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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衛生監督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1-21 10:07:06

㈠ 動物衛生監督所是不是公務員

動物衛生監督是指國家動物衛生監督和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法規要求,對動物防疫及動物產品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的活動。動物衛生監督是一種政府管理的行政行為,目的在於發現、制止、糾正、處理違法行為。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對動物防疫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檢疫檢測;對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以及動物產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對動物產品實施衛生監督;對動物檢疫證章、標識、標志的管理。
動物衛生監督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完成。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主管部門是農業部門,例如,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的主管部門是省農業廳。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屬於事業單位,其人員屬於事業單位人員,不屬於公務員序列。

㈡ 動物衛生監督所的職能,,,,,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主要職責有以下幾點:

1、依法負責全縣動物防疫、檢疫和動物產品安全監督工作;

2、負責依法查處全縣重大動物防疫案件;

3、依法對獸葯生產、銷售、安全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4、依法負責進出境動物及產品的檢疫監督工作;

5、負責檢疫監督有關票、證、章的管理和發放工作等;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動物衛生監督是指國家動物衛生監督和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法規要求,對動物防疫及動物產品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的活動。動物衛生監督是一種政府管理的行政行為,目的在於發現、制止、糾正、處理違法行為。

(2)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擴展閱讀

對動物診療機構的巡查的內容:

1、是否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

2、從業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有效職業資格證書和健康證明;

3、診療活動中的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診療廢棄物處置等情況;

4、遵守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范,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葯和獸醫器械的情況;

5、診療病歷填寫是否規范,病史資料記載是否完整;

6、動物疫情報告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

㈢ 動物衛生監督和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制度工作要求和規范

畜牧獸醫局是一級行政單位,動物衛生監督局是依據《動物防疫法》第八條成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一般是隸屬於畜牧獸醫局管理的二級局。

工作制度工作要求和法規范
縣級的:
1、協助縣畜牧局制定有關辦法和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議;協助政府組織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承擔全縣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及業務培訓和指導。
2、負責全縣動物防疫的監督,動物產品安全和獸葯、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獸用生物製品、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等執法工作。組織實施飼料、獸葯的質量管理規范和無公害畜產品的產地認證及產品認證工作。
3、依法實施全縣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工作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動物及其產品生產、加工、屠宰、流通等環節的監督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4、依法行使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雲南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權、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措施權。負責國內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檢疫的審批。負責種畜禽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和草原法執法。

5、負責全縣動物動物診療機構、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監督員、檢疫員的管理。
6、負責全縣獸醫執法體系和隊伍管理;負責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培訓,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貫徹。
7、負責全縣檢疫及防疫監督執法的證、照、章、標志、標識的計劃、訂購、發放、保管、使用及監管。
8、負責動物衛生監督信息報告,負責動物標識管理、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及管理;指導、監督全縣動物防疫臨時監督檢查站及鄉鎮派出所機構的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業務工作。
9、負責動物養殖、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流通、動物診療、隔離、無害化處理等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和監督工作。
10、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㈣ 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具體罪名主要有哪些

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
工作機制研究

重慶市動物衛生監督所 趙衛華

摘要: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屬於行政執法的一種,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被授權或受託的組織根據其職權對違法違規管理相對人所採取的監督、強制、處罰等行政行為。刑事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對觸犯刑法的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所採取的懲罰行為。在行政執法實踐中,當違法違規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程度並觸犯刑法時,行政違法行為就轉化為刑事違法行為,從而行政執法就過渡到刑事司法。[1]而在一些行政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執法機構時常因為認識上的偏差或兼顧部門利益等方面的原因,常常執法不嚴、有罪不究、打擊不力,使得執法實踐中逐步暴露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脫節的問題。因此,從理論上和實踐上研究和解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問題,是確保畜牧業健康發展、動物食品衛生安全的有力保障。
一、重慶市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開展現狀
隨著人們對食品衛生,尤其是肉食品衛生安全的越來越關注,涉及動物衛生安全的各類行政案件會層出不窮,相應被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也逐步增多。2005年以來,全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查辦的各類行政案件中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共有5起,追刑人數11人,刑期最長達2年,累計處罰金79萬元。基本情況如下表:
年份 案由 區縣 案件起數 追刑人數 刑期 罰金(萬元)
2005 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行賄罪 梁平 1 1 2年 20
2006 ---- --- --- --- ---
2007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 榮昌 1 4 8-10個月 18
2008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黔江、
南川 2 6 6-12個月 41
2009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高新區 1 2 起訴階段
其中,2005年1起(梁平王北權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2007年1起(榮昌蘭明亮、陳亮群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廖正美、曹進銷售偽劣產品罪);2008年2起(黔江陳衍波、龔明學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南川吳桂倫、任世華、劉松柏、黃學進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2009年截止目前,共1起(市動監所移送市公安局治安總隊高新區陳燕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當事人已被依法逮捕>)。上述追刑案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移交之前,案由多為「經營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動物產品」。經調查,在2005年區縣動監所報送上來的45個典型案例當中,有26件為「經營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動物產品」案件,其中情節嚴重,達到移送追刑條件的就有7件,而當年竟無一起,使違法分子逃避法律對其應有的制裁。
二、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銜接的必要性
一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履職避責的要求。隨著我國法治制度的不斷健全,各級檢察機關對行政權的監督與制約力度的不斷加強,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作為執法機關很可能因為「以罰代刑、該移未移」的履職不到位的問題,行政違法責任者會被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如失職罪、瀆職罪或玩忽職守罪)[2];二是遏制違法分子囂張氣焰的重要手段。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執法面極廣,涉及動物及動物產品產地到上餐桌前的飼養、屠宰、加工、貯藏、銷售等一系列經營活動,執法工作事關養殖業健康發展、人民身體健康及公共衛生安全。目前,以上各個環節中案件發生多、查處少,行政處理多、追究刑責的少,很大程度上助長了違法分子的囂張氣焰,給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諸多不利影響;三是順民意、樹形象的窗口。涉及動物衛生方面的案件多數屬於「民生案件」,當前社會各界,尤其是新聞媒體部門對此類案件的關注度較高,涉及民生案件的快速、准確辦理,不僅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而且對於樹立動監機構的社會形象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及時移交達到追刑案件的行政執法案件,不僅是行政執法機構的本職工作,也是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義務(《行政處罰法》第7條第2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三、目前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部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構成犯罪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降格處理,以罰代刑。實際中暴露出「四多四少」現象。即違法違規案件發生多、查處少;簡易程序多、一般程序少;補檢補免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少;查處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源頭或幕後操縱主犯少。
2、移送案件定性欠標准、有權部門出具有效鑒定結論難度大。目前移送追刑案件立案理由多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或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刑法》14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規定,需要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或「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其他污染物」的檢驗報告或鑒定結論後,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01年第310號國務院令)中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需要檢驗、鑒定的涉案物品,應當有法定機構檢驗鑒定,並出具檢驗報告或鑒定結論」,「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附有有關檢驗報告或鑒定結論」。作為法定鑒定機構「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鑒定機構」(重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該類案件的送檢物品鑒定,由於目前無實驗室參照標准,檢測項目只能限定某幾類細菌的檢測上,尚不能得出「追刑」所需結論,已追刑的幾個慣例就是依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諸多書面材料,最後以專家意見的形式做出最後鑒定結論。而這種結論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往往較低,司法機關往往不易採信。
3、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的涉嫌犯罪案件,有些得不到及時依法處理。由於移送案件往往涉及違法違規事件較為嚴重、牽涉面廣,有時甚至牽扯到行政執法機關本系統的個別違規行為。導致一些地方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案件移送不夠及時,貽誤辦案時機,甚至發生主要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嚴重問題,給偵破工作帶來困難。據了解,在移送、偵查、起訴、審判等環節,不同程度地存在依法該立案的沒有立案,該批捕的沒有批捕,該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沒有及時採取強制措施,該起訴的沒有起訴,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作撤案處理,某些危害嚴重的犯罪重罪輕判等現象,嚴重削弱了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二)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夠的原因分析
1、部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在認識上存在偏差,影響了執法力度。一是在辦案中,部分執法人員認為只要把違法犯罪者違反國家規定的違法行為糾正過來就可以了,沒有必要給予刑事制裁。不論違法行為影響大小,一味強調「教育為主、一人為本」的行政執法理念;二是執法機構嫌麻煩、擔心承擔風險。每一個案件在移送之前都涉及許多相關重要證據的收集,收集結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案件最終辦理的成敗。尤其是涉及病害產品的證據收集、保全方面,除了要有業務熟悉的執法人員外,還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三是對行政執法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是否可以進行行政處罰認識不一。相當一部分執法機構認為已經由自己單位做出行政處罰過後的案件不能再次移送公安機關,因而就出現了以罰代刑的現象。
2、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的規定不夠完善,執法中存在不少困難。目前,《動物防疫法》對「病害、病死」或「疑似染疫」等術語的概念界定模糊,現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也尚未對此做出明確界定,因此,實際執法當中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常常以「動物檢疫結果意見書」的形式來對這些情形進行認定,進而作為刑事審判的依據。這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做法相當危險;另外,衛生鑒定機構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這一結論的得出,也缺乏相應標准,他們對樣品的檢測項目只能限定某幾類細菌的檢測上,而不能確切得出追刑所要的證據結論。
3、一些執法活動存在地方保護或部門保護的傾向。有些區縣執法部門從局部利益出發,打著解決經費不足的旗號,明確給下級執法部門下達罰沒收入指標,並將完成任務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重要內容,加之有些地方少數執法人員執「人情法」、「關系法」,導致一些執法部門為完成任務或增加職工福利待遇、互送人情、互通私人友誼而「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4、司法機關對動物衛生案件追刑界限模糊。由於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平時與公安等司法部門移送案件少、業務聯系少,因此公安部門部分辦案人員對動物衛生相關案件不夠熟悉,對此類案件的辦案能力不強,影響了對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有的辦案人員對《刑法》法條中140、143條規定的一些罪名的法律適用不夠清楚,分不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憑經驗辦案,導致一些案件以罰代刑或不了了之,甚至發生定性不準、處置失當的問題。
四、建立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的依據
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不但有現實必要性,而且同時具有切實可行性,這種可行性表現以下法律法規依據。
(一)基本法律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在《行政訴訟法》中第10 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6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動物防疫法》第84 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法規的規定
在這方面,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就是國務院2001年頒布的第310號國務院令《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其中第3 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等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第11 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第14 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法律責任章節中第43-48條,均規定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2001年公布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高檢法釋字[2001]4號)第10 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進行立案監督。」第11 條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或者認為公安機關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應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通知提出立案監督建議的行政執法機關。」
(四)國家和重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國家層面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監察部等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高檢會[2006]2號)中規定「行政機關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對符合刑事追訴標准、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製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及時將案件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未能及時移送並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機關應當於作出行政處罰十日以內向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並書面告知相關權利人。」;農業部、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在農資打
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農市發[2007]15號)中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監管對象涉嫌犯罪的,在收集整理相關證據後,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監管對象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轉移證據的,可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配合行動。涉及跨區域的犯罪案件,依照屬地管理原則,由主要行為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給當地公安機關處理。」;重慶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2006年市人民檢察院、市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局、監察局等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實施意見》(渝檢會[2006]12號)和市人民檢察院、衛生局、農業局等21個市級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聯席會議紀要》(渝檢會[2006]11號)。
五、實現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的對策建議
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機構要從有利於打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的大局出發,鑒於目前執法實踐中《動物防疫法》、各類標准缺乏一定的操作性,應當主動加強與衛生、工商、公安、檢察院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和協調配合,徹底排除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和麻痹大意的工作作風,切實解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促進執法資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強打擊違反動物衛生監督管理的各類犯罪的力度。
(一)統一移送標准,規范移送銜接程序
由於動物衛生監督執法的專業性強,在執法實踐中常常會面對猶如「疑似染疫、病害動物產品等」的定性方面,在國家或農業部尚未出台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業標准之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農委可以邀請衛生、公安、檢察院、法院及高校專家學者針對專門問題進行科學論證,通過「會議紀要」的形式,將這些棘手問題予以解決,統一標准,相互認可。
另外,就行政案件移送程序銜接上,我認為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加以區分。一是,如果案件當事人有固定場所,流動性較小,那麼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先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後再移交司法機關;二是,如果案件當事人流動性較大,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不好對其進行控制或案情復雜,需要公安部門的前期介入,那麼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就可以直接移交司法機關。案件移送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統一製作一式三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第一聯存檔,第二聯交付同級公安機關移送,第三聯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使檢察院有針對性地開展立案監督工作。[3]
(二)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建立良好工作機制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農委可以邀請衛生、公安、檢察院、法院及高校等相關部門(或由市級工會組織、政法委等部門召集),由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定期召開聯席工作會議,以便加強聯系、增進配合,針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面臨的新問題,探討和研究新對策。通過聯席會議的形式,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農委可以通報近期動物衛生執法或其他農業執法工作開展情況衛生部門可以通報相關物品的鑒定情況;公安機關可以通報本機關接受移送案件的偵查工作;檢察機關可以通報接受移送案件的偵查監督、批捕、起訴情況。逐步建立一種信息暢通、協調高效、良性互動的「一體化」工作機制,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及時解決實際行政執法工作中的問題。同時要建立科學的工作評估體系,健全檢查考核制度,把工作成效當作衡量聯席會議實績的依據。按照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約的工作原則,不斷提高參會的各部門的行政執法水平和刑事司法水平。
(三)加強法律學習,建立協同工作機制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對本機構執法人員強化業務知識學習的同時,要從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有針對性地開展行政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知識培訓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與衛生部門、司法機關根據職能分工,打破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工作界線,建立符合現行執法與司法要求,安全性高、實用性強、跨部門、跨平台的協同工作機制。協同工作機制是指該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互設聯絡員。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衛生部門、司法機關各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本部門有關案件查處的信息資料,在緊急情況發生時,及時互通信息、加強配合協作。同時,在日常執法過程中,調查了解本部門在案件移送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建議措施。二是開展學習交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與衛生部門、司法機關通過舉辦相關業務座談、工作經驗交流、法律法規學習、執法知識培訓,相互學習相關部門的業務知識、技能,不斷總結辦案經驗,提高執法水平,增進相互間的理解、信任。
(四)重要信息共享,搭建信息平台
由於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衛生部門、司法機關各自職能職責所限,部門間易出現信息不暢的現象。因此有效搭建部門間信息共享平台是十分必要的。各部門在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的基礎上,建立情況信息通報制度。同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與衛生部門、司法機關有著各自的執法和司法流程、形成了大量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數據共享平台的搭建為這些工作依據的迅速查詢提供了便利,消除了信息孤島現象。可以嘗試在加強在不涉及部門要求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逐步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聯網共享,做到信息共享。

㈤ 動物衛生監督所是干嗎的

動物衛生監督所是依照法律和法規要求,對動物防疫及動物產品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的活動的單位。
動物衛生監督所職責包括:
1. 動物檢疫證、章、標志的發放與管理工作
負責全市各種動物檢疫證明的征訂、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及監督;負責動物檢疫驗訖印章、檢疫檢驗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動物產品檢疫專用標志監制、發放、使用及監督管理。
2.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許可
負責組織實施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產地檢疫)、畜禽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屠宰檢疫)的檢疫許可;承擔跨省調運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檢疫許可。
3. 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監管
承擔農業部獸葯殘留監控計劃、農業部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本市獸葯殘留監控計劃的組織、實施以及結果的跟蹤處理。
4. 公路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監督管理
負責組織全市27個公路獸醫衛生檢疫監督站實施公路運輸檢疫監督工作;承擔動物防疫監督系統治理公路「三亂」工作。
5. 鐵路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監督管理
承擔全市8條鐵路線27個鐵路貨運站、4個鐵路客運站和9個5000噸以上級鐵路專運線冷庫發運和到達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監督工作。
6. 航空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監督管理
承擔首都機場國內航線發運和到達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7. 動物防疫監督執法
負責組織對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獸醫實驗室執行動物防疫相關規定情況的執法檢查。
8. 獸醫醫政和葯政監督執法
負責組織實施獸葯生產經營使用、動物診療及獸醫從業等方面的執法檢查。
9. 種畜禽、飼料監督執法
負責組織實施種畜禽生產經營、飼料生產經營使用及其他有關畜牧管理的執法檢查。
10. 重大違法案件查處
負責組織指導動物衛生、獸醫醫政和葯政、種畜禽、飼料等違法行為的查處,承擔本市突發的、重大的、跨區縣的違法案件的查處。
11. 執法人員培訓
承擔全市動物衛生監督、獸醫醫政和葯政、飼料、種畜禽等執法人員的培訓。
12. 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
負責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承擔染疫動物撲殺的監督。

㈥ 動物衛生監督 有哪些法律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派出機構為執法標志唯一使用主體。
1、動物版防疫法
2、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權例
3、獸用生物製品經營管理辦法
4、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5、動物衛生證章管理辦法
6、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處置辦法
7、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8、寧夏自治區牛羊屠宰管理條例
9、獸葯管理條例
10、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11、行政處罰法
12、行政許可法
13、畜牧法
14、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15、動物源性飼料生產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6、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17、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18、執業獸醫管理辦法
19、鄉村獸醫管理辦法
20、獸葯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㈦ 如何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能力建設

目前,我國動物衛生監督體系存在著各地發展不平衡,上下機制不健全、不對應,隊伍力量總體薄弱、投入嚴重不足、設施裝備缺乏、自身建設落後、執法手段不完善等突出問題,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動物衛生監督工作。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能力建設,應加強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加強機構隊伍建設

一是完善機構,解決人員隊伍問題。要著重解決動物衛生隊伍建設,建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理順管理體制,人員編制和經費保障等關鍵問題,建立一支職責明確、行為規范、執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隊伍,提升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能力。

二是完善財政保障機制,解決經費投入問題。進一步細化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財政保障機制,明確政府職責,將動物疫病防控、撲滅、檢疫、監督管理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監督執法培訓等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在建立健全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物資儲備、病死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等方面,財政應當提供經費保障。加緊配備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所需的交通工具、通訊器材及執法取證裝備,改善辦公條件。逐步實現動物防疫信息的現代化管理,使得動物防疫信息網路化,確保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有效開展。

二、提升管理能力

一是台賬規范到位。所有養殖場(戶)、屠宰場等重要環節的所有票證、文書、檔案記錄要專人負責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責任明確、數據有源、賬目清楚。所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票證、文書都要安排專人專庫管理,做到記錄清楚,檔案齊全,預防檢疫票證的遺失。

二是檢疫監管到位。產地檢疫、屠宰檢疫、運輸驗證要嚴格檢查按程序操作,按要求出證,特別是產地和運輸環節檢疫,一律現場檢疫,憑有效的標識和免疫證明出證,憑有效的產地檢疫證明換取出縣境證明,杜絕隔山開證,真正做到嚴把檢疫關。

三、提升動物疫病監測預警能力

一是將執法關口前移。通過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群眾監督舉報制度等方式,及時發現和掌握動物疫病流行規律和疫情動態、疫情隱患,抓早、抓小、抓好,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二是建立完善的動物疫病監測網路體系。按集中監測、日常監測和應急監測三個層次搞好動物疫病的監測工作,通過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建立一個以區域控制為主,規模養殖與農戶散養並重,覆蓋全轄區,目標明確、管理規范的動物疫病監測網路體系。

三是提高監測工作水平。及時補充快速、准確的疫病監測設備及監測試劑,制訂完善的監測技術標准和規程,按照有關規程科學性操作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及時上報、反饋、推廣,促進新技術、新成果在單位疫情監測領域的轉化和應用,大力推進動物疫情監測工作從突擊式向常態化轉變,從事後監測向事前預警與事後監測相結合轉變,從各自為戰向統一組織分工協作轉變,從專業隊伍臨時性、業余化向職業化、專業化轉變。

四、提升應急反應能力

一是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動物疫病、動物產品安全事故發生、發展的研究,把握各種動物疫病的特點、分布、危害和有效預防和控制措施,做到心中有數,搞好重點防範、提前防範。

二是完善應急預案,建立信息通報和值班制度,對重點養殖戶、養殖場落實動物防疫監督員專人負責制,實行定期檢驗監測,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處理,一旦發現動物疫情和動物產品安全事件,要立即組織人員按照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有效防止疫情擴散和傳播。

五、提升服務指導能力

一是搞好政策服務。要根據《動物防疫法》及相關法規,對不熟悉國家有關政策,不了解情況的養殖場、屠宰場、動物產品經營戶,有針對性地登門、進場、入戶開展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

二是搞好技術指導。搞好畜產品批發市場、活畜產地交易市場的信息服務工作,建立集中的技術信息、畜產品、市場信息等有關的信息網路中心,主要配備信息及應用軟體系統,為養殖戶的產前、產中、產後提供信息保障,對標准化養殖園區積極實施標准化生產技術,從產地環境、投入管理、飼養過程等方面入手,逐步提高養殖業科技含量。抽調水平高素質強的畜牧(獸醫)人員聯片、聯戶隨時解決養殖戶養殖管理過程遇到的各種問題,提高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降低成本和風險,提高市場競爭力。

六、 提升宣傳引導能力

一是突出宣傳重點。結合當地實際,將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政策、典型案例進行宣傳,普及相關工作的法律知識,提高相關單位和個人知法守法意識,增強廣大群眾對動物衛生安全意識和病害動物產品的鑒別能力,以及管理相對人守法經營意識。

二是創新宣傳方式。要配備熱愛宣傳、善於開拓、擅長策劃創意的得力人員主抓宣傳,充分挖掘各種宣傳資源和手段,力求做到電視里有影像、廣播里有聲音、報刊上有文章、網路上有報道、鄉村裡有專欄、道路邊有口號,堅持媒體宣傳與現場宣傳相結合,專業媒體與大眾媒體相結合,廣泛宣傳與重點宣傳相結合,灌輸式宣傳與典型示範宣傳相結合,力求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不斷增強動物衛生安全宣傳的吸引力、影響力和感染力。

㈧ 動物衛生監督標志是什麼意思

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標志由國徽圖案、長城、盾牌、五星、牛頭、蛇仗以及中英文的中國動物衛生監督字樣組成,具有強烈的時代感和可辨性,體現了以下幾方面寓意:
(一)徽標外形為國徽圖案,內含盾形圖案,體現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管理與執法職能;
(二)長城背景寓意中國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是確保動物衛生和動物產品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強有力的屏障;
(三)盾形上方的五星體現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權威與庄嚴;
(四)中國動物衛生監督的中英文字樣體現了嚴謹、醒目、易於識別的設計原則;
(五)牛頭的設計既代表動物的廣泛含義,也寓意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恪守崗位、勤懇務實、無怨無悔的工作態度,同時也是獸醫英文「Veterinary」首字母「V」的變形;
(六)蛇仗的設計體現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防控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健康及動物產品安全的目的;
(七)橄欖枝的設計寓意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維護社會和平、和諧、穩定的本職

㈨ 動物衛生監督所是干嗎的

一、參與擬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規劃、措施、應急預案;

二、負責動物疫病診斷、疫病監測、預報、報告,動物疫病流行病學調查;
三、負責動物防疫、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的監督;

四、負責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生產、經營、運輸的監督;

五、負責對染疫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督;

六、指導、監督動物疫情的撲滅工作;

七、負責動物診療活動的監督;

八、依法受理和查處違反動物防疫、檢疫法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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