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監督
① 勞動保護監督員是什麼
說說職責吧
一、熟悉了解本單位(項目)勞動保護工作狀況。建立健全勞動保護工作台帳,詳細記錄事故查找、隱患整改和安全生產監督工作情況。
二、積極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措施和防治、防傷害等安全救助預案的制定,監督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法規和制度的貫徹執行。
三、加強對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督促檢查本單位(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對危害職工勞動安全和健康的問題進行分析、調查,向有關部門反映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四、敢於糾正和制止違反勞動紀律、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或職業危害的,有權指令先行停止生產,並提請工會組織向所屬單位發出書面整改建議。
五、督促和協助行政按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督促和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六、強化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意識,積極發揮勞動保護監督員作用,按時上報勞動保護監督工作情況
② 企業勞動保護監督員應從何做起
(一)工會領導機關的勞動保護監督
市以上工會領導機關(即總工會)勞動保護部門配備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分別由全國總工會和省級總工會任命。
工會領導機關勞動保護部門和監督檢查員的職責有:(1)宣傳黨和國家勞動保護政策、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勞動保護法規制度,並監督其實施;(2)監督檢查新建、擴建,改建及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保護設施嚴格按照「三同時」的規定實行;(3)監督檢查勞動保護措施經費的提取、使用和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執行情況,檢查企業的勞動保護設施,發現問題,提出口頭或書面的建議,限期解決;(4)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隱患和職業危害、危及職工安全和將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時,有權向企業行政或在場指揮人員提出停產解決的建議;如無效,即應支持和組織職工拒絕操作,撤離危險現場,職工工資照發,(5)監督檢查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的實施,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責任,總結經驗教訓,採取防範措施,對於造成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的責任者,負責要求有關部門查處,必要時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證件,有關單位必須提供方便,不得阻撓進入生產(工作)現場和到有關部門了解情況、索取資料、聽取反映。
(二)基層(車間)工會的勞動保護監督
300人以上的基層工會和500人以上的車間工會,設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檢查委員會),不足此人數的基層工會和車間工會,設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以下簡稱監督檢查委員),均在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下和上級工會勞動保護部門指導下工作。監督檢查委員會成員通過民主協商產生,經同級工會委員會批准;委員應由具有較高的安全衛生技術知識、熱心勞動保護工作的職工擔任。
監督檢查委員會及委員的職責有:(1)向職工群眾宣傳勞動保護政策法規及企業安全衛生規章制度,進行遵守規章和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2)監督檢查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經費的落實,搜集、整理企業勞動保護工作方面的意見、問題和要求,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列入議程;(3)監督檢查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勞動保護設施,嚴格遵守「三同時」規定;(4)經常檢查勞動保護設施狀況,發現問題立即報告,並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5)督促和協助企業行政在推行經濟責任制的同時,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把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作為評比、計分、計酬的重要條件;(6)督促企業行政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勞動防護用品;(7)監督企業行政遵守國家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定,制止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任意加班加點;(8)會同女工工作委員會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監督和協助企業行政建設國家有關保護女職工的規定,切實做好女職工的「四期」保護工作;(9)參加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傷害的調查處理,協助查清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採取防範措施,並提出對事故責任者嚴肅處理的意見,並有權代表傷亡職工家屬對事故的主要責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法律責任。(10)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危及職工生命安全和會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有權代表職工向企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停產解決的建議,如無效即應支持或組織職工停止操作,撤離危險現場。
(三)工會小組的勞動保護監督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從技術水平高、熱心勞動保護工作、勇於堅持原則的職工中民主推舉產生,在工會小組長領導下工作。其職責有:(1)組織本組職工學習勞動保護政策法規、企業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安全衛生技術知識;(2)協助班組長經常對本組工人,特別是新工人和調換工種的工人進行安全教育;(3)經常檢查各種生產設備的安全裝置和防塵防毒的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向班組長反映,督促解決;(4)協助班組長和有關部門檢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運輸、保管和使用情況,發現問題督促解決;(5)發生傷亡或中毒事故,立即報告,參加搶救,協助班組長分析原因,採取防範措施;(6)督促班組長及時領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並指導工人正確使用;(7)協助班組長做好本組女工「四期」保護工作。
勞動保護檢查員在工作中,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指揮、冒險作業,並將情況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發現生產設備、作業環境危及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並組織工人立即撤離危險崗位,及時向領導報告;因進行正常的監督活動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上級報告,要求嚴肅處理。
③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三級網路是哪三級
廠\車間\班組,
④ 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職權是什麼
(1)監督和協助本單位貫徹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改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
(2)定期分析安全生產狀況,參與本單位安全措施計劃的制訂和實施,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3)參與本單位集體合同的協商和簽訂;
(4)宣傳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教育職工遵章守紀,提高安全生產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創建安全生產班組;
(5)組織和協同行政部門開展安全衛生檢查,對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作業場所建立檔案,監督整改,參加「三同時」的檢查驗收;
(6)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查出事故原因和責任,提出對事故的處理意見及防範措施的建議;
(7)制止「兩違」行為,維護職工的生命安全;
(8)在生產中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在向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的同時,應採取緊急措施撤出作業場所的職工;
(9)監督行政按部門規定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和定期對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監督和協助行政落實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
(10)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標准規定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問題嚴重的,下達《限期解決問題通知書》,要求限期解決,對拒不執行的,建議勞動部門採取強制措施。
⑤ 企業勞動保護監督員應從何做起|丶
企業勞動保護監督員的職責有:
(1)向職工群眾宣傳勞動保護政策法規及企業安全衛生規章制度,進行遵守規章和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
(2)監督檢查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經費的落實,搜集、整理企業勞動保護工作方面的意見、問題和要求,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列入議程;
(3)監督檢查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勞動保護設施,嚴格遵守「三同時」規定;
(4)經常檢查勞動保護設施狀況,發現問題立即報告,並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
(5)督促和協助企業行政在推行經濟責任制的同時,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把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作為評比、計分、計酬的重要條件;
(6)督促企業行政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7)監督企業行政遵守國家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定,制止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任意加班加點;
(8)會同女工工作委員會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監督和協助企業行政建設國家有關保護女職工的規定,切實做好女職工的「四期」保護工作;
(9)參加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傷害的調查處理,協助查清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採取防範措施,並提出對事故責任者嚴肅處理的意見,並有權代表傷亡職工家屬對事故的主要責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法律責任。
(10)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危及職工生命安全和會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有權代表職工向企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停產解決的建議,如無效即應支持或組織職工停止操作,撤離危險現場。
(11)組織本組職工學習勞動保護政策法規、企業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安全衛生技術知識;
(12)協助班組長經常對本組工人,特別是新工人和調換工種的工人進行安全教育;
(13)經常檢查各種生產設備的安全裝置和防塵防毒的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向班組長反映,督促解決;
(14)協助班組長和有關部門檢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運輸、保管和使用情況,發現問題督促解決;
(15)發生傷亡或中毒事故,立即報告,參加搶救,協助班組長分析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1(6)督促班組長及時領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並指導工人正確使用;
(17)協助班組長做好本組女工「四期」保護工作。
⑥ 什麼是國家勞動保護監察
國家勞動保護監察是對勞動者的合理勞動並依法領取相應報酬的保護,是對用人單位的監察。比如勞動監察大隊。
⑦ 什麼是三級工會監察網路
三級工會監察網路主要是針對安全生產監督的。不同級別的都可以設置不同級別的三級工會對生產過程進行監督。
省、自治區總工會里設置的:一是在省、區總工會、各直屬工會設立了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依法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二是在街鎮工會、基層工會聯合會和企事業單位的各級工會組織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監督企業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三是在企事業單位生產班組設立了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落實班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加強工作場所的監督。
企業設置的:企業級工會由經理助理XXX任工會主席,成員由公司管理人員組成。項目級工會由項目技術負責人任工會主席,成員為項目管理人員組成。班組級工會由班組長任工會主席,成員由各班組人員組成。
⑧ 哪些問題算是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記錄
說說職責吧一、熟悉了解本單位(項目)勞動保護工作狀況。建立健全勞動保護工作台帳,詳細記錄事故查找、隱患整改和安全生產監督工作情況。 二、積極參與勞動安全...
⑨ 勞動保障監察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採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採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⑩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的內容
第一條 為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職責,維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工會組織依法履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群眾監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在縣(含)以上總工會、產業工會中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可聘請有關方面熟悉勞動保護業務的人員擔任兼職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
第四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省轄市總工會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有審批任命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和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部門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審批任命,報中華全國總工會備案。
縣級總工會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省轄市總工會審批任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備案。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其所隸屬的工會組織考核、申報。
第五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在其所隸屬的工會組織領導下工作,代表工會組織依法實施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也可受任命機關委託,代表任何機關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第六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產實踐經驗,並從事工會勞動保護工作一年以上,應有較高的政策、業務水平,熟悉和掌握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勞動保護業務;科級以上、從事五年以上勞動保護工作的工會幹部也可以擔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任命前必須經過勞動保護崗位培訓,考核合格。
第七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代表工會組織行使下列職權:
(一)參與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標准和重大決策、措施的制定,監督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
(二)監督檢查本地區、行業和企事業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對勞動安全衛生狀況進行分析,對危害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的問題進行調查,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反映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議。
(三)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違反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問題,有權要求企事業進行整改,監督企事業採取防範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發現嚴重存在事故隱患或職業危害的,提請所隸屬的工會組織向企事業單位發出書面整改建議,並督促企事業單位解決;對拒不整改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性措施。
(四)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並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向企事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要求採取緊急措施,包括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支持或組織職工採取必要的避險措施並立即報告。
(五)依法參加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監督企事業單位採取防範措施,對造成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對觸犯刑律的責任者,建議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參加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監督檢查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監督檢查技術措施計劃的執行及經費投入、使用的情況;監督檢查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
(八)支持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開展工作,在勞動保護業務上給予指導。
第八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實事求是,堅持原則,聯系群眾,依法監督。
(二)宣傳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各項法律法規和企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推廣先進的安全管理方法、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技術。
(三)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
(四)學習相關知識,提高自身素質,適應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的要求。
第九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證》。實施監督檢查時,企事業單位應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對拒絕或阻撓監督檢查員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提請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十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應定期向其所隸屬的工會匯報工作。受任命機關委託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向任命機關提交專題報告。
第十一條 工會組織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進行管理、業務指導和定期培訓。
第十二條 任命機關定期考核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工作。對成績顯著者給予表彰獎勵,對失職者取消其監督檢查員資格。
第十三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所隸屬的工會組織為其開展工作提供交通、通訊等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工會經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按規定享受個人防護用品、保健津貼等待遇。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和全國產業工會根據本地區、本行業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