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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行文簽字

發布時間: 2020-12-14 10:58:33

1. 請問在寫行政公文時,如果多機關聯合行文,發文機關標識應該怎麼寫

一般多機關聯合行文,都有一個主要發起或負責單位,發文機關標識一個單位佔用一行,主要發起單位在第一行,其他的按照蓋章的順序排列,在標識的右邊流出適當的位置寫上「文件」,上下居中。不知道是不是你想了解的。

2. 公文工作中向上級機關行文有怎樣的規則

向上級機關行為,除了要遵守公文管理的一般規定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注意文種要適用。通常,上行文的典型文種為「請示」「報告」「議案」,特定情況下,「意見」「通知」等文種也可以上行,但是「」「通報」「」「批復」等絕對不屬於上行文的文種,是不能應用的;

二是注意上行文要標注「簽發人」,在文末還要標明聯系人聯系方式

以上兩條都是《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在一般的日常工作,我們還需注意,上行文的發文字型大小。一般情況下,上行文不用「**單位發**號」的文號,而是用專門的文號,如請示類的用「**單位請**號」的文號。

3. 上行文的發文機關文件寫誰的

當然是寫某單位了。
發文機關是制發這份公文的機關,是某單位制發的,就寫某單位。
上級某局在這份文件中是主送機關。

4. 關於國家機關行文的文字使用規定.....

國家機關行政公文來的文字使用,目源前沒有法律規范,但有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如國務院頒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還有相應的國家標准,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
書寫行政公文、法律文書時應按規定格式書寫。格式上出現問題,有的時候是影響文件效力的,如印章加蓋位置錯誤等。當然,一般情況下,字體、字型大小使用錯誤之類的小錯誤,只要不是關鍵詞句,不會影響文件效力。

5. 機關公文的行文規則有哪些

這個是我家單位的公文處理辦法里邊的,供你參考一下哦^_^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四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單位。
第十六條
向上級單位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單位,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單位和同級單位,不抄送下級單位。
(二)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三)除上級單位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單位名義向上級單位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單位負責人名義向上級單位報送公文。
(四)受雙重領導的單位向一個上級單位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單位。
(五)下級單位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單位名義向上級單位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單位。
第十七條
向下級單位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主送受理單位,根據需要抄送相關單位。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單位的直接上級單位。
(二)公司辦公室、黨委辦公室根據公司、公司黨委授權,可以向下級單位行文,其他內設機構不得以部門名義向下級單位正式行文。
(三)公司本部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用公司便函和部門信函的形式(均加蓋部門印章),與公司下屬單位的部門進行工作聯系,處理一般事務。
(四)涉及多個部門業務范圍內的事務,應當經過協商並取得一致意見;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五)上級單位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單位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單位的另一個上級單位。
第十八條
同級企業黨政機構、企業黨政機構與其他同級組織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明確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應先簽署意見,然後協辦單位依次簽署意見。屬於黨委、行政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第十九條
公司本部內設機構,除公司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外,不得以部門名義對外正式行文,可以用公司便函或部門信函的形式商洽工作(均加蓋部門印章)。
第二十條
公司本部各部門向公司領導請示和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報告交辦事項辦理結果以及有關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時,應使用內部「簽報」。
(一)「簽報」應區分「請示」、「報告」和「意見」,一般一事一報,不得同時分送兩位以上公司領導閱批。
(二)「簽報」由主辦部門負責人簽字,如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
(三)「簽報」作為公司本部內部文件,由公司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統一管理、存檔。
第二十一條
凡是不行文可解決的問題,堅決不行文;凡是能統盤解決的,就不零星行文。凡能發文件的,不得發電報;必須發電報的,不再發文件。公司各部門之間,有事當面商洽解決,不相互行文,工作需要時可以抄送。領導同志在會議上的講話,一般不以正式文件印發,可以「情況通報」印發。

6. 什麼樣的公文行文需要簽名

上行的公文,要簽名的、

7. 機關公文的行文規則有哪些

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四章規定,機關公文的行文規則主要包括:

第十三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

第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依據部門職權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
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條 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與同級黨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

第十七條 屬於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應當由部門自行行文或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當明確主辦部門。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門行文,文中應當註明經政府同意。

第十八條 屬於主管部門職務范圍內的具體問題,應當直接報送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應當責令糾正或撤銷。

第二十條 向下級機關或者本系統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第二十一條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
「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二十二條 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

第二十三條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8. 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 這話什麼意思啊

所謂的「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指一把手,最大的領導。
本機關負責人一般指分管的領導,往往是二三把手或者是部門一把手。
一般的公文,如果只涉及常規的業務工作,由相關分管領導或部門領導簽發即可。
涉及重要工作的公文,或給上級的公文,一般領導顯然是不夠分量的,需要一把手簽發。
僅供參考。

9. 行政文件領導如何簽字

一般來說,需要簽發的,都有發文簽附在文件前面,可以在上面簽意見,當然也有在文件上直接批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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