劃階段第二十一條 年度審計計劃
年初由審計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年度經營工作計劃、公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經與公司各部門、各公司單位總經理和下屬企業董事長充分溝通後,擬訂當年內部審計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單項審計計劃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及審計方案,做好審計准備。經內審機構負責人審批後實施。具體步驟如下:
(一) 在審計項目實施前,需獲得公司董事長或總裁或被審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其中對主要公司單位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經營業績審計、重要的專項審計、公司的內控制度審計等事項由公司董事長授權。
(二) 在接受審計授權後,組織調查和了解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相關信息。
(三) 編制審計計劃及程序,確定審計范圍、重點、方法和步驟報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批。
(四) 下發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前,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企業,並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五)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接到審計通知書後,應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准備工作。包括為內審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等。
第二節 審計實施階段第二十三條 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 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並採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企業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審計外勤工作結束後,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企業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並將管理層的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節 審計完成階段第二十七條 內審人員在審計實施結束後,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向被審企業、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徵求意見。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內審人員予以註明。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收到被審企業的意見後,形成正式的內審報告,連同被審計企業意見一起報送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簽發,並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
第三十條 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三十一條 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企業董事會、主要管理層人員和企業相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相關部門及公司單位可根據審計報告建議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按照被審計企業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準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並以書面形式向審計授權人及審計部報告處理意見的執行結果和採納審計建議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無法協調時,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協調處理。
第四節 後續事項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後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企業的整改情況和總結審計效果,並由各公司單位負責企業整改的日常跟蹤監督。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採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內審管理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范程序,並按照規范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范。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審計項目完成後,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對審計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的要求歸檔、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 企業對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內審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違反規定的責任第四十一條 對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和個人,審計部將依照情節輕重,建議相關企業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
(一) 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 阻撓內審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 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 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 打擊報復內審人員或舉報人的。
(六)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審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 泄漏機密,以權謀私的。
(二)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職守,給國家或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

E. 如何完善鄉鎮財務管理內控制度

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工作,事關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對維護農村基層政權和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據筆者最近對建德市鄉鎮財政、財務管理的調查,主要問題表現在:
1.缺乏綜合預算管理意識,預算管理不規范,預算約束力弱化。政府收支沒有全部納入綜合財政預算管理,預算編制僅限於財政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游離於預算編制之外,「收支兩條線」管理流於形式。鄉鎮財政預算不是由本級各部門(含所屬單位)的預算組成,而是由財政總會計單獨編制。預算編製程序不到位,支出預算編制粗糙。

2.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內控制度不嚴密,監督機制不完善。目前,許多鄉鎮沒有制定規范性管理制度,使得諸如預算、資產、專項資金收支、工程項目、負債資金收支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無章可循,缺乏制度約束。不少鄉鎮在財務收支審批程序、支出憑據的審核、財務人員崗位職責的履行等環節缺乏相應的制約機制,存在資金安全隱患。財務收支不能完全做到「一支筆」審批,「白條子」報賬、「白條子」抵庫、大量現金結算和大額現金支付現象普遍存在。此外,財政總會計、政府會計和出納崗位職責不清,財政監督機制不完善的問題比較突出。

財政、財務管理不規范,財務收支活動不能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導致一些違規行為的發生。一是財政票據管理不嚴格,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收據成了「萬能票據」,導致坐收坐支、個人佔用票款、票據遺失等現象的發生。二是人員支出管理失控,超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發放職工福利、補貼、獎金的現象普遍,如某鎮全年發放各類福利、補貼、獎金數額達238萬元,某鎮全年人均發放各類福利、補貼、獎金達4.2萬元,有些鄉鎮在負債的情況下,各類福利、補貼、獎金也照發不誤。三是公務接待費用居高不下,公款吃喝現象有增無減等等。

鄉鎮財政、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究其原因,有鄉鎮自身因素,也有外部客觀因素。要做好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工作,充分發揮鄉鎮在經濟建設中的主戰場作用,還需多管齊下,共同努力。對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強化對鄉鎮幹部特別是鄉鎮領導幹部的財政、財務知識的宣傳。

領導重視是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的前提。鄉鎮領導幹部對財政、財務知識的掌握,一是有利於其治財理財能力的提高,二是有利於對財務人員依法管財的理解和支持。財政部門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鄉鎮領導幹部財政、財務知識的宣傳,人事組織部門應對財政、財務知識的掌握作為考核鄉鎮領導幹部素質內容之一。

2.完善制度、夯實基礎。

制度建設是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的基礎。要完善財政、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制訂鄉鎮預算管理、資產管理、專項資金收支管理、工程項目管理、負債資金收支管理等專項管理制度,規范理財行為;開發鄉財縣管應用軟體,建立縣鄉財政信息網路系統,縣鄉財政之間實現網上申報、網上審核、網上撥款,並將鄉財縣管應用軟體融入「金財工程」系統;加強資產管理,掌握鄉鎮部門資產家底,保證預算分配建立在真實、可靠的實物資產基礎之上,逐步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有機結合。

3.改革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推行「鄉財縣管」模式。

①實行「鄉財縣管」模式(即鄉財鄉用縣管)是推動建立縣鄉公共財政體制框架,規范鄉鎮收支行為,防範和化解鄉鎮債務風險,維護農村基層政權和社會穩定的需要。對實行「鄉財縣管」的鄉鎮,堅持「三不變」原則:預算管理權不變、財政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財務審批權不變。

②以鄉鎮為獨立核算主體,實行「預算共編、賬戶統設、集中收付、采購統辦、票據統管」的財政管理方式。一是預算共編。即縣財政部門按政策提出鄉鎮財政預算安排的指導意見,鄉鎮政府根據縣級財政部門具體指導意見編制本級預算草案並按程序報批。二是賬戶統設。在縣財政局內設立鄉鎮財政管理分局,統一開設鄉鎮財政收支賬戶,分別核算各鄉鎮綜合預算收支;取消鄉鎮財政總會計,取消鄉鎮財政在各銀行和金融機構的所有賬戶。三是集中收付。即鄉鎮財政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鄉鎮收取的所有非稅收入全部直接繳入縣財政專戶,由縣財政根據鄉鎮收入類別和科目,分別進行核算。支出由財政專戶撥入鄉鎮財政收支賬戶,鄉鎮財政管理分局以年度預算為依據,按照先重點後一般原則進行分配。四是采購統辦。即鄉鎮列入政府采購支出項目,由鄉鎮根據年度預算提出申請,經鄉鎮財政管理分局審核後,交縣政府采購中心集中辦理,采購資金由鄉鎮財政管理分局直接撥付。五是票據統管。即鄉鎮使用的財政票據,其管理權上收縣財政部門,實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嚴禁坐收坐支。

③縣級財政部門加強對鄉鎮財務人員財政、財務知識的培訓和監督。鄉鎮政府在縣級財政部門的業務指導下,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和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

4.加強鄉鎮財務人員隊伍建設,提高鄉鎮財務人員素質。

隊伍建設是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的保證。要重視鄉鎮財務人員隊伍的建設,人事部門在對鄉鎮財務人員調配時要聽取財政部門的意見,將熟悉財務知識、精通業務、素質好的人員選撥到財務工作崗位上來;財務人員自身要不斷學習,更新知識,提高自身素質,以適應形勢變化的需要。

F. 財務內部控制的管理辦法

為確保固定資產增減和結存核算的真實性.挖掘潛力,發揮現有固定資產的最大效能,應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具體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1、在每年編制年度會計報表之前,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工作。
2、根據需要可以輪流進行局部清查工作。
3、根據清查結果編制「固定資產盤虧毀損表」,並按規定報請主管部門審批處理。
4、盤盈的固定資產如沒有賬面價值,經主管部門批准,估價確定其重置價值。
5、不實行折舊制度,根據重置價值調整「固定資產」的帳面數。
6、分別歸類,建立固定資產防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完整的檔案,做到物、卡、帳、實相符。 7、專人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責任落實,減少或避免災害損失。 1、各種票證統一由處財務稽核科負責管理。
2、嚴格執行局規定票據管理及領用制度,專人負責保管。
3、在使用中嚴格按統一要求操作,不得違反操作規定。
4、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票證、錢款分開負責管理,不得擅自一人開票收款。
5、做到日清月結,要求票、錢、帳相實相符。
6、按月及時結清上月結存數、當月實發數、結存數。填寫銷號清單上報處稽核。杜絕出現銷誤。
7、由處財務稽核科進行嚴格的審核,證實無誤後,統計全處的票據數。填寫統一的銷號清單上報局主管部門核銷。
內部牽制制度
一、票款分離,規費票管不準開票,開票人員不準收款。
二、出納不能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三、章證分離,支票印件應留單位公章、財務專用章、會計名章,其應分別保管,簽發支票要領導審查簽章後,出納方可簽發支票。
四、單位固定資產和辦公用品,由會計登記入帳,下設專人保管,不允許既管帳又管實物。
五、會計檔案借閱、均應經過領導批准,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為了加強財務安全防範,做好現金的保管,明確財務人員在財務現金安全方面的工作職責,特製定本制度。
一、財務科及全處財務人員皆在本制度約束之內,財務人員應做好對財務賬目、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及時將有關憑證、報表、帳簿入檔案室。
二、財務室應配備保險櫃用於存入日常用現金及帳簿。財務人員應嚴格遵守備用金制度,嚴格按銀行規定的限額儲留現金,嚴禁將現金放於保險櫃外存放。對於超限額現金,財務人員應及時存入銀行,如發生丟失、被盜等意外,由承擔該現金保管的人員自負責任。
三、財務室應安裝防盜門窗,在離崗、下班時,財務人員應將門窗鎖(關)好。
四、財務人員應做好對本單位財務工作的保密工作,不得對無關人員介紹本單位的財務狀況。
五、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安全防範方面的學習,提高防範意識,樹立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做好本職財務工作。 一、總則
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三、交通規費收入及解繳管理制度
四、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五、專用基金管理
六、經費管理制度
七、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總則
為加強我處財務管理,做好規費徵收,經費和會計核算工作,管好用好征稽部門的資金、財產、物資,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根據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處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處財務管理制度。
一、交通征稽財務的管理體制:
我處屬上級撥款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按照「統收、統支,收支兩條線」的原則進行會計核算,實行二級核算,三級管理,處級均為獨立核算單位,各稽查所為處所下屬的內部核算單位。
二、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
1、堅持以征費為中心,嚴格執行交通規費徵收的政策、規定及會計核算辦法,對各項交通規費徵收進行收入核算,努力完成規費徵收計劃。
2、做好各項交通規費的收入解繳工作,保證各項交通規費收入及時,足額。解。
3、堅持增收節支的原則,合理的安排經費的支出和專款專用的規定,認真執行財經法規、制度和財務管理規定,嚴格按照經費開支的標准,范圍管好用好有限資金,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率。
4、管好貨幣資金和各類財產物資,維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和我處的利益。
5、做好各種票據的領用。發放、核銷、保管等工作,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 為加強全處固定資產的管理,根據《會計法》和《規范》的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固定資產的地分標准與歸屬: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單位價值在200元。
我處固定資產由處統一管理調配,各征稽所、隊對調配的固定資產只有使用、和安全保管的權利。
二、固定資產的分類
固定資產分為以下幾類
1、房屋及建築物:指辦公用房屋、職工住宅、車庫等和其它建築物。
2、交通用的工具:汽車
3、專用設備:計算機
4、通訊設備;
5、土地徵用並單獨估價入帳的土地。
6、其他。
三、固定資產的調拔、變賣、報廢。
1、固定資產由處統一調配和安排使用,各所之間不能自行交換,調撥,由處進行調整,合理安排使用,一並負責對使用的固定資產加強管理、維修。
2、固定資產不能擅自變賣,確定不適用或需要變賣的,應報處同意方能作價處理,其作價收入一律上交處。
3、對失去使用價值需報廢的固定資產,經有關部門鑒定屬實後,由使用單位填寫「固定資產報廢單」一式三份上報處,由處上報征稽局核實批復後、按批復意見辦理。
四。固定資產的核算
凡購建、擴建、調撥。報廢的固定資產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固定資產分類帳必須定期與固定資產總帳、固定資產卡片核對,以保證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帳卡相符。
五、固定資產的基礎管理:
1、使用固定資產的財務和財產管理應分別設置固定資產、總帳、明細帳,並對每項固定資產建卡進行登記,以便隨時掌握固定資產的變動、使用、修理情況。
2、每年的12月底以前,處對各單位使用的固定資產作一次調查、核實,發現有盈虧固定資產的,必須追查原因並造冊上報審批,以確保國家財產完整無損。 交通規費是征稽部門根據國家及自治區有關的政策,規定向有車單位和個人徵集的資金,是進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主要資金來源,為做好規費收入的解繳工作,特製定本管理制度。
一、嚴格按照規費徵收的有關標准規定審核收職的各項規費收入,配合其他部門做好規費收入的管理工作。
二、嚴格按照會計核算辦法,對各項交通規費進行會計核算、准確及時反映規費徵收的動態。不斷挖潛堵漏,增加收入。
三、下基層了解徵收交通規費票據的使用情況,檢查是否按規定使用票據,確保全處規費徵收票據使用的統一性、規范性、嚴肅性。
四、規費收入必須專戶儲存,嚴禁挪用、截留規費收入。 規費收入的現金必須按國家現金管理條例執行,及時存入銀行。
五、切實加強規費解繳工作,要及時定額上解。
1、各所、隊每月5日上報收入月報表。10日上解規 費收入。
2、處將收到的各種規費收入及時足額解繳、上報征稽局和區交通廳財務處。
3、對規費解繳及報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以確保規費收入及時,足額上解。 貨幣資金主要是指單位的現金、銀行存款等,為加強貨幣資金管理和對經濟活動的監督,確保貨幣資金有計劃地合理使用,特製定本辦法。
一、現金管理
1、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加強現金管理。
2、現金收入的來源有:(1)從銀行提取的現金;(2)職工歸還的各種借款;(3)其他收入。單位庫存現金額規定在銀行核定的限額內的,超出限額部分要及時送存銀行,禁止個人挪用單位現金和白條抵充現金。
3、現金開支的范圍有:(1)對職工個人的工資、獎金、福利費、補貼差費、補助費、備用金、差費借款等以及向不能轉帳的單位和個人購買物品或支付勞務報酬。超出現金支付范圍的,必須通過銀行轉帳支付。
4、對處單位錯轉入的款項以及應退的各種款項,一律通知銀行匯退,不得用現金退什。
5、出納辦理的現金收支業務,必須以會計審核簽認的會計憑證為依據。職工個人清款單預借的現金要經領導簽字批准,否則不予支付。
6、職工因公出差預借現金,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清算結款,任何人不能長期拖欠借款。
7、出納員對已辦理收支業務的原始憑證要分別加蓋「 收訖」和「付訖」戳記。
8、出納員要根據記帳憑證及時登記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每月核對庫存現金金額,並與總帳核對相符。
9、庫存現金要妥善保管,確保安全。出納員在向銀行解提較大額現金時,要加強安全措施。
二、銀行存款管理
1、貨巾資金的收支業務除按規定可通過現金結算外, 其餘一律要通過銀行辦理結算。
2、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銀行結算辦法》和銀行有關辦理結算規定本單位銀行的收支業務。
3、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經費結算不得挪用規費收入專戶存款。
4、不得簽發各種空白支票,匯票或交給他人自填。
5、留存銀行的印鑒要分開保管,不能一個人保管全套印鑒。
6、出納要按規定及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帳,月終結出發生額和余額,並與銀行對帳單,會計總帳核對,對未達帳款要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整相符。發現差錯及時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專用基金是單位具有特定來源和專門用途的可自行掌握 的自有資金。為加強對專用基金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及部 門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專用基金,特製定本管理制度。
一、專用基金的類別
1、專用基金包括職工獎勵基金、職工福利基金、事業發展基金。
二、專用基金的使用范圍
1、職工獎勵基金:主要用於發給職工個人的月度獎,年終獎,以及先進工作者和先進集體等獎金。
2、職工福利基金:主要用於職工集體福利事業以及按規定發給職工個人的各種福利,補貼和困難補助。
3、事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單位的生產事業發展和建設以及經費不足的補充
三、專用基金使用管理的原則:
1、嚴格按照專款和專項管理原則進行管理,不能任意改變專用基金的用途和擴大專用基金的開支范圍。
2、堅持「先提後用,計劃使用」的原則,做到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3、財務科要堅持按計劃、按規定使用專用基金。
4、集中掌握使用的事業發展基金應由處,財務科等部門提出安排使用資金的方案經有關部門討論,審定後轉處領導審批,沒有領導批示不予拔款。 經費是征稽部門從事正常業務需的辦公費、車輛使用費、印刷費、業務費、宣傳費、設備購置費等以及按規定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獎金、補貼等費用。
1、堅持財務制度,執行財政法規,嚴格執行經費開支的范圍標准,不得擴大經費開支的范圍和提高經費開支的標准。
2。嚴格經費開支、報銷手續、各種支出憑證要註明清楚.以及經辦人、驗收人、有關門簽字同意核銷,否則,財務不予辦理。
3、職工出差借款,先由本人填寫借款單,經處領導審批和財務人員審核後才能借支,出差回來及時到財務報帳,結清借款,非因公的個人借款,不能借支。職工住院、自然災害等情況需暫時借款的,經處領導審批後才予辦理。
4、購買國家專控商品的,要按國家規定辦理專控商品審批手續後才以購買,財務才予以報銷。
5、零星設備購置,經處領導審批後,財務才子付款。 1、凡購買辦公用物品等,由處長審批。
2、正常性開支的水電費及零星的票證、帳本、報表等印刷費由經辦人驗收,處長審批。
3、各部門需訂購的業務學習資料、書籍工具書、由處長審批;
4、經核定標准後的正常性經費支出,報知處長審批,屬非止常性拔款,預先報知處長,經處長批復後,按批復辦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的管理,充分發揮會計檔案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及自治區財政廳、檔案局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檔案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會計檔案的歸檔
第二條:會計檔案的歸檔范圍
一、會計憑證
1、原始憑證2、記帳憑證3、匯總憑證
二、會計帳薄
1、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
2、總分類帳薄。
3、各類明細分類帳薄。
4、其它輔助帳薄及有關卡片、帳冊。
三、會計報表
1、主要財務指標、快報。
2、月季會計報表。
3、會計年度報表(決算)
四、其它類
1、會計移交清冊。
2、會計檔案保管請冊。
3、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第三條:會計檔案的歸檔要求,
一.會計憑證、帳薄和報表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財務科保管,待檔案室建立後,由財務科編制清冊後交檔案室集中管理。
二、歸永久性保管的會計檔案必須用毛筆或碳素、藍黑墨水的鋼筆書寫。
三、歸檔的會計檔案應裝訂牢固、美觀、不得缺頁,掉頁。案卷題名應規范,卷內目錄應填寫清楚。
第三章 會計檔案的整理
第四條:會計檔案的整理,應先按分類方案或報表、帳薄、憑證三大類。然後再組卷,報表、報年度、季度月份分別組卷;帳薄以本單位組成案卷;憑證按時間和原始憑證的順序號分別組卷。
第五條:會計檔案的排列目
一、會計檔案的排列,應分類,分別:憑證類應將工資冊排前,憑證排後,每年類推;帳薄類將保管期限長的排前,期限短的排後,每年的以此類推;報表類分兩種:季、日報的排法同帳薄、年報時間順序往下排。
二、會計檔案的編號、憑證、帳簿和季、月按年度編流水號;決算則應從機構成立起編流水號。
第四章 檔案的保管
第六條:每年至少對保存價值和到期的會計擋案進行再次鑒定,銷毀的檔案,應按照銷毀程序上報,進行銷毀、
第七條:會計檔案的上架應排列整齊,美觀大方,不得隨意堆放,以防鼠咬,蟲蛀等現象。
第八條:應定期檢查會計檔案,發現問題應及時妥善處理。
第九條:為各級部門查閱會計檔案提供便利,外單位查閱時應持單位介紹信,經行政領導等鑒批後在指定地點查閱,在查閱會計檔案時,不得在會計檔案上做任何記號,折疊式標注任何符號和標記,更不準抽換會計憑證和帳頁,違者視情節輕重進行經濟處罰外,還應進行嚴肅處理。

G. 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的區別

1、作用不同

內部審計自是「外部審計」的對稱。由部門、單位內部專職審計人員進行的審計。

內部控制是在一定的環境下,單位為了提高經營效率、充分有效地獲得和使用各種資源,達到既定管理目標,而在單位內部實施的各種制約和調節的組織、計劃、程序和方法。

2、目的不同

內部審計目的在於幫助部門、單位的管理人員實行最有效的管理。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配合並互為補充,是現代審計的一大特色。

內部控制通過企業運作中的典型實例幫助學員明確主要業務活動中的控制要點、控制標准和控制方法。

3、對象不同

內部審計以實物為對象。對存貨、固定資產或貨幣資金的時點狀態或期間狀況進行審計。如:存貨清查審計、固定資產構建及處置審計、資金收支審計。

內部控制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它是隨著外部競爭的加劇和內部強化管理的需要而不斷豐富和發展的。

H.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指的是什麼

1、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指的是指單位為實現內部控制目標,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而制定的制度。
2、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規范內部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為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製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
第四條 單位內部控制的目標主要包括: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有效防範舞弊 和預防腐敗,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 單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對經濟活動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則。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內部控制應當關注單位重要經濟活動和經濟活動的重大風險。
(三)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單位內部的部門管理、職責分工、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
(四)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並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經濟活動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
第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規范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並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包括梳理單位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 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單位各項內部管 理制度並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執行。
第二章 風險評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經濟活動風險定期評估機制,對經濟活動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系統和客觀評估。
經濟活動風險評估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外部環境、經濟活動或管理要求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對經濟活動風險進行重估。
第九條 單位開展經濟活動風險評估應當成立風險評估工作小組,單位領導擔任組長。
經濟活動風險評估結果應當形成書面報告並及時提交單位領導班子,作為完善內部控制的依據。
第十條 單位進行單位層面的風險評估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內部控制工作的組織情況。包括是否確定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牽頭部門;是否建立單位各部門在內部控制中的溝通協調和聯動機制。
(二)內部控制機制的建設情況。包括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是否實現有效分離;權責是否對等;是否建立健全議事決策機制、崗位責任制、內部監督等機制。
(三)內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況。包括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有效。
(四)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員的培訓、評價、輪崗等機制;工作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和能力。
(五)財務信息的編報情況。包括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經濟業務事項進行賬務處理;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六)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單位進行經濟活動業務層面的風險評估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預算管理情況。包括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單位內部各部門間溝通協調是否充分,預算編制與資產配置是否相結合、與具體工作是否相對應;是否按照批復的額度和開支范圍執行預算,進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無預算、超預算支出等問題;決算編報是否真實、完整、准確、及時。
(二)收支管理情況。包括收入是否實現歸口管理,是否按照規定及時向財會部門提供收入的有關憑據,是否按照規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據等;發生支出事項時是否按照規定審核各類憑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購管理情況。包括是否按照預算和計劃組織政府采購業務;是否按照規定組織政府采購活動和執行驗收程序;是否按照規定保存政府采購業務相關檔案。
(四)資產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實現資產歸口管理並明確使用責任;是否定期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對賬實不符的情況及時進行處理;是否按照規定處置資產。
(五)建設項目管理情況。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資;是否嚴格履行審核審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標控制機制;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建設項目資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規定保存建設項目相關檔案並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六)合同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實現合同歸口管理;是否明確應簽訂合同的經濟活動范圍和條件;是否有效監控合同履行情況,是否建立合同糾紛協調機制。
(七)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單位內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合理設置內部控制關鍵崗位,明確劃分職責許可權,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
(二)內部授權審批控制。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許可權范圍、審批程序和相關責任,建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和會簽制度。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辦理業務。
(三)歸口管理。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採取成立聯合工作小組並確定牽頭部門或牽頭人員等方式,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統一管理。
(四)預算控制。強化對經濟活動的預算約束,使預算管理貫穿於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
(五)財產保護控制。建立資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機制,採取資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六)會計控制。建立健全本單位財會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機構建設,提高會計人員業務水平,強化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處理程序。
(七)單據控制。要求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經濟活動業務流程,在內部管理制度中明確界定各項經濟活動所涉及的表單和 票據,要求相關工作人員按照規定填制、審核、歸檔、保管單據。
(八)信息內部公開。建立健全經濟活動相關信息內部公開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信息內部公開的內容、范圍、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單位層面內部控制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單獨設置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者確定內部控制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工作。同時,應當充分發揮財會、內部審計、紀檢監察、政府采購、基建、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在內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條 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應當相互分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體研究、專家論證和技術咨詢相結合的議事 決策機制。
重大經濟事項的內部決策,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重大經濟事項的認定標准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關鍵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及分工,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單位應當實行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輪崗制度,明確輪崗周期。不具備輪崗條件的單位應當採取專項審計等控制措施。
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主要包括預算業務管理、收支業務管理、政府采購業務管理、資產管理、建設項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內部監督等 經濟活動的關鍵崗位。
第十六條 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
單位應當加強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升其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建立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資格和能力的會計人員。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確保財務信息真實、完整。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內部控制。對信息系統建設實施歸口管理,將經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流程嵌入單位信息系統中,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保護信息安全。
第四章 業務層面內部控制
第一節 預算業務控制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審批、執行、決算與評價等預算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評價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條 單位的預算編制應當做到程序規范、方法科學、編制及時、內容完整、項目細化、數據准確。
(一)單位應當正確把握預算編制有關政策,確保預算編制相關人員及時全面掌握相關規定。
(二)單位應當建立內部預算編制、預算執行、資產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門或崗位的溝通協調機制,按照規定進行項目評審,確保預算編制部門及時取得和有效運用與預算編制相關的信息,根據工作計劃細化預算編制,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根據內設部門的職責和分工,對按照法定程序批復的預算在單位內部進行指標分解、審批下達,規范內部預算追加調整程序,發揮預算對經濟活動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根據批復的預算安排各項收支,確保預算嚴格有效執行。
單位應當建立預算執行分析機制。定期通報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召開預算執行分析會議,研究解決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提高預算執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加強決算管理,確保決算真實、完整、准確、及時,加強決算分析工作,強化決算分析結果運用,建立健全單位預算與決算相互反映、相互促進的機制。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二節 收支業務控制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收入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收款、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十六條 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由財會部門歸口管理並進行會計核算,嚴禁設立賬外賬。
業務部門應當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協議簽訂後及時將合同等有關材料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依據,確保各項收入應收盡收,及時入賬。財會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收入金額是否與合同約定相符;對應收 未收項目應當查明情況,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催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職能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項目和標准徵收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規定開具財政票據,做到收繳分離、票款一致,並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財政票據、發票 等各類票據的申領、啟用、核銷、銷毀均應履行規定手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票據專管員,建立票據台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票據應當按照順序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廢舊票據管理。負責保管票據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險櫃等保管設備,並做到人走櫃鎖。
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財政票據、發票等票據,不得擅自擴大票據適用范圍。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支出內部管理制度,確定單位經濟活動的各項支出標准,明確支出報銷流程,按照規定辦理支出事項。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支出申請和內部審批、付款審批和付款執行、業務經辦和會計核算等不相容 崗位相互分離。
第三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支出業務的類型,明確內部審批、審核、支付、核算和歸檔等支出各關鍵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應當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一)加強支出審批控制。明確支出的內部審批許可權、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審批,不得越權審批。
(二)加強支出審核控制。全面審核各類單據。重點審核單據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完整,使用是否准確,是否符合預算,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支出憑證應當附反映支出明細內容的原始單據,並由經辦人員簽字或蓋章,超出規定標準的支出事項應由經辦人員說明原因並附審批依據,確保與經濟業務事項相符。
(三)加強支付控制。明確報銷業務流程,按照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簽發的支付憑證應當進行登記。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應當按照公務卡使用和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業務。
(四)加強支出的核算和歸檔控制。由財會部門根據支出憑證及時准確登記賬簿;與支出業務相關的合同等材料應當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根據國家規定可以舉借債務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債務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債務管理崗位的職責許可權,不得由一人辦理債務業務的全過程。大額債務的舉借和償還屬於重大經濟事項,應當進行充分論證,並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單位應當做好債務的會計核算和檔案保管工作。加強債務的對賬和檢查控制,定期與債權人核對債務余額,進行債務清理,防範和控制財務風險。
第三節 政府采購業務控制
第三十二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管理、政府采購活動管理、驗收管理等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單位應當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政府采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批、招標文件准備與復核、合同簽訂與驗收、驗收與保管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三十四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業務預算與計劃的管理。建立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和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根據本單位實際需求和相關標准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按照已批復的預算安排政府采購計劃。
第三十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管理。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歸口管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建立政府采購、資產管理、財會、內部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或崗位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機制。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申請的內部審核,按照規定選擇政府采購方式、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對政府采購進口產品、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等事項應當加強內部審核,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的管理。根據規定的驗收制度和政府采購文件,由指定部門或專人對所購物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其他相關內容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證明。
第三十七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業務質疑投訴答復的管理。指定牽頭部門負責、相關部門參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政府采購業務質疑投訴答復工作。
第三十八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業務的記錄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各類批復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等政府采購業務相關資料。定期對政府采 購業務信息進行分類統計,並在內部進行通報。
第三十九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對於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單位應當與相關供應商或采購中介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設定保密條款。
第四節 資產控制
第四十條 單位應當對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資產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資產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合理設置崗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一)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二)嚴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財務專用章應當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應當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負責保管印章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管設備,並做到人走櫃鎖。
(三)按照規定應當由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應當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四十二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序開立、變更和撤銷銀行賬戶。
第四十三條 單位應當加強貨幣資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會計人員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盤點庫存現金,核對銀行存款余額,抽查銀行對賬單、銀行日記賬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核對是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調節不符、可能存在重大問題的未達賬 項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強化對配置、使用和處置等關鍵環節的 管控。
(一)對資產實施歸口管理。明確資產使用和保管責任人,落實資產使用人在資產管理中的責任。貴重資產、危險資產、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資產,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人使用,並規定嚴格的接觸限制條件和審批程序。
(二)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明確資產的調劑、租借、對外投資、處置的程序、審批許可權和責任。
(三)建立資產台賬,加強資產的實物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清查盤點資產,確保賬實相符。財會、資產管理、資產使用等部門或崗位應當定期對賬,發現不符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四)建立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做好資產的統計、報告、分析工作,實現對資產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對外投資的管理。
(一)合理設置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對外投資的可行性研究與評估、對外投資決策與執行、對外投資處置的審批與執行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二)單位對外投資,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三)加強對投資項目的追蹤管理,及時、全面、准確地記錄對外投資的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情況。
(四)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對外投資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和不按規定執行對外投資業務的部門及人員,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節 建設項目控制
第四十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內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 確保項目建議和可行性研究與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實施與價款支付、竣工決算與竣工審計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四十七條 單位應當建立與建設項目相關的議事決策機制,嚴禁任何個人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決策過程及各方面意見應當形成書面文件,與相關資料一同妥善歸檔保管。
第四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審核機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概預算、竣工決算報告等應當由單位內部的 規劃、技術、財會、法律等相關工作人員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出具評審意見。
第四十九條 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項目招標工作,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單位應當採取簽訂保密協議、限制接觸等必要措施,確保標底編制、評標等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五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審批單位下達的投資計劃和預算對建設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復內容使用資金。財會部門應當加強與建設項目承建單位的溝通,准確掌握建設進度,加強價款支付審核,按照規定辦理價款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支付資金。
第五十一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檔案的管理。做好相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二條 經批準的投資概算是工程投資的最高限額,如有調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准。
單位建設項目工程洽商和設計變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第五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辦理竣工決算,組織竣工決算審計,並根據批復的竣工決算和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檔案和資產移交等工作。
建設項目已實際投入使用但超時限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單位應當根據對建設項目的實際投資暫估入賬,轉作相關資產管理。
第六節 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合同內部管理制度。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合同的授權審批和簽署許可權,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專用章,嚴禁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嚴禁違規簽訂擔保、投資和借貸合同。
單位應當對合同實施歸口管理,建立財會部門與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實現合同管理與預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結合。
第五十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合同訂立的管理,明確合同訂立的范圍和條件。對於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當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工作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應當予以記錄並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條 單位應當對合同履行情況實施有效監控。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或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可能無法按時履行的,應當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單位應當建立合同履行監督審查制度。對合同履行中簽訂補充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五十七條 財會部門應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辦理價款結算和進行賬務處理。未按照合同條款履約的,財會部門應當在付款之前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五十八條 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合同登記的管理,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和歸檔,詳細登記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實行對合同的全過程管理。與單位經濟活動相關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單位應當加強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
第五十九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合同糾紛的管理。合同發生糾紛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紛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並根據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評價與監督
第六十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明確各相關部門或崗位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許可權,規定內部監督的程序和要求,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內部監督檢查和自我評價。
內部監督應當與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保持相對獨立。
第六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或崗位應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的建立與執行情況,以及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等,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六十二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內部監督檢查的方法、范圍和頻率。
第六十三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指定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對單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評價並出具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針對性地提出檢查意見和建議,並督促單位進行整改。
國務院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對單位進行審計時,應當調查了解單位內部控制建立和實施的有效性,揭示相關內部控制的缺陷,有針對性地提出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並督促單位進行整改。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規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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