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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衛生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1-20 15:20:12

『壹』 山東省衛生廳衛生監督所的人員編制

省衛生廳衛生監督所事業編制65名,可配備所長1名,副所長3名,調研員1名,副調研員1名,科級職數19名。黨、團、工會組織按有關規定設置。

『貳』 山東省衛生廳衛生監督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12個科室。 綜合協調、計劃、總結、文秘檔案、行政管理、接待工作;
黨務、紀檢監察、統戰、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及計劃生育工作;財務管理、內部審計。 承擔全省預防性衛生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對省管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的審核、備案工作;負責對省直管公共場所、學校、消毒產品生產等工作場所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承擔省管放射性職業病危害評價審核、備案工作;查處與職能相關的違法案件;完成上級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叄』 山東省衛生廳的主要職能

(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技術規范和衛生標准,研究擬定我省衛生工作政策、法規、技術規范和衛生標准並監督實施。
(二) 研究擬定全省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省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擬定與實施,管理衛生統計與信息工作。
(三) 研究擬定全省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四) 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對人群健康危害嚴重疾病的防治規劃;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組織調度全省衛生技術力量,協助當地政府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蔓延。
(五) 依法管理醫療衛生機構,研究指導醫療機構改革,監督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准、醫療質量標准和服務規范,對重大疾病及醫療衛生質量實行監測,實行醫療衛生機構從業許可制度。
(六) 依法監督管理血站、單采血漿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
(七) 研究擬定全省醫學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組織督導重大醫學科研攻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應用;歸口管理省醫學科學院的業務工作。
(八) 監督管理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防治和食品、職業、環境、放射、學校衛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食品、化裝品、消毒、葯劑、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質量管理規范並負責認證工作。
(九) 制定全省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組織實施衛生機構編制標准、衛生技術人員資格認定標准。
(十) 貫徹實施國家中醫政策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推進中醫葯的繼承、創新與發展。
(十一) 組織開展全省衛生系統對外援助和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二) 承擔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和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 負責省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險工作。
(十四) 組織開展衛生行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
(十五) 承接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的事項。

『肆』 山東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計劃

2010年全縣公共衛生工作以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科學發展不雅,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牢牢圍繞「推進新醫改,創立衛生強縣」的總目標,強化職能,突出重點,敦實工作,進一步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提高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提高公共衛生辦理服務水平,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為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作出貢獻。

一、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提高公共衛生履職能力

1、加強縣級公共衛生機構建設。積極參謀,爭取盡快落實縣疾控中心等機構的增編工作,起勁使公共衛生機構人、財、物保障到位。同時完善內部辦理制度,加強工作績效評價。進一步加強對基層的培訓、指導和考核,各項公共衛生工作與社區衛生、新農合有機結合,真正做到「關口前移,重心下沉,重在預防」。

二、加強鎮(街道)公共衛生機構建設辦理。按照一個鎮(街道)辦妥一所公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衛生院)的要求,根據行政地區劃分調整的實際,實時理順鎮級公共衛生辦理體制。結合醫改,做好鎮級公共衛生職員的定編、定崗,明確工作任務,落實際工作員和工作經費。在繼續改善硬體前提的同時,切實加強運行辦理,提高軟體水平。完善工作制度,嚴格職員准入,強化營業培訓,提高工作能力。

3、積極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當真貫徹實施我縣醫改方案,研究出台促進我縣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實施意見。通過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重至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對居平易近康健行為實施干預,減少主要康健危險因素,有用預防和控制主要傳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衛生服務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措置能力,使全體居平易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4、進一步深化社區責任大夫制度。進一步明確社區責任大夫的工作任務和考核機制,在繼續抓好「一鎮一品、一站一特色」特色服務的同時,開展社區公共衛生服務示範中心、示範站創立活動,以點帶面,促進全縣社區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和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完善聯結員制度、例會制度、月報制和信息傳遞制等四項制度推進工作的落實,開展年度「十佳社區責任大夫」評比活動。積極發揮社區慢性病防治指導組的作用,強化培訓、指導與考核,切實加強社區慢性病防治工作。進一步推動都會社區責任大夫制度的落實。以深化社區責任大夫制度為抓手,注重工作內涵和質量,抓好規范,提高服務水平。以鎮(街道)為單位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達標率達90%以上。

五、加強公共衛生隊伍建設。加強人才引進,加強中層幹部和學科帶頭人培養,通過走出去請進來、上掛下派等途經切實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爭取用三年時間對縣鎮公共衛生機構中層以上骨幹職員輪訓一遍。同時,開展多種形式的內部培訓,起勁提升公共衛生隊伍整體營業水安然平靜綜合本質。各營業條線要分頭制定培訓計劃,對基層公共衛生職員開展系統培訓,切實提高工作能力。

6、加強突發公共衛生應急辦理工作。完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和操作手冊,加強應急隊伍建設,開展應急模擬演練,提高應急能力。

二、監督與服務相結合,切實加強衛生監督工作

7、深入開展「十小」行業小餐飲整頓和規范工作,鞏固餐飲消費領域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成果。充分整合衛生監督資源,完善衛生監督巡查制。突出重點,狠抓薄弱環節,通過衛生常識培訓、上門技術指導、反復督促、行政處罰等多種手段,起勁提高小餐飲的基本衛生設施和經營者的自身衛生辦理水平,確保95%小餐飲達到整治要求。

八、當真學習貫徹《食品安全法》。切實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例付與衛生部分的工作職責,加強監視檢測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強化信息陳訴,規范應急措置。加強餐飲食品安全日常羈系,加大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沖擊力度,強化食品及原料采購索證制度。加強對學校、企業、建築工地食堂的監督辦理,完善農村家子聚餐申報和辦理制度。倡導行業自律,完善食品衛生辦理員制度,逐步擴大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辦理范圍,繼續推進大中型餐飲業和學校食堂實施「五常法」辦理,起勁提高食品出產經營單位的自身辦理水平。

9、深入宣傳貫徹《生業病防治法》。以「粉塵與高毒物品危害治理專項步履」為載體,圍繞「四個一」要求(委託生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一次生業病危害因素檢驗測定評價;組織勞動者進行一次生業康健體檢;組織勞動者進行一次生業病防治常識培訓;建立一套生業衛生辦理台帳),狠抓生業衛生安全。促進出產經營單位落實生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加強對生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監督辦理,全面治理生業病危害防治的薄弱環節,當真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改善工作場所作業環境,提高綜合防治能力,建立生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長效機制,保護在業職員康健權益。爭取將生業病防治納入我縣重至公共衛生項目。

10、加大對傳染病防治和醫療服務市場的羈系力度。加強傳染病防治監督執法,為傳染病、地方病防治提供法律保障。繼續推廣中小醫療機構依法執業分級羈系標准樣式,著力探索和建立醫療衛生服務市場長效羈系機制。加強對醫療廢料措置的監督辦理。加強對醫療廣告的羈系,嚴厲沖擊非法行醫,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尤其是加大對農村、外來職員聚集地、城郊結合部非法行醫的沖擊力度。加強對醫務職員法律法例培訓,強化依法執業意識,規范執業行為。做好葯品安全專項整治相關工作。

11、加強學校衛生監督監視檢測。當真貫徹《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例,加強對學校飲食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辦理等的監督監視檢測,在教育部分實施學校食品准入制度中加強對食品采購准入羈系,提高學校衛生工作水平,起勁保障學生身體康健。

1二、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辦理。當真貫徹《公共場所衛生辦理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等法例,全面實施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辦理,重點加強公共場所用具消毒和安全套放置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城鄉集中式供水單位的監督監視檢測。

13、加強衛生法制和普法工作。加強衛生法制機構建設和衛生法制職員的培養。廣泛開展衛生法律常識的宣傳和培訓。強化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完善各項制度,不斷完善執法程序,規范衛生行政審批,提高執法文書質量,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規范衛生監督行為。完善衛生行政許可現場審查內部工作程序。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加強衛生監督稽查工作。

三、強化職能,提高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水平

14、加強疫情監視檢測、陳訴,實時措置突發疫情。進一步落實疫情陳訴責任制,加強各類突發疫情的日常監視檢測,實時進行疫情預警預報。做到突發疫情苗子實時發現、實時陳訴和實時措置,起勁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降低突發疫情對公眾康健和社會的危害。

1五、切實做好以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性耳下腺炎等為重點的急性呼吸道傳染病防控工作。進一步加強培訓和演練,不斷強化工作職員預防急性呼吸道傳染病的意識和技術水平。規范開展甲流監視檢測和疫情措置,安全有序有用做好甲流疫苗接種,全力做好學校、敬老院等重點場所的疫情防控。縣級醫院要規范開設發熱給不住院病人看病的,開展不明原因肺炎的主動監視檢測,實行早期預警。要加強傳染源的辦理,控制院內感染的發生。

16、繼續做好以霍亂、手足口病等為重點的腸道傳染病防控工作。規范腸道給不住院病人看病的工作,加強腹瀉病人診治辦理,增強霍亂監視檢測靈敏度。高度重視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加強手足口病疫情的監視檢測和措置,狠抓各項預防控制措施的落實。

17、當真落實我縣常見傳染病常態下的各項辦理措施。尤其要加強麻疹、流行性耳下腺炎、風疹、牛痘等急性呼吸道傳染病,甲肝、手足口病、痢疾、傷寒和副傷寒等急性腸道傳染病散發疫情的措置,全面落實發生在重點人群、重點單位、重點場所的散發疫情控制措施,防止疾病爆發流行。

1八、繼續做好艾滋病、性病、肝炎防治工作。當真貫徹《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條例》,以強化宣傳、規范監視檢測、行為干預為手段,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起勁提高群眾艾滋病防治常識曉得率。實時發現、辦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加強美沙酮給不住院病人看病的的規范化建設與辦理。進一步探索流動人口艾滋病防治行為干預工作。加強醫護職員生業暴露防護工作,起勁提升應對能力。加強對性病、肝炎的防治工作。

19、加大結核病防治工作力度。當真實施浙江省結核病防治項目和第五輪全球基金流動人口結核病防治項目,落實結核病控制經費和項目配套經費。加強項目規范辦理和督導評估,起勁提高項目實施質量。加大歸口辦理工作力度,當真落實疑似肺結核病人的發現、陳訴、登記和轉診工作。

20、加強免疫預防工作。把新房平易近計劃免疫工作作為工作重點,深入實施衛生部與結合國兒童基金會的「外來人口免疫預防辦理策略與服務標准樣式」互助項目。完善同新房平易近部分的工作協作機制,加強同教育部分的協作和配合,加強入學、入托學生預防接種證查驗補證和學生的查漏補種工作。繼續改善硬體前提和服務水平,開展規范化預防接種給不住院病人看病的和星級預防接種給不住院病人看病的創立工作,強化預防接種給不住院病人看病的規范化建設和辦理。加強預防接種日的辦理,科學合理安排好常規接種和突擊接種,強化安全接種意識,杜絕差錯事故發生。當真組織開展脊灰、麻疹等疫苗強化免疫工作。完善免疫預防接種信息化辦理工作。進一步提高接種率和接種實時率,有用預防和控制疫苗相應傳染病的爆發流行。

21、加強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治工作。積極發揮社區慢病防治指導組的作用,做好防與治結合的文章,把行為干預、康健教育為主的防治措施納入社區衛生服務中,重點做好對慢性糖尿病、高血壓、腦卒中、冠心病、惡性腫瘤等重點疾病的宣傳、干預工作。繼續做好公共衛生監視檢測區工作。

2二、加強康健教育工作。大力開展國平易近康健本質教育,全面開展全平易近康健生活方式步履,積極開展「康健一二一示範鎮(街道)」和康健社區(單位)創立活動。積極發揮康健教育講師團的作用,繼續開展「百場康健教育課進社區」活動。加強康健教育陣地建設。充分哄騙新聞媒體宣傳,辦妥康健教育專欄。每個鎮(街道)建好康健教育一條街。大力推進社區康健教育、學校康健教育工作。積極開展各類衛生宣傳日活動。通過廣泛的衛生科普常識宣傳,增強全平易近的公共衛生意識和自我防病能力。

23、提高衛生查驗檢驗測定工作能力。加強設備建設,重點提高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查驗檢驗測定能力,實時開展各類衛生查驗檢驗測定工作,為衛生監督提供技術支持。加強實驗室有生命的物質安全辦理,完善實驗室質控體系,規范衛生查驗工作,加快出證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強監視檢測,切實落實好地方病防治工作

24、強化螺情監視檢測工作。提高年齡兩季的查滅螺質量,全縣查螺面積不少於215萬平方米。三年內有螺區要做好鞏固性滅螺工作。對本年查到的新螺點,做到當季滅凈,當年消滅。完善聯防機制,加強血防聯防工作。

2五、加強血吸蟲病、脾寒、絲蟲病及學生寄生蟲病的監視檢測工作。此中血吸蟲病血清學監視檢測全縣全年不少於9200人,對陽性者進行糞檢,並對血清學陽性的成人實時進行擴大化療。加強流動人口監視檢測,對從流行區來善及外出疫區的熱帶職員接納血清學方法進行查病。進一步做好慢絲病人關懷照料辦理工作。

26、當真實施晚血病人內科治療救助項目工作。加強對晚期血吸蟲病病人的辦理,實時掌握其動態,做好調查、統計、上報工作。加強晚血病人內科治療辦理,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報銷程序規范。加強項目資金辦理,定期開展工作督查。

27、積極爭取比爾蓋茨基金脾寒防治項目。以流動人口為重點進一步加強脾寒監視檢測防治,實時措置可能發生的脾寒疫情。

2八、鞏固消除碘缺少病成果。根據《全國碘缺少病防治監視檢測工作方案》要求,堅持落實以食鹽加碘為主的綜合性防治措施,開展碘鹽監視檢測、病情監視檢測。

五、深入實施項目工作,全面加強腫瘤防治

29、深入實施結腸癌早診早治項目工作。積極爭取將此項目納入我縣重至公共衛生項目,以惠及全縣黎平易近。2010年重點完成姚庄鎮(丁柵片)、天凝鎮(天凝片)的結腸癌篩查任務,保質保量完成12000人的篩查工作。做好乾窯、大雲、姚庄等地結腸癌高危人群隨訪、復查工作。

30、切實做好腫瘤和全死因監視檢測工作。繼續加強「三級防癌網」建設。加強辦理,開展腫瘤漏報率調查和「兩卡」報病質量調查,提高「兩卡」陳訴質量。落實腫瘤新病例的核實和隨訪制度,完善村級腫瘤和全死因月報制度。加強腫瘤科研工作,積極探索結腸癌病因研究。

六、規范辦理,進一步提高婦幼保健工作質量。

31、當真實施「婦女康健促進工程」。結合參合農平易近(居平易近)康健體檢,繼續開展已經婚婦女兩年一次的常見婦科疾病免費檢查,兩年檢查率要達到80%以上,本年力爭達到50%。落實「兩免」(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免費孕前優生檢驗測定)政策,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加強部分配合,完善婚前、孕前檢查與婚姻登記「一條龍」便平易近服務措施。以鎮(街道)為單位,婚前醫學、孕前優生檢驗測定率達70%以上;已經婚未育夫婦孕前保健常識宣教普及率達到80%以上。嚴格按照上級要求,做好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農村婦女孕前增補葉酸預防神經管缺陷項目工作。

3二、當真抓好兒童系統辦理、孕產婦系統辦理等兩個基礎性工作。建立健全婦幼保健工作網路,進一步規范各級婦、兒保給不住院病人看病的建設辦理,提高婦兒保職員的服務技能,加強婦女和兒童保健信息化辦理,開展好兒童系統辦理、孕產婦系統辦理工作,加強體弱兒童、高危孕產婦的辦理,提高新生兒疾病篩查率、聽力篩查率,降低嬰幼兒死亡率、孕產婦死亡率和剖宮產率。

33、抓好新房平易近孕產婦保健工作。加強新房平易近孕產婦保健工作,建檔率、保健率達到70%。接納分類服務、分次收費的方法,起勁為新房平易近提供最基本的孕產婦保健服務。起勁落實新房平易近定點分娩有關優惠措施,積極引導新房平易近孕產婦住院分娩,確保母嬰安全。

34、推進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進一步完善相應的辦理制度、服務網路、工作規范和運行機制,重點做好孕婦艾滋病免費篩查工作。

3五、哄騙孕婦康健教育學校、育兒學校、新婚學校等陣地開展婦幼保健常識的康健教育活動。做好婚前、孕前等宣教工作。

36、當真貫徹《母嬰保健法》,規范母嬰保健技術服務。開展專項執法檢查,進一步加強助產技術、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監督辦理,加強母嬰保健專項技術職員和機構的依法辦理,規范婚前保健、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辦理。

七、加強領導,完善機制,確保公共衛生工作開展

37、健全公共衛生工作協作機制。充分發揮縣公共衛生工作委員會(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組織協調作用。加強與新房平易近、教育、計生、工商、建設、城管、公安、宣傳、農經、質監、農管、財政等部分和各鎮(街道)的配合,建立重點成員單位聯結員制度,加強溝通聯系,進一步形成工作協力。

3八、積極推進衛生強縣城創立。一要制定出台創強有關政策文件,分解落實創立工作任務。二要建立創強組織和部分聯結員例會制度,加強組織協調。三要加強督查指導,敦實推進。四要大力開展創立衛生強鎮活動,本年力爭所有鎮(街道)創立成為嘉興市衛生強鎮(街道)。同時, 2011年我縣將接受全國愛衛辦國度衛生縣城第三次復評。要對照「國衛」新標准及早准備,加強調研聯結,做好政府參謀,強化宣傳發動和協調指導,當真查漏補缺,切實鞏固國度衛生縣城成果。

39、強化工作考核。完善縣政府對鎮(街道)的公共衛生考核,強化政府履行公共衛生的職能。加強公共衛生工作營業考核,以省定三大類十二項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為基礎,制定切合我縣實際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任務。同時完善公共衛生考核辦法,增加考核頻次,確保各項公共衛生工作敦實、有用推進。

40、加強對公共衛生經費的保障和辦理。積極做好政府的參謀,加強同財政部分的聯系溝通,爭取建立城鄉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的逐年增加機制,起勁落實新房平易近公共衛生專項工作經費和鎮級公共衛生職員和工作經費。同時加強對經費的辦理,做到考核績效與公共衛生經費撥款掛鉤,確保各項公共衛生工作有用落實。

『伍』 山東省衛生廳的內設處室

擬定全省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區域衛生規劃工作,規劃協調全省衛生資源配置;
擬定衛生經濟政策和衛生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承擔全省衛生貸款項目管理工作;指導相關預算管理單位的財務、基本建設、政府采購工作;監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擬訂葯品和醫療器械采購相關規范;提出省級醫療服務價格的政策建議;承擔衛生統計與信息工作;承擔衛生對口支援工作;指導基層衛生體系建設。 擬定婦幼衛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技術標准;
監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統籌協調健康教育工作。
擬定社區衛生服務的發展規劃和服務標准,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的實施;
研究指導城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的改革;
醫政處
擬定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范、標准並組織、指導實施;承擔實施執業醫師、護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指導醫院葯事、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等有關工作;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監管辦法、方案;建立全省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估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財務監督和評估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為核心的公立醫院監督制度,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參與葯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工作。 擬訂疾病預防控制和愛國衛生運動方面的政策;擬訂全省重大疾病及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全省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
承擔實施突發公共事件的疾病預防工作;承擔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的有關工作;承擔地方病防治、愛國衛生運動的有關工作。 擬訂全省醫葯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全省重點醫葯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療衛生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工作;承擔衛生行業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建設的有關工作;承擔醫葯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工作;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承擔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開展政府及民間醫療衛生對外交流、合作與援助工作。 開展政府及民間醫療衛生對外交流、合作與援助工作。 一監督檢查衛生廳及衛生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省委、省政府決定、命令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衛生廳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
三經批准,初步核實衛生廳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衛生廳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衛生廳處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四協助衛生廳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衛生廳及衛生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五受理對衛生廳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衛生廳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
六承辦省紀委、省監察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山東省醫務工會工作委員會(簡稱醫務工會),正處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省屬產業工會,受衛生廳黨組和省總工會的雙重領導,負責全省衛生系統和衛生廳直屬單位的工會工作,承擔指導行業、領導直屬、兼管機關三重工會職能,指導各基層醫療衛生單位的工會組織建設、職代會制度、職工民主管理、院務公開、勞模管理、困難職工幫扶以及女工工作和職工活動等,工作重點是依法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

『陸』 山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怎麼樣

簡介:山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位於濟南市槐蔭區槐村街,主要負責山東省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及動物產品產地的屠宰檢疫工作,對山東省動物防疫、檢疫工作實施監督,指導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動物飼養、經營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等場所的防疫條件進行審核、驗收及監督檢查。
注冊資本:561萬人民幣

『柒』 山東省衛生廳衛生監督所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全省衛生監督規劃和計劃,對下級衛生監督執法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二)承擔省衛生廳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交付的公共衛生、健康相關產品、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
專業人員衛生監督執法任務;
(三)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的省級辦理的衛生許可和執業許可的受理、初審、現場審查和批准後
有關證件發放的具體工作;組織上述相關單位、機構的人員進行預防性健康查體和衛生知識培訓;
(四)按照省衛生廳的部署,組織開展全省性衛生監督執法檢查完成衛生部、省衛生廳下達的
公共衛生健康相關產品、醫療衛生機構等現場檢測、抽檢任務;協助省衛生廳通報監督、檢測、抽
檢結果;
(五)對公共衛生重大案件、跨地區案件、突發事件等進行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省
衛生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具體實施;
(六)負責受理衛生監督工作中的投訴舉報、法律咨詢和衛生監督工作的稽查;
(七)承辦衛生法制宣傳和衛生監督員培訓工作。

『捌』 山東省對職業病有什麼相關規定

山東省職業病防治條例
發布部門: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有職業危害作業(以下簡稱有害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循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在制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統籌安排職業病防治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推廣應用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限制並逐步淘汰職業危害嚴重的生產工藝和技術。

第五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計劃、建設、勞動保障、經濟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衛生行政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六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群眾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權利:
(一)接受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二)獲得職業病預防和治療;
(三)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四)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超過國家衛生標准而未採取治理措施又無必要的個體防護措施的時候,有權拒絕操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應當遵守職業衛生制度,增強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第二章 預 防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制定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實行職業衛生責任制,並設立相應的管理組織或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運用先進技術或者採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勞動條件,確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准。

第十條涉及有害作業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其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涉及有害作業的建設項目立項時,建設單位必須同時提交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該建設項目的設計和竣工,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職業衛生審查和驗收,並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第十一條有害作業場所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
易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的作業場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配備有效的應急防範設備和救護用品,並設立應急救援組織。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並指導和監督其正確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生產、使用和引進新化學品,必須具備毒性鑒定資料。沒有毒性鑒定資料的,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毒性鑒定。具備毒性鑒定資料的,必須向省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毒性登記,經登記核准後,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存在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必須同時附有職業危害有關說明。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職業衛生檔案,記錄生產工藝流程及職業危害因素影響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必須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定期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勞動者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三章 檢 測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經市(地)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證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自行檢測;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經市(地)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證的機構進行檢測。
檢測機構和人員必須執行衛生標准和檢測技術規范,測定必須科學、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及時向職工公布。

第二十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實施質量控制,並進行抽查測定。對同一用人單位進行抽查測定,每年限定為一到兩次。

第四章 健康保護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職業性健康監護證》,用於記錄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史、職業性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第二十二條對從事有害作業或者對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其上崗前組織職業性健康檢查。
對從事有害作業和曾經從事有害作業可能患晚發職業病的離(退)休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組織職業性健康檢查。勞動者調離有害作業崗位時,用人單位應當對其組織離崗職業性健康檢查。
勞動者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治療所佔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正常出勤處理。

第二十三條從事職業性健康檢查的機構由市(地)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資格認證。
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內容、期限等,按照國家和省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職業性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將勞動者的職業性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存檔和報告。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從事與該禁忌症相關的有害作業。

第二十五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並負責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省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的技術指導和技術鑒定工作。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六條職業病診斷機構和用人單位對初次確診的職業病病例和因職業病死亡的病例,應當自確診或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報告制度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需要醫療救援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救援,醫療衛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醫療救援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支付;責任尚未分清時,由事故發生單位先行墊付。
急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診治終結疑有後遺症或者慢性職業病的,應當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授權的職業病診斷機構予以確認。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復查和治療;職業病防治機構認為需要住院作進一步檢查、診斷時,不論其最終是否被確診為職業病,在住院檢查、診斷鑒定期間享受職業病待遇。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對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應當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治療或者療養,並定期組織復查;對不宜從事原有害作業的,應當在確診之日起六十日內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

第三十條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或者轉換工作單位時發現勞動者患有職業病的,由造成該職業病的用人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在新單位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新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其檢查和治療費用,由造成該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承擔。
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而用人單位解散、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撤銷的,其檢查和治療費用的解決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公布職業衛生監督抽檢結果和職業病發病情況。
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的管轄分工,按照省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職業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職業病防治監督任務。職業衛生監督員執行任務時可以進入作業現場,調查取證,索取有關資料;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協助,不得拒絕、阻礙檢查。
職業衛生監督員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對用人單位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建設項目中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設計和施工,通過設計審查或者竣工驗收;
(二)對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職業衛生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不予審查和驗收;
(三)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依法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
第九條規定,作業場所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後仍不符合標準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
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用人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
第十條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同意或者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批准手續並對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建設項目進行治理,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辦理手續或者不治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關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建設項目擅自決定施工或者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衛生行政部門對負有行政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二)將有害作業轉移給沒有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的;
(三)未經毒性登記核准,擅自生產、使用或者引進新化學品的;
(四)未制定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職業衛生檔案的;
(五)未告知勞動者職業危害真實情況或者未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的;
(六)未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衛生防護效果進行檢測或者未將檢測結果報告有關行政部門的;
(七)向衛生行政部門隱瞞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按每人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每次處罰合並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
(一)安排未經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有害作業或者不組織其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
(二)安排有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作業的;
(三)不安排疑似職業病的勞動者作出明確診斷或者不按規定安排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檢查治療的;
(四)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或者不按規定時限報告職業病情況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檢測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事職業衛生檢測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機構,不執行檢測技術規范和職業性健康檢查規定或者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取消職業衛生檢測和職業性健康檢查資格。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決定;責令停產整頓的行政處罰,由衛生行政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存在職業危害事故隱患,經勞動者或者有關部門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以及職業衛生監督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所稱職業危害因素,是指在生產勞動或者在其他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影響勞動能力的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等因素的總稱。
本條例所稱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或者在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並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玖』 《山東省衛生監督和衛生防疫機構監測檢驗收費標准》。2001年25號文。

豆丁網上就有,下載即可:http://www.docin.com/p-831587993.html

『拾』 山東省濟南市衛生監督所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 如果我參加省考進入該單位 是屬於公務員嗎 什麼編制呢

一、判定公務員身份的依據和條件是什麼?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具有行政編制、有國家財政供養、行使管理國家職能,三者缺一不可。因此,毫無疑問,不具有行政編制的,都不是公務員。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編制性質是什麼?
關於參公人員身份,《公務員法》提及,事業單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授權行使管理國家職能的依必要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因此,參公身份,是事業編制,不是行政編制。
三、參公身份與公務員和普通事業單位人員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與公務員的主要區別:不是行政編制不是公務員,到了退休後按事業退休人員處理。
與普通事業編制人員的主要區別:可以參加公務員交流、有非領導職務、和公務員一樣僅扣兩金。
可見,參公身份是介於行政編制和普通事業編制之間的一種特殊事業編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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