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管理服務
下列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項目,應當由有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作業服務企業: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
(二)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的收集、運輸;
(三)由財政性資金支付的項目。
作業服務企業承接的作業服務項目不得轉包。違反規定的,發包的部門或者單位可以終止其承包合同。 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達到城市容貌標准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准,做到文明、清潔、衛生、及時。違反規定的,由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進行,減少對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響,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垃圾應當及時清除。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制定。 制定新區開發、舊區改造等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規劃方案,應當包含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內容,並徵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意見。
從事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准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設計方案應當徵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意見。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參加驗收。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保持其整潔、完好。
公共廁所應當對外開放,設有明顯標志,並由專人負責保潔。
市民使用公共廁所,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廁所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共廁所的設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還應當提出補建方案。
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以外的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