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規則
❶ 聽證筆錄排除規則 是什麼意思
這是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特有原則,也叫案卷排他制度。意思是只能根據聽證筆錄做出行政許可。
❷ 請運用實踐和認識的有關知識,說明我國實行立法聽證制度的必要性
立法聽證制度是指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為了收集、獲取與立法有關的資料、信息,邀請有關政府部門、專家學者、當事人及與法律法規有利害關系的公民等到會陳述意見,為立法機關審議法律法規提供依據與參考的一種制度。
聽證制度的法律依據,可溯自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中有關公民的"法律保護權"的觀念和制度。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具體理解"正當法律程序"中,聽證制度被解釋為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正當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或一個環節。正當法律程序的聽證,原只適用於司法審判,意為在案件審判的過程中必須經過聽證,這種聽證制度被稱為"司法聽證"。後來,這種制度從英國傳到美國,美國又把它移植到立法和行政中,作為增加立法和行政民主化以及有關當局獲取信息的主要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立法聽證制度又傳到日本和拉丁美洲一些受到美國影響較大的國家。西方一些國家採取立法聽證制度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在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移民、交通安全、知識產權、犯罪及其防範等領域,越來越呈現出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作為立法者的國會議員沒有受過專門訓練,很難對其中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因此,在立法之前請有關的專家參加聽證,陳述他們對某項議案的觀點,為立法者提供有科學根據的咨詢意見,成為立法聽證會的一個主要內容。二是隨著社會關系的復雜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團。比如,企業中的企業家和工會;破產案件中的企業、銀行、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中的消費者等等。這些利益群體有著自己特殊的利益。在制定有關法律的過程中,有關群體之間的利益往往是對立的。因此,在立法聽證會上聽取這些不同利益集團的意見,也是它的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
我國法律第一次規定聽證制度是1996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處罰法》。之後,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也規定了有關聽證的內容,確立了聽證制度。行政處罰法和價格法關於聽證規定的實施,對促進行政行為的公開性、民主性,減少行政偏差,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總結行政聽證的實踐經驗,《立法法》又把聽證制度引入立法程序。目前,全國已有19個省市人大常委會舉行了立法聽證會,17個省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立法聽證規則,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聽證制度。實踐證明,立法聽證制度是推進立法民主化、科學化的有效途徑,應當積極規范和完善這項制度,使之上升為立法工作制度,從而推動立法聽證制度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二
立法聽證不同於立法論證。立法論證是就法案中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從科學性、可行性角度進行研究,提出論證意見。立法論證制度主要用於解決立法的科學性問題,而立法聽證制度則主要用於解決立法的民主性問題。立法聽證的基本特徵:一是透明度高。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內容一般事先向社會公布,允許公民報名參加,允許公民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報道。二是具有一定的選擇性。立法法規定聽證會是聽取意見"可以"採取的一種形式,既不是必須採取的形式,也不是惟一可以採取的形式。也就是說,在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可以舉行立法聽證,也可以不舉行立法聽證,主要根據法案的內容決定。三是公正、客觀。聽證參加人都是各種不同意見的代表,他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如實發表意見,不受他人影響,前提是對法律負責。這樣通過聽證會所反映的情況和意見比較客觀、公正。四是程序性強。立法聽證的程序性不同於一般的工作程序,具有一定的法定性。聽證前一般都要制定聽證規則,規定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的組成及權利,並對聽證內容、方式、聽證報告書等作出規定,以保證聽證依法有序地進行。
建立立法聽證制度,推進立法民主化,其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能充分反映民情。實行立法聽證制度,社會公眾可以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立法涉及的有關問題,直接陳述意見,反映情況和問題,從而使立法機關可以直接地、更廣泛和深入地了解實際情況和立法所要解決的問題,尤其是群眾迫切要求解決的困難和問題。第二能充分反映民意。我國社會主義立法就是要保護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因此立法必須充分反映民意,保障公眾對立法陳述意見的權利。這樣的立法,既可以兼顧民主,提高立法的工作效率,又可以防止立法的偏頗缺失,從而保證法律法規的合理可行。第三能廣聚民智。實行立法聽證制度,可以聽到各個方面的意見,尤其是法規內容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和有關行業的意見。這樣有利於立法機關廣泛集中民智,把各種好的意見、建議吸收到法規中來,轉化為立法成果。
三
如何規范立法聽證制度,《立法法》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要求人們應當共同遵守的規則和明確可操作的程序,卻規定得比較籠統。結合一些省市人大常委會開展聽證工作的初步實踐,筆者認為,立法聽證制度還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關於立法聽證的主體。根據立法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舉行立法聽證的主體應當是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但這個規定,在運作上還有需要進一步探討和明確的問題。一般說來,立法聽證會是根據審議法規案的需要而舉行的,因此,聽證的主體宜與審議法規案的主體相一致。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根據需要組織聽證會;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時,也可以根據需要組織聽證會。
(二)關於立法聽證的客體。立法聽證的客體,必須是已列入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草案。因為,立法聽證的主體是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因而也只有正式列入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法規草案才可以作為立法聽證的客體。
(三)關於立法聽證的方式。這是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目前的做法是舉行立法聽證會。一些省市人大常委會在舉行立法聽證會時,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制定聽證規則。對舉行立法聽證會參加的人數、發言順序、發言內容、發言時間、主持人、記錄人和會場紀律等作出規定。如果聽證規則制度化了,就不必每次聽證都考慮規則問題。二是確定聽證的法規草案和聽證議題。聽證的法規草案一般選擇的是立法涉及面廣、事關人民群眾利益、為市民普遍關心和內容具有一定可辯性的法規草案進行聽證。聽證議題由聽證主體提出,須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三是發出通知。通知的方式,往往是刊登在報刊上,允許公民報名參加。另外,聽證會參加人還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的形式遴選。即在聽證會前召開若干次座談會,從參加者中遴選有利害關系的人或者人數相當的不同觀點的人,作為聽證會的參加人。四是嚴密組織聽證會。聽證會的程序安排大致是:①由書記員宣讀會場守則或聽證規則;②主持人介紹條例草案的基本內容、會議程序、聽證人,宣布發言順序;③人大常委會領導致辭;④聽證參加人發言;⑤主持人進行小結,宣布聽證會結束。在這些過程中,除聽證參加人發言外,其餘程序都進行得非常簡短,聽證會的時間絕大部分留給聽證會參加人發言。在聽證過程中,一般宜逐個問題進行聽證,不宜交叉;聽證會參加人的發言,要做准確而完整的記錄;主持人只負責聽取意見,一般不直接參加討論和辯論;討論、辯論只在聽證會參加者之間進行;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
(四)關於立法聽證意見建議的歸納與匯總。認真整理和吸收立法聽證會意見、建議,是立法聽證的根本目的和最終歸宿。聽證會結束後,應當將聽證記錄整理成聽證報告書,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作為審議法規草案的參考依據。聽證報告書應當全面、准確地反映聽證會參加人發言的基本觀點、爭論的主要問題。在採納吸收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過程中,一些省市人大常委會的具體做法是,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舉行立法聽證會時,除將聽證意見、建議歸納整理成報告書外,還提出採納的初步意見,提交法制委員會,由法制委員會提交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由法制委員會召開的立法聽證會,則由法制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提交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對聽證會參加人提出意見的處理辦法是:對理由充足,比較成熟的意見,予以採納;對原則性的意見,吸收其合理的部分和精神;對未作吸收的意見,須向提出人作出解釋和說明,徵得他們的理解和同意。另外,不是每一個法案都舉行立法聽證會,只有在法案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和必須要舉行聽證時,才舉行聽證會。
❸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的申請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營業、責令停止廣告業務等;
(二)吊銷、收繳或者扣繳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經營許可證、撤銷商標注冊、撤銷特殊標志登記等;
(三)對公民處以三千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
(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達到第(三)項所列數額的行政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罰沒數額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向當事人告知聽證權利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
採取口頭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告知情況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採取書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也可以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還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採用上述方法無法送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可以在聽證告知書的送達回證上簽署意見,也可以自接到告知聽證的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當事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情況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自當事人簽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掛號寄出聽證告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當事人不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郵寄送達,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間沒有收到的,應當自實際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 聽證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指定。聽證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擔任,二人以上共同主持聽證的,應當由其中一人為首席聽證主持人。
案件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 聽證主持人、記錄員、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迴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聽證的。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記錄員、翻譯人員有本規則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
當事人申請記錄員、翻譯人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決定是否迴避;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及時報告本機關負責人,由本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行使下列職責: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審查聽證參加人的資格;
(三)主持聽證,並就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等相關內容進行詢問;
(四)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進行警告或者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止,宣布結束聽證;
(六)本規則賦予的其他職責。 委託他人代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及許可權。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的,必須有委託人的明確授權。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聽證不公開舉行。
公開舉行聽證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案由以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❹ 證監會退市聽證後多久出處罰決定
《聽證規則》共27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規則適用范圍。證監會會機關和派出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組織的聽證,適用本規則;作出市場禁入決定和重大監管措施前組織的聽證,參照本規則規定執行。
二是聽證處罰范圍。重新制定的《聽證規則》擴大了聽證范圍:(1)新增5類可以要求聽證的行政處罰,即:責令停止基金業務、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沒收業務收入(一定金額以上)、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期貨從業資格;(2)將經濟制裁類行政處罰可以要求聽證的金額條件,由現行的「單項分別判定」調整為「合並判定」,即將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業務收入由目前的單獨超過特定金額方有聽證權利(個人5萬元、單位30萬元),調整為合計超過特定金額即享有聽證權利;(3)新增聽證范圍例外條款。即在法定聽證情形外,新增一條例外規定,即同一案件中,若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相對人要求聽證的,其他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可提出一並參加聽證申請。
三是行政相對人權利。重新制定的《聽證規則》更加強調保護行政相對人權利,表現在:(1)以獨立條文列舉行政相對人權利,新增賦予行政相對人申請查閱證據的權利,這在證券期貨執法史上尚屬首次。(2)《聽證通知書》除了按《行政處罰法》規定告知行政相對人聽證時間、地點事項外,新增告知「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聽證程序」、「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名單」等事項,保障行政相對人更充分有效行使申辯權。
四是新增規定部分制度。重新制定的《聽證規則》新增規定延期聽證、中止聽證、終止聽證制度,即: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延期聽證、聽證開始前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延期聽證;聽證現場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中止聽證;聽證現場當事人撤回申請、不出席、中途違規退場或被責令退場的,可終止聽證。
此外,重新制定的《聽證規則》還對公開聽證、當事人義務、當事人聽證前提交申辯材料、證監會職責、期間定義等事項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