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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營服務規范

發布時間: 2020-12-13 11:30:05

⑴ 計程車的新管理辦法。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已於2014年9月26日經第9次交通部部務會議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詳文如下: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駕駛員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條出租汽車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車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車發展規劃,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八條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並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承諾書:
1.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出租汽車技術條件;

2.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取得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出租汽車經營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證明及擬投入車輛承諾書(見附件2),包括車輛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經營場所、停車場地有關使用證明等。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車輛數量及要求、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期限等事項,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當地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市場實際供需狀況、出租汽車運營效率等因素,科學確定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運營方案、服務質量狀況或者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設備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擇優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向中標人發放車輛經營權證明,並與中標人簽訂經營協議。

第十四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數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標准;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變更、終止和延續等;
(四)履約擔保;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協議有效期限內,確需變更協議內容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經營協議,投入符合規定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等要求的車輛。原許可機關核實符合要求後,為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投入運營的出租汽車車輛應當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計價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按照要求噴塗車身顏色和標識,設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車」字樣的頂燈和能顯示空車、暫停運營、電召等運營狀態的標志,按照規定在車輛醒目位置標明運價標准、乘客須知、經營者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

第十六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不得超過規定的期限,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投入車輛的車型和報廢周期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的,授予車輛經營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優先收回。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車輛經營權變更許可手續時,應當按照第八條的規定,審查新的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條件,提示車輛經營權期限等相關風險,並重新簽訂經營協議,經營期限為該車輛經營權的剩餘期限。

第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在車輛經營權期限內,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經營。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暫停、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出租汽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等交回原許可機關。

出租汽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後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後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收回相應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出租汽車經營者合並、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後,出租汽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審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均為AA級及以上的,應當批准其繼續經營;

(二)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A級的,應當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整改合格後准許其繼續經營;

(三)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B級或者一半以上為A級的,可視情適當核減車輛經營權;

(四)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一半以上為B級的,應當收回車輛經營權,並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配置車輛經營權。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發展多樣化、差異性的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預約出租汽車的許可,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並在《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中註明,預約出租汽車的車身顏色和標識應當有所區別。

第三章運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出租汽車服務。
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節能環保車輛和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無障礙車輛。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二)保證營運車輛性能良好;

(三)按照國家相關標准運營服務;
(四)保障聘用人員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五)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
(六)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未經從業資格注冊的人員運營。

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運營時,車容車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身外觀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無異味;

(二)車門功能正常,車窗玻璃密閉良好,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無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後移動,靠背傾度可調,安全帶和鎖扣齊全、有效;
(四)座套、頭枕套、腳墊齊全;

(五)計價器、頂燈、運營標志、服務監督卡(牌)、車載信息化設備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准提供服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車容整潔,備齊發票、備足零錢;

(二)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
(三)根據乘客意願升降車窗玻璃及使用空調、音響、視頻等服務設備;

(四)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六)不得在車內吸煙,忌食有異味的食物;
(七)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並按規定擺放、粘貼有關證件和標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

(九)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攬客;

(十)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一)按規定使用計價器,執行收費標准並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禮讓行車。
第二十五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時,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乘客對服務不滿意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

(二)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出租汽車企業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發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物品的,立即報警。
第二十六條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電召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第二十七條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出租汽車運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一)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

(二)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三)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

(四)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刷卡付費的。
第二十九條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路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二)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台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服務;
(三)電召服務人員接到乘客預約後,應當按照乘客需求及時調派出租汽車;

(四)出租汽車駕駛員接受電召任務後,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到達約定地點。乘客未按約定候車時,駕駛員應當與乘客或者電召服務人員聯系確認;

(五)乘客上車後,駕駛員應當向電召服務人員發送乘客上車確認信息。

第三十條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只能通過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在規定的地點待客,不得巡遊攬客。

第三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後,應當及時受理,10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運營保障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建設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車場、停靠點等,並設置明顯標識。

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應當為進入服務區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提供餐飲、休息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並綜合考慮出租汽車行業定位、運營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運價標准,並適時進行調整。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合理確定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收費標准,並納入出租汽車專用收費項目。

第三十四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法加強管理,履行管理責任,提升運營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規范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通過建立替班駕駛員隊伍、減免駕駛員休息日經營承包費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車駕駛員休息權。

第三十六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承包、管理費用,不得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規范內部收費行為,按規定合理收取費用,向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提供收費票據。

第三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車輛維護標準定期維護車輛。

第三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對駕駛員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和監督管理,按照規范提供服務。駕駛員有私自轉包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按照約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制定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十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求,及時完成搶險救災等指令性運輸任務。

第四十一條各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發展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採取多種方式建設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台,推廣人工電話召車、手機軟體召車、網路約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建立完善電召服務管理制度。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設或者接入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台,提供出租汽車電召服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糾正、制止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及其他違法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履行經營協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按照規定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第四十四條出租汽車不再用於經營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出租汽車配備的運營標志和專用設備進行回收處置。

第四十五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乘客、駕駛員以及經營者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的投訴,應當在1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辦結。

第四十六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經營管理、品牌建設、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二)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四)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車經營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

(三)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包經營未及時糾正的;
(四)不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車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
(六)不按照規定配置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不按照規定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第四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的;
(二)轉讓、倒賣、偽造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

(三)駕駛預約出租汽車巡遊攬客的。

第五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出租汽車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出租汽車經營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與本規定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可在道路上巡遊攬客,噴塗、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並按照乘客意願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

(二)「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通過預約方式承攬乘客,並按照乘客意願行駛、提供駕駛勞務,根據行駛里程、時間或者約定計費的經營活動;

(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是指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路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四)「拒載」,是指在道路上空車待租狀態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得知乘客去向後,拒絕提供服務的行為;或者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承諾提供電召服務的行為;

(五)「繞道行駛」,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合理路線行駛的行為;
(六)「議價」,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與乘客協商確定車費的行為;

(七)「甩客」,是指在運營途中,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斷載客服務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⑵ 目前我國執行的出租汽車服務標准開始實施的時間是哪年

目前我國執行的出租汽車服務標准開始實施的時間是哪年?目前我國執行的出租汽車服務標准開始實施的時間是哪年?目前我國執行的出租汽車服務標准開始實施的時間是哪年?

⑶ 計程車運營服務規范的要點

後備廂: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間不少於後備廂的2/3。
的哥要求:需佩戴服務標志,運營內前和容運營中忌食有異味食物,不在車內吸煙,不向車外拋物、吐痰,提倡說普通話,使用規范服務用語
服務用語:的哥應使用包括「很高興為您服務」、「請系好安全帶」、「請記住我的車牌號」、「您需要打開空調嗎」等26種中文和英文用語
載客要求:乘客上車前,不得有詢問目的地等挑客行為。除包車服務外,要使用計價器,不得議價,不得繞路
計程車服務站:在交通集散地、公共場所服務地設置,在商業、醫院、活動中心、密集居民社區內宜設直列式或港灣式、島式的乘客候車站台,不得擅自關閉服務站點或改變用途
電話約車:計程車企業宜提供24小時電召預約服務。服務人員接到乘客預約後,應及時調派駕駛員,無法滿足乘客需求的,應告知
乘客投訴:應在24小時內處理,10日內處理完畢,並將結果告知乘客

⑷ 北京市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管理規范

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規范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規范包括車容車貌規范,儀容儀表規范,服務行為規范和服務流程規范。(一)車客車貌規范 1、車輛外觀 車身:清潔,車身完好,無剮蹭、碰撞痕跡。門飾字樣為企業標准簡稱,粘貼平整、字跡清晰。 玻璃:干凈明亮,無破損,無遮蔽物。車窗玻璃升降、滑動自如。 張貼裝飾物:車輛內外只能張貼、擺放經批准允許使用的張貼物和裝飾物。在前風檔玻璃右上角(從車里向外方向)從右到左依次張貼營運證、年檢標志、環保標志等有效標志。 應在兩側後車門車窗後下角對稱張貼有效價標,字跡清晰、粘貼端正平整。 車輛牌照:清潔平整,字型大小清晰,懸掛端正,無遮擋、反光物。 車燈:照明燈齊全,干凈明亮,功能完備。標志燈擺放端正,字跡清晰,整潔明亮,功能正常。 輪胎、輪胎蓋、翼子板:齊全完好,光亮干凈,輪胎胎面無過度磨損現象。 2、內部設施 座套、頭枕套:齊全,潔凈,鋪墊平整。 儀表台、儀錶板:完好,干凈整潔,無雜物,無與營運無關的物品堆砌。 計價器:擺放位置明顯,顯示位置方便乘客察看;性能良好、計量准確、顯示清晰,鉛封有效;列印內容齊全,效果清晰,列印行與內容對齊;服務監督電話准確無誤。 空車待租標志、停運標志:完整有效,潔凈;顯示清晰、翻動自如且能與標志燈聯動。 服務監督卡:粘貼於車輛副座正前方的儀表台上,監督卡字跡清晰、照片清楚。 檔把、球頭、護套及車門內側:保持完好潔凈,左右車門手扣內潔凈無雜物,車門開關把手及玻璃升降機構操縱自如有效。 煙灰缸:潔凈,及時清理,無雜物。 照明燈:功能完好,潔凈,開啟時光線充足。 座椅:安裝牢固,座椅的坐墊及靠背無塌陷、開線露攘現象。前排座椅能夠前後移動調整、傾斜度可調。 安全帶、鎖扣:齊全有效,無污漬。 後風檔窗檯:保持干凈,無任何物品。 頂棚、遮陽板、化妝鏡:潔凈、無污漬。 腳墊地膠:齊全完好,干凈整潔,鋪墊平整。 後備廂:干凈整潔,車輛清潔用品擺放穩固有序,留有至少3/4的空間可供乘客碼放行李物品。防護設施:配備齊全有效,干凈。(二)儀容儀表規范1、著裝:營運時應按規定要求統一著工裝。工裝清潔、平整、無異味。2、頭發:發型大方,勤於修剪。男司機無蓋耳長發、無胡茬,女司機應化淡妝、頭發梳理整齊,無怪異顏色染發。 3、指甲:保持指甲潔凈。4、個人衛生: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勤洗澡更衣,體味清新;保持口氣清新,營運前無食生蒜、生蔥及其它異味食物。(三)服務行為規范1、語言(1)營運時應使用服務敬語,語調親切,聲量、語速適度。(2)與乘客交談應內容健康文明,不信謠傳謠。(3)客人主動引起話題,希望攀談時,方可與之談話。(4)乘客不再回應或希望結束交談時,應結束談話。乘客之間交流時,不應隨便插話。2、舉止(l)微笑服務,自然、謙和、誠懇。(2)舉止文明,忌在乘客面前挖鼻孔、掏耳朵、剃牙,不向車內外吐痰、扔雜物等。(3)打噴嚏時應用手遮住口鼻。(4)謝絕乘客提供的任何食品、飲料和香煙等其他物品。(5)不索要禮品、小費等。(6)尊重不同國家、地區和民族的風俗習慣。(四)服務流程規范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遵守《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3、提供清潔、衛生、安全、舒適的乘車環境。4、出車前檢查隨車隨身證件、發票是否齊全合規並備足零錢。5、空車待租時(1)在准許停車的路段可停車載客,待乘客落座後再問目的地。(2)接受調度中心的任務,准時達到指定地點後,通知調度中心或乘客。等候十分鍾,乘客未出現,應與調度中心聯系,經調度中心同意後,方可離開。(3)在出租汽車場站須遵守場站規章制度,文明排隊,按序走車,服從場站現場調度員的引導調派。6、對需要照顧及急需搶救的人員,優先供車。7、主動幫助乘客放置行李物品。8、問清乘客目的地,按經濟路線或乘客指定路線行駛。9、檢查車門是否關牢,提醒前排乘客系好安全帶,行駛中遇復雜路面應提醒乘客扶好坐好。10、車輛起步後,啟動計價器。11、行車平穩,規范操作,遇客觀情況需採取緊急措施後,應及時得當地向客人表示關心、詢問。12、根據乘客要求升降玻璃,使用音響。13、在使用冷暖空調的季節,提前開放空調設備,並根據乘客要求隨時調節。 14、乘客提出等候要求,應取得乘客聯系方式,告知乘客車輛停放地點、車號和預等候時間,耐心等候。15、乘客指示停車時,在符合交通法規規定允許的地方停車,並抬起空車牌。16、車輛停穩後,應主動唱票並詢問乘客付費方式。17、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必須提供發票。18、主動提醒乘客帶好隨身物品。19、乘客下車後,檢查車內和後備廂內是否有遺失物。20、發現乘客遺失物應及時通知公司或設法迅速歸還失主。21、處於「停運狀態」的出租汽車,應停放在公共區域施劃出租汽車待租區范圍之外的法定車輛停放地點。22、特殊情況的處理(1)如乘客提出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行駛要求時,司機應不予接受,同時耐心解釋,力求乘客理解。(2)遇路面條件不允許立即停車落客,需向乘客解釋此處不能停車,同時抬起空車牌或暫停計價器,行駛到就近允許停靠的地段再停車落客。(3)如質疑乘客交付的鈔票,可婉言請乘客更換鈔票。如乘客拒絕更換,司機應與乘客一同到就近的金融或商業機構進行驗證兌換,再將乘客送回原地。此過程如需用車應予免費。(4)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乘客受傷,應及時撥打急救電話,對乘客實施救治。(5)發生車輛機械故障,應請乘客及時撤離到安全地帶,並妥善安排乘客,已產生的費用由司機負擔。(6)發生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執行國家有關標准。

⑸ 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規范是否有效

有效。GB/T 22485-2013 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代替GB/T 22485-2008),現行、有效。

⑹ 山西省《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服務規范》

可以上萬車行的維基網(http://www.wanchehang.com/wiki),上面有些汽車租賃企業及相關內的法律容介紹。

⑺ 計程車駕駛員簡明服務規范是什麼

(一復)車客車貌規范 1、車制輛外觀
車身:清潔,車身完好,無剮蹭、碰撞痕跡。
門飾字樣為企業標准簡稱,粘貼平整、字跡清晰。並噴印96511。 玻璃:干凈明亮,無破損,無遮蔽物。車窗玻璃升降、滑動自如。 張貼裝飾物:車輛內外只能張貼、擺放經批准允許使用的張貼物和裝飾物。在前風檔玻璃右上角(從車里向外方向)從右到左依次張貼營運證、年檢標志、環保標志等有效標志。
應在兩側後車門車窗後下角對稱張貼有效價標,字跡清晰、粘貼端正平整。
車輛牌照:清潔平整,字型大小清晰,懸掛端正,無遮擋、反光物。
車燈:照明燈齊全,干凈明亮,功能完備。標志燈擺放端正,字跡清晰,整潔明亮,功能正常。
輪胎、輪胎蓋、翼子板:齊全完好,光亮干凈,輪胎胎面無過度磨損現象。

⑻ 如何宣傳計程車運營服務規范

一、加強司機的職前教育培訓,把好准入關
如果說計程車行業駕駛員的准入關把不好、把不嚴,駕駛員僅在取得駕駛證即可上崗,那麼提升服務質量無從談起。因此,我們特別重視職前教育,通過把好「三關」,向駕駛員灌輸行業服務理念和行業服務知識,宣傳行業相關的政策法規。
1、審查關。對入公司報名學習服務監督卡的擬開計程車的駕駛員,進行從業資格審查和駕駛員情況調查。計程車駕駛員是個特殊的職業,服務意識、安全意識、個人形象、駕駛技術等等都必須過硬,因此對擬進入公司駕駛計程車的駕駛員,公司首先要對其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以前從事的職業,駕駛經驗等情況進行審查。做到一審證件是否齊全有效,是否符合行業的要求;二看其形象,是否存在與計程車行業的要求駕駛員的儀容儀表有不相符的地方,如存在留長發、紋身等情況的駕駛員,一律不予接收;三問其經歷,在此之前其所從事的職業,在駕齡上是否滿3年、有駕駛經驗,如只有駕齡而沒有經驗的一律不予學習;四查其戶口所在地和住址,除本縣內的駕駛員方可承包駕駛我公司的計程車,外地的駕駛員,我公司一律不接收;五觀察其態度,對審察過程,態度不端正和對計程車行業服務質量無所謂的駕駛員,公司堅決杜絕其從事這一行業。通過以上幾個方面的審查,對新入的駕駛員,公司基本上能有所了解。在這一關上有的駕駛員因駕齡問題、儀容儀表問題等等都被公司拒之門外,有的駕駛員說:「到海聯公司開計程車,學服務監督卡,公司就向派出所查戶口一樣,問的太詳細了。」有的駕駛員認為繁瑣,就自動地打消了開計程車的念頭,就在今年的6月份,有一位駕駛員通過關系找到公司,要學習服務監督卡開計程車,公司一看其身上紋了條條花紋,立即拒絕了,此舉有效地為公司挑選合格的駕駛員奠定了基礎。
2、初培關。對審查合格的駕駛員,首先公司先行教育培訓,公司從行業的發展、要求、公司的管理規定、計程車駕駛員的必備條件、服務水平等方面進行素質教育,給他們洗腦,因為,新加入的駕駛員原來多是駕駛貨車、私家車、其他客車的駕駛員,對計程車行業還是比較陌生,只是聽朋友說計程車能掙錢或想從事看看的,因此,必須加強這方面的宣傳教育,公司從這一關,再刷掉一部分意志不堅定的駕駛員,並對其他駕駛員敲響了從事計程車行業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的警鍾,提高了他們的緊迫意識。其次,通過了公司的第一關,方可參加市出租汽車協會組織的培訓學習。針對我公司距離市區較遠,駕駛員前往市裡學習不方便的情況,我們就為駕駛員搞好優質服務,積極請市出租協會的領導到我公司為駕駛員上課。如今年的7月份,我公司有30多名駕駛員服務證到期須換證和有40多名駕駛員初學,公司及時組織,邀請市出租協會的領導到我公司為駕駛員上課,駕駛員們十分感激,並十分珍惜這次學習的機會,在課堂上能自覺遵守紀律,認真聽課、記筆記,受到協會領導的好評。
3、上崗關。在海聯公司,不論是主駕還是副駕,證件不齊不上崗,公司不同意不能上崗,手續不辦不能上崗,未經公司崗前考核不能上崗,考核不合格不能上崗,上崗必須亮證服務等等,已成為我們海聯公司廣大駕駛員熟知的規定,在社會也產生了影響,很多人都知道,要想開海聯公司的計程車真的很難,而且要求較高,在實踐中發現,越難還越有人想從事這一職業,這些都是與行業的管理和我們平時加強駕駛員的教育宣傳分不開的。在此基礎上,我們海聯公司在管理上、服務質量上等方面實現了關口前移,並且實現了服務監督卡亮證率100%。
可以說,經過層層審查、教育、考核,能進入到計程車行業開上我們海聯公司計程車的駕駛員對行業的規定、公司的制度都有較高的認識,他們素質也比較高,從而為我們加強駕駛員的日後管理工作、規范計程車的經營行為營造了一個良好的環境和基礎。
二、加強營運期間教育培訓,規范經營行為
由於我縣計程車市場的不斷成熟與規范,駕駛員隊伍也在不斷壯大,我公司現有主駕162名,二駕近130多名,駕駛員素質、文化水平參差不齊,給公司的管理帶來了很大的難度,為此,公司結合駕駛員的實際,採取多種形式加強駕駛員的營運期間的教育培訓,糾正駕駛員的違章,規范計程車的經營行為。
1、結合駕駛員自身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各項教育培訓。首先是安全知識的教育培訓。安全工作是每一個計程車企業的生命線,對於計程車行業來講,由於車輛經營場所一般分布在縣城繁華地段,路面情況復雜,受車流、人流量大,車輛停靠起步頻率高的影響,各類行車事故苗頭多,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大,因此我公司把計程車的安全放在首位,把駕駛員的安全教育放在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的位置。公司堅持每月底召開一次安全例會,每次會議除學習安全營運知識,學習車輛保養技術,學習新頒布的交通法律法規外,在每次的會議之前,我都要准備近萬字的發言內容,結合實際,給駕駛員講解,不講大道理,只講駕駛員身邊的、易懂的知識,讓駕駛員容易接受。在遇到春運、「五一」、「十一」等重大節日,公司還邀請交通、交警等同志為駕駛員上課,豐富駕駛員的知識;其次是經營行為知識的教育培訓。計程車經營行為反映了計程車企業的管理水平,管理到位了,駕駛員服從了,按照做了,計程車經營行為就能規范,整個行業就能規范。因此,公司在每次的教育培訓中,都將經營行為列為重點加強教育,對存在的專線經營、多收費、拒載、不打表等不良風氣,公司不但制定了制度,加大檢查力度,還在教育培訓時宣傳內部舉報、班組長、安全管理員監督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計程車的經營行為管理;第三是服務質量知識的教育培訓。計程車的服務質量體現當地人的素質和水平,能影響整個行業和城市,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始終不渝地抓好計程車駕駛員的服務質量工作。在這方面,我們主要是認真宣傳貫徹《連雲港市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質量標准》、《關於在2006年度全市出租汽車客運行業開展星級評定活動的若干意見》等文件要求,在公司內部又制定了實施細則和考評辦法,使《標准》更可操作性,公司要求廣大計程車駕駛員在日常的營運中優質文明服務、拾金不昧、助人為樂、見義勇為,把乘客的利益放在首位,並要求廣大計程車駕駛員怎樣去為乘客服務。以上三項內容是我們每次駕駛員教育培訓的重點,必須講的,而且我們講的都是駕駛員實際工作中發生的能遇到的東西,便於駕駛員接受掌握。公司還把駕駛員會議參加情況記入百分考核成績,對遲到、缺席、違反會場紀律的一律扣分。在時間安排上,每次的培訓教育都安排2個晚上,以便2班駕駛員的交接班和計程車的正常營運,實現駕駛員受教育率100%,即保證了教育質量和效果,又體現了教育培訓的重要性和嚴肅性。
2、集中教育,用典型事例,以點帶面,教育影響一大片。集中教育我們主要採取兩種方法,一是召開駕駛員的大會,在駕駛員會議上我們把上一個月計程車安全、服務質量、車容車貌等情況先進行通報,把大家普遍存在的問題重點提出來,分析給大家聽,使其他人受到教育,吸取教訓。如計程車發生的交通事故,我們每次都要舉幾個例子,哪怕是一點小事故,都能教育他人。

⑼ 計程車運營服務規范的亮點

的哥運營忌食有異味食物
車內無雜物、異味;計程車企業應提供24小時不間斷電話約車服務
《計程車運營服務規范》是對2008年版本的標准進行的修訂,將於2014年4月1日正式實施。
密集居民社區內宜設候車站台
此次標准增加計程車司機的誠信服務要求,鼓勵使用節能環保車輛、無障礙車,將預約租車改為電召服務等。
為防止黑出租,標准規定,正規計程車計價器要安裝在方便乘客查看的地方,不得私自改裝、調整,安全防範設施應具備防劫防盜功能,鼓勵與車載衛星定位系統聯動,車內要無雜物、異味。
對於計程車司機,標准也有要求,包括佩戴服務標志,運營前和運營過程中忌食有異味的食物,不在車內吸煙,不向車外拋物、吐痰,提倡說普通話,使用規范服務用語。
同時,出租司機還要在允許的停車路段或服務站點停車載客,乘客上車前,不得有詢問乘客目的地等挑客行為,不得中途甩客。
電召預約宜24小時不間斷提供
對於電召服務,標准希望計程車企業「宜提供24小時不間斷電召預約服務」。電召服務人員接到乘客預約後,應及時調派駕駛員,無法滿足乘客需求的,應告知。
計程車企業經營者要為車輛和乘客購買相應保險,建立乘客失物登記、保管、查找制度,乘客失物查詢,需在72小時內答復。接到乘客投訴,應在24小時內處理,10日內處理完,並將結果告知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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