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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與輿論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2-10 07:34:50

A. 請你談談司法獨立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意義。

這個問題,可以去網路搜索的吧
呵呵
好多內容的,我剛才搜索過了

司法是維護個人權利的最後一道屏障,它不僅關繫到人的權利能否實現,而且更是人們的理念的保障。自然法學派追求的是一種自然的理性,而司法過程也是一種追求理性的過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義」。雖然永恆的正義是不存在的,但是具體正義的標準的實現,只有通過一個大家公認的機關給予定位,才能為大家能接受。而這個機關就是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只有獨立才能行使這項職權,那麼究竟什麼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呢?

一、司法獨立的涵義
司法獨立一詞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一是結構意義上,是指司法機關獨立於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因此司法獨立是一種「國家權力的結構原則」;二是程序意義上,司法獨立的意旨是在司法過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維護程序正當性和結果正確性,因此也被稱為「技術性的司法規則。」由此,我們可以用一個較為概括的概念——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依據法律事實,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決。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上的司法體制早已無法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對此,國家最高層領導也有了相當認識,提出「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而筆者以為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在於司法獨立,要實現司法獨立,就必須對影響司法獨立的種種關系有清醒的認識。

二、影響司法獨立的外部關系
(一)司法獨立與黨的領導
中國共產黨是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在實質權力關繫上,國家機關必須接受執政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司法機關與司法工作也不例外。雖然黨的領導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司法機關並不享有政治結構即國家權力關繫上的獨立。在我國目前的司法體制下,部分地區司法機關與地方黨委的關系是不正常的。司法機關基本上受命於黨委,成為黨委的附屬產物,地方法官的任免權掌握黨委手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黨委經常性直接過問案件情況並參與案件的討論和審理。更有甚著憑自己的主觀判斷、個人情感給案件打批條,這在表面上看似乎迎合了某些人所謂的「絕對服從黨的領導」需要,事實上這種「以黨代審」的做法導致的部分辦案不公,反而使黨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大打折扣,嚴重損害司法機關的獨立性,成為導致腐敗的誘因之一。
(二)司法機關與地方政府
德國法學家沃爾夫甘·許茨曾說過「行政侵犯司法,特別是侵犯法官的獨立,
在任何時代都是一個問題。」可見,司法獨立就是要不受任何地方的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案件。「地方影響對於確立法制和文明性來說,即令不是唯一有害的障礙,也是最有害的障礙之一。」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要實現司法獨立就必須建立起不受地方影響的獨立司法機關。建國以來,司法機關的領導體制雖幾經變動,但我國法院的設置基本上還是走行政區劃的老路子,審判工作與司法工作不分,司法工作行政化現象極為明顯:其一,司法機關依行政區劃設置,與行政機關一一對應。這種層層設置的方式顯然是模仿行政機關建制的,明顯缺乏對司法工作特殊性的考慮。其二,對司法人員按行政幹部進行管理,與行政機關相對應。其三,工作方式上實行層層把關的首長負責制和請示匯報等行政方式,明顯不利於司法工作按法定程序進行。
如此以來,司法機關的人事權、財產權就受制於當地政府,在這種體制下,地方各級司法機關的獨立性難以得到切實保證。以致於在地方政府的干涉下,造成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主義和執行難現象。相當多的司法不公,其本身不是法官素質低的原因造成而是由於當地政府施加影響。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地方經濟利益的案件中,因其事關當地政府的財源,而法院經費又是地方財政提供的,法院受自身利益的誘惑和國家權力的影響難以做出公正的判決。由於審判的事實不獨立,人事、財政上對地方政府的依賴性,形成了一大堆「關系案」、「人情案」。

三、影響司法獨立的內部關系
(一)審判委員會與合議庭
在西方國家,司法獨立就是要法官獨立,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依據自由心證的原則,在充分聽取當事人舉證,並在雙方當事人當庭出示證據的情況下作出判決或裁定。依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我國行使審判權的主要形式是審判委員會,合議庭和獨任庭,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三種組織形式之間未形成明確的職責范圍。在我國,審判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疑難案件。《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審判委員會不僅有權「討論」案件,而且有權作出「決定」,並特別強調「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結果使法院獨立審判,公開審判流於形式。具體說來,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不論是由獨任庭審判還是由合議庭審理,一旦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都必須五條件予以執行,其裁決具有終局性效力。
在實際審判過程中,審判委員會並未參加合議庭,不能充分了解雙方當事人的辯論及舉證情況,只是依據審判長的報告就對案件作出判決或裁定,這樣一旦有所謂「重大」、「疑難」案件需要審判委員會參與其中,庭審往往就會成為走過場,真正參與審判法官沒有決定權,而實際決定權卻掌握在庭外的審委會手中。以致造成了「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怪現象。這顯然與我國奉行的「庭審中心主義」和我國確立的公開審判制度是背道而馳的,更破壞了司法獨立性。
(二)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
依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但在審判實踐中,往往是下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一旦遇到了疑難、復雜問題,以請示法律問題為由與上級法院商量裁判結論,向上級法院請示,而受案法院也是來者不拒。更有甚者,直接指示下級如何裁判等。上下級法院這種不正常溝通的直接結果就是使下級法院喪失了獨立性,本應由自己審理的案件逐級請示,人民法院的案件日積月累,造成了訴訟效益價值嚴重下降,給老百姓帶來沉重的負擔。破壞了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另一方面,由於上級法院作出的決定,下級法院必須遵照執行,這樣就使得當事人本想通過上訴改變不利於自己審判結果的願望落空,在事實上導致了「一審終審」,無形之中可能會造成大量冤假錯案,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樣,這與我國的「二級終審」制度是相違背的。

四、司法獨立與法官的身份、經濟地位、素質
在我國現行司法體制下,司法獨立一個重要障礙是經濟保障不足,財政供應體制不順。法官的待遇低,在司法活動中可能獲得的非法利益與其合法利益相比誘惑太大,易於影響其廉潔與公正,也使司法獨立受到損害;其次,法官的身份也無法真正獨立。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由同級人民代表作出決定,這樣一來,法官就有可能出於維護自身利益,對立法機關介入司法侵犯司法的行為置之不理,甚至與某些立法機關官員一道從事妨礙司法公正的舉措。種種現象背後隱藏著共同的一點,那就是我國憲法和法律背後並未肯定司法機關在國家基本權力結構中的獨立,造成了我國司法機關相對於立法機關並非互相制衡的分權關系而是上位對下位的關系。所以,法官個人的身份獨立也就無從談起。最後,法官的素質問題與司法獨立密切相關。司法的獨立必然要以一個高素質、高效率的司法群體為依託。這是處理和應對各種復雜關系的前提條件,也是司法獨立的內在要求。否則在現實生活中,司法獨立無法實現,只有維護法官職業的高尚性,法官的高素質性,才能實現司法立,進而達到司法公正的目的。西方國家大多規定法官、檢察院必須是大學法律系畢業。如英國規定:只有具備十五年或十年以上資格的律師,才能被任命為上訴法院?
蚋叩確ㄔ悍ü佟6

B. 輿論對司法獨立的影響

如何處理好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西方法律界,不論是海洋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國家都排斥「輿論監督司法」這樣的概念,擔心造成公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從而損失法律的權威性;而在西方新聞界,則習慣於擔當與主流政治制度對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於傳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價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國家均將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作為基本價值予以肯定。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傳媒體現的則是自身或受眾觀念上的、道德意義的公正。這兩者的差異正是本文企圖理清的。 (一) 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媒介與司法都是在黨的領導下,都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不應處於根本對立的態勢。但是在具體的操作中,也確實出現過媒介不大正確的輿論壓力影響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現過司法壓制正確輿論監督的事件。矛盾的產生在於二者社會職能和工作性質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於: 第一,媒介的職業特徵就是報道動態的東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對待糾紛的態度則是消極的,它按照法律規定的管轄許可權和程序去消弭糾紛。 第二,媒介要求盡可能在第一時間內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報道,而司法審判的時效要寬松得多,以經得起時間的考驗。 第三,新聞語言力求標新立異,扣人心弦;而司法語言講求用詞嚴謹,前後一致。 第四,新聞事實是記者的所見所聞或采訪所得,而司法事實則是指有確鑿證據的事實。 第五,輿論監督缺乏明確的法律定位,而司法則代表著國家強制力與終局裁量權。 出現傳媒與司法之間的矛盾是正常的,問題在於如何尋找兩者之間的平衡點。 (二) 目前,我國的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都存在著職業化程度不高的問題。某些司法部門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職責,另一方面又不斷地越權和擴張權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驅動下,以輿論監督司法的名義進行炒作,這種非規范行為對司法的損害是很大的。這里特別就傳媒對於司法報道的炒作態勢多講幾句。 我國傳統的犯罪案件報道,本來有「聲討、公審、槍斃」的模式,忽視司法獨立、實行輿論審判的積習較深厚。現在又多了一層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出現了越來越多干擾司法審判的情形。例如在報道蔣艷萍經濟犯罪案件時,各媒體的報道都一邊倒,使人難以看到或聽到不同的、客觀的評說。沒等法庭進行庭審調查,報道中就說起訴書「言之鑿鑿」(那麼何必還要法院審判呢?);審理過程中,又把律師和蔣的申訴斥責為「強行狡辯」、「百般抵賴」(那麼何必還要設置辯護制度呢?)。再如張君搶劫殺人案審理時,某家全國性報紙發表《重慶滿街聲討「魔頭」》的通訊,搶在法庭判決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諸如「張君該千刀萬剮」、「殺一儆百」、「用張君人頭祭奠亡靈」等等極端的語句,缺乏基本的文明。這種「文革」式的對案件報道的「熱心」,顯然會妨礙司法的公正審判。 針對這類情況,可以考慮一些解決問題的應景措施(作為道德性質的要求,它們尚是相當軟弱的)。例如,媒介對於司法的監督需要做好以下幾點: 首先,報道中絕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現出尊重事實的嚴肅態度。 第二,遵循新聞職業道德,只宜評論已有的審判結果,而不應在未判決前對審判施加影響。 第三,媒介的評論文章,應限於意見范疇,不應追求聳人聽聞的情節,不應帶有民意審判的意味。 第四,要與上級司法和紀檢部門保持聯系,以得到支持,並以較高的職業化操作面對那些非職業化操作的司法行為,這可以保障監督的分寸適當。 (三) 對司法腐敗問題進行輿論監督是必要的,但還要考慮到,司法是解決社會糾紛基本的、最後的合法手段,所以,在任何情況下,一個國家的司法要給人以希望、安全感和信賴感。如果當事人頻繁地找尋記者解決各種糾紛,這是很不正常的,它只能說明司法和行政功能的某些缺失。因此,應有系統地報道一些司法公正的正面事例,說明什麼是法,司法如何保障社會公正,給媒介受眾指出一條通過司法正確解決糾紛的路子,給他們以信心。 司法方面也要致力於樹立自身的良好形象與權威,加快法制體制的改革,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同時,必須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和專業化水平,現在傳媒介入司法越位越多,除了傳媒自身的原因外,也與司法體制上出現較多紕漏,以及人員素質較差有關。因此,重建司法救濟手段在公眾中的威信,會有助於減少傳媒監督司法中較多的越位現象。 (四)從長遠考慮,僅憑介紹幾個做得較好的輿論監督司法的媒介欄目是不夠的,也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需要在三方面形成媒介與司法關系的法律框架: 一、界定媒介的地位和基本權利與義務。這方面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新聞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獨立,不能違背「無罪推論」的原則;在此前提下,傳媒有權利報道和評論庭審活動。如果報道失誤,傳媒應承擔責任。 二、明確輿論監督權與公正審判權相互沖突與協調的制度空間。這需要考慮規范傳媒介入司法的程序和范圍、傳媒評論司法的職業道德方面的限定(不能誹謗、侮辱和有失公正與平衡的原則)、健全監督的外部環境等問題。 三、改革司法,減少司法公正對外部因素的依賴。在改革司法方面,同樣有傳媒監督的廣闊天地,可以像監督普通人一樣,監督司法人員的非職務行為和職業行為中的違法行為;同時應監督各種干預司法獨立的司法外部的行為。 在這些法律框架還沒有成形之前,法學界和新聞學界要有經常的學術交流,首先要在職業道德方面達成共識,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然後,爭取形成較明確的法律框架,最後形成法律或法規。 總之,活躍而健康的輿論監督,不是司法獨立的障礙。恰恰相反,它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獨立來保證,輿論監督則通過客觀地展示和評論司法過程,協助實現這種公

C. 司法獨立與輿論干預有什麼關系

法官獨立判來案,但也不能脫離於自整個社會之外不食人間煙火,強大的社會輿論對法官判案必然有制約作用,其實不管司法權、立法權、行政權,想完全脫離社會輿論的監督都是不可能的,你不能生活在真空中,輿論的作用不可小視。民意不可欺,民意不可違!!!

D. 大眾輿論關注司法審判為何與司法獨立無關

反過來想
大眾關注,司法就不獨立了嗎?司法就要受大眾左右了嗎?
司法不獨立,大眾關注就有用嗎?

E. 求助,英語翻譯,謝謝!

1.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and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fact determination standards, position and the starting point,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differences exist between them to the potential for conflict.
2 in our country, not including the judge independent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it is only the people's court trial independence
3 put forward our country coordinate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suggestion, through continuous theoretical study and practice realize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two,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F. 如何處理輿論監督與司法相對獨立的關系

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二者關系辯證統一,輿論監督可以促進司法獨立,司法獨立也可以反過來有利於輿論監督更好的實現,而其中的關鍵在於如何將輿論監督控制在一個合理的程度上。
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二者的關系是對立又統一的,輿論監督如果離開司法獨立,輿論監督的意義便盪然無存;而司法獨立如果無輿論監督,司法獨立肯定是很難實現的,或者說司法獨立的效果肯定大打折扣。妄想統治者自己設計一套程序將自己關起來,那簡直是痴心妄想,這一點,在很早的時候已經由霍布斯論證過了。所以,最大限度的實現司法獨立,必須依賴於一定限度的合理的輿論監督。社會輿論反映的是社會上大多數人對於司法判決的觀點,代表一定的公意性,也體現了人民心中對於公平正義的評價標准,對於中國的司法領域的發展是有促進作用的;但是如果社會輿論過多干涉司法活動,又會太過於限制司法活動的靈活性和專業性,而喪失司法獨立性,不利於社會主義法治的實現,也不利於公平正義的實現。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沖突在於輿論監督的程度,司法領域中,法官、檢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員有其自身的專業素養,處理案件時需要依靠法律的專業性知識,而不是盲目地憑借道德規范來斷案,人民即便是對基本的大是大非擁有一定的認知能力,但是卻並不能代替法律上的正義,因此司法獨立是法律必須保證的,輿論監督只能起輔助作用,而且是必不可少的輔助作用,法官在斷案時只能夠參考社會輿論的意見,而不能被輿論的觀點所完全束縛,以社會輿論的意見來斷案更是大錯特錯,其實社會輿論的目的只是為了監督法律的實施,其本身並不能代替法律,所以法官判案只能主要依據法律,社會輿論只能起參考作用。從具體層面上講,社會輿論主要對案件的事實層面加評判,應該盡量少的去干涉法官的判案和定罪量刑,只有保證法官充分地自由去判案和定罪量刑,才算得上司法獨立,法官的判案和定罪量刑的過錯應當主要交由檢察院來進行監督。唯有如此才能夠將人民思想中的普遍的正義和法律上的正義有機結合,控制好輿論監督的范圍和幅度,才能夠化解司法獨立和輿論監督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其實二者是可以共存的,只是必須把握好一個尺度,讓輿論監督和司法獨立達到一個動態合理的平衡狀態,輿論監督不斷約束司法活動中不好的地方,積極促進司法獨立;反過來,司法獨立又保障合理有效的輿論監督,使人民心中的正義能夠更好的在司法領域有所體現,最終實現一個在合理輿論監督下的司法獨立的法律體系。

G. 社會輿論對司法公正有沒有起到監督作用

社會輿論對司法公正的積極影響
在我國,新聞監督是人民群眾行使民主權利的一種形式,最主要的監督方式便是公開報道和新聞批評。其通過對典型社會現象進行分析,結合公眾討論,得出一種得到普遍認可和接受的意見,利於對公眾價值觀的引導,在新聞自由得到普遍認可的現代社會,輿論的力量也是不可忽視的。我們更需要看清社會輿論對司法公正的正面作用,那些在輿論壓力下,推翻原判、發回重審並得到公正判決的事實足以證明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大有益處。
(一)監督司法活動公正進行
司法程序不公正現象發生時,受害的當事人這一弱者可以向媒體請求援助,
媒體起到了輿論救濟的作用。社會輿論對司法公正進行獨立合法的監督,有利於實現司法獨立,能夠有效地避免各種司法外因素對判決公正的影響。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既需要法律的監督,也需要社會輿論的監督。既能向公眾說明情況,也能為司法審理提供更多的線索。社會輿論通過新聞媒體、網路等對司法活動進行討論、抨擊,給司法機關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和鞭策,這樣有助於防範司法腐敗行為,迫使司法機關公正司法。
(二)人民監督權利的實現
社會輿論監督就是人民群眾通過某種傳播媒介對國家政治、經濟、法律、
文化、教育、行政等各項活動進行褒貶與評價的行為過程。傳媒代表公眾,成為公眾的代言人,傳媒的言論反映公眾的觀點和意見。我國傳統媒體一直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者。到了網路時代,公民輿論監督這項權利在虛擬的網路空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實現。與傳統媒體的輿論監督相比,網路呈現出了的低門檻性和匿名性,從而就決定網路社會是拒絕權威的。在網路初建時就確定了網路就是要提供一個平等交流的空間,使大眾在這里平等地傳播信息、發表意見。而網民們只需經過簡單的注冊,便可以在網路媒體的論壇、留言板等互動平台上自由公開地發表自己的言論。這種自由的環境更便於人們無拘束地發言,真實表達自己的觀點。而這些意見在網路中集合,從而形成無法忽視的輿論壓力,對事態的發展起到推動作用。網路輿論的優勢在於,網路傳播空前快捷、信息傳播交互性強、靈活多樣的監督方式,增強了社會輿論監督的力度。在全民大眾參與下,網路輿論已經形成一種重要的輿論壓力,使人民的監督權利得到了充分實現,人民的監督權利也得到了保障。

H. 和司法獨立與媒體監督相關的參考書

司法獨立與媒體監督,是現代各民主法治國家不可或缺的兩個基本要素。司法獨立作為一項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和確立的基本法律准則,是指司法權由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只能服從法律,嚴格按憲法和法律規定辦事,准確適用法律,不受除法律以外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擾和影響。它包括司法權的獨立、司法機關的獨立和法官的獨立。司法獨立的目的是為了追求司法公正。媒體對司法的監督意味著公眾通過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載體對司法領域里的事件、事實或現象等,發表自己的看法、意見或言論,讓這些事實、事件或活動接受公眾的察看和督促,引起社會和人們的關注,以維護社會的良好秩序、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司法向媒體公開,接受媒體的監督,是一國司法民主、公正的標志。媒體是當今社會公眾了解公共信息並表達意見的主要渠道。媒體的監督具有促進司法獨立、司法公開和司法公正的價值,但同時媒體與司法之間也存在著沖突。本文從我國媒體監督司法的實際出發,結合西方國家對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二者之間關系的有關規定,提出了一些針對性的措施,來平衡二者之間的關系:一是盡快完善相關立法;二是正確把握新聞輿論監督司法的界限;三是法院應正確對待媒體監督。……   
[關鍵詞]:司法獨立;媒體監督;相互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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