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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結論

發布時間: 2020-12-11 14:25:51

1. 單位竣工驗收的結論應由誰來填寫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該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對於建設單位安排哪些工作人員負責竣工驗收報告出具事宜,是單位內部事務,由單位自行安排,法律不予干涉。

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

第七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還應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三)本規定第五條(二)、(三)、(四)、(八)項規定的文件。

(四)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五)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1)監督結論擴展閱讀

第六條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對於重大工程和技術復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組。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八條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准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並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2. 按《會計法》的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其他

這句話嚴格的說,應該是錯誤的。不是所有政府部門都有權對會計資料進行回監督檢查的,依答法負有監督檢查權力的部門,《會計法》限定在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所以,題目中的「其他部門」不正確,范圍太廣,正確的應該是「其他監督檢查部門」。
《會計法》第三十三條 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

3. 結論分析及反思怎麼寫

一名工商人員對農夫山泉事件

所涉及執法程序的分析及反思

一、風波始末

根據媒體報道,海口市工商局是10月19日對海口市場上50個批次不同品牌飲料產品進行抽樣,被抽樣檢驗人是以上牌子飲料產品在海口本地的經銷商,隨後海口市工商局委託海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檢驗。11月23日,海口市工商局收到檢驗報告,檢驗報告表明送檢的批次產品中3個批次產品不合格。後來得知,海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未經上級海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批,就將不合格檢驗報告送交海口市工商局。海口市工商局依據不合格的檢驗報告立即採取行動,當天對轄區內的市場上銷售的同一批次產品作下架處理,並要求經銷商去接受詢問調查。

11月24日,海口市工商局發布的2009年第8號消費警示提示,農夫山泉集團的2個批次飲料產品和統一集團的一個批次飲料產品經海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檢驗,總砷含量超標。並通知經銷商對涉嫌超標產品下架、召回並退貨。

消費警示公布後,立即成為全國性的新聞,影響遠超省內,甚至直達國外。由於媒體報道時將總砷超標等同砒霜,導致農夫山泉和統一遭受巨大的輿論和公眾壓力。

之後農夫山泉立即通過媒體指責海口市工商局犯了多種錯誤,並接連提出復檢要求。

11月27日,海口市工商局將涉嫌總砷含量超標的3種抽檢產品備份送往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復檢,12月1日17時,海口市工商局從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拿到復檢結果。結果顯示3種飲料檢測結果全部合格。

復檢結果出來後,海口市工商局立即承認復檢結果,並連夜中止下架行為。但農夫山泉隨後發表聲明稱是海口市工商局自行復檢,未經過農夫山泉認可。

二、對海口市工商市是否違法違規進行分析

至此本次事件的高潮已告一段落,接下來筆者就本次事件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做個人分析。

首先對12月4日農夫山泉律師指出的海口市工商局4處涉嫌違法行為的觀點進行分析。

第一處涉嫌違法行為是抽樣程序不規范。依照相關法規(根據報道,農夫山泉引用的是《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有關規定),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測中,監測抽樣應由工商機關委託法定檢驗機構進行,工商執法人員共同參與,並製作監督檢驗記錄。抽樣樣品應由檢驗機構、工商執法人員和被檢單位三方確認。而海口市工商局對農夫山泉產品的初檢抽樣僅由工商執法人員單方面完成,沒有委託檢驗機構現場依法抽樣,抽樣亦未經三方會簽確認。因此,抽樣行為不符相關制度的規定,無法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

分析如下:筆者的結論是農夫山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有誤,但國家工商總局在發布規章方面也可能存在錯誤。

2009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是這么規定的,「即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並支付相關費用。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

該條規定里是把抽樣檢驗和檢驗區分開的,也就是說海口市工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是可以抽樣,然後委託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國家工商總局於2009年7月30日發布的《流通環節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內容也是參考《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即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權抽樣和必須委託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但國家工商總局於2009年8月28日發布的《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第一條第(三)項的內容卻與《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和《流通環節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相矛盾,要求(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委託符合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抽樣檢驗。《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的這一條規定從字面上完全否決了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對流通環節食品自行進行抽樣的權力。

農夫山泉就是抓住此點認為海口市工商局在程序上犯了錯誤,因為10月19日的抽樣是海口市工商局進行的,只有海口市工商局抽樣人員和被抽樣檢驗人的在場以及在抽樣取證記錄上簽名,沒有委託的具備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在場和在抽樣取證記錄上的簽名。

對此問題,筆者認為國家工商總局在發布規章制度方面可能存在疏漏,前後發布的規章制度自相矛盾,而且還與法律存在沖突。就《食品安全法》和《流通環節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而言,海口市工商局的抽樣行為沒有違反程序。

農夫山泉認為海口市工商局第二處涉嫌違法行為是檢測結果未告知生產者。11月初(媒體報道是11月3日),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分別對農夫山泉30%農夫果園和水溶C100西柚汁出具了總砷超標的檢驗報告,至今農夫山泉沒有收到任何有關這次檢驗的正式書面報告或通知。根據《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規,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5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食品生產者。

分析如下:筆者認為農夫山泉連續犯了概念錯誤,導致連續得出錯誤的結論。

農夫山泉在此犯的第一個概念錯誤是將檢驗報告出具時間和海口市工商局收到檢驗報告時間視為一談。根據報道,海口市工商局是11月23日才收到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檢驗報告,11月3日是食品檢驗機構在檢驗報告的出具日期。

農夫山泉犯的第二個概念錯誤是誤認為自身是被抽樣檢驗人。海口市工商局在10月19日的抽樣中,被抽樣檢驗人並不是抽樣食品的生產者,而是經銷這些食品的經銷商。農夫山泉的身份是食品生產者,從來不是被抽樣檢驗人。《流通環節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和《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第(八)項是這么規定的:「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也就是說,海口市工商局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有義務通知的,並不是食品生產者農夫山泉,而是被抽樣檢驗人經銷農夫山泉的經銷商。至於通知食品生產者的規定是有,《流通環節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並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從內容來看,未提到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

農夫山泉認為海口市工商局第三處涉嫌違法行為,是剝奪被檢單位依法申請復檢的權利,自行復檢。相關法規規定,當食品生產者對抽樣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並申請復檢,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而海口市工商局對農夫山泉申請復查的要求置之不理,並認為只能在市場上重新抽樣送檢。11月27日,海口市工商局連夜將抽檢產品備份送往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自行復檢。這些做法沒有履行作為一個執法機關應遵守的法律規程,同時再次剝奪了農夫山泉的告知權和復檢權,也損害了檢測機構的公信力。

對此筆者分析如下:海口市工商局11月27日自行復檢的行動,無法律依據支持導致造成程序違法,這筆者也無疑問。但農夫山泉認為海口市工商局連續兩次剝奪食品生產者的復檢權的觀點,則是屬於認知錯誤。

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稱復檢機構)申請復檢,應當說明理由。…」《流通環節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也規定如下:「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或者標稱的生產者,應當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並說明理由。…」也就是說,農夫山泉應該直接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而不是向並非復檢機構的海口市工商局申請復檢,海口市工商局拒絕農夫山泉的復檢要求之說從何談起?更別提剝奪農夫山泉的告知權和復檢權。

農夫山泉認為海口市工商局第四處涉嫌違法行為,是直接跨越衛生行政權利公布食品安全警示信息,直接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且其所公布的檢驗結果也不是最終的檢驗結果,引發了全國人民對食品安全的再次恐慌和國際社會對中國工業製造水平的再次質疑。

分析如下:筆者認為農夫山泉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理解有誤,忽視了第十七條對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定義。《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予以公布。」從本條規定來看,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指的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

海口市工商局發布消費警示的法律依據來自《食品安全法》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信息,其影響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流通環節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做了進一步的細致規定:「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二)責令停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五)…」。

海口市工商局於11月24日發布的2009年第八號消費警示,內容是檢驗不合格的產品批次名錄,符合《流通環節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該消費警示未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不可能屬於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范疇。農夫山泉在這個問題上的錯誤理解實在令人遺憾。

三、本次事件的真正焦點

本次事件之所以成為全國性新聞,食品生產廠家激烈反彈,多家媒體跟進報道,網上網下無比關注,歸根到底是海口市工商局在11月24日發布的第8號消費警示。

海口市工商局在巨大的壓力下,在沒有得到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支持下,於11月27日將10月19日抽樣備份樣品自行復檢,12月1日復檢結果卻是全部合格,更讓本次事件更受關注。復檢結果合格後,海口市工商局遭受了巨大的輿論壓力和行政責任壓力,國家工商總局也要求海南省工商局查清此事。

由於初檢結果和復檢結果不一致,使公眾和輿論提高了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的不信任感。由此可見海口市工商局向公眾發布第8號消費警示的目的未能達到警示消費者的目的,反使自己陷入目前的無比尷尬局面。

筆者認為出現如此局面,是因為海口市工商局沒有吃透《流通環節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之緣故,該規定如下:「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該規定的核心就是准確,消費警示的信息不準確,就就成無根之木,本次事件涉及兩家全國性大型食品企業,海口市工商局在沒有得到當事人放棄申請復檢或復檢結果支持的情況下,僅靠還未能成為最終檢驗結論的初檢報告,就向公眾發布如此敏感的消費警示,是非常不負責任的。

海口市工商局的正確做法是在發布相關消費示前,及時先與被抽樣檢驗人和食品生產者農夫山泉聯系,告知被抽樣檢驗人和食品生產者有向復檢機構申請復檢的權利,如對方不認可不合格檢驗結論,則建議對方申請復檢,復檢結果仍然不合格,那向公眾發布消費警示就做到符合《流通環節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中的准確之要求了。

四、對本次事件的反思

本次事件並無勝利者,可說是多敗俱傷雙輸。雖然由於復檢合格,使農夫山泉和統一得到正名,但公眾消費者對本次事件的高度關注以及伴隨的不信任感導致企業丟失難以估計的有形無形損失。而海口市工商局和作出檢驗報告的海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因為復檢合格,導致面臨承擔相應責任和數額巨大的行政訴訟賠償可能的巨大壓力。公眾消費者也因由於媒體對本次事件的炒作增加對國內食品安全情況的不信任感。

回到當初如果檢驗部門和執法部門具備與全國性大企業打交道的經驗,對可能導致全國范圍性風波可能性有所認知,從而慎重從事,那事件也不會鬧到如此地步。

如果作出不合格檢驗報告的海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在向海口市工商局送交檢驗報告前,先向海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匯報審批以便上級慎重研究,同時對檢驗報告重新進行細致檢驗復查,以便得出有把握的檢驗結果。

如果海口市工商局在收到檢驗報告後,吃透《流通環節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精神,在得到准確的檢驗結果支持前,慎重發布消費警示,使公眾得到准確、及時、客觀的消費警示信息,而不是如本次事件讓公眾因前後矛盾的檢驗結果陷入困惑和混亂,相關行政部門也避免了現在的無比尷尬局面。

如果如此,那本次事件中大家不願意看到的局面就不會發生。希望今後執法部門和檢驗機構以此為戒慎重從事,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也希望有權立法的部門繼續完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也希望國家工商總局完善發布消費警示的相關規定,最後希望中國的食品生產者加強食品安全意識,保護全國公眾更加放心使用食品。

4.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監督檢驗結論有異議,應當怎樣處理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 對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專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屬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

5. 分部工程驗收監督機構結論

分項工程復驗收,施制工單位報監理部,專業工程師根據所含檢驗批驗收單核定;分部工程驗收,甲方召集施工、監理、甲方、設計、勘察五方代表組成驗收小組,在監督站監督下由總監主持;(勘察方只參加地基基礎分部)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甲方召集施工、監理、甲方、設計、勘察五方代表組成驗收小組,在監督站監督下,由甲方主持。施工宣讀竣工總結報告,監理宣讀評估報告,各方根據現場查看和資料情況代表本方表態及提出需整改的意見,會後要提交書面認可書。分項工程的概念:分項工程是指分部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施工圖預算中最基本的計算單位,它又是概預算定額的基本計量單位,故也稱為工程定額子目或工程細目,將分部工程進一步劃分的。它是按照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材料的不同規格等確定的。

6. 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

庸桐下

7. 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依法做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

部門不同,所依據的法律規范也不盡相同。如果是同一個檢查內容的話,就可以通用,而不能重復檢查。

8.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監督檢驗結論有異議,應當怎樣處理

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

依據《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八條 對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

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

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採用快速檢測方法。

(8)監督結論擴展閱讀

依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復檢機構應當在同意復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樣品保存條件從初檢機構調取樣品。

復檢機構應當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結論。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復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復檢申請人應當在復檢機構同意復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組織開展監督抽檢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初檢機構提交復檢機構名稱、資質證明文件、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復檢申請書、復檢機構同意復檢申請決定書等材料。

第三十六條復檢申請人原則上應當自提出復檢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或者委託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復檢報告。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認可初檢結論。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復檢申請人、復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9. 重新鑒定的鑒定結論非常不明確法院應該怎樣審查和監督

當然可以啦。一般情況下,一審法庭認定的司法鑒定,二審法院會直接採信,不會主動去重新鑒定,除非:1、司法鑒定有明顯問題;2、當事人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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