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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足監督措施

發布時間: 2020-12-10 23:02:40

監督責任不到位,落實三轉不明顯,責任追究力度不夠怎麼整改

以鄭州市米村鎮的整改為例:

(一)用新手段落實「兩個責任」。

出台針對鄉鎮的「兩個責任」考核辦法,健全責任考核體系。

在總體規劃上,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為「主體責任」考核,變紀檢監察工作績效考核為「監督責任」考核;在考核份量設計上,與經濟發展考核平行,考核相互影響;

在考核指標設計上,應以定性定量科學、注重實績、方便操作為目標;建立剛性的問責追責機制,突出考核追責、問題倒查追責、履職不力追責三個重點內容。通過強化考核和追責,倒逼「兩個責任」落實到位。

(二)用新舉措監督執紀工作。

推進監督方式轉變,及時出台操作性強的「鄉鎮紀檢監察部門再監督實施辦法」,實現「監督與再監督」的無縫對接,避免出現「工作空檔」和紀委責任弱化泛化的現象。

建立紀委統籌、歸口監督、紀委再監督再檢查的工作體系和工作鏈條,不斷提升監督效果,切實實現紀委事中監督向事後監督、監督事向監督人的轉變。

(三)用新突破創新體制機制。

強化頂層設計,出台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的鄉鎮紀檢部門運行規范,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出台鄉鎮紀檢監察部門改革方案,針對鄉鎮紀檢幹部職能不專、隊伍不穩的實際問題。

可以參照「法、檢」機構改革模式,推行鄉鎮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制定明確的工作路線圖,實現鄉鎮紀委書記、副書記專職專責,「人、財、物」配齊、配足、配活。

(四)用新常態持續改進作風。

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制度機制,加大預防、監督力度,充分發揮黨內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的作用,讓作風問題無處遁形。

堅持「長常」二字,抓早抓小抓細節,節點治理、逐層推進,不斷堅持、鞏固、深化,形成作風建設「新常態」。

(1)用足監督措施擴展閱讀:

整改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分管責任部門領導要親自抓好整改方案的制定和落實,成立整改責任小組,按整改工作方案,建立整改工作台帳,按時限、按要求逐一銷帳。確定一名工作聯系人,按時上報工作的開展情況和總結。

(二)強化督促檢查,確保整改效果。各責任部門要嚴格按整改方案抓好各項內容的整改落實。鎮紀委監察室要加強對責任單位的檢查指導,對整改進展情況要及時跟蹤督查,對整改效果不明顯的要及時提出建議意見,確保整改效果。

(三)注重經驗總結,構建長效機制。各責任(部門)單位在落實各階段整改內容同時,要注重對整改工作的總結,對工作實踐中取得的經驗,要形成規范的制度機制,並長期堅持落實。

⑵ 國土局監督執紀還有哪些問題和不足

(一)發揮內部作用
1、把監督執紀問責工作,貫穿在權力行使的各個環節
(1)不斷加強教育。以紀委監察局為主其他鄉鎮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為輔,經常性地組織村幹部和村民監督委員會人員進行黨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潔自律教育;組織學習先進先輩事跡、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讀本;組織觀看警示教育影片。讓他們自身樹立起廉潔自律意識,明白每個人行使權力的來源和擁有權力的目的,時時刻刻緊綳一根弦,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一旦權力逃離了籠子的束縛就會身陷囹圄、就會被問責,嚴重的還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2)實行民主公開。確保村幹部在作出村務重大事項和決定時,經過民主協商,集體討論,而不是由村裡的主要領導一人說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對將作出決定事項是關乎民眾切身利益的,事先應向全體村民公布,讓民主有知情權和參與權和建議權。確保權力行使的各個環節在陽光下運行。
(3)確保監督有力。發揮村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職能,加強對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等"三資"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等重大活動進行監管;對財務賬目、財務收支憑證、土地發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體經濟合同,以及村務公開和相關經濟活動進行檢查審核。
(4)做好宣傳工作。首先,為推動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深入開展,要加大對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的宣傳力度,著力提升村民監督委員會的社會影響力。其次,由紀委監察局和鄉鎮紀委一同聯合司法局普法辦,開展送法進農村活動,大力向村民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讓群眾明白該法的內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項監督權利。讓村幹部的權力即在村民監督委會的監督下運行又讓其在群眾法眼中運行。
2、建立獎勵保障機制,推動監督執紀問責工作健康發展。
(1)注意發現、培育和宣傳。對懂政策、顧大局的村幹部和敢監督、會監督的村民監督委員會人員,在社會上培育先進典型,表彰先進典型,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
(2)提高監督人員經費和待遇。從實際出發,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逐步提高村民監督委員的工作經費及工資待遇,並適當解決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的報酬問題,確保村民監督委員會能正常開展工作和打消監督委會成員自身欲要腐敗的苗頭。
(二)發揮外部作用
1、加強組織協調,推進體制創新
(1)明確工作責任,對村民監督委員會進行有效監管。形成三級監管的合力。農村黨組織由村民監督委員會直接進行內部監督。由各相關部門對村民監督委員會進行外部監督各鎮黨委、政府要把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作為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實。組織部門要把村民監督委員會納入基層組織建設范疇,進行統一管理。民政部門要把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與村級換屆、村務公開、民主管理、"難點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農經管理部門要發揮對村級財務監督管理的職能作用,支持村民監督委員會對村級財務進行監督。對反映村幹部的違紀違規問題,紀檢監察機關要及時調查處理。
(2)建立完善監委會管理考核機制。紀檢監察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主管部門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監督委會的工作職責、流程、范圍和許可權。把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納入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進行檢查考核,嚴格規范管理,與村"兩委會"組織及其成員共同享受教育培養、考核管理等待遇,為推動農村改革、促進農村發展增添新的動力。
2、加強配合,嚴肅查辦違紀違法案件
近年來,由於新農村的建設發展,農村的經濟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處城鄉結合的農村,面臨征地、拆遷。農村往往獲得大量的征地補償資金和集體資產補償資金。因此,腐敗領域也由原來的黨政機關逐步向農村傾斜。
(1)重視查辦違紀案件。紀檢監察部門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貪必肅、有腐必懲,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對發現農村幹部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紀的案件,堅決查處,絕不姑息。
(2)強化分類指導。農村黨組織的主管部門為鄉鎮黨委。目前,按照體制設置,鄉鎮黨委幾乎都成立了紀委。紀檢監察部門要幫助鄉鎮紀委制定主要職責和案件查辦工作制度。對查案薄弱的,著重指導如何排查案件線索、如何進行案件查辦,幫助其總結經驗,提高辦案質量。
(3)強化案源挖掘。重視群眾的舉報,注重矛盾糾紛的排查,對發現苗頭性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紀檢監察幹部要經常深入農村,深入群眾中,傾聽民意訴求,從中探尋有價值的案源。
3、要創新和完善監督執紀問責制度,確保履行主體責任
(1)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由紀委監察局牽頭開展農村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和農村"三資"監管工作。按照制訂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農村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推動廉政風險防控、"三資"監管和規范權力運行工作深入開展。在實踐中注意結合業務特點,圍繞農村"兩委"組織決策、執行、監督,規范權力行使的各個環節,實現廉政風險和"三資"監管同步防範。
(2)健全行政問責長效機制。首先,加大監督力度,在充分發揮紀檢、組織、人大等職能部門作用的同時,加強群眾、社會及媒體的輿論監督,用公眾是否滿意來判斷農村黨員領導幹部是否應被問責、如何問責、問什麼樣的責。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問責制度,切實做到問責有章可循。完善各項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確保問責制度有效落實。特別是針對目前行政問責實踐中存在的注重事後問責、忽視過程監督的狀況,應強化事前和事中問責,讓責任管理貫穿於行政全過程。

⑶ 求法律專業《我國檢察院對刑事監督的不足與完善》論文提綱

我國憲法第129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條都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一規定既表明法律監督是我國檢察制度的根本屬性和理論基礎,又表明檢察機關的監督權是國家權力機關授權性的法律監督權,是國家權力機關法律監督的延伸,具有國家法定性、權威性和專門性。但實踐中,檢察監督基本局限在訴訟領域,即所謂的訴訟監督。與民事訴訟監督和行政訴訟監督相比,立法機關對刑事訴訟監督更加重視,法律規定也相對比較完善, 但仍存在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和寬泛,程序缺乏可操作性,措施缺乏強制性等問題。本文針對目前檢察機關刑事訴訟監督方面面臨的現實問題,談一談完善檢察機關刑事訴訟監督這個話題。

一、刑事訴訟監督的內涵和立法現狀
所謂檢察機關刑事訴訟監督,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可以將其定義為檢察機關對參與刑事訴訟的各偵查機關(含檢察院自偵部門)、審判機關、執行機關、律師和其它訴訟參與人的活動進行調查,對其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判定,從而支持、反對並提出糾正意見(建議)、或者抗訴等檢察業務活動。刑事訴訟監督是一種刑事訴訟司法救濟程序,當出現刑事訴訟活動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時,檢察機關將依法提供司法救濟。因此刑事訴訟監督的目的就是為了糾正刑事訴訟中的司法不公現象,確保刑事訴訟活動正確合法地進行,保障刑事案件當事人的正當權利,防止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公正,確保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地實施。《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將刑事訴訟監督分為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刑事判決、裁定監督和執行監督。其中審判監督,專指對審判活動的監督,是程序性監督;刑事判決、裁定監督是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的監督,是實體性監督,這兩項監督也可統稱為審判監督。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刑事賠償程序,規定最終的賠償決定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刑事賠償程序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延續,有必要將刑事賠償程序納入刑事訴訟監督之中。因此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刑事訴訟監督涵蓋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執行監督和刑事賠償監督。
長期以來,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活動監督不力的問題引起法學界和立法機關的關注。1996年新刑事訴訟法在基本原則里,增加了第8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並且在分則中增加了相關規定,加強了法律監督的力度。分則中的相關規定主要有:審查批准逮捕中發現公安機關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有權通知公安機關糾正(第76條);對公安機關不立案進行監督(第87條);對法院審判活動違法有權提出糾正意見(第169條);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有權提出抗訴(第181條);對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第205條第二款);對死刑的臨場監督(第212條);對監外執行的監督(第215條);對不當減刑、假釋裁定的監督(第222條);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224條)。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章用66個條文對刑訴法的規定進行了細化,並就監督的措施進行了相應規定。

二、刑事訴訟監督立法缺陷和立法設想
雖然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相對刑事訴訟法修訂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刑事訴訟監督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但在實踐中,刑事訴訟監督面臨一定的挑戰。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其一,立法容量太少,存在很多缺失和空白,造成了監督上的許多盲點,使得許多訴訟行為都游離於法律監督之外;其二,對被監督機關的監督措施缺乏強制性,往往只有建議權,沒有命令權。致使監督剛性不足、措施乏力;其三,監督程序不完善且過於原則和抽象,不易於實踐操作。

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文清等100多名代表聯名提交議案呼籲完善立法,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 但對採取什麼形式來完善立法強化監督,學者有不同的見解,有學者認為應當對法律監督單獨立法,制定《法律監督法》;有學者認為可以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監督的客體內容以實現完善立法強化監督的目的。刑事訴訟監督作為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當然需要立法完善的問題,但由於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獨特性和刑事訴訟監督的程序復雜性,使得《法律監督法》或《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都難以將刑事訴訟監督的各項內容詳盡涵蓋。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制定專門的《刑事訴訟監督法》。通過《刑事訴訟監督法》,針對存在的問題,來健全和完善刑事訴訟監督。在未來在立法中應盡量將監督的內容具體化,明確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主體的權力,法律監督主體與被監督主體之間的關系,法律監督的程序和措施及監督措施的強制力問題。

三、刑事訴訟監督存在的具體問題和解決對策

(一)刑事立案監督。刑事立案監督是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主體的立案行為是否合法實施的法律監督。現有法律對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制度的規定存在諸多問題 。

一是刑事立案監督的對象不夠全面。《刑事訴訟法》僅在第八十七條把刑事立案監督的對象局限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將立案監督的對象擴展到檢察機關自偵部門。但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18條第三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225條第二款規定:"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4條規定:"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由此可見,在我國具有刑事立案權的機關除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自偵部門外,還包括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監獄、海關。檢察機關是否擁有對這些具有刑事立案權的機關的立案活動的監督權,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將立案監督的對象僅僅規定為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大大局限了立案監督的范圍,明顯削弱了檢察機關的刑事訴訟監督職能。

二是刑事立案監督的客體界定過窄。《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僅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行為進行刑事立案監督,即只規定了對消極立案行為的法律監督,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積極立案行為的法律監督未作明文規定,使積極立案行為中的違法現象得不到及時糾正。雖然《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78條將"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偵查"也列入監督的的范圍,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4條還是只規定了公安機關接受檢察機關不立案監督的程序,可見檢察機關對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偵查的監督難以落實。此外,對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規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決定是否合法等相關刑事立案活動的監督和對刑事立案主體接受的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既不移送有主管機關處理,又不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的行為的監督等也未作明文規定。

三是刑事立案監督的措施不力。檢察機關的刑事立案監督活動缺少法律保障。如:沒有調查權,控告申訴部門在履行刑事立案監督職能過程中未有調查、核實權的法律依據,不能隨時介入有關司法、執法活動對其進行檢查監督;沒有調卷權,想調閱有關案卷材料時,常常遭到拒絕;沒有處罰權,對濫用職權而又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責任人沒有一種給予處罰的資格權,使其沒有得到相應的處罰,依然我行我素,達不到刑事立案監督的實際效果。
因此,針對當前的立法對刑事立案監督制度規定得不夠具體,可操作性較差的現狀,完善刑事立案監督制度應採取如下對策: 其一完善刑事立案監督對象和范圍的法律規定,將所有擁有刑事立案權的機關都納入監督范圍,將對積極立案行為的監督同對消極立案行為的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完整、嚴密的刑事立案監督體系,對所有的刑事立案行為進行全面監督。其二,賦予人民檢察院在刑事立案監督活動中的相應權力,主要有:刑事立案監督調查權,包括:有權調取和審查刑事立案主體的案卷材料,有權審查刑事立案主體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記表冊,有權審查刑事立案主體的立案、不立案和撤案決定書,有權對刑事立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進一步調查;刑事立案監督決定權,包括:有權作出變更刑事立案主體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決定的決定,有權作出變更刑事立案主體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決定的決定,有權作出變更刑事立案主體的違反立案程序的決定,刑事立案主體在接到決定書後應當遵照執行;刑事立案監督處罰建議權,包括:人民檢察院發現刑事立案主體工作人員在刑事立案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時,在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進行糾正後,對方仍然拒不改正的,人民檢察院有權依照監督處罰程序,建議刑事立案主體停止其職務活動,由刑事立案主體另派辦案人員,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糾正違法過程中,認為需要給予違法責任人員行政處罰時,有權提出行政處罰意見書,刑事立案主體接到意見書後,應當對違法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罰,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偵查監督。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80條將刑事偵查監督定義為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的監督。《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90條將對偵查監督的對象擴展到檢察機關自偵部門。刑事偵查監督相對刑事立案監督,其規定更加籠統,導致對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非常乏力,具體表現如下:

一是偵查監督的對象不全,如立案監督一樣,擁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沒有全部列入監督范圍。

二是偵查監督的客體過窄,法律只是規定偵查活動合法性為客體,而沒有明確將審查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納入偵查監督的范圍。

三是偵查監督的措施軟弱無力,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公安機關應當將檢察機關所提糾正意見和執行檢察機關所作決定的情況通知檢察機關,而未進一步明確公安機關拒不糾正違法,或者拒不執行檢察機關所作決定的法律後果。

四是未明確賦予檢察機關引導、指揮偵查權。具體表現為:法律未賦予檢察機關在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時有調動公安機關的刑警協助偵查的權力;法律未規定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的隨時調閱案件材料權和隨時親臨現場監督權;法律未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命令知道案情的刑警出庭作證權。

五是一些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偵查監督方式還沒有在立法上予以確認,如提前介入的一些可行性做法。
針對我國目前偵查監督機制的缺陷,強化偵查監督,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借鑒國外"警檢一體化"的偵查監督經驗,在立法作如下完善:其一,改適時介入為偵查活動介入,強化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引導偵查機關合法取證。其二,賦予檢察機關對於適用延期拘留、捕後改變強制措施的審查決定權和非訴訟處理審查權。其三,明確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書在偵查監督中的法律強制力,以保證偵查監督的實施效果。其四,對基於集體迴避、嚴重不作為、嚴重違法等情況,賦予檢察機關代位偵查權。

(三)刑事審判監督。刑事審判的監督,是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的合法性以及裁判結果的正確性進行的法律監督。按照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主要是通過參加法庭審判、庭外調查、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審閱案卷、受理申訴等方式履行刑事審判監督職能。刑事審判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刑事審判監督的事後性制約了監督效力的發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六部委1998年頒布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違反法定程序的庭審活動提出糾正意見,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在庭審後提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31條、第360條和第394條也規定,出席法庭的檢察人員對法庭審理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情況,只是記明筆錄,發現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應在休庭後及時向本院檢察長報告,由檢察院在庭審後提出。監督的事後性決定了監督是被動的、彌補性的法律監督,不能及時和有效地制止和糾正法院的違法審判活動。

二是刑事審判監督缺位,空區多。刑事審判監督應貫穿刑事審判的全過程涵蓋各個環節。不僅應包括對一審審判活動的監督,而且包括對二審、再審活動及死刑復核活動的監督;不僅應包括對刑事公訴案件的監督,而且包括對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進行監督;不僅應包括對庭審活動監督,而且包括對庭外活動監督;不僅應包括對判決、裁定的監督,也應包括對決定的監督。 而現行法律對刑事審判監督的規定空區很多:沒有將人民法院的第一審程序的自訴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對上訴引起的二審案件、對審判監督程序中法院引起的再審案件以及對死刑復核程序案件的監督納入監督范圍;沒有將法院作出的決定列入監督范圍等。

三是監督手段缺乏剛性,只是一種彈性監督。《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94條規定對法院或審判人員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但如果法院對檢察機關發出的糾正違法意見,既不提出異議,也不執行,檢察機關也只能無可奈何,被監督者的行為沒有因檢察機關的監督而扭轉到法律規定的軌道上來,檢察監督失去了其應有效力。
因此,針對刑事審判監督存在的缺陷,進一步強化刑事審判監督,完善刑事審判監督立法當屬必要。其一取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3條將《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限制解釋為人民檢察院對違反法定程序的庭審活動提出糾正意見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在庭審後提出的規定,恢復原《刑事訴訟法》第112條對庭審活動可當庭提出的規定,並構建相應的程序內監督體制。程序內監督是對裁判權監督和制約最適於採用的方式,是解決現存矛盾的一個建設性思路。 改變現有庭審後監督的現狀,將檢察監督貫穿審判訴訟程序之中。其二補充和修改刑事審判監督的有關規定,將第一審程序的自訴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對上訴引起的二審案件、對審判監督程序中法院引起的再審案件以及對死刑復核程序案件的監督以及法院作出的決定納入監督范圍。其三強化監督措施,賦予檢察機關相應監督權力。如在庭審中發現審判可能造成國家或公民個人合法利益損害的,有權責令中止審判,要求重新進行審判活動;賦予檢察機關再審檢察建議的強制性,積極通過個案再審檢察建議,督促法院啟動再審程序; 賦予檢察機關監督警告權和提請懲戒權;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監督程序提起抗訴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錯誤,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等。

(四)刑罰執行監督。刑罰執行監督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事判決、裁定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監督。 包括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和變更執行。刑罰執行監督是檢察機關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進行法律監督的最後環節,它對刑事裁判能否完整、科學、規范的執行起到終結性、實現性的保障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立法及相關制度的不健全防礙了刑罰執行監督效用的發揮。主要表現在:
一是刑罰執行監督的范圍過窄。《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因此,刑罰執行監督的范圍應包括所有刑罰執行活動。但在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只有對監禁刑、生命刑和剝奪政治權利的監督落實的比較好,對管制、徒刑緩期執行、財產刑和驅逐出境沒有很好的進行監督。

二是刑罰執行監督的法律規定簡單、原則,實踐中難以操作。除《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檢察機關對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概括性規定外,《刑事訴訟法》中只有4條提到刑罰執行監督問題,分別是對死刑臨場監督、監外執行決定的監督、減刑假釋裁定的監督和受理執行中申訴的規定,而沒有對監督對象如何實施監督進行詳細規定。

三是當前檢察機關對刑事判決、裁定變更執行的監督,只能在接到有關機關決定或者裁定書之後,才能對認為不正確的決定或者裁定提出書面意見。由於是事後監督,檢察機關即使提出糾正意見,也難以發揮應有的效果。

四是監督措施只是臨場監督、提出書面意見和提出書面糾正意見。受理申訴,手段單一,缺乏剛性。
因此保證檢察機關刑罰執行監督落到實處,建議在以下幾方面進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建設:其一針對非監禁刑和財產刑的執行,公安機關或法院執行是否合法,法律沒有落實人民檢察院如何監督的現狀,法律有必要規定執行機關執行這類刑罰或者變更執行措施時,應當隨時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檢察機關有權根據申訴或者自行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這樣,可以減少和防止執行中發生違法問題,確保裁判正確實施。其二對刑事判決、裁定變更執行的監督,為保證監督權落到實處,保證檢察機關能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有必要補充規定:凡是執行機關認為依法應當適用任何一種變更執行的措施時,均應將建議書提交人民檢察院審查,不論兩者意見是否一致,必須同時將建議書和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一並報送有權決定的機關。這樣有助於建議機關及時撤回不當建議,並有利於提高有決定權的機關所作決定或者裁定的正確率,防止不應有的放縱犯罪,保證這些法定措施公正適用;法律應當賦予檢察機關隨時了解各類刑罰的執行情況和向執行機關提出適當變更執行的建議權,從而提高執行機關及時維護罪犯的合法權益的力度。其三強化檢察機關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執行效力,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被糾正違法的刑罰執行機關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糾正違法,且及時將糾正情況向檢察機關通報。

(五)刑事賠償監督。刑事賠償監督是檢察機關對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或刑事賠償最終決定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目前檢察機關對刑事賠償的監督基本處在空白狀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復議制的刑事賠償程序,規定最終的賠償決定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缺少必要的監督。這種把公正性寄託在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上的體制,必然使人們對刑事賠償公正性產生懷疑。在國家賠償法頒布後,檢法兩家都試圖改變這種狀況,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釋,但司法解釋的力量難以動搖法律的根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第23條,"賠償委員會決定生效後賠償委員會如發現原認定的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必須改變原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重新審理,依法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規則》第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的申訴決定提審。這兩條規定解決了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所作賠償決定進行內部監督的問題。《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第36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決定確有錯誤,可以向作出賠償決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確有錯誤的事實和理由,並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建議。"這條規定無疑為解決存有爭議的賠償決定提供了一條途經,同時也體現了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賠償監督作用的虛弱,無法彌補刑事賠償程序上的缺陷。現在立法機關正在醞釀對國家賠償法進行修改。筆者建議在新法刑事賠償程序中確立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地位。可以作如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提出確有錯誤的事實和理由,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重新審理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重新審理,作出決定。

⑷ 紀檢監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有哪些方面

一、紀檢監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思想認識方面,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大局意識、憂患意識、服務意識,不能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大背景下,放在黨的建設的大局中去把握,對「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還缺乏正確認識和深入理解。

領導體制方面,一是在現行領導體制下,對同級黨委的監督和對同級黨委副職的初核等,在實際工作中很難落實。二是基層紀檢監察幹部兼職過多,專職不專現象嚴重,工作關系不順,精力難以集中,影響了紀檢監察機關職能作用的正常發揮。

工作機制方面,科學的工作機制尚未系統建立,科學的工作方法尚未探索形成,加之缺乏有效的落實措施,工作方法簡單、工作落實不到位,致使各項工作難以實現預期的效果。

職能發揮方面,一方面職能錯位,存在「大包大攬」傾向,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成了「事事牽頭、樣樣主抓」,有時還充當了「開山斧」、「救火隊」的角色。另一方面職能作用發揮不夠全面充分。不能准確把握教育、監督、懲處、保護四項職能,做到全面履職。

隊伍建設方面,一是知識素養有待提高,缺乏專業人才;二是系統培訓少,培訓渠道單一;三是對紀檢監察幹部的教育、管理、監督亟待加強。

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中存在問題
一是幹部思想不夠穩定,存在不滿情緒。
二是工作作風不夠扎實,畏難思想抬頭。
三是紀律約束不夠嚴明,自律意識不強。
四是業務培訓不夠全面,自身素質不高。
五是管理體制不夠完善,權威監督不強。

二、反腐倡廉建設中人民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
一是農村土地承包使用等引發的問題突出。
1、承包合同不規范,給以後生產發展過程中發生糾紛埋下隱患。
2、決策運行程序不健全,時有損害村民利益或集體利益的事件發生。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往往不完全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進行,易造成干群關系緊張,發生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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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查辦案件力度不夠,懲處腐敗分子和整治消極腐敗現象有待進一步深入;腐敗預防難見效果,腐敗大案層出不窮,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對反腐倡廉和懲治腐敗工作的信心。
三、作風建設存在哪些問題,應該採取哪些措施
存在問題:
一是思想觀念上浮躁,理論學習松懶。
二是公務消費上奢靡,鋪張浪費嚴重。
三是干群關繫上「疏離」,損害了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 採取措施:
(一)以加強思想教育為先導,加強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潔從政教育。
(二)以解決突出問題為重點,大興密切聯系群眾之風、求真務實之風、艱苦奮斗之風,批評與自我批評之風。
(三)以嚴肅黨紀政紀為關鍵,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四)以強化監督制約為保障,認真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若干准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五)以建立長效機制為根本,深入推進改革和制度創新,進一步做好治本抓源頭工作。
機關效能建設存在哪些症結,有什麼解決辦法
存在問題:
一是思想認識不夠到位,工作熱情有待提高。
二是管理制度不盡完善,工作紀律有待加強。
三是工作作風不夠踏實,工作責任心有待增強。
四是考核制度不盡合理,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解決辦法:
(一)提高認識,加強學習,確保效能建設進一步深入。
(二)強化教育,熟練技能,使幹部隊伍素質不斷提升。
(四)明確職責,加大績效考核力度,督促效能建設在工作中落到實處。
(五)加強監察,建立長效機制,確保效能建設抓出成效,形成機制,影響長遠。
四、當前農村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對策
存在問題:
一是農村幹部思想認識比較模糊,對農村黨風廉政建設認識不到位。
二是少數村幹部工作作風簡單粗暴,時有損害群眾利益的事情發生。

⑸ 對分管部門的督促力度不夠,導致部門對基層的指導力度不夠應採取什麼措施

需要鞏固拓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維護核心見諸行動主題教育成果等。

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鞏固拓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維護核心見諸行動主題教育成果,以縣處級領導幹部為重點,扎實開展好「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深化黨的十九大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引導廣大黨員幹部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

強化各級黨組織和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主體責任和黨組織書記第一責任人責任,班子成員自覺認責、履責、擔責、盡責,不斷完善承諾、述職、評議、考核、問責的「五位一體」工作體系。研究制定《考核評價辦法》,全面推行各級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責任清單、問題清單、任務清單制度,探索逆向述評和反向測評等方式,建立基層黨建季度督查和巡迴督查等制度。

(5)用足監督措施擴展閱讀:

基層指導力度的相關要求規定:

1、要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純凈黨風政風。堅持和完善「三會一課」、領導幹部雙重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和民主評議黨員等制度。

2、引導黨員定期進行「黨性體檢」,促進黨員幹部不斷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要把批評和自我批評這一武器用足用靈用好,讓「咬耳扯袖」成為常態。

3、堅持完善和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分工與合作、個性與黨性的關系,探索強化黨內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的有效途徑。

⑹ 農葯市場監督措施

我國農村農葯銷售市場存在的問題

http://www.chinaccm.com 2002-6-13 10:17
[關鍵詞]農葯 市場

中華商務網訊:

據開縣農調隊調查,發現目前農村農葯銷售市場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
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經營秩序混亂。據對20個農經調查村的調查,有33戶工商業戶銷售農葯
,大部分經營戶系無證經營,甚而有少數小販走村串戶銷售各種農葯,
二是「三無」農葯泛濫。這些無證經營戶所購農葯的渠道多樣化,經營品種
一般為7個,多達10多個,有的農葯無產品標簽、無產品質量合格證、包裝封閉不
嚴,過期變質,有的還在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生產和銷售的農葯,如氟乙醯胺等葯品

三是嚴重危及安全。大多數的個體農葯經營戶都沒有經營農葯的專門設備設
施(門市、保管等),多數與小百貨、副食、飲料等其他商呂混雜陳列與銷售。經
營者沒有經過正規培訓,不具備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無法向農葯使用者正確講解農
葯用途、用量、使用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項。
四是監督管理不嚴。農葯經營管理的執法部門往往盯著集鎮,很少下農村監
督檢查,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對農葯的質栓也只是走過場,或者只注重了對食品和其
他商品的檢查。
五是忽視使用宣傳。指導農業生產強調作物病蟲害的防治,忽視了向農民宣
傳、注重農葯質量的問題;農村幹部群眾對偽劣農葯產品缺乏鑒別能力;農民「就
近購葯,價格低廉,不管質量」的思想突出,造成所購農葯不能發揮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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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農葯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其有效治理對策

農葯是控制農作物重大病蟲為害、保障農業豐收的重要生產資料,農葯又是一種有毒物質,如果使用不當、管理不嚴,就可能對農作物產生葯害,甚至污染環境,危害人畜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必須加強對農葯市場和使用的管理,既要充分發揮農葯在農業生產中的保護作用,又要盡量減少和防止農葯造成的副作用,確保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提高市場競爭力和產品經濟效益。長期以來農葯管理工作存在無法可依的問題,1997年5月8日國務院頒布了《農葯管理條例》,1999年7月23日農業部發布了《農葯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02年4月22日,農業部發布了第194號公告,明確規定在2000年對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葯加強登記管理的基礎上,再停止受理甲拌磷、氧樂果、水胺硫磷、特丁硫磷、甲基環硫磷、治螟磷、甲基異柳磷、內吸磷、涕滅威、克百威、滅多威等種11高毒、劇毒農葯(包括混劑)產品的臨時登記申請;自2002年6月1日起,撤消氧樂果在甘藍上,甲基異柳磷在果樹上,涕滅威在蘋果上,克百威在柑橘上,特丁硫磷在甘蔗上的登記。停止批准高毒、劇毒農葯分裝登記。之後,2002年5月24日,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第199號公告,明令禁止生產和使用六六六,滴滴涕,毒殺芬,二溴氯丙烷,除草醚,艾氏劑,狄氏劑,汞制劑,砷、鉛類,敵枯雙,氟乙醯胺,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硅。明確規定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葯材上不得使用甲胺磷,甲基對硫磷,對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異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環磷,治螟磷,內吸磷,克百威,涕滅威,滅線磷,硫環磷,蠅毒胺,地蟲硫磷,氯唑磷,苯線磷共19種高毒農葯。三氯殺蟎醇,氰戊菊酯不得用於茶葉上。任何農葯產品都不得超出農葯登記批準的使用范圍使用。它們的實施標志著我國農葯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農葯市場的混亂局面
有所好轉,國家明令禁止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葯在蔬菜、瓜果等無公害農產品生產上使用得到有效的遏制,農葯經營秩序正朝著健康有序方向發展,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當前農葯經營市場的現狀
江蘇省通州市農葯市場中經營農葯的單位主要是農業推廣系統、供銷系統佔85.74%;其次是個體經營戶,約佔8.56%,還有極少量的廠家直銷,佔5.7%左右。有農葯經營人員1235人,辦理了農葯經營許可證823人,沒有辦理農葯經營許可證的主要是違法個體經營戶。農葯品種68種,其中殺蟲劑30種,殺菌劑19種,除草劑15種,其他4種。農葯市場銷售中以中等和低毒的殺蟲劑、殺菌劑及除草劑為主,佔70.65%;其次是甲胺磷、1605、久效磷等高毒農葯,仍佔26.48%,比前兩年分別下降了45.75、28.38個百分點,2002年全年銷售農葯650噸,銷售額1693萬元。
二、農葯經營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1.無證經營農葯
未辦理(農葯經營許可證或農葯經營營業執照)的多為個體經營戶,約佔五分之一,他們法制意識淡薄,對農葯執法認識不足,辦證意識不強,經營規模較小,不打算長期經營,採取無證「游擊」經營,是造成農葯市場混亂、坑農害農的主要原因。
2.農葯產品質量不容樂觀
在執法檢查中,從所抽查的35個品種來看,農葯產品質量不合格佔15.72%,農葯產品質量不合格表現為:乳油出現分層、混濁和沉
淀,透明度極差;粉劑、可濕性粉劑出現結塊、有較多大顆粒;懸浮劑、懸乳劑出現結塊、分層;片劑出現粉末狀;水劑出現沉澱、懸浮物;顆粒劑出現粗細不勻、有較多粉末。過期農葯品種也比較普遍,但數量不很多。
3.農葯標簽問題尤其突出
從所抽查的72個品種來看,標簽合格率68%。農葯標簽存在以下問題:商品名未登記、擅自擴大農葯登記范圍,主要是擴大適用作物和防治對象,特別是一些混配的葯劑,如「一網打進」標明能防治棉花所有害蟲,違背國家有關規定,推薦菊酯類農葯產品用於防治水稻害蟲;高毒農葯推薦用於蔬菜、果樹等無公害農產品生產上。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地誤導農民用葯,導致農作物產生葯害和人畜發生中毒事故,以及農產品農葯殘留嚴重超標,給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生態環境以及人民的身體健康帶來極大的隱患。
4.高毒、高殘留農葯屢禁不止
國家明文規定禁止殺蟲脒、除草醚、毒鼠強和氟乙醯胺等農葯品種生產和使用,但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的驅使,置國家法律於不顧,擅自生產銷售。尤其是市場上個體商販銷售的「三步倒」、「一聞死」、「邱氏滅鼠葯」等鼠葯都是用氟乙醯胺、毒鼠強等劇毒鼠葯配製而成,並且銷售量占鼠葯總銷售量的70%以上。嚴重地威脅著人畜安全。特別是農業部194號、199號關於對甲胺磷、久效磷等高毒、高殘留農葯禁止在無公害農產品生產上使用規定公布後,各地都採取了積極有效的措施,使高毒、高殘留農葯得到一定的控制,但從目前整個農葯市場上的農葯銷售來看,仍有相當一部分經營者受利益的驅動,置國家法律、法規不顧,繼續銷售高毒、高殘留農葯,其銷售仍佔30%~50%的份額,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安全及人身安全都帶來了潛在的威脅。
5.經營人員素質偏低
經調查,我市農葯經營人員中:小學文化以下佔25.33%,初中文
化佔43.57%,高中(包括中專)文化佔31.1%,真正具備經營農葯條件的人員(其中以農業推廣系統為主)不足40%。有的經營人員將農葯作為附帶品經營,把農葯與食品、蔬菜、糧食等混放貯存和同攤銷售,有的誤導農民用葯,造成中毒事故和重大經濟損失。
6.經營進貨渠道混亂
農葯經營人員進貨隨意性大,有的進貨靠流動批發商,而流動批發商的農葯產品質量無法得到保證,不到合法批發商處進貨,給假劣農葯產品進入市場留下可乘之機。
7.農民科學合理用葯水平較低
當前多數農民對各種農作物的病蟲草害發生規律不清楚,對其防治機理更無從談起,習慣於頭痛治頭、腳痛治腳和簡單方法防治,或病蟲草暴發時,大劑量、重復用葯,造成了費工、費葯、污染重、有害生物抗葯性強,對農作物危害嚴重的後果。
三、農葯市場的有效治理對策
一是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全民法治意識。充分發揮報紙、廣播、電台、印發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有關農葯的法律法規,這是做好農葯監督管理工作的基礎。
二是加大財政經費投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三是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管理水平。
四是規范執法行為,強化執法監督。建立並完善制度、規范農葯行政執法行為、依法行政是做好農葯管理工作的保障。要建立報告制度、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舉報制度。在查處農葯違法案件過程中,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始終堅持亮證檢查、准確立案、全面調查,嚴密取證、集體研究、預先告之、如期送達、按時執行等法定程序;同時在執行處罰時,做到嚴把事實關,認定事實要清楚、證據要充分、適用法規要准確、處罰要公正,嚴格按照(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遵守法定的職權范圍,依法廉政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防止越權或隨意處罰行為的發生,樹立起農業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
五是加強崗前培訓,規范經營行為。為了切實規范農葯經營市場,凡從事農葯經營的單位必須經農葯管理部門進行經營資格審查
,對審查合格的要進行崗前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能持證上崗經營農葯。通過崗前培訓學習農葯法規和相關的法律、做到假冒偽劣的農葯、過期變質的農葯等不進貨、不經營,堵住進貨渠道;進購農葯時,注意標簽內容是否齊全、正確,外觀是否規范,盡量從正規廠家及經營農葯單位進貨。數量大時,對登記內容(主要是農葯登記證證號、登記作物、防治對象等)可疑的產品可到縣級以上的農葯主管單位查詢,經查有關項目符合國家規定後方可進貨銷售推廣應用。並將所經營的農葯品種清單送農葯管理部門備案,進行標簽審查。銷售農葯時,應當提供農葯的使用范圍、防治對象、使用方法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等服務,並且必須填寫農葯質量信譽卡(農民購葯時應索要購葯發票),隨葯交給農葯購買者,一旦農葯質量出現問題可以憑此卡為依據,進行監督舉報、投訴和索取應當的損失賠償。通過普及農葯、植保知識,使經營者們知法守法,提高其服務質量、農葯供應質量和經營素質,樹立起爭當文明守法經營戶的意識。
六是加大查處力度,嚴懲違法行為。
農葯市場假劣農葯屢查不凈的重要原因是沒有堵死「源頭」。因此,加強農葯市場監督管理,嚴把農葯流通的各個關口,加強對農葯生產者、批發者的農葯標簽和農葯產品質量進行抽檢,特別是農葯銷售旺季要組織力量,統一行動,加大查處和打擊力度,尤其是對大案、要案的處罰力度。對經營單位存在嚴重問題且知錯不改者,不予辦理年檢手續;對逾期不辦理年檢者,吊銷其《農葯經營許可證》;對生產、經營假劣、無「三證」、「三證」不全、過期失效或標簽不合格農葯產品等嚴重違反《農葯管理條例》規定的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並在新聞媒體上公開曝光,增強生產者、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在查處中,堅持「五個不放過」(即對假劣農葯來源、去向不查清的不放過,對涉及的單位、責任人不查清不放過,對案件產生的原因不分析清楚不放過,對涉案人員未得到應有的懲處不放過,對今後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這將有力地打擊生產、經營假劣農葯、國家禁用農葯、無「三證」或「三證」不全農葯的行為,並杜絕其在市場上存在,使農葯市場混亂局面有明顯改變,使農業行政執法的影響面和威懾力得到增強。
七是加強技術指導,引導農民科學用葯。
長期以來新農葯推廣速度太慢,加之用葯者的戀舊習慣心理,使得禁用農葯、高毒農葯占據一定市場。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做好農葯科學使用技術和安全防護知識培訓工作,一方面根據基層經營人員業務素質情況,分批對他們進行技術培訓,督促他們認真學習植保農葯知識,大力推廣新農葯、新技術,對農作物病蟲草害進行正確診斷,對症開方賣葯,以科學的方法指導農民進行用葯防治。另一方面農技推廣部門要指導農民按照《農葯安全使用規定》和《農葯合理使用准則》等有關規定使用農葯,防止農葯中毒和葯害事故發生。為了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葯性,提高葯劑防治效果,降低防治成本,延長葯劑使用時間,要有計劃地輪換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葯,禁止劇毒、高殘留農葯在無害農產品、瓜果、蔬菜上使用。同時,要引導農民科學綜合防治,根據當地病蟲草害發生特點,多渠道向農民傳授綜合防治技術,採用先進的農藝措施、生物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發生蔓延,科學施用高效低毒新農葯,選用先進的彌霧機噴霧或低容量細噴霧(噴片孔徑0.7~1.0毫米,用水量35~40公斤),提高農葯利用率,減少用葯量和用葯次數,以達最佳效果,克保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提高市場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
八是加強部門協作,共同規范農葯市場。
農葯管理工作包括農葯的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涉及的部門較多,工作量大,任務繁重。雖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葯管理執法主體,但光靠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很難抓出成效,更何況縣級農葯管理工作存在開展時間短、人少事多、辦案經驗欠缺、經費不足等問題。因此,為了開展好農葯市場管理和監督工作,我們必須採取主動上門,積極爭取各級政府領導和有關法制部門的支持,加強與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供銷、環境保護等部門的協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形成合力,共同參與規范農葯市場,推動農葯市場管理和監督工作健康有序地繁榮發展。
(江蘇省通州市植保站 張夕林,唐漢林,曹東華)
(農葯葯械處供稿)

⑺ 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當前落實責任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認識還不夠到位。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有的把責任制寫在紙上、掛在牆上、訂在本上,只說不做搞形式;有的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與工作目標責任制脫離開來,形成「兩張皮」,年中考核不掛鉤、年終考核淡兌現,出了事故不追究,使責任制形同虛設。二是怕追究上級領導影響仕途,迫追究同級領導影響關系,怕追究下級領導影響工作。三是少數單位把工作停留在轉發文件、照搬規定、馬虎應付上。四是把落實責任制簡單地等同於責任追究,出了問題再追究,沒有問題也就不用抓。
2、工作還不夠規范。主要表現在:有的沒進行責任分解,沒有明確領導班子成員的責任,有的責任條款過於籠統,照搬上級的分解辦法,結合自身業務工作不夠,有的沒有進行責任考核,有的考核指標不科學、考核標准把握不嚴,存在政策界線不明確,追究責任程度把握不準,量紀處理時隨意性較大。
3、獎懲還不夠分明。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好壞沒有明確的評價標准,沒有形成一整套客觀、公正、可靠的評價機制,考核結果不能真實准確的反應被考核單位的工作情況。因此考核結果一般沒有與領導幹部的獎懲、任用掛起鉤來。這樣,抓責任制工作基本上是抓與不抓是一個樣、抓好抓壞是一個樣。
4、追究還不夠嚴肅。一是不願追究。有的單位對責任追究案件視而不見,沒有組織力量予以調查,上級督辦也故意迴避,甚至還捂「蓋子」;有的單位「一把手」故意為下屬開脫;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連違紀的當事人都不進行嚴肅處理,根本談不上對失職、失察的領導幹部進行責任追究。「好人主義」盛行,放棄黨性原則,不願得罪人。或者對被追究者有同情心,消除不了心理上的障礙。二是不敢追究。有的沒有很好的進行責任分解,責任不明確,到出了問題要追究責任時,不好確定對誰進行追究;有的「一把手」本身有問題,擔心被追究者在追究之後捅起漏子;有的擔心被追究者「後台」硬,招惹麻煩。三是混淆概念,把責任追究等同於對違紀違規當事人的處理。

如何推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呢,我認為:
1、落實責任目標,形成壓力傳遞機制。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首要前提是明確責任主體目標,建立起縱橫交錯、科學嚴密的責任目標體系,形成多層次、多條線的壓力傳遞機制。按照「一級抓一級」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制。在制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時,結合工作的實際,將責任內容細化,並將具體任務、標准和目標要求分解到分管領導、業務單位和科室,作為責任履行和責任考核的依據,形成層層有目標、級級有責任的網路體系。注重發揮「一把手」的作用,下級「一把手」對上級「一把手」負責。
2、科學組織實施,健全責任考核機制。一是細化考核內容。結合工作實際,將責任內容細化為共性責任、職能責任和個性責任。共性責任主要是貫徹落實黨紀法規,組織黨員幹部學習,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等。職能責任主要是結合各單位的工作職能明確相關責任。個性責任主要是根據各個工作崗位的不同特點明確廉政建設責任。通過責任內容的分解細化、百分制量化,形成對各個部門的年度考核責任書,年終分別考核。二是優化考核辦法。考核分自評得分與考核得分兩部分,分別佔30%和70%,評分採取連帶扣分法,除對直接責任人扣分外,對分管負責人、主抓的職能部門乃至主要負責人同步扣分。三是硬化考核獎懲。凡考核中發現的違紀問題,一律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決不姑息遷就;凡考核不合格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領導幹部個人,一律實行免職、降職、調離等組織措施;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一律取消年終評先資格,實行誡勉談話,同時責令整改。
3、嚴肅認真查處,強化責任追究機制。落實責任制,必須突出抓好責任追究,責任追究工作抓得實、有力度,責任制才會有權威,才會有約束力,才能保證落到實處。
①明確任務抓追究。從反腐敗斗爭三項工作格局和源頭治理工作的要求看,應從以下幾方面抓好追究。一是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堵住資金漏洞;二是推進會計委派制;三是推進政務公開、財務公開。
②建章立制抓追究。首先要制定科學的責任追究細則,明確追究的具體類型,如失職、瀆職責任的追究,資金運行決策失誤的追究,違規違法,出現「三亂」的追究,安全生產責任的追究等;其次合理界定責任主體,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紀條規為准繩,分清情況,確定追究辦法;最後要規范追究程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責任問題的審定、責任追究的辦理等作出操作性比較強的程序性規定。
③履行職能抓追究。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查辦案件、糾風專項治理、執法監察和組織協調等項任務都涉及到責任追究。因此,紀檢監察部門抓責任追究,要與履行職能有機結合起來。檢查、糾正、處理問題,不僅要查明當事人的責任,而且要查明有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責任;不僅要客觀公正地提出追究的建議,而且要跟蹤檢查,使其落實到位。責任追究時,還要克服「民不告、官不究」的錯誤認識,提高監督檢查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積極開展執法監察、專項檢查、情況調查,有針對性地發現和揭露問題。
④加強領導抓追究。堅持從領導機制上保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各級部門「一把手」負責一個單位的全面工作,他們既是責任的主體,又是落實責任制的組織者、領導者,理所當然地應對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責任。同時,分管領導既要增強大局意識,做好自身工作,又要做到「一崗雙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管事與管人、抓業務工作與抓思想工作、抓分管工作與抓黨風廉政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對分管部門正職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對分管范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各級部門黨組織一方面要高度重視責任制工作,納入議程,作出總體部署,提出明確要求,並逐級建立健全落實責任制的領導機構;另一方面要切實履行責任制規定,做到重大決策直接部署,重要問題直接解決,重要工作直接抓落實,切實加強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堅決支持紀檢監察機關履行職責,對應當實行責任追究的問題,及時研究,明確表態,果斷決策。
⑤獎懲分明抓追究。抓責任追究,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要按照中央精神積極穩妥地處理好相關問題,掌握政策,區別對待。對群眾反映強烈、有明顯違紀現象而不查不管,甚至袒護包庇的領導幹部要追究責任;對那些敢於揭露問題,積極查處案件,及時採取措施改進工作的領導幹部,應給予肯定和表揚。要把責任追究同民主生活會、廉政考核、任免考核、民主考核、領導幹部述職等方式有機結合起來,從中發現應當追究和處理的問題,以此增強責任追究的約束力和實效。

⑻ 如何加強對消防施工檢測及產品單位的監管措施

1、完善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制度,完善部門聯合執法機制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重大戰略部署,倡導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必須融入時代主題,在依法治國的框架下來思考和完善。要完善法律法規,通過立法建立堅強的制度保障,指導執法開展。要加強部門聯動,聯合市場檢查,凈化消防產品經營環境。與工商、公安、質檢、宣傳等部門周密配合,通過聯合執法重力打擊造假售假行為,不僅要對已經生產的假冒偽劣產品及時銷毀,更要挖出其源頭,取消生產資格並追究其刑事責任,讓假冒偽劣產品在市場上無立足之地。要建立長效機制,提高消防產品質量。規范生產企業的經營行為,打擊假冒偽劣消防產品,逐步形成常態化,從而不斷提高消防產品質量。要發揮中介機構作用,協助把好質量關。要建立和完善消防產品質量檢測中介機構工作機制,通過市場化手段,為消防部門監督執法提供一手可靠依據。
各級消防部門要把加強消防產品的日常檢查作為防火監督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定期對轄區消防產品銷售部門進行產品質量抽查,檢查採取資料審查、隨機抽測、現場實驗相結合的形式,嚴厲打擊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經營銷售的渠道,並把日常檢查與專項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對消防產品管理的高壓態勢,有效阻止不合格消防產品流入市場。凡是經營不符合市場准入制度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行為都要進行查處,並依法從重處罰。通過新聞媒體曝光,形成威懾、引發輿論關注。
2、加強執法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專業化素質
隨著消防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進步,消防產品的應用領域越來越廣泛,產品的種類也日益繁多,消防產品更加明細化、復雜化。這就要求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必須不斷學習新知識,特別是對消防產品的市場准入制度、現場判定方法和消防產品檢查流程要有詳細的了解,熟練掌握正確的檢查判定方法,提高自身消防監督業務水平。
基層大隊要科學配備執法監督幹部,定期對執法監督幹部進行專業培訓、崗位練兵和考試,杜絕專業水平低、業務素質差的現象。要組織學習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公安部標准、《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使其掌握消防產品現場判定標准、檢查方法、產品的一致性檢查、現場產品性能檢測及產品的抽樣、送檢規定和辦理違法案件的程序。要組織專家現場教學,通過實地實操,積累經驗,提高消防產品執法能力。要推廣科學化現代化執法手段,通過研發、創新,推廣一批輕便可攜帶、易操作的消防產品檢驗器材裝備,用於輔助監督執法。要建立與消防產品科研機構的互通渠道,一有技術問題,便可直接向專家、智囊請教,緩解基層人才較少、專業素質欠缺、難以解決各種技術難題的尷尬實際。
3、改進對消防產品監督管理的方法和力度
從源頭上嚴把質量關,防止假冒偽劣消防產品流入市場。一方面要抓正規生產、銷售、維修企業的質量標准化,另一方面要打擊地下制假窩點和不良商家。質監、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門要加強對經公安部認可的消防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力度,對於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不合格消防產品的,依法從重處罰。凡是產品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的企業,一經發現要加大處罰力度,不僅僅是罰款沒收不合格產品的問題,而且要停產整頓,對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生產企業要報請公安部消防產品評定中心予以停證處理。要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罪,將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立案調查,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樣才能起到處罰一個,教育一批的警示作用。
把好消防產品市場流通關。相關部門要提高經營消防產品的門檻,控制數量,慎重審批。要嚴格執行消防產品市場准入制度。關鍵是盡早從源頭上控制住產品質量,不再讓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其次才是對經營者進行處理、凈化市場。按照目前自下而上的做法,既浪費時間精力又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正確的方法應該是國家有關部門、省級單位抓消防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州、市抓消防產品經營門市,縣級部門抓消防產品使用者,從上而下抓起效果會更明顯。
4、加大培訓力度,提高社會對消防產品的法制意識
消防產品監管依靠消防部門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引起整個社會的高度重視和參與。不僅要加強政府部門對企業的驗收監測,更要通過廣播、電視、網路等社會媒體的力量。及時通報國家消防管理現狀,加大社會對消防安全的監督,提高消防安全的質量。在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過程中,消防部門自身要首先轉變觀念,從消費者入手,加大對消費者的宣傳力度,以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消防產品市場准入制度和GB588--2005《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使消費者也能了解和掌握判定不合格消防產品的規則,變被動為主動,正確選用符合市場准入制度的合格消防產品。另一方面,對於生產、銷售、安裝、維修的單位,在提高其辨別不合格消防產品能力的同時,還要積極講清其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做好事前教育預防。
5、凸顯政府主導,發揮對消防產品市場監管的職能作用
地方各級政府要明確在消防產品市場管理中的職能定位。實行消防產品市場化後,政府的職能要及時轉變,以提供政策引導、宏觀調控和公共服務為主。在政府能力所及的條件下,既用足市場,又充分發揮政府職能。政府的監管具體應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必須嚴格推行消防產品的市場准入制度和質量標准;二是監督消防產品的生產過程和服務過程;三是領導職能部門加大對市場的監管力度;四是扶持和促進中介組織的發展;五是完善輿論監督機制。
6、廣泛宣傳發動,提高消防產品的社會關注度
結合「3.15」消費者權益日、安全生產月、「119」消防日系列宣傳活動等,利用電台、電視台、報紙、網路、設立消防知識咨詢台等多種形式宣傳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社會危害,讓廣大群眾了解如何辨別消防產品的真偽。聘請形象大使,通過拍攝公益廣告,高頻次主流媒體播放,宣傳依法生產和使用合格消防產品的理念,形成人人知曉的濃郁社會氛圍。依託消防部門、科研機構組織培訓講座和常態化宣傳,面對面講消防產品,普及消防產品相關的法律知識技術標准,提高人們關於消防產品的專業素質。依託公安部開通網站,設置查詢功能,可以全面查詢、在線查詢有關消防產品的各類知識、技術參數、真假辨別、維修常識等,不斷豐富宣傳普及的載體。

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7條規定的監督措施針對什麼人

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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