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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向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2-13 05:22:46

1. 國家司法機關的法律監督種類及其職能

您好!法律監督又稱法制監督,有廣、狹兩種理解。狹義的法律監督是指有關國內家機容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察和督促。廣義的法律監督是指由所有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法律監督的分類,是指按照不同的標准,從不同角度對法律監督所作的基本分類,通常也稱為法律監督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
(1)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
(2)縱向監督和橫向監督。
(3)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4)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
(5)國家性的監督和非國家性的監督。
謝謝閱讀!

2. 法律監督的分類

法律監督的分類,是指按照不同的標准,從不同角度對法律監督所作的基本分類,通常也稱為法律監督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
(1)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
(2)縱向監督和橫向監督。
(3)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4)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
(5)國家性的監督和非國家性的監督。
——沈宗靈主編:《法學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450頁。 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對法律監督作不同的分類:
(1)根據法律監督的來源不同,可以把法律監督分為系統內的監督和系統外的監督。(也可稱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2)根據法律監督的階段不同,可以將法律監督分為事前監督、日常監督和事後監督。
(3)根據法律監督的主體不同,可以將法律監督分為國家法律監督和社會法律監督。
--孫國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36-437頁。 對於法律監督可以按不同的標准,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各種分類,基本的分類有以下幾種:
(1)根據監督主體不同可以分為國家監督(又稱國家機關的監督)和社會監督兩大類。
(2)根據監督主體和被監督的國家機關的地位和相互關系的不同,可以分為縱向監督和橫向監督。
(3)根據監督主體和被監督的國家機關是否屬於同一系統,可以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4)根據監督實行時間的先後,可以分為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
(5)根據監督的性質和效力,可以分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和不具法律效力的監督。
(6)根據監督的內容可分為立法監督和法律實施的監督。
--李龍主編:《法理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96-397頁。

3. 如何建立職責分離,橫向與縱向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

不知道抄您說的是哪類企業,職責分離, 橫向和 縱向這些都屬於不同的管理機制,但我建議你們採取項目管理體制,以項目目標開始企業管理,弱化職能,強化項目溝通,這樣效果好一些。
為什麼這樣說呢,91孔明網阿亮是這樣理解的,因為很多小企業都是一人多職,並且隨著公司的發展,職能在不斷的變化和增加,所以說職責分離是一個偽命題。只有在成熟期的企業才可以進行職責分離。
橫向和縱向相互監督制約這個是可以實現的,項目管理的體制就是就是打破傳統的職能制體制,以項目經理為核心的橫向機制,有些職能是受職能部門經理進行監督制約的。
希望對您有用,更多詳細內容可以私信我,希望能幫到你。

4. 行政機關的一般監督和業務監督的內容分別是什麼

一般行政監督是指根據行政隸屬關系,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所進行的監督。

業務監督即專門監督。專門監督是指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是政府內部設立的專門行使監察權的監察機關,對國家所有行政部門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所進行的全面的監督。

(4)橫向監督擴展閱讀:

行政監督程序:

1、表明身份。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監督時,應佩帶公務標志或出示相關證件,以表明自己有權執法的身份。

2、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對有關實物、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進行公開檢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檢查的進行。

3、行政監督檢查必須按照法定時間或正常時間及時進行,不得拖延而超過正常檢查所需的時間,應堅決杜絕變相拘禁或扣押,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對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某些特別檢查,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應當符合法定的特別要件和方式。比如,對女性身體進行檢查,應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5、說明理由。在作出不利於相對方的檢查結論前要允許相對方陳述和申辯,並說明作出監督檢查結論的理由。

6、告知權利。行政主體應在作出不利於相對方的監督檢查結論後,告知相對方相應的救濟手段(補救手段)。

5. 什麼是橫向崗責體系

  1. 《自治區地稅系統稅收執法質量評價體系》中的橫向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為原版則,科學劃分各業務權科室的職能,結合職能設置相應崗位,並將各科室現行的崗責完全進行了解。

  2. 把現有工作內容、制度辦法、規定規范按崗位進行整理歸並、優化簡化,對所有崗位按照崗位名稱、工作職責、工作目標等進行崗位描述,知道具體工作內容和工作標准。

  3. 這就就是明確具體的崗位應該做什麼,做到什麼程度,達到什麼標准。最終使局的崗責體系中的各項指標完全與《稅收執法質量評價體系》中的考核指標相同。

6. 監督權的兩者比較

盡管第一形態和第二形態的政治監督都是政治權力的監視、控制和制衡現象,但不同形態的政治監督發生的緣由和發揮的功能卻有所不同。第一種政治形態的政治監督與民主政治有著密切的聯系,這種形態的政治監督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實現機制,而民主政治是這種形態政治監督的基本保證;第二種形態的政治監督是政治統治和組織領導的重要手段,是實現政治上的集權領導的工具。在現代民主社會,第二形態的政治監督是政治管理科學化的基本組成部分,是實現政治高效廉潔的重要保障。
這兩種政治監督的形態雖然不同,卻有著相同的政治監督的追求。
第一形態政治監督和第二形態政治監督的現象都古就有之,在古希臘的雅典,其國家政權就由貴族院、公民會議和執政官三個部分組成。監督為古希臘民主政治的建立發揮了重要作用,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先驅。在中國傳統社會里,政治監督也受到高度的重視。早在秦朝以前,就設有專門的監察職位,到秦朝以後都設立御史府或類似的機構,兼領典正法度,糾察百官、巡視各地。但我國古代的政治監督與古希臘有很大的不同,是自上而下,高度集權式、單向度的縱向監督,屬於第二形態的政治監督。兩種不同形態的政治監督存在著差異,主要表現如下: 將權力監督模式劃分為縱向和橫向,當然是模型化的處理,實際存在的權力監督體系大多是橫向和縱向兩種模式不同程度的結合。但是,不同國家的權力監督體系通常以一種模式為基本理念或主要特徵。因此,上述監督模式的歸納和闡述仍然是有意義的。如果一種政治權力的分配和監督方式具有鮮明的特點,與其他的權力配置方式明顯不同,我們就可以說它們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因此,下文著重分析兩種模式的不同特徵:
縱向權力監督模式有三個特點,第一、對權力的監督是一種單向度(垂直)的上下級隸屬關系,即只能是上位權力(上階位權力)對下位權力(下階位權力)實行監督,同級別的權力主體之間的監督關系一般不很明顯,更不存在普通民眾對政府官員的監督。在中國古代專制政體里,皇帝是一個巨大的權力之源,處在權力金字塔的頂端,可以監督任何部門和官員。除了皇帝之外,所有朝廷命官都由其「上級機關」加以監督,所以古代中國發展出了世所罕見的御史監察制度。秦漢時,御史的地位仍具有附屬性,御史大夫雖與丞相及太尉並稱「三公」,但實際職權是「掌監察,輔助丞相來監察一切政治設施。它是副丞相,依照漢代習慣,須做了御史大夫,才得升任為丞相。」 後來御史機構漸漸獨立,監察權慢慢脫離相權。中央發展了御史台、都察院、以及廠衛等特務機構,地方有巡按御史、督撫、按察司等,龐大的御史監察體系得以建立。至此,除了皇帝以外,從中央到地方所有官員都有其對應的「上級」監察官。
第二、這種監督方式是一種整全(全方位)的監督,即上位權力對下位權力進行全方位的監督,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完全取代下位權力的運作。監督者和被監督者之間不存在明確的職能分工,只有權力行使范圍的大小。兩者的職權是同一性質的,都是一種沒有分化的整全權能,只不過有上下高低之分。因此在進行監督的時候,上位權力能夠代行下位權力。中國幾千年的古代歷史,國家政權始終不存在明確的職能劃分,立法權和司法權從來就沒有獨立,國家政權表現出明顯的整體性和行政性。實現權力監督的手段不是通過職能劃分,而是通過權力的縱向分配,採取「以上制下」的方式,上位權力起初只是局部的監督矯正,漸漸地就全面取代了原來的權力,形成新的權力級別和機構。這一特點在地方行政區域的形成和中央政權機構的演變中,都有鮮明的體現。「以上制下,全面監督」可謂縱向權力監督模式的本質。
第三、在這種權力監督模式下,垂直縱向的權力層級呈現不斷增多的趨勢。因為權力沒有橫向分化,不能實現相互制衡的功能,但權力又不能過度集中,因此只有在縱向上設立眾多不同級別的權力機構,使每一個級別的權力逐級縮小,達到以上御下的目的。下級權力需要上級權力來監督,後者又需要更高級別的監督,如此上推級別不斷增加。中國古代的行政級別繁多復雜,與這種權力監督模式有直接的關聯。中國歷史上,真正的行政區劃只有秦朝的郡縣,此後所謂的行政區域都是由御史巡察區演變而來。這一演變過程已在本文第一部分有詳細的闡述,更可以用如下簡圖直觀地加以描述:
從上圖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每一級新的行政區的形成,都由相應的中央巡察官作為媒介,新的行政區直接或間接來自原有的監察區。中央權力由監察權向行政權轉化,又產生新的監察權,再轉化為新的行政權,如此循環不已。可以想像,假如沒有辛亥之變打斷這一循環,巡撫總督之後一定會有新的地方官形成。實際上,清代在巡撫總督之上已經有了新的監察官,就是清廷經常派出的欽差大臣、經略大臣、參贊大臣之類。即使辛亥革命之後,仍殘留這種循環的痕跡,各省的督軍,不也是中央政府派駐地方進行統治的代表嗎?在新中國的歷史上,建國初期曾先後設立過「東北、華北、西北、華東、華南、西南六大行政區,並設大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當時,大區是我國的地方最高一級行政區劃,其下轄省、市和行署區等。」[27] 由此可見,這種傳統的影響不是一朝一夕能消除的。
就中國古代的權力監督制度言,還有一項鮮明的特徵,此即迴避制。迴避原則可以說是我國傳統官制的一大特色,歷唐宋明清愈益完善,尤其以明清兩代為盛。「明清兩代厲行迴避制、流官制,全國除土司地區和規定必須由孔姓掌權的曲阜縣外,其餘所有縣官都必須由外省人擔任,(本省外縣的也不行,甚至即便是跨省為官,任職地距離本人原籍在500里內也在禁列,有的朝代不僅迴避原籍,還要迴避寄居地、居止處、自家和妻家田產所在地)而且任期很短。」 迴避制切斷了地方官員與地方勢力相互結合的途徑,便於中央對地方政權的控制。在這種體制下,朝廷政令可以一竿子插到底,地方上盤根錯節的關系網可以削弱到最小限度。
橫向的監督模式與縱向模式基本相反,也具有三個特點:一、這種監督模式是雙向的、互相的監督,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存在一種相互制衡的監督關系,權力監督關系的各個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行並列的。形象地說,這種權力監督機制是橫向左右式的,其基本要領是「職能分工,互相制衡」。在西方歷史中,沒有中國古代那種「高高在上」的御史監察系統,但其司法系統發達,政權也早已有所分化,近代以來更有立法、行政、司法三大職能的劃分。在這樣的權力結構中,不同職能的權力主體相互監督制約,普通民眾也能對官員以及政府甚至國王提起司法訴訟。二、在監督的范圍方面,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職權有明確的劃分,監督者不能代行、更不能取消被監督者的職權,也即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職能是不同質的,彼此不能互相代替。由此決定了這種監督模式是一種程序性監督,在具體的監督手段上,主要是運用特定的程序對被監督者的行為進行糾察,並不從實體上代替監督對象的職能。因而,在這種監督模式下,人們特別重視監督程序的設計。三、由於是相互的監督和制衡,因此不需要更多高層級的監督者來行使層層遞進的監督權,也不會產生一個不受任何監督的「終極權力」。這種監督模式側重於權力的橫向分工,而不是縱向的級別劃分,政權的縱向組織相對簡單。同時,任何一級權力都是分立的,所以不會有一個不受監督的終極權力。 縱向權力監督模式的優點是具有較高的權威和效率,在集權模式下,權力的行使暢通無阻,單向的「行政效率」是很高的。但這種權力監督模式有一個致命的弱點,就是要不斷地設立更高級別的監督者,以對「監督者」進行監督,又從另一方面降低了整個權力系統的運行效率。更為嚴重的是,由於是單向的監督,下位權力不能監督上位權力,所以為了防止上位權力的異化,就必須設立更高位的權力對其進行監督。如此向上延伸,導致監督層級不斷增加。最終必須確立一個具有最高權威、無需任何監督的「終極權力」,否則權力監督將會無窮循環,形成一個「無底洞」。但是,如何保證「終極權力」的正當性,防止終極權力的異化,是縱向權力監督模式無法解決的難題。
在縱向監督模式下,各級官員唯上是從、欺上瞞下、行賄受賄等吏治腐敗現象都是體制性弊端,「監督監督者」的問題始終很難解決。一些具體制度也大多是利弊摻半。比如迴避制,我們知道,西方國家的迴避制主要適用於司法審判領域,其他政府部門則要求具有本地區居民資格者,才能成為該地區的政府官員,其選舉法一般規定候選人必須具有相應的「籍貫」和居住年限,以便於選民更好地了解候選人,監督當選官員。中國古代的迴避制,其「技術上」的優點是明顯的,但它並不具有目的正當性。迴避制的根源在於地方官員不由地方產生,而是中央派駐地方的「代表」,為了防止和減少「中央代表」與地方勢力結合對抗中央,所以必須實行迴避制。在迴避制、流官制下,地方官員往往只對上級負責而罔顧民情,更容易滋生「短期行為」、搜刮行為。
橫向監督模式雖然在權威性和效率方面有所欠缺,但它的權力運行系統是正義的,不太容易出現專制,對普通民眾來說它是安全的。所以,這種模式的最大優勢在於它的目的正當性,它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強權政府的侵犯。這是近代憲政制度的「終極價值」。「憲政體制可以理解為一種寧可多支出一些時間與資源成本(等於犧牲一些效率),也要盡可能維護法律的客觀性與公平性,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制度。」這種模式之下,公民的權利受到某一政府部門的侵犯,更容易獲得其他部門的救濟。
普遍地看,橫向模式下的各級官員,比縱向模式下的同僚具有更強的獨立性,唯上是從、阿諛奉承、拉幫結派等官場惡習可以減少到最低程度。這都是制度使然,而非其人道德特別高尚。因為政務官員的進退升降取決於多種因素、多個機構,而不只是其直接上司,因此下屬官員可以表現出較強的獨立性。經過多種因素的長期博奕,人們逐漸傾向於遵循一種公正的理性,而不是某種長官意志或強勢重壓。長期的熏陶與感染,使人們養成「以理服人」的理性政治思維,而不是「以勢壓人」的威權政治規則。

7. 按照法律監督的主體劃分 ,  我國法律監督主要包括, 國家監督和什麼

基本分類法律監督的分類,是指按照不同的標准,從不同角度對法律監督所作的基本分類,通常也稱為法律監督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

(1)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

(2)縱向監督和橫向監督。

(3)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4)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

(5)國家性的監督和非國家性的監督。

——沈宗靈主編:《法學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450頁。
標准分類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對法律監督作不同的分類:

(1)根據法律監督的來源不同,可以把法律監督分為系統內的監督和系統外的監督。(也可稱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2)根據法律監督的階段不同,可以將法律監督分為事前監督、日常監督和事後監督。

(3)根據法律監督的主體不同,可以將法律監督分為國家法律監督和社會法律監督。

--孫國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36-437頁。
角度分類對於法律監督可以按不同的標准,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各種分類,基本的分類有以下幾種:

(1)根據監督主體不同可以分為國家監督(又稱國家機關的監督)和社會監督兩大類。

(2)根據監督主體和被監督的國家機關的地位和相互關系的不同,可以分為縱向監督和橫向監督。

(3)根據監督主體和被監督的國家機關是否屬於同一系統,可以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4)根據監督實行時間的先後,可以分為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

(5)根據監督的性質和效力,可以分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和不具法律效力的監督。

(6)根據監督的內容可分為立法監督和法律實施的監督。

--李龍主編:《法理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96-397頁。

8. 如何處理各橫向部門之間的關系如何更好履行監督與服務的雙重職能

橫向部門之間沒有權利和義務,只有協作,所以要使用朋友的處理形式;
監督是指對職能部回門,在履答行職務時是否稱職、守法
服務是指對使用本部門的權利的使用,需要自律和服務意思,和公僕意識,視群眾為上帝。
服務和監督是針對不同的對象和不同的職能,只需要公正和廉潔就可以做好。

9. 為什麼民主監督是橫向監督

因為民主監督是找出不合理的,讓其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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