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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監察委書記

發布時間: 2020-12-10 02:34:09

❶ 紀委副書記 什麼級別

縣紀委副書記屬於正科級幹部。

正科級幹部就是鄉級正職,國家公職人員的行政職務級別,是最基層的領導層級。國家部級機關下設司局級、縣處級、科級等層級。地方政府省、自治區下設地市級、縣區級、鄉鎮(街道)級等,其中鄉鎮(街道)級與國家機關科級為平級單位。

鄉科級正職:包括各鄉、鎮、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場各營黨委書記、鄉長、鎮長、辦事處主任、以及鎮級人大等。縣、縣級市下屬各局,如縣公安局長、縣建設局長等。地級市局下屬各處,如市建設局法制處長等。

(1)中央監察委書記擴展閱讀

紀委的工作關系:

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如果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復查。

如果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情況,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確解決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❷ 國家監察委員會會在什麼時候成立組成部門有哪些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指依據2016年11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設立的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出台
2016年11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確定了上述監察體制改革思路。方案提出,三省市的監察體制改革,「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明確,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中央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對試點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服務;試點地區黨組織對試點工作負總責,也要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由省(市)委書記擔任組長。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范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

意義
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原副院長李永忠接受新京報采訪表示,此舉有利於強化監察職能的獨立性,破解「一把手監督」以及「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等難題。
范圍
《方案》強調:擴大監察范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

《方案》提出「全覆蓋」,意味著所有「吃財政飯」的行使公權力的人員,都是監察對象,「不僅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一些行使公權力的群團機構,以及一些學校、公立醫院等,都在監察范圍之內。」

要點
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試點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制度設計來看,要點有幾個:監察委員會是在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三地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將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

❸ 中央監察委員會的未能發揮監督效果的歷史原因

第一屆中央監察委員會在中共五大上成立後,由於當時形勢需要,委員、候補委員們很快被派到各地領導地方黨的工作。王荷波於1927年5月30日被任命為中共中央職工運動委員會委員,這個時期他在武漢主持全國鐵路總工會常委會工作,領導開展全國各地鐵路工人運動;許伯昊於「七·一五」政變後調上海工作;張佐臣於5月下旬離開武漢返上海,負責恢復、重建上海總工會工作;楊匏安於8月7日出席在漢口召開的中共中央緊急會議後不久離開武漢,奔走於廣州、香港、澳門之間開展統戰工作;劉峻山隨南昌起義軍南下後,經香港到上海,任中華全國濟難總會秘書長,1928年10月起任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兼宣傳部長、秘書長;周振聲於大革命失敗後在鄭州、開封等地開展地下斗爭;蔡以忱於1927年5月15日起任中共湖北省委委員兼農民部長,「七·一五」政變後,奉調離開武漢到湖南;楊培森於1927年5月下旬離開武漢返回上海,繼續組織上海工人反抗國民黨新軍閥和推翻反動「工統會」的斗爭,6月26日當選為中共江蘇省委委員;蕭石月於中共五大後任中共湖南省委委員;阮嘯仙本人在香港,沒有出席中共五大會議,5月20日,奉命與彭湃等5人組織中共廣東省委員會。由此可見,第一屆中共監察委員會的10名成員中,有2名不在武漢,另外8名也在中共五大後不久先後離開武漢,因而根本無法集中辦公,加上當時中共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組織都忙於對革命形勢的應變,無暇顧及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此後,第一屆中央監察委員會的成員在「七·一五」政變、蔣汪合流後大部分犧牲,中央又沒有及時補充。王荷波於1927年9月中共中央北方局在天津成立後,為在北方開展土地革命,親自深入到河北玉田縣農村,發動和組織玉田農民武裝暴動。10月18日,因叛徒告密在北京被捕。11月11日深夜,就義於北京安定門外箭樓西邊。許伯昊於1928年2月任中共江蘇省委委員兼中共上海總工會黨團書記。2月16日,出席上海總工會在醬園弄召開的會議時,因叛徒出賣而被捕。5月2日就義於上海龍華。張佐臣於1927年6月底在上海總工會秘密機關被捕,7月初就義於上海龍華。蔡以忱於1927年秋參加了毛澤東領導的湘贛邊界秋收起義,之後歷任中共湖南省委秘書長、湘西特別委員會常委兼軍事委員會書記等職。1928年7月中旬,在常德中共湘西特委機關被捕,就義於常德。楊培森於1927年6月底在上海總工會的秘密機關被捕,同年7月初就義於上海龍華。蕭石月於馬日事變後,1927年5月28日,在率領新化錫礦山工人糾察隊開赴進攻長沙的途中,遭敵軍襲擊包圍,終因寡不敵眾中彈犧牲。除以上幾名成員在中共五大後不久就犧牲外,還有楊匏安於1927年11月被臨時中央政治局給予留黨查看處分,並被撤銷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職務;周振聲於1928年初脫黨,之後下落不明。在僅一年多的時間里,中央監察委員會的10名成員就有6名犧牲,到最後僅剩下2名了。當時的中共處於十分嚴峻的革命關頭,沒有精力及時補充監察委員會成員,此時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實際上只剩下機構的存在,基本上無法再進一步開展工作了。加上當時處於大革命失敗後的革命低潮時期,黨忙於恢復和重建各地黨組織和武裝斗爭,沒有及時充實監察委員會,使得監察委員會在人員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下,難以開展監督工作。
鑒於此,中共中央於1927年12月31日發出《中央通告第二十六號——關於監察委員會的問題》。通告說:「五次大會後因為國民黨在各地背叛革命,我們整個的黨轉入地底秘密工作的地位,監察委員會似已成為不必要的組織,同時各地黨部因為種種關系有監察委員會組織者極少,中央監察委員會則因為委員散在各地,加以正主席王荷波同志及委員張佐成(即張佐臣——引者注)蕭石月楊培森等同志之被難,副主席楊匏安同志之被處罰,至今未能行使職權。最近臨時中央政治局重新提出討論,決議監察委員會之存廢問題須在第六次全國大會解決。」(《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第8卷(上),第158頁。)這樣,在1928年6月至7月在蘇聯莫斯科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就取消了黨的監察委員會,代之以職權范圍較小的中央審查委員會。

❹ 中央紀委提出的「二十四」字方針是什麼

中紀委提出的「二十四」字辦案方針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具體來說就是:

1、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後果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等應清楚明確;

2、認定的每一案件事實都應有經過鑒別屬實的充分證據;

3、確定錯誤性質和提出處理建議,均應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

4、案件檢查的各個環節都應符合《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並履行相應的手續,收集的證據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應符合規定的要求。

拓展資料:

中央紀委提出的紀檢監察機關「二十四」字辦案基本要求。

紀檢監察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的監察部門行使的兩種職能。是專司監督檢查黨的機構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查處違紀黨組織和黨員的機關。

紀檢監察的辦案程序:

1、從掌握的案源線索中開展外圍調查;

2、由紀委常委會議討論立案,下達立案通知書或監察通知書到單位黨委黨組及本人,成立調查組,進行立案初查,寫出初查報告;

3、向上一級紀檢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採取必要措施(包括「 雙規」「兩指」)或請示同級黨委與 公安、檢察院、審計、財政等單位或部門協查,進一步取得有力證據(包括調查筆錄、調查證明、公安檢察 詢問筆錄復印件、有關帳務、票據及復印件、實物等),所有材料必須蓋章、簽名。有改動的地方必須蓋模。到組織或人事部門抄錄被調查對象個人情況,組織部門蓋章生效;

4、案件調查終結,寫出調查報告;

5、形成見面材料,並要求被調查對象簽署意見和姓名並蓋手印;

6、要求被調查對象寫出書面檢討;

7、由紀委調查組派2人以上到被調查對象所在黨支部、黨委召開專門會議,逐一聽取黨員同志對被調查對象的處理意見,並實行全體舉手錶決。由所在黨支部將會議記錄和處理意見形成文字上報紀委。如果被調查對象是支部書記,則免予開會表決,由其所在黨支部開具證明交上級紀委。

8、將所有旁證材料、調查報告、見面材料、本人檢討和立案調查程序材料分類,送案件審理室進行審理。嚴格按照《 紀律處分條例》《監察法》及「二十四字」方針,對案件進行定性量紀處理。

9、通知被調查對象進行審理談話,告知其違紀事實及量紀處理情況,並要求簽字蓋模。如果是副科級以上黨員幹部還要由同級黨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

10、下達處分文件。將處分文件、調查報告及本人檢討分別送一份到組織部門進行存檔。處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黨委黨組、報送相關部門;

11、案件調查及審理終結。將調查卷及審理卷材料分卷裝檔保存。

❺ 中紀委和監察部是什麼時候成立的

1.1921年黨的「一大」通過的黨章強調了黨的紀律,但是沒有單設一章。1922年黨的「二大」通過的黨章單列了「紀律」一章,規定黨員要服從黨的全國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的決議,下級機關必須執行上級機關的命令等黨的紀律。
2.1927年4月,黨的「五大」選舉產生了中央監察委員會。這是黨的歷史上首次設立專門的紀律檢查機構。其後,受黨的「五大」委託,中央政治局於1927年6月召開會議修改了黨章,增設了「監察委員會」一章,規定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及省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和省監察委員會。1945年黨的「七大」通過的黨章專列了「黨的監察機關」一章,規定中央監察委員會由中央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並對紀檢機關的任務和職能、領導體製作了明確的規定。

3.1949年11月,新中國成立後,建立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任命朱德同志為書記,王從吾、安子文同志為副書記。主要任務有三項:一是檢查中央直屬各部門及各級黨的組織、黨的幹部及黨員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二是受理、審查並決定中央直屬各部門、各級黨的組織及黨員違反紀律的處分或取消處分;三是在黨內加強紀律教育。截至1954年,中央紀委共有幹部126人,設立了四處一室。

4.1955年3月,中國共產黨召開全國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了中央監察委員會,董必武任書記。之所以將中央紀委改為中央監委,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當時黨內出現不少貪污腐化等違法亂紀現象;二是發生了高崗、饒漱石陰謀分裂黨的嚴重事件。與中央紀委相比,中央監委的職權比過去紀委有所擴大,組織機構有所擴充,工作條件也更好了。正如朱德同志所說,之所以將紀委改為監委,就是要使中央紀委「成為黨中央對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進行監督的強有力的機關」。1956年9月,黨的八屆一中全會重新選舉了由21人組成的中央監察委員會。董必武任書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是國務院領導下的國家行政監察部門。建國初期,我國政務院曾設有人民監察委員會。1954年9月,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為監督部,1959年4月撤銷。1986年12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18次會議決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國家監察部由部長、副部長組成部務會議,討論決定國家監察部的重大事項。

❻ 中央監察委員會的現實基礎

中國共產黨建黨初期,中央和地方沒有設立專門的黨內幹部監督機構,黨內監督權由中央及地方各級執行委員會直接行使。劉少奇、李立三領導的安源路礦工人運動和蘇兆征領導的省港工人大罷工中建立的規章制度是這個時期黨建立監督機制的重要實踐。他們在領導工運過程中,為了防止和清除腐敗現象,保持清正廉潔的優良作風,從一開始就特別注意黨內的思想教育工作。1922年9月安源路礦工人罷工取得勝利後,俱樂部有少數職員漸漸養成一種官僚的態度,對工人的說話態度十分傲慢,以權謀私、違反紀律的現象時有發生。針對這種現象,劉少奇、李立三對他們進行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為了使俱樂部能夠切實地為工人階級的利益服務,防止個人牟取私利,俱樂部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不管是誰,如果違反了制度,都會依章制裁;領導者也都模範遵守規章制度,廉潔奉公,率先垂範。劉少奇、李立三等工運領導人始終和工人群眾打成一片,同工人群眾始終保持著密切的聯系,時時處處關心群眾的疾苦,和工人群眾一樣過著清貧的生活。罷工勝利後,工人普遍增加了工資,工人代表會議一致提出要給俱樂部的負責人每月200光洋的薪餉。劉少奇、李立三堅決不同意,只拿與俱樂部職員一樣的生活費,同工人保持相同的水平。他們這種全心全意為工人服務的精神,受到了工人們的高度贊揚。
1925年6月至1926年開展的省港工人大罷工的領導人蘇兆征也十分重視拒腐防變問題。隨著罷工的繼續,特別是採取封鎖港澳等斗爭手段後,省港罷工委員會各級機構和公務人員經常要處理大量的錢和物。能否保證領導機構的公正廉潔,是關繫到能否團結罷工工人、戳破敵人謠言、堅持罷工取得勝利的重要條件。為此,省港罷工委員會採取了應對措施。在罷工運動中逐步建立監督機制:成立罷工工人代表大會,按工人數進行普選,每50人選出一名代表,共800餘人,作為最高權力機關和監督機關;成立罷工工人糾察隊,防止工人內部可能出現的腐敗現象;利用機關報《工人之路》特刊對所屬各機構進行輿論監督,或揭發貪污舞弊不良行為,或褒揚廉潔奉公的高尚舉動;對貪污腐化者以行政處分和刑事制裁。省港大罷工中建立起的有效的監督機制,有力地保證了罷工的勝利進行。
列寧領導下的蘇聯共產黨(布)設立監察委員會的成功經驗,為中國共產黨建立科學的監督機制提供了重要的借鑒。聯共(布)設立監察委員會是列寧在1920年9月召開的蘇共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提出的。在列寧看來,一個黨沒有民主集中製作保證,沒有有效的黨內民主和黨內監察制度為保障,僅靠個別領袖的個人素質來維持的狀況,是不可能長期存在下去的。因此,不僅要提高領導個人品質修養來實現領導者的自我約束,更主要的是通過加強黨內監察機關的權力,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強有力的監察系統,形成相互制約的以監察權力為核心的黨內權力制約機制,來加大對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及其領導人物的監督,形成權力相對平衡的穩定的黨的領導集體。只有這種中央和地方機構相互制約的黨的監察體制,才能保證黨能夠受到切實有效的監督,從而有利於黨的集體領導原則的貫徹和黨內民主生活的正常化,防止個別領導人的獨斷專行。
中共五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與蘇共黨章規定的監察委員會的內容作對比,有很多相同之處。如1925年12月召開的聯共(布)十四大通過的黨章,第50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設立監察委員會的目的是為了幫助鞏固中央、區域和省的統一和威信。而按中共五大決議修改的黨章第61條規定設立監察委員會的目的是:為鞏固黨的一致及權威。可以說兩者是基本一致的。再如當監察委員會與同級黨的委員會發生爭議時,解決的方式也是相同的。聯共(布)十四大通過的黨章規定:監察委員會有權出席本級黨的委員會和蘇維埃委員會的一切會議以及本級黨組織的其他各種會議,並有發言權;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本級的委員會必須執行,而不得加以撤銷。如果雙方出現意見分歧,可把問題提交聯席會議解決,若仍不能取得協議,則把問題提交代表大會或本級代表會議解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把問題交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解決。而《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第八章「監察委員會」第63條的內容是:「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得參加中央及省委員會議,但只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遇必要時,得參加相當的黨部之各種會議。」第64條的內容是:「中央及省委員會,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之決議;但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之決議,必須得中央及省委員會之同意,方能生效與執行。遇中央或省監察委員會與中央或省委員會意見不同時,則移交至中央或省監察委員會與中央或省委員會聯席會議,如聯席會議再不能解決時,則移交省及全國代表大會或移交於高級監察委員會解決之。」(《中國共產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中共黨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125—126頁。)
在共產國際的指導下,中國共產黨於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在武漢召開了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在這次大會上,選出了新一屆中央委員會,為加強集體領導,會上成立了中央政治局,成立了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並成立了第一屆中央監察委員會。經過公開選舉,王荷波等10名代表被選為中央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委員有7名,他們是:王荷波、張佐臣、許伯昊、楊匏安、劉峻山、周振聲、蔡以忱;候補委員3名,他們是:楊培森、蕭石月、阮嘯仙。王荷波為主席,楊匏安為副主席。

❼ 中紀委監察部何時成立部長是誰

中紀委監察部是中共中央直屬機構,不設部長。
中央紀委監察部,其實指的版是中共中央紀律檢查權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兩個部委。
1993年2月,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決定,監察部與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機關合署辦公,機構列入國務院序列,編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
2012年11月15日,經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並經中共十八屆一中全會批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成員為:

書記王岐山

副書記趙洪祝、黃樹賢、李玉賦、杜金才、吳玉良、張軍、陳文清、王偉。

❽ 中央監察委員會的傳承意義

盡管中共第一屆中央監察委員會在當時沒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但是它的成立,在黨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方面,其影響是不可低估的。
(一)中央監察委員會機構的設立,開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紀律檢查機構設置的先河,為後來形成一套以兩委(即中共中央委員會、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基本平行、互相制約,黨內專門監督機構比較獨立完整地行使監督權力為主要內容的監督模式打下了基礎。中共五大確立的黨內監督模式很快隨著大革命的失敗而發生了深刻變化,1928年6月在莫斯科召開的中共六大上撤銷了中央監察委員會這一機構,代之以中央審查委員會,其地位和職權大為下降。盡管審查委員會僅履行監察委員會的部分權力,畢竟使黨內監督模式傳承下來。六大後的中央紀律檢查機構又幾易其名,由審查委員會改回到監察委員會,由監察委員會到中央黨務委員會。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通過的新黨章不僅有「監察委員會」一章,而且將監察委員會的產生方式由本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修改為「中央監察委員會,由中央全體會議選舉之。各地方黨的監察委員會,由各該地方黨委全體會議選舉,並由上級組織批准之」(《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第8卷(上),第638頁。)。新黨章還進一步規定了監察委員會的任務和職權。從五大開始已經在實踐中形成的黨委會通過專門監督機構行使黨內監督權的機制到七大正式固定下來。
新中國成立後,1949年11月,經中央決定,由朱德等11人組成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成員有朱德、王從吾、安子文、劉瀾濤、謝覺哉等,以朱德為書記,王從吾、安子文任副書記。在1956年9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選舉產生了以董必武為書記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八大對監察委員會的任務和職權作出了進一步規定。中共十一大重新恢復被九大、十大取消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十一屆三中全會選舉產生了以陳雲為第一書記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著重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任務。此後這一機構都沒有變動,並得到高度重視,每一次黨的代表大會,在選舉中央委員會的同時選舉產生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黨的紀律檢查機構規模逐步擴大,從中央到地方人員配備完整,紀檢工作扎實而廣泛地開展起來。中共十二大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任期、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都作出了具體規定。黨的十六大黨章中把監察委員會改為「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強調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中國共產黨權力機構中的地位,明確規定了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二)中共五大在黨的制度建設上的基本經驗,不僅對民主革命時期黨的建設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新時期黨的制度建設也有重要啟示。五大後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中,對黨的監察委員會的設置和紀律處分、黨的各級組織與監察機關的關系等問題作了較為具體規定,這些為以後黨的歷次代表大會制定黨章時所借鑒。在《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中,專門寫了第八章「監察委員會」。第八章共4條,其中在第61條中規定:「為鞏固黨的一致及權威起見,在全國代表大會及省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第62條規定監察委員會成員的選舉資格為「中央及省監察委員,不得以中央委員及省委員兼任。」這里的「不得兼任」就把中央監察委員會獨立於中央委員會,使其與中央委員會並列,成為一個獨立的權力機關。第63條規定了中央監察委員會成員的義務和責任及監察委員會的職權范圍,以及它與黨委會基本平行的關系。第64條規定了中央及省委員會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之決議等特殊權力。這些規定一方面堅持了黨的集中統一的領導,另一方面又有效維護了監察機關的權威。《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中對監察機關的條款規定,為以後黨的歷次代表大會所借鑒,為制定新黨章起了奠基作用。
綜上所述,中共五大成立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黨的團結和統一,保證了黨的純潔性和黨員隊伍健康發展,提高了黨的聲望和戰鬥力,促進了黨的優良作風的發揚,為奪取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❾ 元朝哪個官員相當於現在中央 監察委員會主任

御史中丞御史台和督察院都是中國古代的監察機關。而在三公九卿制當中,御史大夫是御史台的最高長官。但是自從隋唐以後,御史大夫逐漸設而不授成為虛指御史台的長官,就由御史大府變為御史中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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