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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監督者

發布時間: 2020-12-11 23:39:42

1. 權力制約和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首先,社會管理法制化和利益多元化發展的不匹配,使得制約監督的效果不盡如人意。權力制衡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的基本政治權力結構,權力制約均衡與政治的民主變革有著重要關系,政治民主的變革又需要與經濟發展相適應。
其次,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有更多適應制約監督權力的法律來保障權力的有效運行。市場經濟的管理機制、法律制度都需要對權力加以規范,實現經濟轉型時期的特殊要求,實現在市場經濟有序運行中的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權力的日益民主化。
最後,權力制約措施的滯後性還體現在,對於阻礙經濟發展的權力濫用行為在懲處手段上的不明確,形式上的單一化,監督檢查的低技術含量。在權力監督方面,信息技術的應用處於較底層面,游離於權力運行之外,同時,涉及司法權力、司法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等深層次問題沒有解決。只有在更有效的制約監督機制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持續健康發展,形成對於影響市場經濟發展的權力監督制約。
忽視權力制約和監督意識的觀念障礙。當前一些幹部對於權力運行的制約存在意識上的障礙,不重視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對於權力的來源沒有認識到位。在我國,人民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權力機關,人民代表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權力,黨的權力應該為人民造福。那些認為手中權力的來源是領導的提攜或個人努力的觀念都是錯誤的。
某些領導幹部沒有意識到黨的最大政治優勢是密切聯系群眾,黨執政後的最大危險是脫離群眾。錯誤的意識帶來了權力的制約監督上的「空擋」,認識不到權力的來之不易以及權力背後代表的利益關系,使得某些領導幹部隨心所欲地使用權力,存有逃避監督制約的僥幸心理和排斥監督、壓制監督的不良行為,甚至形成權力庇護關系網。
權力制約和監督的體制障礙未消除。權力的監督制約未能良好地實施,原因之一是在體制中權力過分集中的弊端還沒有消除。這種情況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監督體制在設置上沒有與監督的內在規律適應;第二,權力的集中程度過高,被監督者受制於監督者,導致在監督中受監督的都是層級比較低的工作人員,真正的權力濫用行為沒有受到監督,這使得現實監督存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有避免上層的全面壟斷,形成上、中、下三個層面的監督機制,才能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2. 哪些權利是公民享有的監督權

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2)權力監督者擴展閱讀

《憲法》第二章是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內容如下: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3. 監督權力的必要性

行政監督必要性理論分析
論述行政監督,就要回答為什麼要對政府進行監督?既然腐敗是公共權力的非公共運用,監督就是對公共權力運用的監督。權力本身並不會腐敗,而且權力離開了一定的機構和人員也不能運行,而人的價值觀念、思想態度、道德品質都會對權力的使用產生影響。政府掌握著公共權力,要想對它進行監督,必須有一定的制度和體製作保障。下面將從權力、人性、政府利益和社會主義民主等方面對行政監督的必要性做一理論分析。
(一)權力與行政監督。權力是人類普遍存在的一種影響力,即對人們的意志和行為能夠施加影響的能力。權力具有腐蝕性,這種腐蝕性根源於權力的下述特徵。
第一,權力的強制性。擁有權力的人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資源,如政治、經濟、文化等,對那些資源的需求者發號施令。兩者形成命令——服從的關系,這種關系就是強制性關系的表現。
第二,權力的工具性。權力的存在主要是為了滿足人類某種利益和需求,這種利益和需求可以是物質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既可以是合理的也可以是不合理的。人們追求權力、掌握權力和使用權力,不是為了權力而權力,而是把權力當作滿足自己的需求,維護和增進自己的利益或實現自身價值的一種工具。也就是說,在很大程度上,權力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第三,權力的商品性。就是說權力具有商品的某些屬性,如價值、使用價值、能夠用來交換等。現代社會,大多人的權力都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通過後天的奮斗獲得的,人們在獲得權力的過程中都要付出一定的、甚至是巨大的代價,這就使得權力具有價值。權力的使用價值指權力對人的有用性,能給人帶來利益,既有價值又有使用價值,這就使得權力可以用來交換。
第四,公共權力的內在矛盾性。公共權力除了具有上述權力的一般特性外,還存在內在的矛盾性。因為公共權力來自於社會,社會民眾是公共權力真正的主人和所有者;然而,公共權力又超脫於社會,具有很強的獨立性,代表社會掌握和使用它的機構和人員具有很強的主觀性。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使得實際掌握權力的機構和人員有可能為了集團或自身的利益去損害或剝奪社會的利益。
正因為權力具有強制性、工具性和商品性,在運用過程中能給掌權者帶來地位榮譽和各種利益,才使得人們競相追逐和爭奪。同時,權力本質上是一種支配他人的力量,權力意志植根於統治和控制他人的慾望之中。這決定了它具有無限擴張的傾向,一旦超出了一定的界限,就會侵犯其他權力。權力對掌權者具有本能的和自發的腐蝕作用,導致對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損害。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有一句名言: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句話深刻地揭示了權力與腐敗的內在聯系。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權力濫用,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但是,權力只是腐敗產生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權力是否導致腐敗,離不開對權力載體的人的分析。
(二)人性與行政監督。促使權力發生異化的因素不是別的,正是權力主體的私慾。如果公共權力的掌握者和行使者沒有任何自利的動機或自利的傾向,行政監督就沒有存在的必要。而事實上,人性並不總是善的。麥迪遜曾說:「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可以說,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在人性假設上,就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即「人性本惡」或「經濟人」、「人性本善」或「道德人(社會人)」。人性中具有兩種潛在的傾向,即自利傾向和利他傾向,這種人我們稱之為「利益人」。「利益人」既關心自己的利益,也關心別人的利益。當自己的利益和別人的利益相一致時他會成為利己和利他的統一體;當別人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不一致時,他會權衡利弊,根據現實條件做出理性的選擇。因此,在存在可能引起公共權力變異的情況下,在進行制度設計、考慮到人性假設時,應做到「道德人」和「經濟人」並重:把「道德人」的實現看作是一個漸進的、長期的過程,同時立足於「經濟人」的假設。
(三)政府利益與行政監督。政府作為社會公共管理的核心主體,是否有自身的利益即政府利益?是否總是追求公共利益?公共選擇學派認為政府也是「經濟人」,存在自利性,也會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一旦形成其內部的官僚集團,便會有自身的利益,這可能導致政府失靈。我國也有很多學者承認政府利益的存在。「政府也是『經濟人』,有其自己的利益追求,只不過我國的社會制度和社會性質要求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持同一方向。」但作為國家體現者的政府和政府官員,則是具體的,並且他們在社會中扮演著多重角色,因而必然會代表和追求多重利益。
政府利益的存在對公共利益的影響有多種情形。
(1)如果政府利益的方向與公共利益的方向保持一致,則政府利益的追求和公共利益的追求就會相互促進;
(2)如果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方向不完全一致,由於自身利益的考慮,政府可能放棄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的最佳選擇,而做出對政府更有利的選擇,這會部分地減損公共利益,但仍不失為一種總體最優無法實現時的一種次優選擇,而且「適度合理的政府利益能夠轉化成為推動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動力,具有積極效應。」
(3)如果政府利益突破必要的約束和界限,沿著與公共利益背道而馳的方向進行,這必然會從根本上損害公共利益,這主要表現為政府機構的自我擴張和膨脹、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的擴張、大量的政府「設租」和「尋租」行為及官員腐敗等。
正因為政府利益的客觀存在,而且政府在追求自身利益的過程中有可能濫用公共權力,從而使得政府行為有可能偏離公共利益的方向,因此從這個角度看,對政府進行監督也是非常必要的。
(四)社會主義民主與行政監督。社會主義制度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就應該動員人民對權力的行使進行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治協商制度都是有效的行政監督形式;各種群眾監督、輿論監督也對政府權力起到了很大的約束作用。
三、加強行政監督理論措施
預防和抑制公共權力腐敗是一項系統工程,可以從物質化、精神化和制度化三個視角進行思考。從物質化的視角來看,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公職人員,他們首先是人,需要生活甚至體面地生活。如果長期連基本工資都拿不全,連基本的生活水準都難以維持,怎麼能夠指望他們節制「經濟人」慾望而保持廉潔。有不少人十分欣賞像新加坡、中國香港和西方一些國家「高薪養廉」的成功經驗。從我國現實條件出發,相對提高政府公職人員的福利待遇,實行適薪養廉,抬高腐敗行為的風險成本,這是反對權力腐敗的物質基礎。
從精神化的視角來看,人的精神世界具有相對對立性,世界觀和人生觀、正義感和責任感、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不是虛無縹緲的,它們附著在公共權力人身上,融入政府官員的思想,培育著公職人員的免疫能力,這是反對權力腐敗的內在力量。人們難以想像一個沒有正義感或正義感不強、缺乏良知或道德感低下、沒有廉恥心或漠視榮譽的人,能夠守住公共權力行使的道德底線。從理論上講,上述物質化視角應屬行政激勵的范疇,精神化視角應屬行政倫理的范疇,這里暫不作深入討論。
從制度化的視角進行探討。關於制度,鄧小平有兩個著名論斷,一個是「教育很重要,但法制更靠得住」。另一個是「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做不成好事,制度好可以使壞人做不成壞事」。這兩個論斷深刻揭示了制度在防腐反腐中的有效性。通過制度防止和消除權力腐敗,已經成為各國政府的明智選擇。在制度層面上探討如何防止和抑制公共權力腐敗的問題,其實質可轉化表述為:如何通過制度化安排,對公共行政權力進行有效地制約和監督。對於這個問題的解決,是人類政治社會恆久的努力,現行各種行政監督制度正是人類長期歷史實踐的沉澱所凝聚的制度力量。
近年來的各種組織、機構進行的調查都顯示腐敗已經成為我國面臨的最嚴重的、最受人們關注的社會問題之一。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很多,人性的某些缺陷和權力的腐蝕性是腐敗的可能誘因,制度和體制的不健全使腐敗由可能變為現實,而監督的缺失和乏力則使腐敗呈愈演愈烈之勢。就我國目前的反腐敗形勢而言,最要緊的是加強監督。

4. 監督的前提是權力運行的什麼

第一,黨員領導幹部要強化監督意識,自覺接受黨組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首先,要大力肅清封建特權思想影響,自覺接受監督。有的領導幹部不願接受監督,甚至一聽到「監督」就有一種本能的反感,這是十分錯誤的,是封建特權思想影響的突出反映。每個黨員領導幹部都要牢記權力是人民給的,要視監督為幫助、支持和關愛,主動把自己置於黨組織和群眾的監督之下。其次,要正確對待群眾的信訪舉報和批評建議,主動接受監督。領導幹部對群眾的反映、批評和意見,要做到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不能因為信訪舉報和群眾批評意見中有不實之詞,甚至有錯誤之處,就拒絕接受批評和監督。相反,應當引導群眾正確行使民主權利,虛心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呼聲,及時化解矛盾、改進工作,把群眾的批評和監督納入健康的軌道。再次,要努力克服好人主義思想的影響,積極參與監督。當前,有的同志對參與監督顧慮重重,或者怕遭打擊報復、怕「引火燒身」、怕「拔出蘿卜帶出泥」而不敢監督;或者怕反映問題破了面子、得罪人而不願監督;也有的由於不了解有關程序和規定,想監督而不會監督。凡此種種,導致一些地方和單位好人主義盛行,明哲保身吃香,監督制約乏力。每個黨員領導幹部既是被監督者,同時又是監督者。作為被監督者,應該自覺接受監督;作為監督者,對其他黨員幹部包括領導幹部的行為都有權利、有義務進行監督。 「海納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無欲則剛。」只有去掉私心雜念,才能一身正氣,無私無畏,積極參與批評和監督。
第二,要進一步完善權力結構,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黨的十六大以來,在黨內,通過全委會聽取常委會的工作報告,擴大在市、縣進行黨代會常任制試點,發揮黨代表在黨代會閉會期間的作用等舉措,進一步發揮了黨代會和全委會對重大問題的決策作用;通過向全委會報告工作,建立健全領導幹部任職迴避、黨政領導幹部辭職等制度,進一步規范了各級黨委和領導幹部的權力和責任;通過建立健全巡視制度、全面實行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等舉措,進一步強化了監督權,加大了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監督的工作力度。在政府機關,堅持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原則,明確提出了把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作為政府工作的三項基本准則,並以此來部署和開展行政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在規范權力運行方面也進行了不少有益探索,有許多新鮮經驗。要繼續按照中央的要求,進一步健全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和把關、又相互配合和協調的權力結構,使不同性質的權力由不同部門行使,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有效地防止濫用權力行為的發生。
第三,要認真貫徹黨內監督條例,努力提高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各級黨組織要按照黨內監督條例的要求,積極探索發揮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和黨代會代表監督作用的途徑、方法。要建立健全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制度、談話誡免制度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依法實行質詢制、問責制和罷免制。領導幹部一定要嚴格執行黨內監督的有關制度和規定,自覺向黨組織如實報告重大事項,按規定述職述廉,不僅要嚴格要求自己,還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要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尤其要嚴格執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制度。凡屬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凡屬全局性的問題,凡屬重要幹部的推薦、任免和獎懲,都要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四,要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全面實行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加強和改進對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在前幾年實行巡視工作的基礎上,2003年5月以來,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根據中央的要求,組建並派出5個巡視組,巡視了10個省,目前正在對5個省進行巡視。今年初又派出兩個金融巡視組,對國有商業銀行進行巡視。許多省區市也先後建立了專門巡視機構,認真開展巡視工作。各巡視組對發現的苗頭性問題,及時向有關領導幹部打招呼,起到了防微杜漸的作用,較好地改善了對中、高級幹部監督乏力的狀況。中央紀委、監察部按照中央的部署,從2004年起全面實行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後,派駐機構把加強監督作為第一位的職責,切實加強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黨委要切實加強對紀律檢查機關的領導,重視和支持紀律檢查工作,關心和愛護紀律檢查幹部。各級紀律檢查機關作為黨的專門監督機關,要模範地遵守黨紀國法,自覺接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自覺接受黨組織、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五,要認真貫徹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切實保障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民主監督權利。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也是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基礎。為了適應形勢的發展變化,充分保障黨員權利,進一步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中央已正式頒布實施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條例》堅持把發展黨內民主作為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基礎,對黨員參與黨內監督的各項權利、各級黨組織的保障職責、保障措施和紀律責任等都作了具體規定,為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學習貫徹實施《條例》的過程中,要充分認識發展黨內民主的極端重要性,切實保障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民主監督權利,在黨內形成積極倡導監督、大膽實施監督、支持保護監督的濃厚氛圍。

5. 如何對政府權力進行監督

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機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二者缺一不可。
民主的制約和監督:就是要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的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使人民能夠真正約束掌權者的行為。
法制的約束和監督:就是要實現國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化、規范化,使掌權者辦事有統一的規范可遵循,確保權力依法行使,合理運行。
我國的行政監督體系:
監督形式的內容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群眾通過法定渠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政府系統內部的監督等多種監督形式。
(1)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這是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主要是定期向人大報告工作,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質詢等。
(2)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作為愛國統一戰線組織,可以通過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也可以通過調查研究,主動向政府機關提出建設性意見。
(3)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4)群眾通過法定渠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的監督:政府行政過程中侵害群眾利益時,群眾可以到相關政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到司法部門提出行政訴訟。
(5)司法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通過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實行司法監督。
(6)政府系統內部的監督:監察、審計部門是政府內部的行政監督部門,通過加強廉政監督、執法監督、效能監督,督促政府工作人員廉潔從政,防止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

6. 如何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

一、當前郵政企業制約和監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當前郵政企業制約和監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有:自上而下的監督比較順利,自下而上的監督比較困難;懲治性的事後監督比較重視,防範性的事前、事中監督比較薄弱;對領導幹部自律要求比較明確,他律措施相對薄弱;建章立制比較重視,但監督運行機制相對落後。而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是不要監督、不能監督、不敢監督和不會監督等認識上的原因,還有領導幹部權力過於集中、監督機構缺乏相對獨立性、對領導幹部輕管理、教育不到位等監督體制和機制方面的缺陷,及監督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形式主義。 二、加強對權利運行監督和制約的對策 1.發展黨內民主,強化黨內監督一要廣泛推行黨務公開。要暢通黨員知情渠道,提高黨內生活的開放程度,推行黨務信息公開化,實行黨內重要情況通報,推進黨員知情權規范化。要健全黨員監督運行的建立溝通交流機制、黨員參與決策監督機制、民主評議領導幹部監督機制、信訪機制、落實和反饋機制。各級黨組織要制定黨員監督的實施辦法,建立可操作性的制度,確保黨員行使自己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二要認真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監控權力運行過程。要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切實保障黨章規定的黨員的批評權、檢舉權、申訴權和控告權等,加強黨員對黨內事務的了解和參與;要堅決維護黨中央的權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方針,進一步完善黨委(總支、支部)內部議事和決策規則、機制,促進決策民主化和科學化;要嚴格黨內組織生活,提高民主生活會的質量,在領導班子成員之間形成經常性監督的氛圍。2.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 一是要進一步完善集體領導下的個人分工負責制。領導班子要按照權力與責任對等的原則,實行班子成員責任制,明確各權力層次、權力主體的職責和許可權,不要對「一把手」賦予過重的權力。二是要科學分解權力,對於那些容易滋生腐敗的工作環節和某項職能,變一人負責為多人、多崗位和多部門交叉負責。三是對「一把手」的權力范圍進行科學界定,尤其是項目決策權、資金調度權、財務處置權、設施使用權、機構設置權、人員使用權以及特殊情況下的相機處置權,都必須有明確具體可操作的規定。四是要建立權力與責任相配套的責任追究機制。一旦決策或權力運作失誤,不僅要追究行使該項權力當事人的直接責任,而且要追究「一把手」的領導責任。3.依靠群眾,提高民主監督水平 加強群眾監督,實質上是加強對權力行使過程的監督。一要深入推行局務公開,方便群眾監督。二要在企業內部普及民主法制教育,認真受理、及時核查職工群眾舉報反映的各種問題,營造民主監督的濃厚氛圍。三要重視家庭監督的作用。通過相互提醒、相互勉勵,達到提高廉政意識、共建尊廉崇德的良好家庭風尚。同時要探索社區對領導幹部「八小時以外」的監督問題,把領導幹部的監督從工作圈延伸到生活圈、社交圈。 4.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監督制約機制為了實行有效的監督,應當對現行的職能監督體系的相互關系進行改革和調整,變「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為「條塊結合,以條為主」,將監督同級黨委、行政領導調整為由上級部門監督下級黨委、行政領導,實行垂直領導體制,使監督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得以充分發揮,不再因自身的人權、財權受制於監督客體而出現「不敢監督、不能監督、監督不好、不監督好」的監督不到位情況。在現行領導體制不變的情況下,要從黨內十項監督制度的貫徹落實、監督關口前移、群眾民主監督和輿論監督等方面入手,加強對現行的監督體制、機制和方法、手段的研究。 5.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監督能力要強化紀檢監察幹部的監督意識和政治素質。要牢固樹立「加強監督是本職,疏於監督是失職,不善於監督是不稱職」的觀念,同時要樹立監督者必須接受監督的意識;要提高紀檢監察幹部的業務能力。加大輪崗交流力度,重視幹部定期不定期的培訓,加強紀檢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培養紀檢監察人才;要大膽創新監督手段。用高新技術裝備紀檢監察隊伍,提高紀檢監察機關的高科技含量;要強化內部約束機制。嚴明工作紀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實行錯案追究制,對內部出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嚴肅查處。

7. 如何真正解決"誰來監督監督者"難題

為進一步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健全檢察權運行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最高檢和司法部日前聯合印發了《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最高檢出台了《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按照這兩份文件的規定,檢察院在辦理職務犯罪等案件的工作中,如果存在阻礙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等11種情形,人民監督員可以實施監督。這意味著,已經實施了13年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將迎來深化改革的又一次蝶變,以更加規范的選任管理、更加明晰的監督范圍、更具剛性的監督程序,發揮其監督監督者的法治功能。
誰來監督監督者
在好萊塢電影《國家公敵》中,主人公羅伯特·迪恩這樣發問:我們有必要對那些有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監督,可是誰來監督監督者?這一美國社會中拉不直的問號,實際上也一直困擾著我們。
在我國,為了防止執法和司法機關濫用職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憲法設置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對其他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法律監督職權。實踐中,這對於促進公務人員依法履職、有效追訴和懲治犯罪、監督訴訟活動依法開展、確保法律順利實施等,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法律監督權作為國家權力的重要內容,其在監督其他權力行為的同時,自身也蘊含有被濫用的極大可能,由此帶來的問題是:誰來監督監督者?
尤其是檢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倘若做出不立案、撤銷案件和不起訴決定時,法院很難介入監督,異體外部制約的缺失及內部自我監督的式微,很容易讓民眾對監督權力的檢察權產生公正性懷疑。
對權力的監督一般有兩個路徑,一是「以權力制衡權力」,二是「以權利監督權力」。前者強調權力間的制衡與監督,但容易陷入無休止的為權力「疊床架屋式」的制度設計。恰如黃宗羲先生在《原法》中所言:「用一人焉則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則慮其可欺,而又設一事以防其欺。」監督監督者的權力設防便難有終結之處。
在國家權力的配置上應重視彼此間的制衡,但為了破解「誰來監督監督者」的困境,還必須設計更有效的「以權利監督權力」的機制。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經過探索創新而逐漸定型的人民監督員制度,本質上體現的恰是以人民監督監督者的憲法邏輯。按照權力原理,法律監督權也是人民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最終的權力來源是人民,人民自然是監督者的最後監督者。人民監督員制度,從人民中汲取監督力量,以程序化的設計將人民監督具體化、規范化、實效化,正契合了我國憲法上的權力原理,不失為監督監督者的最佳制度安排。
民主法治社會,任何權力都不應逃離人民監督的視線,只有導入人民的監督力量,才能真正解決「誰來監督監督者」的難題。實踐證明,人民監督員來自人民,直接介入檢察機關的執法辦案活動,對社會最為關注的敏感地帶,對司法腐敗的易發、多發部位,對體現公平正義、保障人權的關鍵環節,展開親歷性的參與式監督,極大增強了檢察機關執法的透明度,有效防止了執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規范、不廉潔等問題的發生。
檢察機關的自我革命
一切權力都具有抵制監督的慣性,檢察機關的權力也不例外。引入人民的力量強化對自身的監督,提高檢察機關職權行使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以防範檢察權的濫用,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實施,對檢察機關而言無異於一次自我革命。
2003年9月,為加強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外部監督,最高檢經中央同意並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開始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先期試點在遼寧、內蒙古、天津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機關啟動,規定職務犯罪案件中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三類案件」,全部納入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2004年10月之後,試點工作逐步擴大。截至2010年9月,全國共有3137個檢察院開展了人民監督員試點工作,占各級檢察院總數的86.5%。
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試水,打開了傳統封閉的法律監督職權運行格局,其民主性價值不斷凸顯。這一期間,人民監督員就檢察人員在辦案中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五種情形」不斷提出監督意見,形成良好的監督勢頭。但同時,人民監督員由檢察機關自己選任,帶來了「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社會質疑,嚴格限定監督范圍也影響了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功能發揮,改革完善勢在必行。
2010年9月,中央政法委第15次全體會議,專門聽取了最高檢關於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有關情況的匯報。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下發,人民監督員制度從試點正式進入全面實施階段。同時,《規定》將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方式改為由上級檢察院統一選任,將監督范圍擴大到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中具有終局性決定權的主要環節。截至2014年3月底,全國檢察機關共選任人民監督員48000餘人次,監督各類職務犯罪案件42000餘件。
一項監督制度成功與否的關鍵,在於監督主體是否足夠客觀中立。2010年雖然將人民監督員選任許可權上提一級,但仍局限於檢察機關內部。2014年9月,最高檢、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實現重大改革,即由原先的主要由檢察院自行選任管理改由司法行政機關選任,徹底告別「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程序庇護。同時,最高檢還頒行了《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和監督程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監督監督者的制度在改革中不斷發展完善。
人民監督員選任程序的改革過程,折射出檢察機關在自我監督上的不斷進步。隨著司法改革進一步上升為黨和國家意志,人民監督員制度也從檢察機關的自我革命邁向司法制度的健全完善。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在此基礎上,最高檢和司法部出台文件,使得這場檢察機關發動的自我革命,在國家意志中不斷走向規范成熟。
讓檢察權運行更規范
伴隨著13年的試點與改革,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強化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監督機制、擴大訴訟民主、促進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等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難以替代的功能,使得這項契合憲法原理、堅持問題導向、強化民主監督的特殊制度,不僅成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職的重要保障,而且成為中國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內容。
一方面,監督檢察機關規范執法,提高司法正義的品質。人民監督員制度所具有的民主性、獨立性、預防性、直接性、多樣性等特徵,對於促進檢察機關公正執法、限制權力濫用有著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實踐中,人民監督員不僅重點對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能夠直接防止和減少辦案中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而且通過帶有約束性的異體監督,有效排除辦案中的干擾和阻力,倒逼檢察機關增強辦案責任心,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辦案質量,在實體上促進檢察權的規范化運行;還能增強執法辦案的透明度,促使檢察人員轉變執法觀念和執法作風,提高執法辦案的文明水平。
另一方面,增進司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促進人權保障水平。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監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本身凸顯出司法程序的人民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廣泛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由於人民監督員制度具體化了公民的批評權和建議權,不僅具有實體上促進公正的監督功能,更具有程序上彰顯司法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作用。既滿足了人民行使憲法權利、參與司法過程的民主化訴求,讓民眾在參與司法、監督司法中直接感受到公平正義;又有利於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確保司法為民,更好地通過透明的司法程序維護好人民合法權益;還能發揮人民監督員聯系群眾密切的優勢,將其參與執法監督的體會向社會傳播,架構起司法與社會的溝通橋梁,有力提升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
雖然在人類文明史上,人民參與司法具有悠久的法治傳統,但是這種參與和監督更多體現在法庭審判上。作為特殊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創設人民監督員制度,不僅在國際上沒有先例,在中國的歷史上也缺乏直接參照,它完全是紮根於現實中國的實踐土壤之上,提煉出的一項獨具特色的公民參與司法新途徑,豐富了國家的監督體制,體現了國家保障人權的觀念。
司法改革烙上「中國印」
從人民陪審員制度到人民監督員制度,公民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渠道不斷拓寬,司法治理的民主基因日益強盛,凸顯出中國司法制度發展的本土意識和創造精神。這些制度納入國家司法改革總體布局,深刻反映出中國司法改革在遵循一般司法規律的基礎上,著力形成自身的特色和優勢。在司法改革的中國化背景下,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得到社會認同之後,更應著眼實踐需求和法治目標進一步改革完善,以呈現出蓬勃發展的生機。
其一,是在制度內容上進一步優化。經過多次改革,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內容上比較健全。尤其是此次改革,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能夠讓其相對超脫、中立、客觀地發揮監督作用;監督范圍進一步擴大,基本涵蓋了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現問題的各個關鍵環節;擴大了監督程序的啟動主體,啟動監督程序不受排斥;增設復議程序,推動檢察機關在陽光下執法、在監督中辦案。但還要看到,要想讓這種個別化的監督形式真正融入人民監督的普遍性價值,還必須從整個司法制度的大局著眼,以健全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外部監督制度,掃清實踐中各種隱性和顯性的監督障礙,進一步拓寬人民參與司法監督的制度性渠道。
其二,是在制度形式上進一步升格。一開始,由於人民監督員制度主要由檢察機關自身推動,存在「合法性成色不足」的質疑。與人民陪審員制度類似,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設計也關乎司法權的配置和運行,是國家司法制度完善的重要內容,需要納入立法規范。對於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提供了充分的高位階法律依據;相比而言,人民監督員制度卻缺乏足夠的法律確認。近年來,社會上呼籲為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的呼聲漸強,不少人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作出規定,或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決定》。無論採取何種形式的立法,都需要從人民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司法制度出發,提升人民監督員的立法位階,規范人民監督員立法形式,通過高位階立法對改革成果予以確認,推動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從中凝聚、彰顯中國司法的特色和優勢。

8. 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如何有效制約權力
只有將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權利制約權力兩者有機地聯結起來,有效地制約與監督權力的現代政治難題才能得到解決

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因為,從正面來看,權力的制約與監督對於權力服務於公民、有效地運作、推進財富的積累等,具有重大的影響;從反面來講,不受制約與監督的權力必然是腐化變質的權力,權錢交易、低效運作、腐敗叢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

以權力制約權力

以權力制約權力,首當其沖的是實行權力的分割制衡原則。之所以必須首先分割權力,是由權力性質決定的。「絕對的權力絕對地導致腐敗」,這是不論社會政治制度差異如何都適用的一個現代政治戒條。權力具有自我膨脹的天性,如果不對權力加以分割,這種政治制度就必然成為一種獨斷專行的制度,絕對的自我而不會有真正批評的孤芳自賞的制度,從長期執政效應來看,也相應會成為一種低效率的政治制度。

其次,以權力制約權力,需要對監督制約權力的對象加以明確。分割權力作為制約和監督權力的前提,並不必然保證權力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因為在權力的實際運行中,執掌權力的主體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他們還是有濫用職權的必然性。必須將執掌權力的人置於有效制約與監督其權力的權力運行體系之中,才能保證他們用公共權力來為公共利益服務。假如僅憑他們依託在自我道德信任基礎上執掌公共權力的諾言,對他們不加以嚴格制約與監督,那就絕對不能期望杜絕權錢交易、以權謀私。

再次,有效制約與監督權力還必須建立起制度導向與程序優先的制度運行體制。假如制約與監督權力的動力僅僅來自某些政治高層人物的旨意,或來自某個集團的善良動機,那是不可能有效制約與監督權力的。這是由權力支配意志而不是意志支配權力的權力現代性決定的。歷史上曾經有多少意志堅定地想用權力來為大眾謀取福利的政治家,到後來演變為濫用權力、甚至以權謀私的墮落分子。這類觸目驚心的事例告訴我們,除開在制度上解決權力的制約與監督問題,從而保證從權力的分割開始、到權力的規則運轉、再到權力的公共化評估相互貫通,從而將權力的客觀化運作與執掌權力者的個人意志和願望隔離開來,否則就不能想像權力受到有效制約與監督。至於制約與監督權力的程序優先問題,那就更是一個檢驗政治現代性的指標了。有沒有權力運行的分割制衡制度設計、有沒有權力執行的一套客觀制度建構、有沒有圍繞權力執行糾紛建立的裁決機制、有沒有對人對事對決策對效用分別設計的制度規章,既是劃分傳統政治與現代政治的分界線,又是判斷權力是否受到有效制約與監督的基本標准。

以權利制約權力

以權力制約權力是一種「權力內部」的制約與監督思路。也許更為關鍵的還是以權利制約權力。對於現代社會來講,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礎上的公民權利,是一個政治共同體據以維持與發展的現實起點。假如以權力制約權力只是執掌權力者之間展開的權力分配游戲,那麼,就既不能指望權力會自我限制,也不能指望權力的公共性有根本的保障。於是,以高於權力的權利來制約與監督權力就是必然的選擇。必須將權力與權利作為一個對應的關系來處理,以前者為必須限制的對象,以後者為捍衛的對象;以前者為社會運作的條件,以後者為社會運作的前提;以前者為後者的被支配者,以後者為前者的支配者。這樣,權力的自我膨脹才會消減。以權利制約與監督權力,既需要重申人民主權原則,也需要有人民以公民的角色介入社會政治生活的「角色轉變」,更需要有反映人民意志與願望的社會建制來實際制約與監督權力。於是兩個方面的問題就顯得重要起來:一方面,必須建立健全國民政治參與的制度渠道,從而使得公民有表達自己意見和參與決策的空間。另一方面,在日常的社會政治生活中,必須建立起輿論監督的制度體系。只有將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權利制約權力兩者有機地聯結起來,有效地制約與監督權力的現代政治難題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

作者:任劍濤(作者系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教授)

9. 什麼是權力監督

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行政權力是憲法和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管理經濟、文化、社會事務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保障其依法正確行使,是黨治國理政必須解決好的問題。為此,就要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防止行政權力運行中的腐敗,預防和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杜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逐利違法、徇私枉法,在全社會樹立法治權威。

其中,重點是強化行政機關對執法活動的自我監督,貫徹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促進政府權力運行更加規范透明。按照中央部署,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准,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有效減少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和尋租機會。

提高對行政執法過程的監督管理水平,督促各級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不斷提高執法為民思想、依法辦案能力和執法文書質量。

(9)權力監督者擴展閱讀: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把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

構建監督體系,意味著各種監督方式相互聯系、有效結合、有機運轉,充分發揮各自作用,形成強大監督合力。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各種監督方式之間要相互貫通,包括信息暢通、體制機制有效銜接。

10. 權力監督的意義

長期以來,在有關監督的許多方面存在著一系列似是而非的觀念和做法,使我們陷入誤區。為了建立健全強有力的監督體制和機制,有必要對這些問題加以研究和討論。

誤區之一:
無視分權而談監督

對公共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其前提是合理分權。沒有合理分權,就無所謂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但是長期以來,我們對西方「三權分立」的過分警惕甚至恐懼而往往諱言「分權」,使有的人腦海里產生這樣的認識:我們的黨和國家政權只能集權而不能分權。其實,這是一種莫大的誤解。它既與馬克思主義政權理論相違背,也不符合我們國家政權結構的基本實際。馬克思主義從來沒有籠統地反對過分權,更沒有反對過合理分權。西方的「三權分立」弊病主要在於:一是它局限於國家機關自身內部的「三權」制約,而根本缺乏「社會」和「國家」的制約;二是在原則上是機械的相互平行、「鼎立」。這是它所存在的歷史局限性和階級局限性,對於我們來說不可取。然而,其中蘊含或貫穿的「分權制衡」原則本身卻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成果,值得我們結合自己的國情加以汲取和借鑒。事實上,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對此也是有所汲取和借鑒的。

在我國的人大制度下,權力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從來都是分設或分立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大體上也是分得比較清楚的,只不過是我國的這種「分權」排除了西方那種三權的相互「鼎立」,而最終統一於人大這一權力機關。通常所說的我國人大制度實行「議行合一」,並不符合實際,應該予以澄清。在我們黨內,按照黨章規定,黨的代表大會、委員會以及作為專門監督機關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也是分設的,「分立」的,其權力和職能也是大體上有所區分的,而並不完全是決策、執行和監督「合一」的,只不過是在實際運行上發生了「三合一」或「三位一體」(實際上是「三權集於黨委一身」)的問題,而深陷誤區難以自拔罷了。

誤區之二:
離開權力授受關系談監督

監督,歸根結底,是一種特殊的權力制約關系,是權力授受關系的重要體現,也就是委託權對受託權的監督和督促。這是監督的實質問題。但是,長期以來我們往往離開這個實質問題來談監督,來抓監督。結果,雖然也採取了很多措施,力圖加強對權力的監督,然而總的來說實際效果並不能令人滿意。要從根本上改變監督不力的狀況,必須牢牢抓住監督的實質,調整和理順權力授受關系,在黨內建立起充分體現選舉人意志的「黨員(選舉、授權)→代表大會(選舉、授權)→全委會(選舉、授權)→常委會」這樣依次選舉的授權鏈。要能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從根本上改變實際存在的「書記辦公會→常委會→全委會→代表大會→黨員」這種顛倒著的授權鏈,其中包括取消於黨章無據的「書記辦公會」。這是加強黨內監督的深層基礎。在這里,首要的、也是最為基礎性的,是黨員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通過直接或間接的選舉對黨代表和黨的領導機關及其領導人實施授權;其次是黨代會對全委會、全委會對常委會實施授權。只有處理好這種權力授受關系,才能談得上強有力的監督。

誤區之三:
過分強調支持和配合,忽視監督的相對獨立性

長期以來,談到監督問題時,往往強調監督與被監督的統一性或相互支持和「合作」,而忽視監督者及其監督的相對獨立性,甚至諱言監督與被監督的「異體性」。受此思想觀念的影響,我們的專門監督機關常常被置於被監督者的控制之下,幾乎在一切方面都受制於、依附於被監督者,使監督者實際上沒有多少獨立性。這就從根本上導致專門監督機關難以獨立行使監督權,使「鐵面無私的監督」成為不可能的事情。

監督,實際上是某種監督主體對被監督對象實施的一種督促性或限制性的活動,因而監督對於被監督者來說,總是一種來自「異體」的行為,也就是說,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監督與被監督必然是「異體」的,而絕不是「同體」的。通常所謂「自我監督」或「內部監督」,那也是指同一個組織系統內部不同部分之間的監督,而不是指同一部分自己對自己的約束。我們的「黨內監督」,是指龐大的黨組織系統內各個不同部分之間的監督,如上級對下級、紀委對有關黨組織和黨員、黨員對領導機關、黨委內各成員間等等的監督,無一不是這部分對那部分的監督。任何部分自己對自己的約束,那都是「自我剋制」或「自省」、「自律」,而根本不是什麼「監督」。

誤區之四:
依賴於被監督者的「自覺」,而忽視監督的強制性

由於監督主體之行為缺乏獨立性,必然導致把加強監督寄希望於被監督者的自覺或主動。而理論和經驗都證明,被監督者由於手中所擁有的權力的本性使然,幾乎都不願意接受監督,甚至竭力逃避監督。把加強監督寄託於被監督者的自覺或主動,是不現實的,靠不住的。正因為被監督者一般來說沒有這種自覺性或主動性,才需要監督;反過來,如果被監督者能夠自覺或主動接受監督,那監督也就沒有必要而成為多餘的了。

監督本身具有強制性或被迫性。這是監督不同於其他社會行為的一個重要特徵。不管被監督者是否願意,監督必須強制性地實施。通常號召被監督者「自覺接受監督」,那隻不過是一種道義上的要求或思想教育的配合,而並不是監督本身必然具有的規定性。

誤區之五:
把加強監督過多地寄希望於所謂「一把手」

監督的關鍵在「一把手」,這似乎已成為共識。就監督的重點來說,這是有一定道理的。在現行體制下,不同層次的「一把手」都在不同范圍內擁有最大的、不受監督的權力,對他們的監督之重要和監督之難也正在於此。這里有一個難解的悖論:一方面,「一把手」由於處在關鍵地位而最需要受到監督;但另一方面,由於他們的這種地位而對監督具有舉足輕重的或決定性的作用,監督要靠他們的「賢明」來推動,而「一把手」與其他權力的擁有者和行使者一樣,往往又不願意接受監督,因而在客觀上對「一把手」也就最難監督。這樣一來,真正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幾乎就成為不可能的事情。如何在「最需要」而又「最難」的困境中找到一條出路呢?關鍵在於緊緊抓住監督問題的實質,從體制上解決權力過分集中特別是集中於「一把手」的問題。這是治本之道。此外,還需要澄清和糾正一個長期流行的觀念和提法,即把黨委書記稱為(當作)「一把手」,或把黨政主要領導人合稱為「黨政一把手」的錯誤觀念和提法。

誤區之六:
大多停留在口頭上「責備」而忽視從行動上「糾正」

監督,具有雙重功能:一是對違規行為給予口頭上的責備,二是對違規行為從行動上加以糾正。正如列寧所指出的:「『監督』不單單是在口頭上加以責備,而是要在行動上加以糾正。」(《列寧全集》第8卷第197頁)只有二者並重,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才能形成強有力的監督。但是,長期以來,我們強調監督時,往往過多地寄希望於批評、提醒、警示,也就是大多停留在「口頭的責備」上,而忽視從行動上加以「糾正」(包括對違規者及時實施撤職、罷免等處罰),以致當其濫用權力或權力不作為時不能及時得到中止或改變。正因為如此,對於濫用權力、以權謀私以及失職瀆職的現象,盡管怨聲載道,譴責多多,甚至「權威」文件也接連發布,但卻總是成效不大。

誤區之七:
模糊權力與權利的關系,而忽視「權利監督」以及「權利監督」與「權力監督」的配合和互動

監督,按其實質來說,就在於委託權對受託權的監察和控制,使權力的受託者能夠按照委託者的意志行使被賦予的權力:既不得濫用權力,以至以權謀私;也不得把被賦予的權力不當回事兒而「不作為」,以至失職、瀆職。這是嚴格意義上的監督。通常在相當寬泛的意義上所說的監督,實際上是這種監督的引申和轉義。寬泛意義上的監督,如黨員和人民群眾對黨和國家領導機關及領導人進行舉報這樣的監督,其本身並非直接的委託權對受託權的監督,但它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起到強有力的監督作用。這里涉及到了「權利監督」與「權力監督」的關系問題。

「權利監督」與「權力監督」的區別主要在於:一是行為主體的性質不同。在黨內,「權利監督」的行為主體是黨員、黨代表以及黨員領導幹部的「個人行為」,而「權力監督」的行為主體是黨的領導機關的「組織行為」。二是所依靠和憑借的手段和力量不同。「權利監督」所依靠和憑借的是分散的個人享有的「權利」,而「權力監督」所依靠和憑借的則是有組織的「權力」。三是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不同。作為個人行為的「權利監督」對於被監督對象的違規行為僅僅具有「在口頭上加以責備」的功能和作用,其本身並沒有「在行動上加以糾正」的功能和作用,因而它是一種「軟監督」;而作為組織行為的「權力監督」,對於被監督對象的違規行為,不僅具有「在口頭上責備」的功能和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還具有「在行動上加以糾正」的功能和作用,因而它是一種「硬監督」。從權力授受關繫上說,「權利監督」是民主監督之「源」,具有基礎性、根本性。而「權力監督」則是民主監督之「流」,具有非基礎性和派生性。後者應當服從和服務於前者。但是,就其監督功能和作用來說,對任何被監督對象的違規行為,最終只有依靠「權力監督」,才能不僅給予強有力的口頭責備,而且可以從行動上加以糾正,使違規行為及時中止或改變,以至給予適當的處罰,包括通過免職、撤職等手段收回授權。而「權利監督」本身發揮得再充分,再強有力,也只能限於對違規者的口頭責備,包括批評、揭發、檢舉、控告等等,作為向違規者的授權機關或專門監督機關的一種「訴求」。這種「訴求」本身並不能糾正對象的違規行為,至多隻能造成一種壓力,引起有關權力機關的關注和重視。「權利監督」,最終必須也只能通過「權力監督」功能的充分發揮,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這就表明,要從根本上強化監督特別是黨內監督,只有「權利監督」和「權力監督」各自都能充分發揮其功能和作用,並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起良性互動的監督體制和機制,才有可能實現。

誤區之八:
模糊新聞輿論監督的「權利性」的性質和功能

新聞輿論監督是一種異常重要而又特殊的監督。在西方國家,有所謂「第四種權力」之說,即把新聞輿論看成是與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並列的「第四種權力」。這種說法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也得到了不少人的認同。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即把作為「權利監督」之一的新聞輿論監督誤解成了「權力監督」的一種具體表現。誠然,由於新聞輿論傳播廣而快,影響又大,因而它對公共權力的監督確實具有巨大的威力,在一定意義上,似乎可以與某種強大的權力相比擬。但是,只要仔細分析其性質和功能,就不難看出,新聞輿論監督,嚴格說來,並不屬於「權力監督」的范疇,而應該歸屬於「權利監督」的范疇。因為新聞輿論監督的威力和作用再大,再強有力,它本身始終只能發揮「在口頭上加以責備」的功能和作用,而不具有「在行動上加以糾正」的功能和作用。而且,它的「口頭責備」究竟能起多大作用,最終要取決於有關權力機關的態度和作為,取決於「權力監督」能否及時跟進。

新聞輿論監督作為一種反映和表達民意的、特殊的「權利監督」,可以及時暴露權力的問題,為實施「權力監督」的機關提供廣泛的信息,並造成某種社會輿論的壓力,從而引起有關權力機關的關注和重視,及時調查處理,使問題得以妥善解決。這就是說,新聞輿論監督是任何其他監督形式所不可替代的一種重要監督形式。但是,新聞輿論監督,如果孤軍無援,沒有「權力監督」作後盾,那麼,新聞輿論監督不但不能發揮應有的功能和作用,反而會面臨很大的風險,甚至遭到常人難以想像的打擊報復,完全被扼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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