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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經濟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14 10:49:35

㈠ 公安部關於經濟糾紛不予立案的要件

對於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公安部曾經發出《公安部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加以規范。其中要求,對於把經濟糾紛當成詐騙案件辦理的公安機關且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領導責任,並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一、必須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嚴格依法辦事。
在當前詐騙、投機倒把等經濟犯罪日趨嚴重的情況下,依法查處按管轄分工應由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這是各級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公安機關應當十分重視嚴厲打擊嚴重經濟犯罪的工作,採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處大案要案,以保證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順利進行。工作中,要注意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一時難以劃清的,要慎重從事,經過請示報告,研究清楚後再依法恰當處理,切不可輕易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動和難以挽回的後果在查處經濟犯罪案件的過程中,地區之間要相互配合,協商辦事,不允許搞地方保護主義,偏袒本地當事人或擅自凍結款項。
二、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
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和主管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三、遇有到公安機關投訴的經濟糾紛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主管機關去解決,或及時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四、禁止用非法手段提成牟利。
有關罰沒款提成問題,應嚴格依照財政

㈡ 有經濟糾紛公安局可不可以立案

經濟糾紛有兩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一是經濟侵權糾紛。合同糾紛當回事人一般協商答調解,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侵權的經濟糾紛,雖然也可以協商申請仲裁,調解等,但是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針對案件情節帶有犯罪嫌疑的,公安機關可以立案。

㈢ 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如何應對

——北京市中淇律師事務所 王 勇 律 師在社會各種經濟交往中,經常出現各種糾紛,如履行經濟合同中出現的違約糾紛、合夥經營中出現的合夥人之間的糾紛、借款人違約不還款糾紛、單位內部勞資雙方經濟糾紛等等糾紛。對於這些不同的經濟糾紛,當事人應該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這四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或幾種方法來解決,因為,這種糾紛就其本質來言,屬於民事糾紛,只能依據相關民事法律、法規來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也往往會出現另一方當事人假借公安機關的公權力,由公安機關插手到這場經濟糾紛里來,以追究相關受害人刑事責任為要挾,以達到向相關當事人最討債務等目的。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原因,有的部分公安機關是出於對案件性質的定性上存在法律認識上的錯誤觀點,誤把民事糾紛定性為刑事犯罪,從而,立案偵查,插手到經濟糾紛中來;有的公安機關明明知道糾紛的性質屬於民事糾紛,但是,出於其局部單位經濟利益的考慮,認為有「油水」可撈,或者,個別辦案民警違法收受對方 「好處」之後,濫用職權,非法插手到這場經濟糾紛中來。公安機關插手的方式往往是採取對這場糾紛的性質定性為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詐騙罪、 職務侵佔罪等罪名,對糾紛的一方當事人(以下簡稱受害人)一般採取首先由另一方當事人帶領下,找到受害人處,採取強行將受害人帶走,關押到附近的某賓館或其他場所,然後,威脅該當事人或其家屬拿錢贖人,否則,就要真的把當事人帶回去,追究刑事責任等等。也有的是在網上現發布通緝令,然後,在來到受害人所在地公安機關要求協助抓捕,抓到後採取刑事拘留,辦理的手續全部「合法」,程序也很 「完善」,完全是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所需法定程序辦理的。往往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及其家屬非常害怕,就會全部或者部分的支付所欠債務或者對方主張的錢款,才能獲得自由。如不能全部一次付清,則採取對受害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方式的方法,讓受害人出來繼續籌錢還賬,出來時,有的還要受害人寫下書面保證。一旦受害人違約,則又立即取消取保候審,將受害人再次收監,關押到看守所里來,從而逼迫受害人還錢。就這樣,對餘下的錢款,對方當事人會繼續採取同樣的手段,用公安機關威脅,繼續糾纏,直到全部結清為止。 有好多案例中,還另外向受害人多要出來相當可觀的一筆數目,作為所謂的「辦案費」。對於立案偵查的 這些款項,本身就存在著法律上的糾紛,有的確實屬於是欠款不還,而有的確是對方違約後,還要藉助公安機關的公權力,硬訛詐自己。因此,受害人對此相當不滿,公安機關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在人民群眾中也受到很大的損害。好多受害人不懂得法律,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往往也是這種現象屢屢發生的原因。那麼,作為受害人的你該如何來保護自己的權力呢?本律師根據自己多年來辦理此類案件所積累的成功經驗,為受害人提示幾種應對辦法及法律救濟途徑:首先,要明白自己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屬於民事糾紛,公安機關無權插手經濟糾紛,公安部一直以來一再重申,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公安機關插手你們糾紛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法律是會保護你的合法權益的,從心理上,不要害怕,要有信心。其次,不要才採取過激的行為,以免刺激非法辦案的民警。因為涉案民警非法辦案,一般來言,都知道其行為的違法性,尤其是異地辦案,他們本身就怕「 出事兒」,如果受害人過於激動,會使本來「心虛」的他們,感到了威脅,會採取假戲真做,真的把被害人帶回去羈押,將錯就錯、錯案錯辦,那麼,即使經過你的努力斗爭,最終無罪獲釋,你也會因此遭受到更大的損失。要知道「來者不善、善者不來」,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穩住自己的情緒,不要害怕,要運用智慧與其 「斡旋」,先擺脫危險,獲得自由,再採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第三、擺脫危險在現場採取的具體應對措施,可以根據現場的情況隨機應變,比如:公安機關一般會首先以詢問或訊問的方式給受害人做筆錄,那麼,你陳述時,一定要將你們的糾紛如實地向公安機關陳述,讓其記入筆錄,因為,這份筆錄對你案件的定性非常重要,對於以後可能出現的民事訴訟,也是關鍵的證據。即使,問詢中,公安人員可能採取誘供的方式誘導或威脅你,也不要害怕,也要如實陳述事實,不要害怕、不要上當,一定要把事實陳述出來,讓他們記入筆錄。在筆錄上簽字前,你一定要仔細看一遍筆錄,看清記錄的內容是否與你說的相符,如相符,再簽字;如果不符,你有權利要求公安人員重新給你改正記錄,正確後,再簽字。千萬不可不看筆錄,拿過來就簽,這樣做有可能會使你陷入對方的一個圈套中,即便無法追究你的刑事責任,對方當事人可能會拿著這怎筆錄作為證據到法院去起訴你,給你打民事官司,這份與事實不符的證據很可能就會使本來有理的你,打輸了官司。公安人員問詢完後,一般會要你給對方當事人協商,你不要輕易與其達成什麼書面的協議,可以口頭承諾支付其部分款項,分期付清,當公安人員強迫你馬上就付款時,你可以先答應,討價還價一番,然後讓家屬送錢,先獲得自由。 獲得自由後,如有可能,要在當天就取得客房登記、住宿發票等相關的證據 ,以備以後採取法律措施時作為證據使用。 第四、脫身後的法律救濟措施。在你獲得自由脫身後,你首先要做的是,到律師事務所找有經驗的律師去咨詢,把你的相關情況陳述給律師,委託律師,讓律師來給你提供法律服務。有的受害人自身的心理非常復雜,會認為支付律師費花錢了,好像是「吃了虧」,便採取走一步、問一步的方法,自己操作,不懂的地方再去再咨詢律師,本律師建議你且莫採取這種方法,要知道「術業有專攻」,更何況你的這種權利是涉及比較復雜的法律關系,你即使聽明白了律師給你說的,但是操作起來,遇到的情況會是千變萬化的,你作為非專業人士,是根本無法應對的。甚至有時,會適得其反,違法辦案的民警會因你沒有準也專業的律師的介入而變得對你變本加厲起來,甚至,採取快速反應,對你採取羈押措施。而如果你找到比較富有經驗的律師,代理你去與公安機關討「說法」,好多情況下,情形就會大不相同了,有好多情況是律師一接觸後,提出非常專業的法律關觀點,指出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違法性,交涉效果往往馬上就變的好起來,很可能就從根本上解除了你的這些麻煩。那麼,有經驗的律師會採取什麼樣的方式解決這個問題呢?在你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後,律師開始為你代理,你的律師會首先會根據你提供的具體情況和相關的證據,分析你們糾紛的法律性質,分析公安機關非法插手經濟糾紛的違法性質,在從法律規定上確定了公安機關插手的行為確實屬於違法行為後,律師會制定相應的法律措施來與公安機關交涉,具體交涉方法,根據違法行為性質的不同而不同:對於採取非法拘禁行為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已經達到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犯罪條件的,你的律師會及時代理你去本地或者你被採取非法拘禁措施的所在地人民檢察院去報案,人民檢察院依法立案後,你的律師將會代理你參加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和國家賠償程序,維護您的合法權益,為你討回公道。對於情節輕微,尚不足以構成非法拘禁犯罪行為的,或者公安完全是按照刑事偵查法定程序辦理的, 你的律師會首先向該公安機關發出律師函,並將相應的你的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公函送達給公安機關,正式從法律上與公安機關交涉,從法律上論辯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具體行為的違法性,要求其改正違法行為。這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過程,涉及的專業性比較強,過程中出現的其他復雜情況也會比較多,這就要求律師具有比較扎實的法律知識及處理該類案件的豐富經驗,才能達到比較理想的效果。在與公安機關交涉過程中,經驗豐富的律師還會在與公安機關交涉的同時,還會採用綜合的方法,動用各種法律的手段,利用各種有利的法制環境,來維護你的合法權利。因此,能否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利得的目的,就在於你是否會科學的運用法律武器,這需要的更多的是您的法律意識,只要您有法律意識,委託有比較經驗的律師,你的權益必將會得到切實的維護的。最後,我要再次強調的是,這一類的案子,屬於專業性很強的案件,有句老話,叫「來者不善、善者不來」,個別公安機關既然敢非法插手經濟糾紛,來之前也是有所准備的,他們也會考慮到對你採取措施後,你會做出什麼反應 ,事前他們也是會制定相應對策的,即便他們的行為看起來一點合法依據都沒有,他們也不會因為你自己提出的抗辯理由就 輕易善罷甘休,這就需要經驗豐富的律師來為您維權了,確實不是作為公民的你個人可以解決的問題了。有些當事人,往往認為自己比較聰明,多家咨詢律師,每個律師那裡學一點「本事」,然後,總結一下,自己就認為可以不用委託律師, 親自出馬,去找公安機關「理論一番」,或者去上訪,認為鬧騰一下就可以逼迫公安放棄違法辦案,這種做法其實是非常錯誤的,也是非常危險的,要知道,本來這就是一個比較專業的法律問題,公安機關怎麼都比你專業,你雖然在律師那裡學了一些「本領」,但是,真到了給公安機關交涉時,對千變萬化的情況,你根本沒有應對的策略,甚至會刺激到非法辦案的民警,採取走 「合法程序」手段,真的按照偵查程序對你偵查,然後,將你移送檢察機關,最後,起訴法院,判刑了事。本來在實踐中,出現錯案的情況也是時有發生的、難以避免的,更何況有些人如果處心積慮的要追究你呢?結果,律師費你是省下了,卻因自己的「聰明」而惹下了更大的麻煩。 另外,我再說一下你從律師那裡學來的「本領」問題。從給你提供咨詢的律師角度來言,他所能給你提供的咨詢意見,只能停留在咨詢的層面上,而不會給你整個過程都提供完整的對策咨詢法律意見,這很好理解,因為首先,律師提供咨詢意見,只是根據你提供的情況來進行分析,你提供的情況是單方面的,公安機關到底掌握了什麼?你不專業,也說不太清楚,要想全面,還要等到律師真正接觸公安機關後才能做到。其次,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是有償服務,他提供什麼服務,你就應當付出相應的對價(法律援助案件例外,援助案件屬於每個律師都負有的法定義務,是無償的法律服務)。當事人「貨比三家」的多家咨詢,律師雖然也會給你解答,但還只是停留在咨詢層面的解答,能根本解決你問題的關鍵點,律師是不會告訴你的。(這也恰恰是律師辦案的關鍵點,這樣,你就好理解了吧?) 對千變萬化的情況方面,律師是專業的人士,非常富有經驗,這是你個人親自操作所無法比擬的。切忌不要貪小便宜吃大虧、聰明反被聰明誤。法制社會良好法制環境的維護和實現,在於全社會共同的努力,這當中也有你的不懈努力。因為我們都相信,在社會各界的努力下,法制社會的春天一定會到來的,法律會最終維護你的合法權益的。最後我送給大家一句話,正像我們經常聽的那句「有困難找警察」一樣,我要給大家說的是「要維權找律師」。全國律師同行們都願為維護法制建設、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您的合法權益而不懈努力奮斗!

㈣ 公安機關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這一條規定是否真的

公安機關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是真實有效的規定。

根據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

最近發現一些基層公安機關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案件為名,直接插手干預一些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有的甚至強行收審、扣押一方當事人做人質,替另一方逼索款物。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須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嚴格依法辦事。在當前詐騙、投機倒把等經濟犯罪日趨嚴重的情況下,依法查處按管轄分工應由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這是各級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

二、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

三、遇有到公安機關投訴的經濟糾紛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主管機關去解決,或及時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4)公安機關經濟糾紛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其他規定

一、各地公安機關承辦經濟犯罪案件,必須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要正確區分詐騙、投機倒把、走私等經濟犯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准確定性。凡屬債務、合同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絕對不得介入。

二、嚴禁濫用收容審查手段。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對於不符合國務院和公安部規定的收審條件的人,不得使用收審手段。對來華的外國人中犯詐騙罪或有重大經濟犯罪嫌疑者,應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得採用收容審查手段。

三、堅決杜絕強行抓捕收審經濟糾紛當事人作「人質」,逼債索要款物,徹底糾正「以收代偵」、「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

㈤ 警察不得介入經濟糾紛有什麼相關法律條文

沒有相關法律條文,但是有出具通知。

公安部早就出台過《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及《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等三項通知,三令五申強調嚴禁插手經濟糾紛,糾正辦理經濟案件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

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能幹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問題。

(5)公安機關經濟糾紛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不是簡單的不正之風問題,而是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它嚴重損害了人民警察以及政府的形象和聲譽,漠視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必須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繩之以法。

要杜絕這種現象,一方面,公安機關應強化法律素質和業務本領,提高辨別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辦案能力;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也應將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問題納入法律監督范圍。

雙管齊下,才能堵住公安機關非法插手經濟糾紛的漏洞,才能有效防範和避免警察權的濫用,保障市場交易的穩定、持續和安全,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法治秩序。

㈥ 經濟糾紛公安局哪個部門管

經濟糾紛,主要是經濟人之間發生的糾紛,一般涉及到財產利益不歸公安局管。應直接向法院上訴。

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辦理范圍內容如下:

第九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證據,並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一條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並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辦理的上級公安機關,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二條鐵路公安機關管轄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行政案件。

交通公安機關管轄港航管理機構管理的輪船上、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和港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機關管轄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域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和民航飛機上發生的行政案件。

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管轄林區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海關緝私機構管轄阻礙海關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轄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另行規定。

(6)公安機關經濟糾紛擴展閱讀:

經濟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是仲裁法部分內容:

第一章 總則第1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2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3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4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5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㈦ 公安機關處理經濟案件,多少錢達到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以下經濟犯罪案件將立案。

一、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

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損失達30萬元以上將被立案追訴

五、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六、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七、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八、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九、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7)公安機關經濟糾紛擴展閱讀:

經濟犯罪案件辦案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案件時,報案人首先應當向經偵部門的接警民警說明來意,填寫報案材料,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說明相關的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2)接受案件後,接警民警會製作《受案登記表》,並製作《受案回執》交報案人。

(3)接受刑事案件之後,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遇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延長30到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對於延長審查期限的,辦案單位應向報案人作好解釋工作。

(二)立案

(1)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1、認為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2)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三)偵查

(1)已經批准立案的,立案單位應及時展開偵查工作。

(2)公民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人民檢察院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或各級人大反映、投訴。

(四)破案

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宣布破案:

(一)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五)偵查終結

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製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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