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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計劃考核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2-14 11:04:54

❶ 建行內控合規案防考核期間是指1月1日到12月31日嗎

是的,也叫年度內打控制考核

❷ 酒店行業員工考核的辦法

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

1. 總則

1.1.為了加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規范審計工作行為,建立科學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內部審計准則》、《中小企業板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實行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內部審計監督,促進公司合法經營和廉政建設,依法保障股東權益,評審內控制度,達到規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健康發展。

1.3.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1.4.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1.4.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1.4.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1.4.3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

1.4.4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公平。

1.5.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2.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2.1.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客觀的履行監督和評價職能,通過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的檢查監督,系統、規范地審查和評價公司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進公司強化內部控制、改善風險管理、實現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直接向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2.2.公司應依據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審計人員應不少於三人。

2.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於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2.4.基層單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專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業務上受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指導並報告工作。在審計機構內,可根據審計監督工作的性質,配備副主任級、主任級、副經理級、經理級審計人員,公司可以根據業務規模,配備總審計師。

2.5.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從業能力:

2.5.1.具備會計、審計以及與公司生產和經營管理相關的專業知識;能熟練運用內部審計標准、程序和技術;

2.5.2.熟悉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2.5.3.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計算機操作、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2.6.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不得從事與審計監督職責相沖突的活動,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必須做到獨立、客觀、正直和保密。

2.7.公司及所屬單位應保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審計所需經費,公司應予以保證。

2.8.公司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2.9.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部經理)必須專職,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公司應當披露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情況。

2.10. 公司各級內部審計部門應採取靈活的審計方式,按照直接審計與間接審計相結合,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報送、就地、委託或授權審計相結合,聯合審計與分級審計相結合的辦法,認真履行審計工作職責,及時披露公司經營、管理風險。

3. 內部審計監督范圍及職責

3.1.內部審計監督的范圍

3.1.1.從業務角度,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采購和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

3.1.2.從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門,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3.2.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3.2.2.指導、監督和檢查公司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3.2.3.總結審計工作經驗、交流審計工作信息、組織審計理論研討、研究、開展審計工作競賽等;

3.2.4.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3.2.5.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3.2.6.對公司經理層研究確定的各項方針、政策及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3.2.7.協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3.2.8.對所屬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3.2.9.對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項目進行過程審計監督;重點是審查工程立項、開工前招投標,計劃外工程、超預算項目等;

3.2.10. 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所屬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3.2.11.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1.1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1.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1.3 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並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3.2.11.4 涉及委託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託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託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託理財的進展情況;

3.2.11.5 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2.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2.1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2.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2.3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3.2.12.4 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3.2.13.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3.1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3.2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2.13.3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3.2.13.4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3.5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2.14.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4.1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

3.2.14.2 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迴避表決;

3.2.14.3 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4.4 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3.2.14.5 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3.2.14.6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2.14.7 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佔公司利益。

3.2.15.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5.1 募集資金是否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3.2.15.2 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3.2.15.3 是否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佔用或挪用現象;

3.2.15.4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6.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6.1是否遵守《企業會計准則》及相關規定;

3.2.16.2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3.2.16.3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3.2.16.4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3.2.16.4 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3.2.17.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7.1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3.2.17.2 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3.2.17.3 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3.2.17.4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3.2.17.5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3.2.17.6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3.2.18. 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資料嚴重不實或經營行為存在違法違紀情況,提出限期自行糾正或處理建議;

3.2.19.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3.2.20.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目的、范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

3.2.21.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對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3.2.22. 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4. 審計機構許可權

4.1.有權參加公司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會議。

4.2.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與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有關的記錄、文件、計算機軟體等相關資料。
4.3.有權利用公司和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供應、銷售及其他計算機網路系統獲取與生產、經營、內部控制管理活動相關的信息資料。

4.4.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審計事項所在單位及其員工不得拒絕;需要到審計事項所在單位以外調查取證(包括索取函證)時,審計事項所在單位應予以配合。

4.5.對正在實施的可能對單位造成嚴重損失浪費和惡劣影響的行為,可做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報告。

4.6.經公司董事會授權,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予以暫時封存。

4.7.提出改進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並督促落實。

4.8.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應授權內部審計機構行使必要的處理、處罰權。
4.9.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本單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4.10. 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工作。

5. 審計程序及質量控制

5.1.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審計項目實施前,應當充分進行審前調查,制定項目審計方案和具體審計實施計劃。

5.2.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 5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遇特殊情況,可在審計開始時,送交審計通知書;經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批准,也可以實施突擊審計。

5.3.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現場觀察,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包括訪談、問卷、索取函證)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審計依據。審計人員應對其收集的審計證據嚴重失實,或者隱匿、篡改、毀棄審計證據的行為承擔責任。審計組組長應當對重要審計事項未收集審計證據或者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承擔責任。

5.4.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5.4.1.被審計單位名稱,即接受審計的單位或者項目的名稱;

5.4.2. 審計事項,即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

5.4.3.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即審計事項所屬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

5.4.4. 審計人員及編制日期,即實施審計項目並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人員及編制日期;

5.4.5. 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摘要及其依據,即簡要描述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的性質、金額、數量、發生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以及相關依據;

5.4.6. 復核人員、復核意見及復核日期,即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託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意見及實施復核的日期;

5.4.7. 索引號及頁次,即審計工作底稿的統一編號及本頁的頁次;

5.4.8. 附件,即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據及相關資料。

5.5.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未執行審計實施方案導致重大問題未發現的;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的;以及審計查出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審計組長對復核意見負責,對未能發現審計工作底稿中嚴重失實的行為承擔責任。

5.6.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內部審計機構提出審計報告。

5.7. 審計組組長應在審計報告上署名簽字,並對其提出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實反映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

5.8.出具審計報告前,審計組應與被審計單位交換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應當在交換審計意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項有異議且經過溝通仍不能達成共識的,由內部審計機構如實將雙方意見一並報公司董事會予以處理。

5.9.審計報告經過內部審計機構審核後,上報公司董事會審定。內部審計機構按照審定意見,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 15 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做出書面答復,通報其接受審計建議,進行整改和處理的方案。

5.10.內部審計機構應對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如果對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異議,應及時反饋給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進行後續審計。

5.11.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中發現的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數額較大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在公司系統進行通報,並與有關獎懲責任制度掛鉤。

5.12.內部審計機構應按照審計檔案管理要求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材料,建立審計檔案。

6. 迴避及審計報告制度

6.1.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6.2.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後,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書面審計報告,根據實際需要,對過程審計及審計期中,審計人員可以出具期中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以便及時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6.3.審計報告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並體現重要性原則。

6.4.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公司董事會對審計報告的批復結果,依據相關規定下發各種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審計報告及各種處理處罰意見具有同等的執行效力。

6.5.審計中發現的重要情況,改進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及經驗信息可隨時報送,但內部審計部門的各項監督結果,未經董事會批准,不得對外披露。

7. 檔案管理

7.1.建立審計檔案,內審部門辦理的每一審計事項所形成的文字資料,應指定專人管理,其立卷、歸檔及保管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隨意銷毀。

8. 監督管理與罰則

8.1.監督管理

8.1.1.公司應當建立內部審計部門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以評價其工作績效。

8.1.2.如發現內部審計工作存在重大問題,或違反本制度規定,公司應當按照員工獎懲制度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處理相關責任人。

8.2.罰則

8.2.1.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和公司各項內控制度的單位,內部審計部門視其情節可按下列規定處理:

8.2.1.1在公司內部給予批評或通報;

8.2.1.2責令糾正違紀違規事項;

8.2.1.3責令退還或者沒收非法所得;

8.2.1.4有權收繳應上交的收入;

8.2.1.5追還被侵佔、挪用的資產;

8.2.1.6責令調整有關帳目;

8.2.1.7按照公司有關獎懲規定進行行政、經濟處罰等。

8.2.2對於存在重大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和內部控製程序嚴重缺陷問題的,內部審計部門經審計沒能發現的,除按規定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者主管財務工作負責人)及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有關責任外,同時還相應追究內部審計相關人員的監督責任。

8.2.3對於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受打擊報復的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公司董事會報告相關情況。

8.2.4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應當依照公司員工獎懲制度及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 附則

9.1.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執行,解釋權、修改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9.2.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9.3.本制度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或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❸ 建立內控考核評價機制有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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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考核評價方案怎麼寫

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考核評價方案,需要根據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單位內部各部門的績效質量控制進行量化評分,然後制定考核標准。有了標准依據之後,在實施過程中,就有了衡量的尺寸,也比較容易操作掌控。再寫出評價小結來,就可以了。

❺ 如何將內部控制納入績效考核的具體方法

首先理出來公司管理的細則條款,這一項工作只能你自己在熟悉公司情況的時候才能靠譜的做出了,讓將條款的要求量化分類,如財務部:財務的責任和義務、出納的責任和義務;銷售部:經理的責任和義務,銷售員的責任和義務;等等!這些責任和義務裡面就都是你的細則條款的體現,記住關鍵一點,細則出來後要光明正大的全員培訓學習這些細則。再將這些責任和義務對應相應的分數考核,就可以了

❻ 公司預算與考核制度具體有哪些

預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預算管理,強化內部控制,防範經營風險,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實現公司經營目標,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是指以價值形式對公司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所作的具體安排。預算管理是指對預算的編制、審批、執行、控制、調整、考核及監督等管理方式的總稱。
第三條 公司預算年度與會計年度一致。
第四條 公司預算管理的基本任務:
(一)確定公司的經營目標並組織實施;
(二)明確公司內部各部門預算管理的職責和許可權;
(三)對公司經營活動進行控制、監督和分析。
第五條 預算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量入為出,綜合平衡;
(二)效益優先,確保重點;
(三)全面預算,過程式控制制;
(四)權責明確,分級實施;
(五)規范運作,防範風險。

第二章 預算管理的組織機構
第六條 公司建立由各預算責任部門、預算管理委員會、董事會構成的三級預算管理體系。
第七條 公司董事會是預算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確定公司年度經營目標,審批公司年度預算方案及其調整方案。
第八條 公司成立預算管理委員會,由總經理及公司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預算管理委員會主任由總經理擔任。預算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向董事會提交預算草案和預算調整草案,組織預算考核與監督。
第九條 預算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公司財務部,財務部負責預算的編制、初審、平衡、調整和考核等具體工作,並跟蹤監督預算執行情況,分析預算與實際執行的差異,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十條 公司各部門及公司內部核算單位為預算責任部門,負責本部門分管業務預算編制、執行、分析和控制等工作,並配合財務部做好公司總預算的綜合平衡。
第十一條 公司各部門之間和部門內部課組之間的預算管理許可權,必須劃分清楚,做到權責明確。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設相應的機構或專人負責本部門分管業務的預算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預算管理組織的組成、職責及部門目標:
1、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總經理 副主任委員:副總經理 委員:廠長、倉儲部主管、加工部主管、管理部經理、財務部主管、營業部主管 執行秘書:財務組長
2、生產廠預算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廠長 委員:副廠長、課長 執行秘書:班組長
3、預算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1)決定公司或廠部的經營目標及方針;
(2)審查公司各部及生產廠的初步預算並討論建議修正事項;
(3)協調各部門間的矛盾或分歧事項;
(4)預算的核准;
(5)環境變更時,預算的修改及經營方針的變更;
(6)接受並分析預算執行報告。
4、預算執行秘書的職責:
(1)提供各部門編制預算所需的表單格式及進度表等;
(2)提供各部門所需的生產、收入成本與費用等資料以供編制預算的參考;
(3)匯總各部門的初步預算委員會討論;
(4)督促預算編制的進度;提出建議事項,交預算管理;
(5)比較與分析實際執行結果與預算的差異情況;
(6)勸導各部門切實執行預算有關事宜;
(7)其他有關預算執行的策劃與聯絡事項。
5、部門工作目標。
(1)營業部(出口外銷部分):
①充分消化現有產能;②利用現有市場,購銷相關產品,擴大營業額;③銷售費用的控制(運輸費用、報關費用、保險費用等);④處理積壓品;⑤外銷成長率( %),年度外銷金額( )元。
(2)營業部(內銷部分):
①估計內銷產品銷售數量,協調生產管理中心建立適當庫存量;②建立內銷銷售網,擴大現有客戶的采購規格及數量;③積壓品處理;④內銷成長率( %),年度內銷金額( )元。
(3)倉儲部:
①廠區安全的維護;②人員、車輛進出的傳達、管理;③貨物進出的裝卸、保管、監控、調配、記錄;④廠區設備、設施、工具、器材的保管、維修;⑤廠區環境衛生的維護;⑥廠區應有標識的設置。
(4)加工部:
①廠區安全的維護;②廠區設備,設施,工具、器材的保管、維修;③生產計劃制定、組織、實施、完成;④生產原料的監控,調配;⑤生產產品的檢驗、保管、裝缷;⑥生產物資采購、保管、調劑;⑦產品質量保證;⑧廠區環境衛生的維護。
(5)管理部
①人事課:
a、建立員工錄用升遷,薪資考核獎懲的人事制度;b、精簡人事,控制管理費用;
②總務課:
a、食堂管理;b、宿舍管理;c、車輛管理;d、公司環境衛生管理;e、公司季節性物品的管理;f、辦公室設備的管理;g、飲水機的管理;h、博士山莊水電費管理
③采購:
a、合格供應商目錄的建立;b、供應商考核、評定;c、采購實施。
④信息管理:
a、電腦管理;b、列印機、復印機、傳真機、碎紙機的管理;c、電話程式控制交換機、電話機維護。
(6)門衛:
①建立出入廠管理制度;②加強門衛勤務訓練。
(7)財務部:
①資金保管、運用、規劃;強化現金預測功能,靈活資金調度;②修訂現行會計制度,精簡作業流程,加強管理會計功能;③ 處理資產審查、各項稅務業務、外匯業務、政府注冊文件辦理、保存、更換;④適時提供各項管理報表;⑤嚴格審核費用開支,控制預算;⑥每月實施存貨盤點。
(8)總經理室:
①對外協調有關公司事物、法務、公用;②各部門工作進度之收集,提供總經理隨時掌握動態;③預算之規劃及監督執行情況。

第三章 預算管理的范圍與內容
第十三條 公司所有涉及價值形式的經營管理活動,都應納入預算管理,明確預算目標,實現預算控制。
第十四條 公司預算管理應當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標、以財務管理為核心、以資金管理為重點,全面控制公司經濟活動。
第十五條 公司預算管理的內容包括:
(一)損益預算;(二)資本性收支預算;(三)現金流量預算。
第十六條 損益預算是反映預算期內利潤目標及其構成要素的財務安排,包括銷售收入預算、成本支出預算、投資收益預算、財務費用預算、營業外收支預算和所得稅預算。
第十七條 資本性收支預算的反映預算期內資本性來源及資本性支出的財務安排,主要包括資本性收入預算和資本性支出預算。
第十八條 現金流量預算反映預算期內現金流入、現金流出及其利用狀況的財務安排,包括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預算、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預算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預算。

第四章 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十九條 公司預算編制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
(二)公司經營發展戰略和目標;
(三)公司年度經營計劃;
(四)公司確定的年度預算編制原則和要求;
(五)以前年度公司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 公司預算的編製程序:
(一)公司董事會確定公司預算年度的經營目標;
(二)財務部根據公司預算年度的經營目標,於每年11月初制定印發公司預算編制綱要,確定公司下一年度預算編制的原則和要求;
(三)公司各預算責任部門按照統一格式,編制本部門歸口管理業務的下一年度預算建議,於每年11月20日前送財務部;
(四)財務部對各項預算責任部門提交的預算建議方案進行初審、匯總和平衡,並就平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充分協調,提出初步調整的建議,在此基礎上提出公司下一年度預算草案,於12月1日前報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審查。
第二十一條 公司預算的審批程序:
(一)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應於12月10日前召開預算管理委員會會議,審查公司下一年度預算草案。對未能通過預算管理委員會審查的項目,有關預算責任部門應進行調整;
(二)經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審查後的預算草案,應於12月15日前報董事會,董事會原則上在12月20日前審批預算;
(三)公司預算草案經董事會審批後,由財務部下達公司各預算責任部門執行;

第五章 預算的執行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 公司預算一經批准下達,即具有指令性,各預算責任部門必須認真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公司預算作為預算期內組織公司內部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籌融資活動的基本依據,各預算責任部門應會同財務部將年度預算分解為季度計劃或月度計劃,原則上在每季度初10日內或月度初5日內下達,以確保年度預算目標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 預算內資金的撥付
(一)預算內資金撥付的基本條件為:
1、預算責任部門下達的計劃或簽署的審查意見;
2、合同正本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准確填寫的《付款憑單》;
4、按照財務制度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憑證。
(二)預算內資金撥付的程序:由資金使用單位或預算責任部門填寫《付款憑單》,並附相關文件、合同或資料,送財務部審核,按公司授權審批許可權審批後,辦理撥付手續。
(三)預算內資金支出,由財務部根據資金的周轉情況和項目進度情況撥付。合同或法律文件規定支付時間的,按規定的時間支付。
(四)公司原則上不出借資金。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建立預算資金撥付台賬制度,各預算責任部門建立預算執行台賬,每季度末與財務部核對。
第二十六條 公司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季度分析報告制度。各預算責任部門應於每季度終了10日內將預算執行分析報告送財務部。財務部全面分析每季度預算執行情況,並提出對策和建議,提交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主任。由預算管理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預算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七條 年度終了,各預算責任部門應清理當年預算執行情況,並提出需結轉下年度安排的本年未執行完的項目及金額,送財務部初審、匯總後,由財務部編制當年的公司預算執行報告,報預算管理委員會、董事會審批。預算執行報告一經審批,對未提出在下年度繼續安排的未執行完預算項目予以注銷。

第六章 預算的調整
第二十八條 公司正式批准執行的預算,在預算期內一般不予調整。在預算執行中由於市場環境、經營條件、政策原因等客觀因素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預算編制基礎不成立,或者將導致執行結果產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調整預算。
第二十九條 預算調整的基本原則:
(一)目標一致原則,即預算調整事項不能偏離公司發展戰略和年度經營目標的要求;
(二)講求效益原則,即預算調整方案在經濟上應當能夠實現最優化;
(三)責任落實原則,即對常規事項產生的預算執行差異,應當責成預算執行單位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四)例外管理原則,即將預算調整的重點放在預算執行中出現的重要的、不正常的、不符合常規的關鍵差異方面。
(五)先有預算、後有支出。
(六)收支平衡原則。
(七)節約就是創收。
第三十條 預算調整的程序:
(一)預算執行過程中,各預算責任部門不得在總預算控制的前提下,在項目之間進行
調整;
(二)預算調整實行逐項審查、逐級審批制度;
(三)預算調整的申請部門(或單位)向財務部提出預算調整建議;
(四)財務部對申請調整項目進行初審、協調和平衡,提出預算調整方案,上報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審查後報董事會審批;
(五)預算調整方案經董事會批准後,由財務部下達給各預算部門。

第七章 損益預算管理
第三十一條 銷售收入預算由業務部負責。
第三十二條 成本費用支出預算分為行政經費預算、直接經營項目成本預算和其他成本支出預算。
(一)行政經費預算由管理部統一管理,其他部門配合。其中職工教育經費和人工成本由人事課負責。
(二)直接經營項目成本預算由生產部負責,財務部配合。
1、公司從事直接經營項目的成本單位的成本支出預算由生產部負責,財務部配合。
2、直接經營項目中的大修費用預算由生產部負責,財務部配合。生產部根據審批的預算金額,下達大修計劃。
(三)其它未列入機關經費和直接經營項目成本的成本費用預算,由財務部負責。
第三十三條 投資收益預算由財務部負責。
第三十四條 財務費用預算和所得稅預算由財務部負責。
第三十五條 項目經費預算由財務部負責。項目預算經預算管理委員會審查、董事會審批後,由管理部負責簽訂合同,財務部門按合同支付。
第三十六條 財務部負責根據上述具體預算項目編制損益預算表。

第八章 資本性收支預算管理
第三十七條 資本性收入預算是對預算期內可用於資本性投資活動的資金來源的財務安排,主要包括內部資金來源預算和融資預算。
(一)內部資金來源預算是對預算期內稅後利潤、折舊的財務安排,由財務部負責。
(二)融資預算是在預算期內需要新借入的長短期借款、經批准發行的債券等的財務安
排,由財務部負責。
第三十八條 資本性支出預算是對預算期內進行資本性投資活動預計產生的現金支付的財務安排,包括固定資產投資預算、權益性投資預算、前期費用預算、還本付息預算、其他資本性收支預算和總經理預備費預算。
(一)固定資產投資預算包括基本建設項目預算、小型基建項目預算、技術改造項目預算、生產類固定資產購置預算和管理類固定資產購置預算。
1、基本建設項目預算、小型基建項目預算由倉儲部和加工部負責;
2、公司直接經營項目技術改造預算、生產性固定資產購置預算由倉儲部和加工部負責;
3、管理類固定資產購置預算由管理部負責。
(二)前期費用預算是指對公司投資項目開展前期工作所需要的費用安排,由具體工作部門負責,財務部配合。
(三)借款和債券的還本付息預算由財務部負責。
(四)其他資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對處理重大事故、自然災害所需的恢復性投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給予的補助性資本投入,以及根據國家政策給予的援助性資本投入等。其他資本性支出預算按各預算項目的性質和投資對象由相應預算責任部門負責。
(六)總經理預備費預算是用於預算執行過程中突發的、不可預見的支出或總經理認為需要安排的支出的預算安排。
1、總經理預備費的年度預算由財務部根據資金周轉情況提出建議,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審查,董事會審批;
2、總經理預備費的使用由總經理批准;
3、總經理預備費的日常管理由財務部具體負責。
第三十九條 財務部負責按照本章的上述具體預算項目編制資本性收支預算表,並負責對資本性收支預算進行初步平衡。

第九章 現金流量預算管理
第四十三條 現金流量預算由財務部根據損溢預算和資本性收支預算的分析編制。
第四十四條 現金流量預算經審批後,由財務部按照審批的預算對公司現金流量實施統一調度;各預算責任部門配合財務部加強對現金流量的控制。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強化現金流量的預算管理,嚴格按照現金流量預算組織和監控預算資金的收付,按時組織預算資金的收入,嚴格控制預算資金的支出,保證公司有足夠的資金用於必需的支付。

第十章 預算的考核與監督
第四十六條 公司建立預算考核制度,公司預算考核的具體政策由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四十七條 公司預算考核採取年度考核方式,由財務部會同人事部門進行。
第四十八條 公司建立預算責任人制度,各預算責任人為各預算責任部門的負責人。
第四十九條 公司建立年度預算執行評價制度,根據年初預算與年終預算執行結果的差異水平對各預算責任部門的執行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各部門負責人年度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條 公司預算的編制、審批、執行、控制、調整和追加,必須認真實施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 預算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預算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各項預算管理規定;
(二)各項財務收支是否全部納入公司預算管理;
(三)預算資金是否按規定程序撥付和存放;
(四)預算資金是否切實按照預算規定使用;
(五)各預算責任部門的內部控制機制是否健全等。
第五十二條 公司建立預算內部稽核制度,財務部負責對各預算責任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稽核報告上報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並與以後年度預算資金安排掛鉤。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各預算責任部門可根據本辦法,會同財務部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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