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監督學
Ⅰ 簡述政府財務審計
政府財務審計是財務審計的一種,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地方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的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性以及合法合規性所進行的審計。政府財務審計的主要方式是書面審查。被審計單位依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如實提供會計憑證、賬冊。報表及有關會計資料,由審計機關派人到被審計單位審計或者由被審計單位報送審計。
Ⅱ 簡述國際間反腐敗合作體系的基本架構與特點
國際反腐敗合作組織的基本構架:(一)國際反腐敗合作組織及其相關機構:(1)經合組織,內全稱為經容濟合作與發展組織。(2)透明國際,是一個非政府、非營利、無政治傾向的國際性民間組織,以推動國際與各國反腐敗為活動宗旨,是一個專以反腐敗為目的的民間組織。(3)國際金融組織的反腐敗行動,當今金融反腐敗問題越發突出,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及亞洲開發銀行等金融組織開始積極探索國際金融組織的反腐敗措施。(4)聯合國及其他地區性的反腐行動。
(二)國際反腐敗公約及相關文件;(三)國際反腐敗會議;(四)國際反腐敗制度建設。
特點:第一,加強反腐敗合作的組織建設和法律建設。
第二,積極探索改革措施,注重預防腐敗。
第三,綜合性反腐敗合作與專項性反腐敗合作相結合。
第四,國際研討與交流成為國際反腐敗合作的交流平台。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具體許可權是:(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有權提請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3)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訴。對於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人民法院必須予以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也可以在2年內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在接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立案並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予以駁回。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如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必須製作抗訴書,並將其送交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