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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銜接

發布時間: 2020-12-12 14:03:21

⑴ 動物衛生監督風險評估什麼情況是a級

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
工作機制研究

重慶市動物衛生監督所 趙衛華

摘要: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屬於行政執法的一種,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被授權或受託的組織根據其職權對違法違規管理相對人所採取的監督、強制、處罰等行政行為。刑事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對觸犯刑法的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所採取的懲罰行為。在行政執法實踐中,當違法違規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程度並觸犯刑法時,行政違法行為就轉化為刑事違法行為,從而行政執法就過渡到刑事司法。[1]而在一些行政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執法機構時常因為認識上的偏差或兼顧部門利益等方面的原因,常常執法不嚴、有罪不究、打擊不力,使得執法實踐中逐步暴露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脫節的問題。因此,從理論上和實踐上研究和解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問題,是確保畜牧業健康發展、動物食品衛生安全的有力保障。
一、重慶市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開展現狀
隨著人們對食品衛生,尤其是肉食品衛生安全的越來越關注,涉及動物衛生安全的各類行政案件會層出不窮,相應被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也逐步增多。2005年以來,全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查辦的各類行政案件中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共有5起,追刑人數11人,刑期最長達2年,累計處罰金79萬元。基本情況如下表:
年份 案由 區縣 案件起數 追刑人數 刑期 罰金(萬元)
2005 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行賄罪 梁平 1 1 2年 20
2006 ---- --- --- --- ---
2007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 榮昌 1 4 8-10個月 18
2008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黔江、
南川 2 6 6-12個月 41
2009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高新區 1 2 起訴階段
其中,2005年1起(梁平王北權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2007年1起(榮昌蘭明亮、陳亮群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廖正美、曹進銷售偽劣產品罪);2008年2起(黔江陳衍波、龔明學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南川吳桂倫、任世華、劉松柏、黃學進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2009年截止目前,共1起(市動監所移送市公安局治安總隊高新區陳燕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上述追刑案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移交之前,案由多為「經營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動物產品」。經調查,在2005年區縣動監所報送上來的45個典型案例當中,有26件為「經營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動物產品」案件,其中情節嚴重,達到移送追刑條件的就有7件,而當年竟無一起,使違法分子逃避法律對其應有的制裁。
二、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銜接的必要性
一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履職避責的要求。隨著我國法治制度的不斷健全,各級檢察機關對行政權的監督與制約力度的不斷加強,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作為執法機關很可能因為「以罰代刑、該移未移」的履職不到位的問題,行政違法責任者會被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如失職罪、瀆職罪或玩忽職守罪)[2];二是遏制違法分子囂張氣焰的重要手段。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執法面極廣,涉及動物及動物產品產地到上餐桌前的飼養、屠宰、加工、貯藏、銷售等一系列經營活動,執法工作事關養殖業健康發展、人民身體健康及公共衛生安全。目前,以上各個環節中案件發生多、查處少,行政處理多、追究刑責的少,很大程度上助長了違法分子的囂張氣焰,給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諸多不利影響;三是順民意、樹形象的窗口。涉及動物衛生方面的案件多數屬於「民生案件」,當前社會各界,尤其是新聞媒體部門對此類案件的關注度較高,涉及民生案件的快速、准確辦理,不僅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而且對於樹立動監機構的社會形象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及時移交達到追刑案件的行政執法案件,不僅是行政執法機構的本職工作,也是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義務(《行政處罰法》第7條第2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三、目前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部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構成犯罪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降格處理,以罰代刑。實際中暴露出「四多四少」現象。即違法違規案件發生多、查處少;簡易程序多、一般程序少;補檢補免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少;查處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源頭或幕後操縱主犯少。
2、移送案件定性欠標准、有權部門出具有效鑒定結論難度大。目前移送追刑案件立案理由多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或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刑法》14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規定,需要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或「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其他污染物」的檢驗報告或鑒定結論後,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01年第310號國務院令)中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涉案物品,應當有法定機構檢驗鑒定,並出具檢驗報告或鑒定結論」,「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附有有關檢驗報告或鑒定結論」。作為法定鑒定機構「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鑒定機構」(重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該類案件的送檢物品鑒定,由於目前無實驗室參照標准,檢測項目只能限定某幾類細菌的檢測上,尚不能得出「追刑」所需結論,已追刑的幾個慣例就是依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諸多書面材料,最後以專家意見的形式做出最後鑒定結論。而這種結論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往往較低,司法機關往往不易採信。
3、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的涉嫌犯罪案件,有些得不到及時依法處理。由於移送案件往往涉及違法違規事件較為嚴重、牽涉面廣,有時甚至牽扯到行政執法機關本系統的個別違規行為。導致一些地方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案件移送不夠及時,貽誤辦案時機,甚至發生主要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嚴重問題,給偵破工作帶來困難。據了解,在移送、偵查、起訴、審判等環節,不同程度地存在依法該立案的沒有立案,該批捕的沒有批捕,該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沒有及時採取強制措施,該起訴的沒有起訴,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作撤案處理,某些危害嚴重的犯罪重罪輕判等現象,嚴重削弱了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二)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夠的原因分析
1、部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在認識上存在偏差,影響了執法力度。一是在辦案中,部分執法人員認為只要把違法犯罪者違反國家規定的違法行為糾正過來就可以了,沒有必要給予刑事制裁。不論違法行為影響大小,一味強調「教育為主、一人為本」的行政執法理念;二是執法機構嫌麻煩、擔心承擔風險。每一個案件在移送之前都涉及許多相關重要證據的收集,收集結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案件最終辦理的成敗。尤其是涉及病害產品的證據收集、保全方面,除了要有業務熟悉的執法人員外,還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三是對行政執法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是否可以進行行政處罰認識不一。相當一部分執法機構認為已經由自己單位做出行政處罰過後的案件不能再次移送公安機關,因而就出現了以罰代刑的現象。
2、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的規定不夠完善,執法中存在不少困難。目前,《動物防疫法》對「病害、病死」或「疑似染疫」等術語的概念界定模糊,現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也尚未對此做出明確界定,因此,實際執法當中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常常以「動物檢疫結果意見書」的形式來對這些情形進行認定,進而作為刑事審判的依據。這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做法相當危險;另外,衛生鑒定機構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這一結論的得出,也缺乏相應標准,他們對樣品的檢測項目只能限定某幾類細菌的檢測上,而不能確切得出追刑所要的證據結論。
3、一些執法活動存在地方保護或部門保護的傾向。有些區縣執法部門從局部利益出發,打著解決經費不足的旗號,明確給下級執法部門下達罰沒收入指標,並將完成任務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重要內容,加之有些地方少數執法人員執「人情法」、「關系法」,導致一些執法部門為完成任務或增加職工福利待遇、互送人情、互通私人友誼而「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4、司法機關對動物衛生案件追刑界限模糊。由於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平時與公安等司法部門移送案件少、業務聯系少,因此公安部門部分辦案人員對動物衛生相關案件不夠熟悉,對此類案件的辦案能力不強,影響了對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有的辦案人員對《刑法》法條中140、143條規定的一些罪名的法律適用不夠清楚,分不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憑經驗辦案,導致一些案件以罰代刑或不了了之,甚至發生定性不準、處置失當的問題。
四、建立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的依據
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不但有現實必要性,而且同時具有切實可行性,這種可行性表現以下法律法規依據。
(一)基本法律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在《行政訴訟法》中第10 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6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動物防疫法》第84 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法規的規定
在這方面,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就是國務院2001年頒布的第310號國務院令《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其中第3 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等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第11 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第14 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法律責任章節中第43-48條,均規定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2001年公布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高檢法釋字[2001]4號)第10 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進行立案監督。」第11 條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或者認為公安機關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應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通知提出立案監督建議的行政執法機關。」
(四)國家和重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國家層面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監察部等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高檢會[2006]2號)中規定「行政機關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對符合刑事追訴標准、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製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及時將案件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未能及時移送並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機關應當於作出行政處罰十日以內向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並書面告知相關權利人。」;農業部、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在農資打
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農市發[2007]15號)中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監管對象涉嫌犯罪的,在收集整理相關證據後,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監管對象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轉移證據的,可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配合行動。涉及跨區域的犯罪案件,依照屬地管理原則,由主要行為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給當地公安機關處理。」;重慶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2006年市人民檢察院、市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局、監察局等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實施意見》(渝檢會[2006]12號)和市人民檢察院、衛生局、農業局等21個市級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聯席會議紀要》(渝檢會[2006]11號)。
五、實現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的對策建議
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機構要從有利於打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的大局出發,鑒於目前執法實踐中《動物防疫法》、各類標准缺乏一定的操作性,應當主動加強與衛生、工商、公安、檢察院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和協調配合,徹底排除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和麻痹大意的工作作風,切實解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促進執法資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強打擊違反動物衛生監督管理的各類犯罪的力度。
(一)統一移送標准,規范移送銜接程序
由於動物衛生監督執法的專業性強,在執法實踐中常常會面對猶如「疑似染疫、病害動物產品等」的定性方面,在國家或農業部尚未出台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業標准之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農委可以邀請衛生、公安、檢察院、法院及高校專家學者針對專門問題進行科學論證,通過「會議紀要」的形式,將這些棘手問題予以解決,統一標准,相互認可。
另外,就行政案件移送程序銜接上,我認為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加以區分。一是,如果案件當事人有固定場所,流動性較小,那麼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先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後再移交司法機關;二是,如果案件當事人流動性較大,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不好對其進行控制或案情復雜,需要公安部門的前期介入,那麼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就可以直接移交司法機關。案件移送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統一製作一式三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第一聯存檔,第二聯交付同級公安機關移送,第三聯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使檢察院有針對性地開展立案監督工作。[3]
(二)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建立良好工作機制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農委可以邀請衛生、公安、檢察院、法院及高校等相關部門(或由市級工會組織、政法委等部門召集),由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定期召開聯席工作會議,以便加強聯系、增進配合,針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面臨的新問題,探討和研究新對策。通過聯席會議的形式,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農委可以通報近期動物衛生執法或其他農業執法工作開展情況衛生部門可以通報相關物品的鑒定情況;公安機關可以通報本機關接受移送案件的偵查工作;檢察機關可以通報接受移送案件的偵查監督、批捕、起訴情況。逐步建立一種信息暢通、協調高效、良性互動的「一體化」工作機制,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及時解決實際行政執法工作中的問題。同時要建立科學的工作評估體系,健全檢查考核制度,把工作成效當作衡量聯席會議實績的依據。按照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約的工作原則,不斷提高參會的各部門的行政執法水平和刑事司法水平。
(三)加強法律學習,建立協同工作機制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對本機構執法人員強化業務知識學習的同時,要從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有針對性地開展行政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知識培訓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與衛生部門、司法機關根據職能分工,打破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工作界線,建立符合現行執法與司法要求,安全性高、實用性強、跨部門、跨平台的協同工作機制。協同工作機制是指該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互設聯絡員。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衛生部門、司法機關各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本部門有關案件查處的信息資料,在緊急情況發生時,及時互通信息、加強配合協作。同時,在日常執法過程中,調查了解本部門在案件移送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建議措施。二是開展學習交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與衛生部門、司法機關通過舉辦相關業務座談、工作經驗交流、法律法規學習、執法知識培訓,相互學習相關部門的業務知識、技能,不斷總結辦案經驗,提高執法水平,增進相互間的理解、信任。
(四)重要信息共享,搭建信息平台
由於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衛生部門、司法機關各自職能職責所限,部門間易出現信息不暢的現象。因此有效搭建部門間信息共享平台是十分必要的。各部門在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的基礎上,建立情況信息通報制度。同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與衛生部門、司法機關有著各自的執法和司法流程、形成了大量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數據共享平台的搭建為這些工作依據的迅速查詢提供了便利,消除了信息孤島現象。可以嘗試在加強在不涉及部門要求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逐步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聯網共享,做到信息共享。

⑵ 十三五時期,共有多少農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

十三五時期,脫貧攻堅成果舉世矚目,五千五百七十五萬農村貧困人口實現內脫貧。

「十容三五」時期,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國大力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方略,投入更多資源,措施更加精準。

從2015年到2019年,全國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從5575萬人減少到551萬人,貧困發生率從5.7%降至0.6%,區域性整體貧困基本得到解決。今年,中國將消除現行標准下絕對貧困,提前實現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減貧目標,創造了人類反貧困史上的中國奇跡。

(2)監管銜接擴展閱讀: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對「十三五」時期我國脫貧攻堅取得的顯著成效給予高度評價。

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再接再厲、一鼓作氣,打贏脫貧攻堅戰,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注入了信心和動力。

⑶ 審計監督與法律監督相銜接的工作機制應包含哪些內容

1.1.為了加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規范審計工作行為,建立科學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監督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內部審計准則》、《中小企業板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實行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內部審計監督,促進公司合法經營和廉政建設,依法保障股東權益,評審內控制度,達到規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健康發展。

1.3.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1.4.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1.4.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1.4.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1.4.3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

1.4.4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公平。

1.5.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2.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2.1.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客觀的履行監督和評價職能,通過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的檢查監督,系統、規范地審查和評價公司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進公司強化內部控制、改善風險管理、實現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直接向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2.2.公司應依據規模、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審計人員應不少於三人。

2.3.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於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2.4.基層單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專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業務上受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指導並報告工作。在審計機構內,可根據審計監督工作的性質,配備副主任級、主任級、副經理級、經理級審計人員,公司可以根據業務規模,配備總審計師。

2.5.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從業能力:

2.5.1.具備會計、審計以及與公司生產和經營管理相關的專業知識;能熟練運用內部審計標准、程序和技術;

2.5.2.熟悉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2.5.3.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計算機操作、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2.6.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不得從事與審計監督職責相沖突的活動,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必須做到獨立、客觀、正直和保密。

2.7.公司及所屬單位應保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審計所需經費,公司應予以保證。

2.8.公司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2.9.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部經理)必須專職,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公司應當披露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情況。

2.10. 公司各級內部審計部門應採取靈活的審計方式,按照直接審計與間接審計相結合,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報送、就地、委託或授權審計相結合,聯合審計與分級審計相結合的辦法,認真履行審計工作職責,及時披露公司經營、管理風險。

3. 內部審計監督范圍及職責

3.1.內部審計監督的范圍

3.1.1.從業務角度,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采購和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

3.1.2.從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門,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3.2.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3.2.2.指導、監督和檢查公司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3.2.3.總結審計工作經驗、交流審計工作信息、組織審計理論研討、研究、開展審計工作競賽等;

3.2.4.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3.2.5.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3.2.6.對公司經理層研究確定的各項方針、政策及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3.2.7.協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3.2.8.對所屬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3.2.9.對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項目進行過程審計監督;重點是審查工程立項、開工前招投標,計劃外工程、超預算項目等;

3.2.10. 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所屬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3.2.11.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1.1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1.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1.3 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並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3.2.11.4 涉及委託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託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託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託理財的進展情況;

3.2.11.5 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2.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2.1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2.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2.3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3.2.12.4 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3.2.13.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3.1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3.2.13.2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2.13.3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3.2.13.4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3.5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2.14.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4.1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

3.2.14.2 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迴避表決;

3.2.14.3 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4.4 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3.2.14.5 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3.2.14.6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2.14.7 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佔公司利益。

3.2.15.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5.1 募集資金是否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3.2.15.2 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3.2.15.3 是否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佔用或挪用現象;

3.2.15.4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如適用)。

3.2.16.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6.1是否遵守《企業會計准則》及相關規定;

3.2.16.2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3.2.16.3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3.2.16.4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3.2.16.4 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3.2.17.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3.2.17.1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3.2.17.2 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3.2.17.3 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3.2.17.4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3.2.17.5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3.2.17.6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3.2.18. 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資料嚴重不實或經營行為存在違法違紀情況,提出限期自行糾正或處理建議;

3.2.19.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3.2.20.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目的、范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

3.2.21.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對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3.2.22. 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4. 審計機構許可權

4.1.有權參加公司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會議。

4.2.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與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有關的記錄、文件、計算機軟體等相關資料。
4.3.有權利用公司和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供應、銷售及其他計算機網路系統獲取與生產、經營、內部控制管理活動相關的信息資料。

4.4.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審計事項所在單位及其員工不得拒絕;需要到審計事項所在單位以外調查取證(包括索取函證)時,審計事項所在單位應予以配合。

4.5.對正在實施的可能對單位造成嚴重損失浪費和惡劣影響的行為,可做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報告。

4.6.經公司董事會授權,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予以暫時封存。

4.7.提出改進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並督促落實。

4.8.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應授權內部審計機構行使必要的處理、處罰權。
4.9.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本單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4.10. 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工作。

5. 審計程序及質量控制

5.1.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審計項目實施前,應當充分進行審前調查,制定項目審計方案和具體審計實施計劃。

5.2.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 5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遇特殊情況,可在審計開始時,送交審計通知書;經公司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批准,也可以實施突擊審計。

5.3.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現場觀察,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包括訪談、問卷、索取函證)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審計依據。審計人員應對其收集的審計證據嚴重失實,或者隱匿、篡改、毀棄審計證據的行為承擔責任。審計組組長應當對重要審計事項未收集審計證據或者審計證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承擔責任。

5.4.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5.4.1.被審計單位名稱,即接受審計的單位或者項目的名稱;

5.4.2. 審計事項,即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

5.4.3.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即審計事項所屬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

5.4.4. 審計人員及編制日期,即實施審計項目並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人員及編制日期;

5.4.5. 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摘要及其依據,即簡要描述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的性質、金額、數量、發生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以及相關依據;

5.4.6. 復核人員、復核意見及復核日期,即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託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意見及實施復核的日期;

5.4.7. 索引號及頁次,即審計工作底稿的統一編號及本頁的頁次;

5.4.8. 附件,即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據及相關資料。

5.5.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未執行審計實施方案導致重大問題未發現的;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反映的;以及審計查出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審計組長對復核意見負責,對未能發現審計工作底稿中嚴重失實的行為承擔責任。

5.6.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內部審計機構提出審計報告。

5.7. 審計組組長應在審計報告上署名簽字,並對其提出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審計工作底稿記錄的重大問題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實反映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承擔責任。

5.8.出具審計報告前,審計組應與被審計單位交換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應當在交換審計意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項有異議且經過溝通仍不能達成共識的,由內部審計機構如實將雙方意見一並報公司董事會予以處理。

5.9.審計報告經過內部審計機構審核後,上報公司董事會審定。內部審計機構按照審定意見,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 15 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做出書面答復,通報其接受審計建議,進行整改和處理的方案。

5.10.內部審計機構應對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如果對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異議,應及時反饋給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進行後續審計。

5.11.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中發現的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數額較大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在公司系統進行通報,並與有關獎懲責任制度掛鉤。

5.12.內部審計機構應按照審計檔案管理要求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材料,建立審計檔案。

6. 迴避及審計報告制度

6.1.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6.2.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後,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書面審計報告,根據實際需要,對過程審計及審計期中,審計人員可以出具期中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以便及時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6.3.審計報告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並體現重要性原則。

6.4.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公司董事會對審計報告的批復結果,依據相關規定下發各種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審計報告及各種處理處罰意見具有同等的執行效力。

6.5.審計中發現的重要情況,改進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及經驗信息可隨時報送,但內部審計部門的各項監督結果,未經董事會批准,不得對外披露。

7. 檔案管理

7.1.建立審計檔案,內審部門辦理的每一審計事項所形成的文字資料,應指定專人管理,其立卷、歸檔及保管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隨意銷毀。

8. 監督管理與罰則

8.1.監督管理

8.1.1.公司應當建立內部審計部門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以評價其工作績效。

8.1.2.如發現內部審計工作存在重大問題,或違反本制度規定,公司應當按照員工獎懲制度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處理相關責任人。

8.2.罰則

8.2.1.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和公司各項內控制度的單位,內部審計部門視其情節可按下列規定處理:

8.2.1.1在公司內部給予批評或通報;

8.2.1.2責令糾正違紀違規事項;

8.2.1.3責令退還或者沒收非法所得;

8.2.1.4有權收繳應上交的收入;

8.2.1.5追還被侵佔、挪用的資產;

8.2.1.6責令調整有關帳目;

8.2.1.7按照公司有關獎懲規定進行行政、經濟處罰等。

8.2.2對於存在重大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和內部控製程序嚴重缺陷問題的,內部審計部門經審計沒能發現的,除按規定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者主管財務工作負責人)及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有關責任外,同時還相應追究內部審計相關人員的監督責任。

8.2.3對於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受打擊報復的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公司董事會報告相關情況。

8.2.4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應當依照公司員工獎懲制度及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 附則

9.1.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執行,解釋權、修改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9.2.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9.3.本制度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或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⑷ 湖北省加強標中監管和標前,標後工作銜接試點是哪裡

1、所謂流標,是指政府采購活動中,由於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或對招標文件實質性響應的不足三家,而不得不重新組織招標或採取其他方式進行采購的現象。流標,實際上是一種招標失敗,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流標的現象不乏時有發生。這種現象一旦發生,無形增加了采購成本,延長了采購周期,進而導致采購效率的下降。2、所謂廢標,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由於響應的供應商不足規定的數量,當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或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結果或公平競爭等情況,由有關當事人提出,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對已進行的政府采購活動予以終止,廢除已中標人的行為。

⑸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編制內容包括哪些

1、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避免與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復。

2、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負責向中央單位申報支出計劃建議,編制本公司(企業)支出決算,推動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開展國有資本投資運營,組織實施相關事項,按照財政部、中央單位要求開展績效管理等。

3、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適時進行調整。

4、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實行專項資金管理,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商相關部門制定。

5、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是指用於引導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更好地服務於國家戰略,將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資本性支出。

(5)監管銜接擴展閱讀:

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促進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服務於國家戰略目標的決策部署。

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國有資本布局優化調整,制定了《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暫行辦法》。

⑹ 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具體罪名主要有哪些

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
工作機制研究

重慶市動物衛生監督所 趙衛華

摘要: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屬於行政執法的一種,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被授權或受託的組織根據其職權對違法違規管理相對人所採取的監督、強制、處罰等行政行為。刑事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對觸犯刑法的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所採取的懲罰行為。在行政執法實踐中,當違法違規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程度並觸犯刑法時,行政違法行為就轉化為刑事違法行為,從而行政執法就過渡到刑事司法。[1]而在一些行政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執法機構時常因為認識上的偏差或兼顧部門利益等方面的原因,常常執法不嚴、有罪不究、打擊不力,使得執法實踐中逐步暴露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脫節的問題。因此,從理論上和實踐上研究和解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問題,是確保畜牧業健康發展、動物食品衛生安全的有力保障。
一、重慶市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開展現狀
隨著人們對食品衛生,尤其是肉食品衛生安全的越來越關注,涉及動物衛生安全的各類行政案件會層出不窮,相應被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也逐步增多。2005年以來,全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查辦的各類行政案件中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共有5起,追刑人數11人,刑期最長達2年,累計處罰金79萬元。基本情況如下表:
年份 案由 區縣 案件起數 追刑人數 刑期 罰金(萬元)
2005 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行賄罪 梁平 1 1 2年 20
2006 ---- --- --- --- ---
2007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 榮昌 1 4 8-10個月 18
2008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黔江、
南川 2 6 6-12個月 41
2009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高新區 1 2 起訴階段
其中,2005年1起(梁平王北權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2007年1起(榮昌蘭明亮、陳亮群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廖正美、曹進銷售偽劣產品罪);2008年2起(黔江陳衍波、龔明學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南川吳桂倫、任世華、劉松柏、黃學進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2009年截止目前,共1起(市動監所移送市公安局治安總隊高新區陳燕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當事人已被依法逮捕>)。上述追刑案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移交之前,案由多為「經營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動物產品」。經調查,在2005年區縣動監所報送上來的45個典型案例當中,有26件為「經營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動物產品」案件,其中情節嚴重,達到移送追刑條件的就有7件,而當年竟無一起,使違法分子逃避法律對其應有的制裁。
二、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銜接的必要性
一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履職避責的要求。隨著我國法治制度的不斷健全,各級檢察機關對行政權的監督與制約力度的不斷加強,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作為執法機關很可能因為「以罰代刑、該移未移」的履職不到位的問題,行政違法責任者會被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如失職罪、瀆職罪或玩忽職守罪)[2];二是遏制違法分子囂張氣焰的重要手段。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執法面極廣,涉及動物及動物產品產地到上餐桌前的飼養、屠宰、加工、貯藏、銷售等一系列經營活動,執法工作事關養殖業健康發展、人民身體健康及公共衛生安全。目前,以上各個環節中案件發生多、查處少,行政處理多、追究刑責的少,很大程度上助長了違法分子的囂張氣焰,給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諸多不利影響;三是順民意、樹形象的窗口。涉及動物衛生方面的案件多數屬於「民生案件」,當前社會各界,尤其是新聞媒體部門對此類案件的關注度較高,涉及民生案件的快速、准確辦理,不僅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而且對於樹立動監機構的社會形象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及時移交達到追刑案件的行政執法案件,不僅是行政執法機構的本職工作,也是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義務(《行政處罰法》第7條第2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三、目前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部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構成犯罪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降格處理,以罰代刑。實際中暴露出「四多四少」現象。即違法違規案件發生多、查處少;簡易程序多、一般程序少;補檢補免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少;查處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源頭或幕後操縱主犯少。
2、移送案件定性欠標准、有權部門出具有效鑒定結論難度大。目前移送追刑案件立案理由多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或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刑法》14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規定,需要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或「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其他污染物」的檢驗報告或鑒定結論後,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01年第310號國務院令)中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涉案物品,應當有法定機構檢驗鑒定,並出具檢驗報告或鑒定結論」,「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附有有關檢驗報告或鑒定結論」。作為法定鑒定機構「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鑒定機構」(重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該類案件的送檢物品鑒定,由於目前無實驗室參照標准,檢測項目只能限定某幾類細菌的檢測上,尚不能得出「追刑」所需結論,已追刑的幾個慣例就是依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諸多書面材料,最後以專家意見的形式做出最後鑒定結論。而這種結論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往往較低,司法機關往往不易採信。
3、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的涉嫌犯罪案件,有些得不到及時依法處理。由於移送案件往往涉及違法違規事件較為嚴重、牽涉面廣,有時甚至牽扯到行政執法機關本系統的個別違規行為。導致一些地方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案件移送不夠及時,貽誤辦案時機,甚至發生主要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嚴重問題,給偵破工作帶來困難。據了解,在移送、偵查、起訴、審判等環節,不同程度地存在依法該立案的沒有立案,該批捕的沒有批捕,該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沒有及時採取強制措施,該起訴的沒有起訴,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作撤案處理,某些危害嚴重的犯罪重罪輕判等現象,嚴重削弱了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二)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夠的原因分析
1、部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在認識上存在偏差,影響了執法力度。一是在辦案中,部分執法人員認為只要把違法犯罪者違反國家規定的違法行為糾正過來就可以了,沒有必要給予刑事制裁。不論違法行為影響大小,一味強調「教育為主、一人為本」的行政執法理念;二是執法機構嫌麻煩、擔心承擔風險。每一個案件在移送之前都涉及許多相關重要證據的收集,收集結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案件最終辦理的成敗。尤其是涉及病害產品的證據收集、保全方面,除了要有業務熟悉的執法人員外,還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三是對行政執法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是否可以進行行政處罰認識不一。相當一部分執法機構認為已經由自己單位做出行政處罰過後的案件不能再次移送公安機關,因而就出現了以罰代刑的現象。
2、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的規定不夠完善,執法中存在不少困難。目前,《動物防疫法》對「病害、病死」或「疑似染疫」等術語的概念界定模糊,現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也尚未對此做出明確界定,因此,實際執法當中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常常以「動物檢疫結果意見書」的形式來對這些情形進行認定,進而作為刑事審判的依據。這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做法相當危險;另外,衛生鑒定機構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這一結論的得出,也缺乏相應標准,他們對樣品的檢測項目只能限定某幾類細菌的檢測上,而不能確切得出追刑所要的證據結論。
3、一些執法活動存在地方保護或部門保護的傾向。有些區縣執法部門從局部利益出發,打著解決經費不足的旗號,明確給下級執法部門下達罰沒收入指標,並將完成任務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重要內容,加之有些地方少數執法人員執「人情法」、「關系法」,導致一些執法部門為完成任務或增加職工福利待遇、互送人情、互通私人友誼而「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4、司法機關對動物衛生案件追刑界限模糊。由於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平時與公安等司法部門移送案件少、業務聯系少,因此公安部門部分辦案人員對動物衛生相關案件不夠熟悉,對此類案件的辦案能力不強,影響了對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有的辦案人員對《刑法》法條中140、143條規定的一些罪名的法律適用不夠清楚,分不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憑經驗辦案,導致一些案件以罰代刑或不了了之,甚至發生定性不準、處置失當的問題。
四、建立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的依據
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不但有現實必要性,而且同時具有切實可行性,這種可行性表現以下法律法規依據。
(一)基本法律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在《行政訴訟法》中第10 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6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動物防疫法》第84 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法規的規定
在這方面,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就是國務院2001年頒布的第310號國務院令《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其中第3 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等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第11 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第14 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法律責任章節中第43-48條,均規定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2001年公布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高檢法釋字[2001]4號)第10 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進行立案監督。」第11 條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或者認為公安機關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應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通知提出立案監督建議的行政執法機關。」
(四)國家和重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國家層面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監察部等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高檢會[2006]2號)中規定「行政機關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對符合刑事追訴標准、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製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及時將案件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未能及時移送並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機關應當於作出行政處罰十日以內向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並書面告知相關權利人。」;農業部、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在農資打
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農市發[2007]15號)中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監管對象涉嫌犯罪的,在收集整理相關證據後,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監管對象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轉移證據的,可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配合行動。涉及跨區域的犯罪案件,依照屬地管理原則,由主要行為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給當地公安機關處理。」;重慶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2006年市人民檢察院、市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局、監察局等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實施意見》(渝檢會[2006]12號)和市人民檢察院、衛生局、農業局等21個市級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聯席會議紀要》(渝檢會[2006]11號)。
五、實現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的對策建議
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機構要從有利於打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的大局出發,鑒於目前執法實踐中《動物防疫法》、各類標准缺乏一定的操作性,應當主動加強與衛生、工商、公安、檢察院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和協調配合,徹底排除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和麻痹大意的工作作風,切實解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促進執法資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強打擊違反動物衛生監督管理的各類犯罪的力度。
(一)統一移送標准,規范移送銜接程序
由於動物衛生監督執法的專業性強,在執法實踐中常常會面對猶如「疑似染疫、病害動物產品等」的定性方面,在國家或農業部尚未出台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業標准之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農委可以邀請衛生、公安、檢察院、法院及高校專家學者針對專門問題進行科學論證,通過「會議紀要」的形式,將這些棘手問題予以解決,統一標准,相互認可。
另外,就行政案件移送程序銜接上,我認為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加以區分。一是,如果案件當事人有固定場所,流動性較小,那麼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先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後再移交司法機關;二是,如果案件當事人流動性較大,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不好對其進行控制或案情復雜,需要公安部門的前期介入,那麼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就可以直接移交司法機關。案件移送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統一製作一式三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第一聯存檔,第二聯交付同級公安機關移送,第三聯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使檢察院有針對性地開展立案監督工作。[3]
(二)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建立良好工作機制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農委可以邀請衛生、公安、檢察院、法院及高校等相關部門(或由市級工會組織、政法委等部門召集),由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定期召開聯席工作會議,以便加強聯系、增進配合,針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面臨的新問題,探討和研究新對策。通過聯席會議的形式,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農委可以通報近期動物衛生執法或其他農業執法工作開展情況衛生部門可以通報相關物品的鑒定情況;公安機關可以通報本機關接受移送案件的偵查工作;檢察機關可以通報接受移送案件的偵查監督、批捕、起訴情況。逐步建立一種信息暢通、協調高效、良性互動的「一體化」工作機制,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及時解決實際行政執法工作中的問題。同時要建立科學的工作評估體系,健全檢查考核制度,把工作成效當作衡量聯席會議實績的依據。按照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約的工作原則,不斷提高參會的各部門的行政執法水平和刑事司法水平。
(三)加強法律學習,建立協同工作機制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對本機構執法人員強化業務知識學習的同時,要從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有針對性地開展行政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知識培訓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與衛生部門、司法機關根據職能分工,打破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工作界線,建立符合現行執法與司法要求,安全性高、實用性強、跨部門、跨平台的協同工作機制。協同工作機制是指該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互設聯絡員。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衛生部門、司法機關各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本部門有關案件查處的信息資料,在緊急情況發生時,及時互通信息、加強配合協作。同時,在日常執法過程中,調查了解本部門在案件移送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建議措施。二是開展學習交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與衛生部門、司法機關通過舉辦相關業務座談、工作經驗交流、法律法規學習、執法知識培訓,相互學習相關部門的業務知識、技能,不斷總結辦案經驗,提高執法水平,增進相互間的理解、信任。
(四)重要信息共享,搭建信息平台
由於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衛生部門、司法機關各自職能職責所限,部門間易出現信息不暢的現象。因此有效搭建部門間信息共享平台是十分必要的。各部門在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的基礎上,建立情況信息通報制度。同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與衛生部門、司法機關有著各自的執法和司法流程、形成了大量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數據共享平台的搭建為這些工作依據的迅速查詢提供了便利,消除了信息孤島現象。可以嘗試在加強在不涉及部門要求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逐步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聯網共享,做到信息共享。

⑺ 環境保護法法規有哪些

主要包括: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五大方面。

⑻ 汽車大觀|廣汽本田、東風等25家車企被點名 背後究竟藏著什麼

作者|張媛媛

來源|汽車大觀

當蔚來、小鵬市值一躍超過跨國傳統車企之時,國內新能源傳統車企卻因違規被工信部約談了。

12月8日,工信部發布公告稱,為規范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提升生產一致性水平,保障產品質量安全,工信部裝備工業一司已約談了前期監督檢查中存在違規問題的25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並下了發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有關企業限期整改存在問題。

與此同時,工信部表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告》管理規定,根據違規情節輕重,對違規企業依法予以撤銷或暫停違規產品《公告》、暫停新能源汽車新產品申報等行政處理,並將違規信息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列入後續重點監管對象。

11月17日,工信部曾通報稱,在近期組織的對乘用車、客車、專用車等3個類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監督檢查中,共有25家企業的27個車型存在生產一致性問題。其中,乘用車共涉及眾泰、北汽、東風日產、廣汽、廣汽本田、廣汽三菱、比亞迪、吉利等共計9家車企9個車型產品上榜。

而此次工信部點名的9家新能源乘用車企中,涉及動力電池容量和保護功能、行李箱容積、輪胎規格、標志標識等項目不符合國家標准或管理規定的占據大多數。其中,廣汽本田、東風日產等合資車企也赫然在列。

?

有業內人士表示,目前中國新能源市場正在經歷著巨大變革,新勢力正迅速崛起,在此背景下,不管是自主品牌,亦或是合資品牌,如果不拿出點真功夫,恐怕被點名還只是噩夢的開始。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⑼ 要深入推進高水平什麼開放

制度型開放。

對外開放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深入推進高水平制度型開放,增創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要敞開大門歡迎各國分享中國發展機遇,積極參與全球經濟治理

瞄準「制度型開放」這一關鍵問題,發揮浦東獨有的經濟資源、政策稟賦和地理區位優勢,加快開放的領域從貿易壁壘、市場准入的「邊境措施」向規則、規制、管理、標准等「邊境後措施」延伸,加速從高標准國際經貿規則的跟隨者、接受者向參與者、制定者的角色轉變。

強化以制度保障國際國內要素自由流動、資源高效配置、市場深度融合的全面開放,不斷推動建立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為我國深度參與全球經濟治理探索道路、積累經驗。

(9)監管銜接擴展閱讀:

制度型開放措施:

1、制度型開放是推動全方位對外開放的重要內容,是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重要舉措,更是推動貿易高質量發展的必然選擇。

2、推進制度型開放,建設良好的營商環境,保持國內外市場主體監管的一致性,為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奠定製度基礎。

3、推進制度型開放,立足中國對外開放的具體實踐進行自主的制度創新。在經濟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過程中,對外開放也必然會面臨新形勢新挑戰。

4、推進制度型開放,要以積極有為的行動參與國際經濟貿易領域相關規則的制定,在全球經濟治理中提供中國經驗、提出中國方案、貢獻中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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