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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立案范圍

發布時間: 2020-12-11 23:01:04

監察委員會在立案前可以調取證據嗎

監察委員會在立案前可以調取證據嗎?答案是可以的,因為練之前一定要調查取證事件的真實情況

㈡ 紀委立案是什麼意思

紀委立案是指:對事故(事件)中存在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需要追究紀律責任、法律責任,但相關責任人員尚不明確的,可以以事立案;

對單位涉嫌受賄、行賄等職務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辦理國家監委立案調查手續;對於涉案人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可以立案審查調查,也可以交由省級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調查;

根據審查調查情況,認為被審查調查人構成違紀或者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區分不同情況提出相應處理意見,按規定移送審理;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審查調查人存在違紀或者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的

(2)監察委立案范圍擴展閱讀

中央紀委的主要工作職責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中國共產黨最高紀律檢查機關。1949年11月根據中共中央的決定設立。1955年3月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決定設立中央監察委員會,代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文化大革命」開始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被沖垮,九大正式取消紀律檢查機關。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重新設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每屆任期五年。

中紀委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等。根據工作需要,它可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

㈢ 紀委對監察對象立案是依據哪部法律第幾條

立案決定書,是指立案審批機關對紀檢監察對象的違紀違法問題決定立案調查的正式公文,也是對立案(呈批)報告的正式批復。
一、製作依據
(一)黨紀案件立案決定書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經批准立案的案件,紀檢機關應通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調查組要將立案決定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經批准立案的案件,承辦紀檢室應填寫《立案決定書》, 通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將立案決定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應填寫《立案決定書》,送交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
(二)政紀案件立案決定書的製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監察機關決定立案調查的, 應當通知被調查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被調查人員所在單位,但通知後可能影響調查的,可以暫不通知。《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決定立案調查的,應當通知被調查單位及其上級機關或者被調查人及其所在單位。但有礙調查或者無法通知的除外。

㈣ 監察委立案後如何處置

監察委員會和紀委同署辦公,不管你的案件。

㈤ 2020年紀委監委監察委最新相關文書立案上會需要什麼材料

現在適用的《刑事訴訟法》已經對紀委所調取的證據進行了確認。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

㈥ 論述監察委員會立案的案件。刑事訴訟法

刑罰尚未對監察委員會作出相關規定,如果涉及到刑法就適用刑法,未涉及到適用行政法。

㈦ 紀檢委調查案件,什麼情況下會移送

以下情況會移送:

1、紀檢監察機關在案件檢查過程中,發現被查對象的行為構成犯罪,需由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依法受理和查處的案件,或在黨紀、政紀處理之後,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及時將案件有關材料移送同級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處理。

2、由縣級以上紀律檢查機關或黨委(黨組)立案檢查的案件,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需由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的違法犯罪案件,或在黨紀處理之後,還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把立案材料、處分決定、調查報告、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材料)移送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

3、紀檢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相互移送涉及黨員、幹部案件的有關材料,要堅持同級移送,分級查處的原則。互相交接有關案件材料,必須正式辦理移送手續。

(7)監察委立案范圍擴展閱讀:

1、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後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2、行政執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3、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清單;

(四)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五)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㈧ 設立監察委後,人民檢查院還能對哪些案件進行立案偵查

除去職務犯罪和反貪局歸監察委員會外,其他原歸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不變。

㈨ 監察委立案能否作為刑事追訴時效的截止時間嗎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就是說,刑法對該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規定的刑罰,最高刑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的,在5年之內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期滿後不再追究。這里規定的「法定最高刑」,既不是應當對罪犯判決的具體刑期,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質和情節,與其所犯罪行為相對應的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處刑檔次中的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法律對某一種犯罪規定的最高刑,而是某種犯罪中與犯罪行為基本相適應的某一檔刑罰的最高刑。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這里對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的追訴時效特別規定了例外情況,主要是考慮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有些是罪惡深重、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影響巨大,對犯罪分子不追究不足以平民憤,所以規定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但其前提條件是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根據刑法第89條規定,追訴期限的起算方法有以下幾種:

1、一般情況下追訴期限的起算時間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

2、犯罪行為處於連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就是說,犯罪分子連續實施同一罪名的犯罪(犯罪分子在一定時期,以一個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追訴期限從其最後一個犯罪行為實施完畢時開始計算。

3、犯罪行為處於繼續狀態(犯罪分子實施的同一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接連不斷的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4、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的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這里對前罪和後罪是什麼犯罪沒有限定,無論重罪還是輕罪,前後兩罪是否同一罪名,只要再犯新罪,前罪開始計算的追訴期限就中斷,而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㈩ 被紀委立案審查的幹部准許自由嗎

不允許,簡單地說,在談話期間,一舉一動必須事先報告,得到允許後才可以。

立案審查的工作要求:

1、紀檢工作人員安排好班次,不停地跟被審查人員談話。但是應當給予必要的休息時間;

2、被審查人員在被「規」期間的主要任務就是回憶違紀問題,寫交代材料。

3、看好被審查人員,防止其與外界聯系或自殘、自殺等行為的發生。

(10)監察委立案范圍擴展閱讀:

紀委立案審查程序

案件審理程序主要包括違紀案件的審理程序、申訴案件的審理程序、備案案件的審理程序和徵求意見案件的審理程序。

違紀案件的審理程序是指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部門,對本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結束的案件和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呈報審批的案件,按照審理工作的原則和要求,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以及辦案手續方面進行審核。

提出審理部門的意見,提請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審查批准和執行監督的程序。

案件審理的主要程序有:

案件的受理

受理,是指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部門接到有關單位或部門呈報或移送的違犯黨紀、政紀案件之後,對案卷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判斷該案是否符合審理條件的工作程序。

案件的審核

案件的審核,是指承辦人在確定移送或呈報的案件符合受理條件後,通過審閱案卷材料、補充調查、與受審查人談話等方式,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將案件提交集體審議的工作程序。

案件的審議

案件的審議,又稱集體審議。廣義的集體審議包括違紀黨員所在支部的審議、案件審理部門的審議、審批機關的審議。

狹義的集體審議是指承辦人在對案件進行審核後,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承辦人的匯報,集體討論,審核案件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並提出審理部門意見的工作程序。案件審理部門集體審議的主要程序是:

1、由案件審理部門的負責同志確定召開審理會議進行集體審議的時間;

2、審理會議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同志主持,並安排專人作好集體審議記錄;

3、案件承辦人根據匯報提綱如實、清楚地匯報案情和審理意見;

4、參加審議的同志開展討論,各自發表對錯誤事實、定性和處理意見的看法和意見;

5、會議主持人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綜合集體審議的意見,提出案件審理部門結論性的意見。

案件的批准

違紀案件的批准程序是指案件審理部門對案件審理結束以後,本級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根據案件的事實、證據、性質,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條規,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的工作程序。

審理部門報送紀委常委會議或者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的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作為處分依據的錯誤事實已經審查清楚;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審理部門已提出結論性的處理意見。

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案件進行充分的討論,對審理部門的意見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繼續調查補證的決定。審理部門按照會議的決定或要求辦理必要的手續。

對需要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盡快按照會議提出的問題和要求,由審理部門或檢查部門、報案單位調查取證,待問題查清後,再重新提交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崐議審查決定。

執行程序

案件審理中的執行程序是指黨的組織、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對違犯黨紀政紀的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序將批准生效的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付諸實施的過程。

案件經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部(廳、局)長辦公會議作出決定後,案件審理部門按照黨紀處分的批准許可權和行政處分許可權,應分別辦理如下手續:

1、違犯黨紀案件

⑴對由本級紀檢機關批準的違紀案件,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批復,經本級紀檢機關的領導簽發後,下發給呈報案件的單位宣布執行。

⑵由本級紀檢機關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分決定及通知,一並報本級紀檢機關領導簽發後,印發給下級黨委、紀委。

⑶上級紀委直接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可以由該級紀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託有關黨組織宣布執行。

有關黨組織做出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呈報上級黨委或紀委審批的,上級黨委或紀委批准後,由呈報單位黨組織宣布執行。

⑷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組織,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該黨員處分的批復或通知後,應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本人宣布,將處分決定送給本人一份,並在適當范圍內宣布。

⑸對需報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案件,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起草案件呈報審批的請示,經本級紀檢機關領導簽發後,連同有關材料一並上報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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