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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方監督權

發布時間: 2020-12-11 02:57:05

❶ 發包方在什麼情況下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生產經營自主權是承包方依法受保護的權利,發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的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條規定,發包方應當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我國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我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4)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違反這一規定,發包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了農村婦女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除了上述提到的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形式,發包方還可能會實施其他一些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法律無法做到預料周全,因此,規定了發包方實施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也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❷ 工程發包人有權對承包方作出罰款處罰嗎

工程承包方和發包方是兩個平等的合同主體,所以任何一方對對方作處罰都是錯誤的。只是現版在業主權方掌握著支付工程款的主動權,對承包方進行罰款處罰。

如果承包方確實有過錯,發包方應通過監理發出監理師通知單要求糾正,如果承包方拒不改正,應以合同「違約」追究承包方的責任,包括經濟賠償,而不是「罰款」。

❸ 發包方承擔哪些義務

作為發包方,不但享有權利,也要承擔義務。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條對發包方應當承擔的義務作了規定,這些義務是:(1)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3)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4)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發包方承擔的這些義務是法定的義務。發包方必須履行,不得減輕或者放棄,在承包合同中也不得約定減輕或者放棄。如果承包合同中有減輕或者放棄其義務的條款,該條款無效。現將這幾項義務分別說明如下: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這是一項基本國策。法律保護農民的承包經營權,我國民法通則、農業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都作了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也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通過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來體現的。因此,發包方有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自主權是承包方自主安排生產、自主經營決策的權利,是承包權最重要的內容。發包方有義務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的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包方享有發包權,也有監督承包方經營和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的土地和農業資源的權利,很容易干涉承包方的經營活動。現實中也經常出現強迫承包土地的農民種植某種作物等情況,規定發包方的這項義務是非常必要的。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我國實行的是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統」的內涵,就是要求集體經濟組織要做好為農戶提供生產、經營、技術等方面的統一服務。中央文件多次指出,要增強集體經濟組織的實力,更好地為農戶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的服務。發包方有義務幫助承包方搞好生產經營,提供生產、技術、信息服務。在水利排灌、農機推廣、機械作業(大型播種、收割機械作業等)、生產資料(化肥、種子等)、道路設施、農業技術等方面,單獨的農戶信息來源渠道少,也沒有足夠的資金去解決,集體統一運作更符合規模效應。在農村推廣土地承包制度以來,由於土地包產到戶了,有些村集體原來掌握的機械、排灌設施等集體資產或者分掉了,或者閑置起來了。由於人均土地較少,承包戶一般不需要大型農業機械,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一些農民購置了小型機械,也不依賴村集體。現實中自給自足、生產率低下的小農經濟仍大量存在。這種狀況不利於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大型機械的採用和科學種田對提升農業經濟發展水平是必須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提供服務。因此,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發包方的服務義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空間、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各級人民政府都有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職責。編制的主要依據之一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是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基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為實現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提供土地保證。編制規劃的另一個主要依據是國土整治規劃。國土整治規劃是為了協調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之間的關系而進行的規劃。它的主要對象是土地、水、氣候、礦產、生物、旅遊和勞動力等自然、社會和經濟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要充分考慮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要從國家和民族的長遠利益出發,按照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在保持耕地總量穩定的前提下,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要充分考慮生態環境建設的要求。要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下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按照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下級安排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縣、鄉根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區域內的具體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這一規劃是發包方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關,但又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問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一般包括農田水利建設,如防洪、防澇、引水、灌溉等設施建設,也包括農產品流通重點設施建設,商品糧棉生產基地,用材林生產基地和防護林建設,也包括農業教育、科研、技術推廣和氣象基礎設施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對於農業的發展意義重大,也是「統一經營」的重要內容之一,並且與承包方有密切關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義務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這是一項兜底的規定。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於土地以及其他相關方面的義務,除農村土地承包法外,農業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都有涉及,發包人的義務不限於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的四項。

❹ 發包方未履行安全監督職責出安全事故用不用擔責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內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容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❺ 承包方和發包方是什麼性質

法律咨詢::我只是說事情,不加入任何個人意見。事情是這樣的:一個工專程,承包方是一屬個地方實權官員的近親(官員可能參與,也可能沒參與)。承包了九百畝地的工程(應該是36萬的工程款),合同上也是寫清了九百畝的的工程量,實際做了三百畝(工程款應該是12萬),主要承辦方最後實際付給了承包方(即那官員的親戚)九百畝地的工程款36萬,比實際的工程量多付給了24萬整。這在紀檢監察方面是否有定性的政策?應該如何定性????(我是外地人,向你們咨詢主要是涉及當地官員。請你們幫幫我解答一下疑難。我真的不忍心看到人民的錢白白地流入了個別人的腰包!!特別是發包方,他那樣做的目的何在?嚴重地損害了人民的利益。幫幫忙!!(行賄、挪出資金私分?發包方總得有目的吧?)

❻ 發包方在何種情況下免除責任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生產經營自主權是承包方依法受保護的權利,發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的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條規定,發包方應當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我國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我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4)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違反這一規定,發包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了農村婦女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除了上述提到的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形式,發包方還可能會實施其他一些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法律無法做到預料周全,因此,規定了發包方實施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也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❼ 發包方享有什麼權利

作為發包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作了明確規定,這些權利是:_(1)發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農村土地;(2)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3)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這些權利是法定的權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不得予以限制,如果有限制這些權利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現將這幾項權利分別說明如下: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的權利。

這是發包方的發包權,是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發包方可以發包的土地有兩類:一類是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另一類是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農村土地。對於第二類土地雖不是所有人,也享有法律賦予的發包權。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的權利。

土地是一種寶貴的自然資源,是人類生存和生活的基本生活資料。隨著我國人口的增長和經濟的發展,使土地數量的有限性和土地需求的無限增長性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農業大國,耕地、林地和草地人均面積很少,必須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因此,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發包人有權監督承包人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的權利。

土地必須合理利用和保護,而損害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必須予以制止。損害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有許多表現,如在耕地上建房、挖土、挖沙、挖石、采礦,在耕地上種果樹,將耕地挖成魚塘,毀壞森林、草原開墾成耕地,將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圍湖造田等。對於承包方的這些行為,發包方都有權制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這是一項兜底的規定。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以及村民小組對於土地以及其他相關方面的權利,除農村土地承包法外,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都有涉及,發包人的權利不限於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的三項。

❽ 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發包方的權利有:①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回②監督承包方依照答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③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發包方的義務有:①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②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③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④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❾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專
(一)發包本集屬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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