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監督人員現狀
A. 衛生監督變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那麼我們考公務員進入衛生監督局的人員,將何去何從,
公益一類只是單位的性質,由編辦決定,幹部身份由人社局決定,也就是說公益一類與你是否參公無關。至少我所在省市這樣定的。9成以上的原參公單位都改為公益一類了
B. 衛生監督所原有人員在食品安全法實行後何去何從
上海先行先試,自2005年3月起,從衛生監督所分流出一批監督員(包括原工作回與食品相關人答員,或主動要求分流的人員)至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下設的食品葯品監督所(專門成立的一個副處級事業單位),一般簡稱「食監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餐飲企業、保健食品、化妝品等監管任務。
C. 衛生監督人員是醫務人員嗎
衛生監督人員不屬於醫務人員,衛生監督人員是衛生行政機構的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對轄區的衛生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的人員。
D. 衛生局衛生監督員就業形勢如何,以及它的職位發展走向
重要的是看其有沒有正式編制,如果有的話,這個工作職位是很不錯的,保你不後悔!吃香的喝辣的!
E. 衛生監督人員編制
這個倒沒有文件規定。
一般做法是每1.5萬人設置一名衛生監督員。
F. 問下衛生監督員在當事人(責任人)不在現場的情況下可以隨意進入店內亂翻亂拿嗎
根據你說明的情況,衛生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過程存在瑕疵,你可以回行政訴訟答,要求賠償。但對於處罰決定,如果無證行醫事實存在,一般不能推翻。
相關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G. 衛生監督執法大隊未來的走向,請專業人士給予回答,定當重謝!
衛生監督是衛來生系統唯一的執自法部門,是原來衛生防疫站分出的單位。現在全國的形式比較混亂,你們那叫衛生監督執法大隊,有的叫衛生監督局,有的叫衛生監督所,連名字都不一樣。機構的保障也很不到位,前段時間廣東就爆出有衛生監督機構亂收費,其實究其根本原因就是保障不到位,包括人員、經費,而且各地衛生監督機構的身份也不一樣,有公務員的,有參照公務員的,最多的還是事業編制的,其實行政執法部門就應該是公務員,可現下的體制。。。衛生監督機構承擔的任務也很重,雖然《食品安全法》出台後劃走食品監督,但是衛生監督的任務還很重,很多地方還是在做食品這單子事。不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隨著進一步的發展,應該衛生監督部門還是有前景的,主要地方要落實中央政策。
H. 衛生監督員個人工作中問題與不足有哪些
(1)、衛生監督執法力度不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打擊力度不夠。(2)衛生監督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損壞了衛生監督執法形象。(3)經營者的衛生法律意識淡薄。(4)衛生監督執法條件差、手段落後。
I. 衛生監督員,算防控人員嗎
按照職務上來分類的話,衛生監督員應該算是防控人員,應該可以,算是最基層的防控人員
J. 新的《食品安全法》實施後,衛生監督部門人員何去何從
呵呵,本人也抄是一名衛襲生監督員,對此事也是十分關心啊~~
目前由於衛生部門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三定」方案尚未出台,所以各地政府仍在觀望中。當然,由於國家層面的人員方案如何調整沒有出台,所以地方上也不敢太出頭。
不過,按照人隨事走的方針,估計衛生監督機構會有部分人劃到食葯監部門,同時也會抽幾人到衛生局機關,(估計衛生局機關會新成立一個食品監管與協調的科室,人員當然會從有著豐富食品監管經驗的衛生監督機構抽調,具體負責食品安全監管的考核,方案制定,協調等等)
剩下的衛生監督員仍會留在衛生監督所,從事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醫療的日常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