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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稅務機關

發布時間: 2020-12-14 03:20:06

㈠ 被稅務機關控告偷稅漏稅該如何處理

你好,就我所知復道的簡制單回答一下你的問題,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1、從稅收征管法來看,納稅時稅務人員沒有義務核實你納稅的准確性,只是要是納稅人要如實納稅,如納稅人對稅法知識有疑問,稅務人員有義務予以解答,並給納稅人查詢相關的法律法規
2、稅務局一般稽查和征管是兩個不同的部門,對稽查對象一般沒有規定多長時間必須要稽查一次。只是側重稽查重點企業或是納稅異常的企業。
綜上以上兩條,就你所述稅務機關應該沒有過失。你們應該盡快補交罰款和滯納金,爭取從寬處理。

㈡ 稅務機關查封企業賬號需告知嗎

第三十五條稽查局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時,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告知其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內容、理由及依據,並依法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採取凍結納稅人在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措施時,應當向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送達《凍結存款通知書》,凍結其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會先給納稅人送達《稅收促使措施決定書》或者《強制執行決定書》,同時送開戶銀行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通知書》或《扣繳稅款通知書》

詳情參考神州財稅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通知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term=%B6%B3%BD%E1%B4%E6%BF%EE

㈢ 稅務機關採取公告送達必須有什麼情形

稅務處理文書的送達方式
一、在下列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版可以公告送達:權
1、直接送達;
2、留置送達;
3、委託送達;
4、郵寄送達;
二、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稅務機關以張貼公告、登報或者廣播等方式,將需要送達的稅務處理文書的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送達方法。
採取公告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㈣ 被稅務機關控告偷稅漏稅該如何處理

你好,就我所知道的簡單回答一下你的問題,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1、從稅收征管法來看,內納稅時稅務人員容沒有義務核實你納稅的准確性,只是要是納稅人要如實納稅,如納稅人對稅法知識有疑問,稅務人員有義務予以解答,並給納稅人查詢相關的法律法規。
2、稅務局一般稽查和征管是兩個不同的部門,對稽查對象一般沒有規定多長時間必須要稽查一次。
只是側重稽查重點企業或是納稅異常的企業。
綜上以上兩條,就你所述稅務機關應該沒有過失。
你們應該盡快補交罰款和滯納金,爭取從寬處理。

㈤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專過處分;情節較重的屬,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

(二)違反規定發放、收繳稅控專用設備的;

(三)違反規定開具完稅憑證、罰沒憑證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為納稅人辦理減稅、免稅、退稅手續的。

㈥ 求高手告知稅務機關如何進行大數據分析的啊

FineBI大數據分析工具可以通過對經濟和稅收綜合數據進行科學分析(稅收專宏觀分析、稅收收入分屬析、稅收征管分析、出口退稅分析、專用發票分析、納稅人分析、納稅人審計分析),研究經濟與稅收增長的彈性、發展的均衡性等數量關系,揭示稅收收入和稅收負擔等重大指標的長期增長趨勢、波動規律、發展速度、地區分布、行業分布、所有制分布和月度時序特徵;運用對比分析方法揭示事物之間的關系、強度及均衡性;對稅收收入、出口及出口退稅等重大稅收指標進行精確監控和科學預測;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納稅情況對其申報的真實性進行量化評測和科學分類

㈦ 根據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應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對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稅務機關( )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版正,可以處2000 元以下權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㈧ 稅務機關採取公告送達必須有什麼情形

稅務處理文書的送達方式
一、在下列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以公告送達:
1、直接送達;2、留置送達;3、委託送達;4、郵寄送達;
二、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稅務機關以張貼公告、登報或者廣播等方式,將需要送達的稅務處理文書的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送達方法。
採取公告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㈨ 欠稅公告由稅務機關哪個部門管

《欠稅公告辦法來》是國務院自頒布的條例。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9號 《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已經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哪稅務局內部一般由「稅收征管與科技發展(科、股)」負責。

㈩ 告國家稅務總局,在哪個法院起訴

管轄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6)京01行初101號

原告熊俊,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戶籍所在地重慶市萬州區。

委託代理人馮力,湖北旗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家稅務總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

法定代表人王軍,局長。

委託代理人張學瑞,男,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巡視員。

委託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熊俊認為被告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國稅總局)不履行法定職責以及不服被告國稅總局作出的稅復駁字[2015]12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以下簡稱被訴復議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立案後,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國稅總局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5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熊俊及其委託代理人馮力,被告國稅總局的委託代理人張學瑞、王家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5年6月29日,原告向國稅總局郵寄了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要求國稅總局對北京廣發偉業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發偉業公司)及股東仲冬華的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逃稅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懲治,並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後原告認為國稅總局未對其提交的申請作出處理,向被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國稅總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國稅總局繼續履行法定職責並將案件進展情況書面告知原告。被告經審查認為,根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國稅總局接到原告舉報件後將其作為一般案件轉下級稅務機關稽查局查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國稅總局將原告的舉報件進行登記、轉辦即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故於2015年12月1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被訴復議決定,駁回了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

原告熊俊訴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國稅總局作為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該法第六十條至第八十條規定,稅務主管部門有權對偷稅等稅務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因此,國稅總局具有法定稅務違法查處職責。原告作為廣發偉業公司股東,向國稅總局提出申請,要求對廣發偉業公司及股東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國稅總局收到該申請後,未依照法定程序,未依照《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出具書面回執以及答復,亦未在《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職責,應認定該行為違法。原告針對國稅總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向被告申請行政復議。被告作出被訴復議決定雖然援引了法律規定,但沒有指出具體適用該條款哪一項的規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且被告沒有提交其何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是否作出受理通知以及是否向原告送達、是否想被申請人送達行政復議申請書以及送達時間、被申請人是否提交書面答復以及證據、作出復議決定前負責人或集體討論決定等證據材料,屬於未就其復議程序是否合法提交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綜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訴復議決定;確認被告未履行法定職責行為違法,責令被告繼續履行法定職責,並將案件進展情況書面告知原告;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1.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2.EMS郵單及詳情單,上述證據證明原告向國稅總局提出履責申請,該局於2015年6月30日簽收;3.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明原告針對國稅總局不履行法定職責向被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4.被訴復議決定。

被告辯稱:一、被告作出被訴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並無不當。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被告收到舉報件後,已經履行了對舉報件進行登記、轉辦的全部處理職責,不存在行政不作為。根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對實名檢舉案件,舉報中心收到承辦部門回復的查辦結果以後,可以應檢舉人的要求將與檢舉線索有關的查辦結果簡要告知檢舉人;檢舉案件查結以前,不得向檢舉人透露案件查處情況」的規定,被告沒有書面告知「舉報案件進展情況及或查辦結果」的法定職責,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舉報中心在符合法定條件時才有告知舉報案件查辦結果的義務。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涉案的舉報案件仍在檢查過程中,尚未查結,故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舉報中心亦不存在告知原告的法定義務。綜上所述,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法定舉證期限內,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1.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及郵單,證明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請材料;2.關於交辦舉報北京廣發偉業電氣有限公司檢舉事項的函(國稅舉交[2015]0673號,以下簡稱673號函),證明被告已經原告的舉報件依法轉辦,已經履行法定職責;3.國稅總局稽查局提供關於政策法規司熊俊復議一案的材料,證明被告在復議期間查明案件事實;4.EMS郵單,證明被告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並送達被訴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同意原告主張的該證據的證明作用,認為證據4是本案被訴行為,不是證據。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1、4沒有異議,認為證據2屬於被告內部資料,與本案無關,對證據3無舉報中心公章,簽名人的身份不明,所附匯報材料亦無公章,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4系本案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不作為證據使用;原告提交的其他證據以及被告提交的證據與本案被訴行為合法性審查有關,且符合證據合法性、真實性要求,能夠證明本案相關事實,本院予以採信。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29日,原告向國稅總局郵寄了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要求國稅總局對廣發偉業公司及股東仲冬華的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逃稅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懲治,並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同年6月30日,國稅總局收到上述申請。同年9月8日,國稅總局稽查局作出673號函,將該舉報事項轉至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調查處理。

原告認為國稅總局收到其申請後,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對其提交的申請作出處理。故於2015年10月14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國稅總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國稅總局繼續履行法定職責並將案件進展情況書面告知原告。被告受理後,負責復議工作的法制部門要求對原告舉報申請進行處理的承辦機構國稅總局稽查局作出答復。國稅總局稽查局於2015年11月16日提交了答復意見以及673號函、《關於北京廣發偉業電氣有限公司一案的情況匯報》。被告經審查於2015年12月14日作出被訴復議決定,駁回了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稅務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第四條以及第十一條規定市(地)及市(地)以上稅務機關稽查局設立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並對舉報中心的主要職責以及舉報中心收到檢舉事項應分類處理作出規定。從上述規定看,稅務機關稽查局設立的舉報中心對於檢舉事項作為一般案件的,可以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准,由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直接查處或者轉下級稅務機關稽查局查處。本案中,被告所屬稽查局設立的舉報中心在收到原告的檢舉申請後,對舉報事項進行登記,經審查認為該檢舉事項屬於提供了一定線索,有可能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情形,作為一般案件將該事項轉由北京市國稅局稽查局進行查處,符合上述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原告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條關於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規定,以及該法第六十條至第六十八條關於稅務機關針對稅收違法行為處理的相關規定,主張被告對其舉報事項具有查處職責,依據不足。關於原告提出被告既未出具書面回執,亦未作出書面答復的問題,因《稅務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舉報中心受理實名檢舉,應當應檢舉人的要求出具書面回執。本案原告在向被告實名舉報時僅要求被告書面答復,並未要求出具書面回執。上述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告知檢舉人查辦結果的前提是承辦部門回復查辦結果。而本案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檢舉事項已經處理完畢。且相關規定並未要求被告將檢舉事項轉辦後應當通知舉報人,故原告關於被告未履行查處職責的訴訟理由,本院不予採納。原告關於被告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要求確認被告未履行法定職責行為違法,責令被告繼續履行法定職責,並將案件進展情況書面告知其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本案涉及的復議行為屬於同級復議。雖然原承辦部門在向本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提交的《國稅總局稽查局提供關於政策法規司熊俊復議一案的材料》沒有加蓋印章,但考慮上述轉文屬於行政機關內部部門之間的轉文,同時結合該函件的內容,可以視為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復議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上述函件亦列明了附件的內容,該附件亦可作為原承辦部門提交的證據材料。在案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國稅總局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要求對原告檢舉事項的承辦單位提交意見及證據。原承辦單位亦向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提交了書面意見以及相關材料。被告國稅總局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復議決定。復議程序符合行政復議法的上述規定。綜上,本院對被訴復議決定程序的合法性予以確認。原告要求撤銷被訴復議決定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熊俊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熊俊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未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何君慧

代理審判員楊曉瓊

代理審判員馬曉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蘇蒙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依據:

《稅務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第四條:市(地)及市(地)以上稅務機關稽查局設立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其工作人員由所在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配備;沒有設立舉報中心的縣(區)稅務機關稽查局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工作,並可掛舉報中心牌子。舉報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處理、管理檢舉材料;

(二)轉辦、交辦、督辦、催辦檢舉案件;

(三)跟蹤、了解、掌握檢舉案件的查辦情況;

(四)上報、通報舉報中心工作開展情況及檢舉事項的查辦情況;

(五)統計、分析檢舉管理工作的數據情況;

(六)指導、監督、檢查下級稅務機關舉報中心的工作;

(七)負責本級檢舉獎金的發放和對檢舉人的答復工作。

《稅務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舉報中心將檢舉事項登記以後,應當按照以下方式分類處理:

(一)檢舉內容詳細、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圍廣的,作為重大檢舉案件,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或者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由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直接查處或者轉下級稅務機關稽查局查處並督辦,必要時可以向上級稅務機關稽查局申請督辦。

上級稅務機關批示督辦並指定查辦單位的案件,原則上不得再下轉處理。

(二)檢舉內容提供了一定線索,有可能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作為一般案件,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准,由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直接查處或者轉下級稅務機關稽查局查處。

(三)檢舉事項不完整或者內容不清、線索不明的,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准,可以暫存待查,待檢舉人將情況補充完整以後,再進行處理。

(四)不屬於稽查局職責范圍的檢舉事項,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准,移交有處理權的單位或者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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