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監察法
① 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
《監察法》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②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被調查人,檢察機關可以進行
《監察法》第二十條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版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權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③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怎樣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版,要求其如實權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二十條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④ 不屬於紀檢監察信訪受理的涉法涉訴類失職、瀆職等問題,應該如何監督
首先失職瀆職的行為來由紀自檢監察部門受理,並不區分是否是司法機關人員,在這里問題的性質不再是涉法涉訴信訪事項,而是違紀違規甚至違法事項,你也可以看到許多法院、檢察院的官員還不是紀委查處的,當然有些確實不是失職瀆職問題(反映人認識有誤),只是一般涉法涉訴事項那就只能向各地政法委反映或上一級法院。檢察院反映。(希望對你有幫助)
⑤ 我舉報公司違反勞動法,監察大隊人競然讓我先書面撤消舉報一事,這是瀆職行為嗎如何舉報該瀆職行為!
可以就經辦人的要求違規一事,給大隊監察室舉報,或是給當地人社局舉報。
⑥ 監察法規定被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這是《監察來法》第二十二條自中的部分內容。該條完整法條如下:
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⑦ 當監察委員會發現政府人員有瀆職情況後,是按法律處理,還是按照黨規條例處理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行使職權。按法律處理
⑧ 監察法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 ,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及證據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監察法》原文規定如下:
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