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監管
⑴ 如何進行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
一、強化屬地管理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農產品質量安全負總責,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在規劃制訂、力量配備、條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納入縣、鄉級人民政府績效考核范圍,明確考核評價、督查督辦等措施。要結合當地實際,統籌建立食品葯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銜接機制,細化部門職責,明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各環節工作分工,避免出現監管職責不清、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要督促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產地環境管理、生產過程管控、包裝標識、准入准出等制度。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的失職瀆職、徇私枉法等問題,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進行查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落實監管任務
要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經營的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者認真執行安全間隔期(休葯期)、生產檔案記錄等制度。加強檢驗檢測和行政執法,推動農產品收購、儲存、運輸企業建立健全農產品進貨查驗、質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強農業投入品使用指導,統籌推進審批、生產、經營管理,提高准入門檻,暢通經營主渠道。加強宣傳和科普教育,普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質量安全意識。各級農業部門要加強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質量安全監管,切實擔負起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
三、推進農業標准化生產
要堅持綠色生產理念,加快制訂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規范和標准,加大質量控制技術的推廣力度,推進標准化生產。繼續推進園藝作物標准園、畜禽養殖標准化示範場、水產標准化健康養殖示範場和農業標准化示範縣建設,加強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規模化生產經營主體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充分發揮其開展標准化生產的示範引領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安全優質農產品生產、綠色防控技術推廣等給予支持。強化對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的認證後監管,堅決打擊假冒行為。
四、加強畜禽屠宰環節監管
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工作的要求,做好生豬定點屠宰監管職責調整工作,涉及的職能等要及時劃轉到位,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銜接。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認真落實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強化畜禽屠宰廠(場)的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督促其落實進廠(場)檢查登記、檢驗等制度,嚴格巡查抽檢,堅決杜絕屠宰病死動物、注水等行為。切實做好畜禽屠宰檢疫工作,加強對畜禽防疫條件的動態監管,健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長效機制,嚴格執行畜牧獸醫行政執法有關規定,嚴厲打擊私屠濫宰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深入開展專項治理
要深入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查處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切實解決違法違規使用高毒農葯、「瘦肉精」、禁用獸葯等突出問題。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政執法,加大案件查辦和懲處力度,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嚴懲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曝光有關案件,營造打假維權的良好社會氛圍。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監督抽查,深入排查風險隱患,提高風險防範、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示範縣創建活動,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和模式。
六、提高監管能力
要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執法等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切實加大投入力度,加強工作力量,盡快配齊必要的檢驗檢測、執法取證、樣品採集、質量追溯等設施設備。加快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整合各方資源,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實現各環節檢測的相互銜接與工作協同,防止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特別要加強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納入農業綜合執法范圍,確保監管工作落到實處。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以及承擔相應職責的農業、畜牧、水產技術推廣機構要落實責任,做好農民培訓、質量安全技術推廣、督導巡查、監管措施落實等工作。
⑵ 屠宰場監督管理工作有哪些表格'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肉品檢驗內容包括①傳染病和寄生蟲以外的疾病,②有害腺體,③屠宰加工質量,④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⑤有害物質,⑥公母豬及晚閹豬,也就是說以上檢驗項目應由承擔並必須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肉品品質檢疫人員從事此項工作
⑶ 非法屠宰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非法屠宰屬於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管理,依法可以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2、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3、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4、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3)屠宰監管擴展閱讀
案例:對非法屠宰的處罰
廣州市農業局屠管支隊接到群眾匿名電話舉報稱,在廣州市白雲區同貴路8號以東50米處有一窩棚涉嫌從事私宰生豬經營活動。
現場檢查發現,該涉嫌私宰的生豬屠宰點佔地面積約60平方米,內設一燒火殺豬用的鍋爐,殺豬時採用人工開邊方式,用水桶裝的水沖洗內臟,屠宰生豬工具簡陋,不符合國家要求屠宰衛生標准。
經核實,該屠宰點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資格。該支隊立即立案予以查處,現場查扣已宰豬邊11頭,待宰生豬5頭。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非法屠宰生豬案進行了公開宣判。白雲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祥、黃某蘭、劉某雲結伙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但考慮到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從輕處罰;同時,三名被告人犯罪後如實供述罪行,均可從輕處罰。最後,三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曾某祥被判處罰金3000元,黃某蘭、劉某雲各被判處罰金2000元。
⑷ 商務部的生豬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責有幾條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1997年12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8號發布2007年12月19日國務院第20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於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徵求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意見後制定。
第二章生豬定點屠宰
第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以下簡稱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商務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並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於廠(場)區的顯著位置。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出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六)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九條生豬屠宰的檢疫及其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及其監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並附有檢疫證明。
第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並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並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
第十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由國家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第十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採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不得為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第十八條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
第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商務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二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有違法所得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
(二)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
(四)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並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以上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九條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由工商、衛生、質檢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相關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定點屠宰的其他動物的屠宰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後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並發給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第三十五條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以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的式樣,由國務院商務主
⑸ 屠宰場 歸哪個部門管
屠宰場的管理應該是誰建設,誰管理。
個體的由工商局管理,商業系統建設的由商業系統管理。]
按照你所說的,應該由江蘇崑山政府責成商業部門規劃建設,由商業部門管理,畜牧部門檢疫,工商 稅務 衛生 協同管理。
⑹ 對生豬定點屠宰檢疫監督有哪些措施
一、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規定,必須具備生豬定點屠宰場條件和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健全檢疫設備、消毒設施、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加強對工作人員生豬屠宰檢疫、食品安全監管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增強食品質量安全和動物防疫衛生安全意識。
三、收購生豬必須經產地檢疫和「瘦肉精」等禁用葯物檢測,並檢疫、檢測合格。
四、定時進購生豬,定時入庫,配合檢疫員對進購的生豬進行健康檢查、「瘦肉精」等禁用葯物抽檢和產地檢疫證的核查和登記工作,做到證物相符,並填寫屠宰檢疫記錄。未經動物檢疫員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不得進場屠宰。
五、經宰前(後)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產品,要在檢疫員的依法監督下,由屠宰場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建立病害生豬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檔案。
六、在與駐場檢疫員商定的規定時間內進行生豬屠宰加工,檢疫人員不在場時,不得進行屠宰加工,否則按未經檢疫屠宰生豬處理。
七、未經檢疫人員同步檢疫屠宰的生豬產品,檢疫人員不得對該生豬產品加蓋檢疫驗訖印章、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八、《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並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九、《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十、《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動物防疫法》規定,未經檢疫屠宰生豬的,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⑺ 活禽宰殺哪個部門監管
畜禽屠宰廠(點)由商務局設置並管
⑻ 如何理解生豬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責將劃入農業部門
記者從省農業廳獲悉,按照省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省級畜禽屠宰監管職責調整日前已經完成,生豬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責將劃入農業部門。這樣或許有助於解決類似「八個部門管不好一頭豬」的頑疾,從源頭上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據介紹,此前,生豬定點屠宰和衛生質量安全監管,從養殖、屠宰到肉品流通各個環節,分別由農業、商務、質監、衛生、工商等多個部門分段監管。存在環節之間銜接有漏隙,責任不清,執行力分散等問題。而此次調整後,農業部門將負責從養殖環節到屠宰、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這樣大大減少了此前多個部門分段監管鏈條當中的空白點和盲點,資源得到了進一步的整合,勢必能夠提高未來的監管效率,降低監管的成本。這樣或許有助於解決類似「八個部門管不好一頭豬」的頑疾,從源頭上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
⑼ 對屠宰加工企業監管一句的法律法規標准有哪些
完全可以自己找出來標准,法規那麼多,但是你到阿里法律放關鍵字一下子就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