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機關是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管轄制度有下列內容:
級別管轄。原則上,行政內處罰案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容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這說明:第一,中央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一般不處理行政處罰案件;第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機關只有在得到法律的明確授權時,才能處理行政處罰案件,而沒有一般管轄權。所謂「原則上」,是說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例外。
地域管轄。原則上,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有權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指定管轄。對管轄發生爭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報請它的共同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職能管轄。職能管轄指行政機關和刑事司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受處罰案件的許可權劃分。許多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其情節嚴重程度,可以同時構成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犯罪。當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除直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還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例如違反稅收法規偷稅、抗稅,情節嚴重的,除按照稅收法規補稅並且可以罰款外,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㈡ 哪些機關有權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公安部關於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幾個問題的通知》也規定了鐵路、交通等部門的公安機關也享有一定的裁決權。可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裁決權屬於公安機關。具體有三類:
.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這里的市,指縣級市而不是直轄市、地級市。在火車、輪船、林區、飛機上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鐵路公安局(處)、公安分局(分處)、公安段、鐵路工程局和勘測設計院公安處、公安段,交通、港航公安局(處)、公安分局,航務工程局公安處,民航公安處、公安分處、縣一級的林業公安局、公安處等相當於縣級公安機關裁決。以上公安機關裁決超過50元以上罰款或行政拘留。
.公安派出所可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等處罰輕微的案件;此外,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派出所、公安科可以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裁決權。
.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告、5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沒有委託的權力)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治安管理處罰案件。
根據《公安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委託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委託書。受委託的鄉(鎮)政府裁決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執行,但不得採用當場處罰。
㈢ 行政處罰中被處罰對象可以是行政機關嗎
行政機關處罰行政機關那不是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構成有四個要件
1.行政行為具有處分意思、2.對象具體、3.單方意志決定、4.行政對象外部性
行政機關處罰行政機關是對內部進行的處罰,不具有外部性,所以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跟談不上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處罰
㈣ 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自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有哪些
重大行政處罰內容
(1)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2)責令停產停業;
(3)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4)行政扣留。
相關法律知識
《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這里首先一個問題是,什麼情況要給予行政處罰。不是所有違法行為都給予行政處罰,也就是說要劃清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界限。有的同志援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由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