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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部改為紀檢監督部

發布時間: 2020-12-09 20:46:19

Ⅰ 《關於調整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標準的通知》中執行范圍為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具體究竟是什麼范圍。

具體機關范圍包括省紀委監察廳、市紀委監察局、縣紀委監察局、鄉鎮紀委監察室,紀委監察局駐單位紀工委、監察室。

駐單位紀工委、監察室都是地級各紀委監察局,而且派駐監督是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

2014年12月 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的通知。《意見》從總體要求、機構設置、職責許可權、工作關系、管理保障、組織領導等六個方面,提出了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思路和要求。

(1)紀檢監察部改為紀檢監督部擴展閱讀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適當調整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崗位津貼范圍和標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崗位津貼實施范圍。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執行員、書記員以及其他辦案輔助人員。

二、崗位津貼標准。最高人民法院辦案人員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辦案人員每人每天2.2元。其中,縣級法院辦案人員由現行的0.4元、0.5元、0.6元提高到2.2元。

三、崗位津貼發放辦法。根據實際出勤天數計算,按月發放。因節、假日、病、事假或脫產學習等原因未參加辦案的,不發給崗位津貼。調離上述崗位的人員,停發崗位津貼。

四、經費來源。各級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實行崗位津貼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系,分級負擔。

五、調整人民法院辦案人員的崗位津貼范圍和標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六、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受公安幹警崗位津貼標准,目前暫按人薪發[1992]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Ⅱ 紀檢監察機構統一管理後,各部門原紀檢組長變為大紀檢組副組長,也不是班子成員了,是不是降格了。

權利沒變,等級相當於降半格,畢竟不是班子成員了。也可能副組長人數太多吧 不可能全是班子成員。

Ⅲ 紀檢監察部門應從哪幾個方面履行監督責任

紀檢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賦予的職責,積極協助人民法院黨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紀檢監察部門要通過參加和列席重要會議、參與重要文件起草和會簽、對重要幹部任免進行前置性把關、對相關制度進行廉潔性評估等方式,加強對本院重大決策的檢查監督,督促本院黨組及其成員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嚴格遵守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紀檢監察部門把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作為推動人民法院作風建設的重要切入點和著力點,對各級法院及廣大法院幹警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督促有關法院和法院幹警進行認真整改;對中央八項規定發布之後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要嚴肅執紀問責,並將其中的典型案件公開曝光,以儆效尤。
紀檢監察部門必須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把查處法院領導幹部貪污受賄、權錢交易、失職瀆職案件和審判執行人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謀私案件作為查案工作重點,尤其要嚴肅查處利用司法潛規則獲取不義之財以及在辦案法官與案件當事人之間充當訴訟掮客的法院幹警,有效遏制「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發生。

Ⅳ 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後檢察法院監察部門怎麼改

一、關於實行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問題
紀檢監察機關實行垂直管理領導體制在我國有其深厚的歷史淵源。我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監察制度的國家之一,古代監察機構獨立自成系統,自上而下垂直管理,中央的監察官員由中央任命,有事直接向皇帝奏報,地方的監察官員由皇帝指派或者由中央監察首長任命,有事可向監察首長匯報也可直接向皇帝奏報,基本上是與各級行政機構相分離的。如唐代的御史由御史台長官或皇帝直接任免,不歸吏部管理。宋代的通判與知州平坐,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③]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監察院地位獨立,同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和考試院等四院,地位同等,相互制約。列寧針對十月革命後出現的官僚主義傾向,為防止腐敗,在黨中央建立了中央監察委員會,在國家機關建立了人民監察委員會,在基層建立了工人監察組織。並強調監察機關的地位要相對獨立和具有高度權威性[④]。中國共產黨成立早期,曾成立中央監察委員會,與黨委平行設置。
現行體制下,紀檢監察機關實行合署辦公(深圳市除外)。《黨章》和《監察法》均規定,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既要接受服從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還要接受和服從上一級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紀檢機關作為同級黨委政府的監督機構,它的一切工作都要在被監督的同級黨委政府領導下開展,並對同級黨委政府負責。與此同時,紀檢監察幹部的配備、考核、任免、調動及經費開支等自身利益也掌握在被監督對象即同級黨委政府手中,明顯造成了監督制約機制應具備的相對獨立性和實際隸屬關繫上非獨立性的矛盾,導致紀檢監察機關缺乏執紀的自主性、獨立性,容易受到權力的干擾和關系網的阻撓。從現實來看,紀檢監察機關對黨政「一把手」和同級黨委的監督往往處於「虛監」、「弱監」甚至「禁監」的境地。特別是在一些黨風不正的地方,紀檢工作往往得不到黨委的支持,少數領導幹部對堅持原則的紀檢幹部故意刁難、設置障礙,或直接插手干預,嚴重影響了紀檢監察工作的正常開展。近年來查處的大量各級黨政「一把手」腐敗大要案件證明,紀檢監察機關的「任重權輕」必然造成監督的薄弱環節甚至留下監督的「真空」。
從世界各國的經驗看,一個完善的、成熟的監督體制應具有以下三個最基本的客觀條件:一是必須對其監督對象進行全面的監督;二是監督制約的力度必須與監督對象的職位和權力相適應;三是監督制約過程必須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⑤]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受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辦公經費完全由上級部門統一撥付,領導班子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選派,工資,福利等與地方脫鉤,幹部的人事編制、考核管理均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紀檢監察機關不再承擔與反腐倡廉無關的其他工作任務。同時,實行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統一管理改革,各級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的人員編制、幹部管理與經費保障等由原派出紀檢監察機關統一管理。由於中央紀委、監察部仍受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向黨中央、國務院負責,同時還接受黨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和制約,以及政協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與系統內部監督等方面的監督制約,避免了反腐敗機構自身腐敗以及「誰來監督制約紀委」的問題。在積極穩妥推進垂直管理體制改革的同時,可以先對現行雙重領導體制予以進一步完善,如將紀檢監察機關的組織機構設置、幹部管理和經費管理等重大權力上收到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加大紀檢監察機關自行處理同級黨委管理的幹部的許可權,將同級黨委管理幹部的立案決定權和重處分決定權賦予紀檢監察機關等,實行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管理為主、同級黨委政府管理為輔」的新雙重管理模式,增強紀檢監察機關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如美國的特別檢察官制度、新加坡的貪污賄賂調查局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廉政公署等。因此,打破雙重領導體制的框架,革除制約反腐敗深入進行的體制弊端,全面實施某種程度的垂直領導,是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必然路徑選擇。對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實行垂直管理模式,
二、關於組建專門反腐敗機構問題
當前我國具有反腐敗職能的機構眾多,在懲治腐敗上主要為由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三駕馬車」形成的三元反腐模式,其中,紀檢監察機關主要履行黨員幹部、政府官員違紀違法腐敗行為前期調查職能,檢察機關的反貪局專門從事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打擊工作,公安部門經濟偵查部門負責管轄經濟方面犯罪案件。在預防腐敗方面則主要由2007年成立的預防腐敗局以及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預防部門承擔。另外,審計、海關等單位和部門也具有一定的打擊腐敗的職能。反腐敗機構眾多、職能分散,各反腐組織之間協調性不足,是腐敗現象得不到有效打擊的重要原因之一。應當說,當前反腐敗協調小組在協調查辦案件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從實際操作來看,由於各自地位、性質不同,辦案對象、辦案手段也大相徑庭,反腐敗協調小組應有的作用得不到很好的發揮,難以形成查辦案件的合力。而且反腐敗協調小組主要是一種鬆散型協調議事機構,不具有最終決定權,其決議不具有強制約束力,法律地位也未予明確,因此其作用有限。
根據美國學者約翰·海爾布魯恩的歸納,當今世界各國的反貪機構可以劃分為4種模式:第一種是全能模式,反貪機構具有偵查、預防和教育功能,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第二種是偵查模式,反貪機構規模小但偵查權高度集中,如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第三種是議會模式,反貪機構獨立於行政和司法機構,只向議會報告工作,如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廉政公署;第四種是多部門模式,一些部門相互獨立,共同承擔反腐敗職責,如美國聯邦政府道德規范局的腐敗預防功能與司法部偵查、起訴職能相互補充,共同減少腐敗[⑥]。從透明國際公布的全球廉潔指數較高的國家和地區來看,大多數採用第一種或第二種模式,即成立高度獨立、高度綜合、充分授權的專門反腐敗機構,如香港1973年成立的廉政公署,僅用了4年時間,清除了香港歷史上積累下來的絕大多數腐敗,不到十年時間就實現反腐敗成功;新加坡成立貪污調查局專門從事反腐敗工作,僅用了五六年時間便實現了社會腐敗現象的根本好轉。
鑒於當前我國反腐敗機構眾多、法律規定零散、職能重合甚至沖突的現狀,建議對當前各個反腐敗機構進行重新整合,最終的目標是整合為只有一個反腐敗機構,即把目前分布於黨、政、司法系統的紀檢監察機關、預防腐敗局,檢察院的反貪局、職務犯罪預防機構等都逐步納入整合改革范圍,以紀檢監察機關為主體,在此基礎上整合成立高度獨立、許可權高度集中的專門反腐敗機構,即預防和懲治腐敗局,與紀檢監察三塊牌子,合署辦公。預防和懲治腐敗局內按預防教育、調查偵查、查辦懲處等職能設置內設機構。並制定《反腐敗法》,參照新加坡反貪污調查局的設置,賦予專門反腐敗機構有權在沒有逮捕證的情況下,逮捕嫌疑人;沒收貪污罪犯的全部賄賂;檢查和凍結嫌疑人的銀行賬戶,甚至可以查其家人賬目;入屋搜查、檢查和扣押認為可以作為證據的任何物品;進入各部門、機構,要求其官員提供調查人員認為需要的任何物品、文件和內部資料。甚至有權對所有公職人員的行為進行跟蹤等特殊偵查活動等。專門反腐敗機構同時擁有黨政紀律調查權與腐敗犯罪調查權,二者徹底整合而無需加以區分。專門反腐敗機構既可調查腐敗犯罪案件,也可調查黨員違紀案件,而無需在機構和執法過程中進行區分。[⑦]專門反腐敗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實行機構獨立、成員獨立、經濟獨立,不受地方各級政府機關領導、制約,直接向黨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負責,保證其應有的獨立性。其理由在於:第一,目前紀檢監察機關和反貪瀆偵部門受各自辦案手段、查處范圍及對象的限制,且獨立性與權威性不強,難以形成反腐敗合力,不利於從根本上鏟除腐敗。成立專門機構有利於提高反腐敗工作權威性,有利於有效整合現有資源,不但可以繼續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的優勢,而且有利於打擊與預防、教育相結合,從源頭上打擊腐敗行為。第二,由於紀檢部門不是執法主體,無法律賦予的偵查權與司法強制權,辦案手段受到限制。成立專門反腐機構並立法後可以較好解決目前紀檢監察機關辦案手段法律依據不足的缺陷,實現反腐敗主體、工作程序的法定化。第三,職務犯罪偵查權歸屬更加合理。按照刑事案件偵查權、公訴權、審判權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原則,職務犯罪偵查權歸屬檢察機關並不合適,由於其作為偵查主體行使特定偵查權,同時其又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這必然形成自我監督的情況,與現代法治精神與原則相違背。第四,從世界反腐敗趨勢來看,成立高度獨立的專門反腐敗機構已成為各國治理腐敗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成立專門的反腐敗機構正是適應這一發展趨勢的重要舉措。
三、關於提升紀檢監察機關地位問題
監督是對掌握和應用權力者實施的行為,因此,對監督者來說,需要有比被監督者更高的權威,才能有效對其實施檢查督促甚至剝奪權力。當前紀檢監察機關權威性不夠強,特別是在監督同級黨委方面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其一,從紀檢監察機關的職級地位來看,紀檢監察機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相對較低,紀檢監察機關職級地位低於同級黨委政府,也不及人大機關和政協機關。正是由於紀檢監察機關與被監督對象在地位上的不對等性,導致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功能受到掣肘,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其二從紀委書記的地位來看,目前紀委書記僅作為地方同級黨委的常委,其地位有限。在2006年初開始的地方黨委換屆中,黨委副書記這一層級被大量削減,新任命的紀委書記不再像過去通常所安排的那樣由黨委副書記兼任,而是僅作為同級黨委的一名常委。雖然2009年中央紀委、中組部等聯合發文明確規定縣級紀委書記的常委職務排序按任同級領導職務的時間,排在資歷相同的常委前面。但這一規定僅適用於縣一級,其他層級並未明確。導致地方各級紀委書記在同級黨委中的地位被削弱,對於履行《黨章》所賦予的協助同級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在現行格局下既不便於協調,也無法協調。
監督的本質是一種權力對另一種權力的監察、督促和處置。如果監督一方的權力過小,不能對被監督一方行使權力形成有效的制約與抑制,這種監督必然是無力的,其效果將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提高紀檢監察機關的政治地位,提升紀委書記與監察局長的職級地位與在領導班子中的話語權,並授予紀檢監察機關與其所承擔的職責任務相適應的權力,以實現監督這一權力博弈天平上的平衡。一是紀委升格。將地方紀委級別升格為與同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相同,這樣,就能夠使監督方的權威性更高,監督威懾力更強,從而對被監督方形成有效監督和制約。從理論上講,實行紀檢監察機關與同級黨委政府級別地位相同並非沒有法理依據。《黨章》第二十五條規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因此,紀檢監察機關與同級黨委都是由同級黨代會選舉產生,向黨代會報告工作,從某種意義上講,紀委已不再是黨委的一個工作部門,而是一個與其平行的機構。[⑧]因此,提升紀委的政治地位與機構級別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障礙。二是提升紀委書記和監察局長的職級地位與話語權。建議對地方紀委書記仍按照2006年換屆之前的格局,由同級黨委副書記兼任,同時,對監察局長實行高配一級,並賦予紀委書記、監察局長在領導班子中更多的話語權,如對「三重一大」事項安排的監督權,對違法決策或違反法定程序決策的否決權等。
四、關於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問題
紀檢監察機關是專門履行黨內監督和行政機關內部監督職能的機關,其工作性質與工作任務決定了這是一項「得罪人」的工作。紀檢監察機關受同級黨委政府領導管理,幹部考核管理機制與晉升激勵機制與其他公務員並無不同。由於工作任務的特殊性,紀檢監察幹部往往被孤立、排擠,甚至遭到打擊報復。在幹部選拔推薦投票中,秉公執紀的紀檢監察幹部往往因為得票率較低而難以得到提拔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紀檢監察幹部幹事的積極性。因此,要進一步完善紀檢監察幹部選拔任用機制。香港《廉政公署條例》規定,「廉政專員及其管轄職員不受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之職權管轄,故不是公務員」。廉署成員體系與政府公務員體系相互分離,自成一體,廉政公署在任用人員時會在一定程度上依循香港政府法例和香港公務員任用制度,但又不同於其他政府部門的管理。借鑒香港關於廉政公署的管理體制,建議對紀檢監察幹部任用選拔與其他黨政幹部選拔任用相互分離,出台單獨的紀檢監察幹部選拔任用規定,明確規定紀檢監察幹部提拔任用的標准、條件、程序,從而進一步暢通紀檢監察幹部晉升渠道。
紀檢監察工作是一項紀律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規律和特點,特別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與科技的進步,腐敗犯罪現象不斷趨於「高智能化」,高科技、高智商腐敗手段層出不窮,紀檢監察工作的專業性與技術性越來越強,對紀檢監察幹部辦案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建立一支專業化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是適應當前反腐倡廉形勢任務、提高反腐敗斗爭有效性的迫切需要。當前,在幹部隊伍專業化建設上,主要存在著專職不專、准入機制不完善、專業化水平不高等問題。加強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專業化建設,要著重完善四項機制。一是職責界定機制。進一步明確職責定位,既要履行好本職工作,又要從與性質、職權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脫出來,不搞越俎代皰,大包統攬。二是幹部准入機制。參照法官、檢察官的管理模式,對紀檢監察幹部實行資格准入制。三是幹部職業化機制。著重建立一支以紀檢監察為專門職業和終身職業、並具備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職業地位和職業保障的幹部隊伍。四是教育培訓機制。

Ⅳ 十八大以來,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有新進展,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紀委監察部認真研究分析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形回勢和任務,按照轉職答能、轉方式、轉作風的要求,對內設機構進行了調整,將黨風廉政建設室和糾正不正之風室合並為黨風政風監督室,將執法監察室和績效管理監察室合並為執法和效能監督室;新設立2個紀檢監察室,減少了職能交叉,加強了監督和辦案力量。同時,對過去參與的領導小組、協調小組、聯席會議等議事協調機構進行了調整,由原來的125個精簡至39個,確保主要精力集中到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上來。

Ⅵ 為什麼紀檢監察機關不應稱為"部門

近年來,隨著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持續開展,大量反腐敗和糾「四風」的新聞稿件被媒體刊發。但在一些新聞媒體的報道當中,總有筆者將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稱謂為「紀檢部門」或「監察部門」,甚至在一些基層單位起草的規范性文件當中,也經常出現有人把紀檢監察機關稱謂為「紀檢部門」或「監察部門」的問題。對此,本人認為有必要對紀檢監察機關的稱謂進行探討和規范,從而讓更多的人了解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地位和工作性質,更有助於今後各項紀檢監察工作的開展。記得多年前,有人在報紙上刊文,就公安局應稱為「機關」還是「部門」 曾發表過見解,這里對「機關」和「部門」的詞義有何區別,我不敢妄加定論,但根據自己日常所掌握的知識,就紀檢監察應稱之為「部門」或「機關」略談一己之見。之所以出現將紀檢監察機關稱謂為「紀檢部門」或「監察部門」,我認為,還是源於許多人對紀檢監察機關的機構地位和工作性質的不了解,從而做出的不規范稱謂。首先,紀委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按照黨章規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報告工作。也就是說,從紀律檢查機關的產生過程來看,已經確立了紀律檢查機關在黨內的地位,各級黨委和紀委都是由本級黨的代表大會同期選舉產生。因此,紀委的產生形式和在黨內的位置是有別於組織部、宣傳部、政法委等各級黨委的組成部門的。從歷史上來看,紀委曾經是各級領導機關的所謂「五套班子」之一,「紀委是黨的委員會機構,而不是黨的工作部門」(引自中央紀委副書記吳玉良在中紀委監察部網站的在線訪談)。因此,紀檢機關不應稱為「紀檢部門」。另外,監察局雖然屬於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序列,但從1993年之後,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同級政府的監察機關進行了合署辦公,紀檢監察機關同時被賦予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也就是人們總說的「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根據《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監察工作的意見》規定:「紀委常委會對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負總責」,也就是說監察機關是在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的共同領導下開展工作,並被賦予了黨的紀律檢查職能,而不能將監察機關簡單的從紀檢監察整體工作機構中剖離出來,這是與其他任何政府組成部門所不同的。同時,在實際工作當中,監察工作以及審計工作都是政府「一把手工程」,是由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直接負責,政府常務副職協助行政首長負責的工作,這就更加確定了監察機關的機構地位和工作性質。只要人們稍加留意不難發現,凡是省級以上黨的機關、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規章以及條例,乃至在一定時期開展的重點工作當中,都是將監察機關稱謂為各級「監察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的。《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也更加明確的將監察機關稱謂為「監察機關」或「監察機構」。另外,從更廣泛的角度看,凡涉及政府各部門的業務工作或職責許可權,有關法規依據常會表述為「各級人民政府某某部門」,而涉及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內容時,有關法規依據會直接表述為紀檢監察機關。鑒於上述原因,我認為紀檢監察規范的名稱應為「紀檢機關」、「監察機關」或統稱為「紀檢監察機關」。對於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向有關單位派駐並實行統一管理的紀檢監察組織,應直接稱其為「某某單位紀委、紀檢組、紀工委或監察室、監察分局」。對於一些經上級批准而由其單位內部自行設立的紀檢監察組織,由於其成立的方式及其領導體質等原因,本人認為可稱其為「部門」。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推進,紀檢監察這支「紀律部隊」的職能作用勢必會在黨的領導和國家法制的框架內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打擊和預防腐敗的「功效」也勢必會越來越強大。

Ⅶ 紀檢監察體制機制改革都有哪些做法

紀律檢查監督工作的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列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
『行』勝於『言』。紀檢體制改革不是說著玩的,是要解決問題的。如今已經到了反腐敗的緊要關頭,改革就是要『行』。不要小看紀檢體制改革給予紀檢監察機關的戰鬥力,也不要低估務實改革對黨內痼疾的強勢清淤效果,更不要懷疑黨中央通過反腐敗打破利益藩籬的巨大決心。

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下設的六個專項小組之一,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專項小組一成立就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
「現在是腐敗多發高發的時期,反腐敗斗爭的任務尤其緊迫,相關體制改革也就更有必要。」中央黨校教授謝春濤表示,單獨設立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專項小組,彰顯出中央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高度重視,也體現出高層希望通過改革促使紀委在這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從高層進行的『頂層設計』來看,中央把紀檢體制改革看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點。」高波說。
十八大以來,在中央紀委的領導和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專項小組的推進下,紀檢體制改革的相關工作穩步展開,得到多方認可,但也面臨一些問題。
「反腐敗機構職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難以堅決查辦,腐敗案件頻發卻責任追究不夠。」日前,通過中央紀委監察部官網,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黃樹賢點出了影響反腐成效的問題所在,也提到了解決之道,「必須依靠改革和制度創新。」
如今,中央紀委監察部參與的議事協調機構已由125個減至14個,對確實需要紀檢監察機關參加的才予以保留,屬於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不再參與,避免出現職能「越位」、「錯位」等問題。全國范圍內,省級紀委參加的議事協調機構數量,也由4600多個精簡至500多個。
紀檢體制改革跟紀檢工作本身緊密聯系。改革得好,紀檢工作就做得好;如果改革做得不夠,紀檢的作用恐怕難以充分有效地發揮。「對於束縛和妨礙紀檢工作體制機制的深層次矛盾和弊端,有關方面都在破冰破題。」高波說,從這個角度上講,此次紀檢體制改革也是為紀檢監察機關增添「裝備」、增強底氣的過程。
監督力度大大提高
實際上,經過近一段時間的改革探索,不僅紀檢監察機關的內部改革初見成效,紀檢體制改革其他任務的進程也在加快。今年以來,黨和國家領導人在不同場合多次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作出深刻闡述,不斷推動各級黨委和紀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充分發揮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並強調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必要時實行「一案雙查」,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這兩種責任的提出,是黨的紀律檢查史上的一個重大理論創新。現在紀檢體制改革一再強調「問責」,很快可以形成強烈的「倒逼」效果,這也促使所有人擔負起各自責任。黨章規定,地方紀委、基層紀委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而在專家看來,以往在實際工作中,同級黨委的領導作用更為明顯。現在的雙重領導體制下,案件查辦線索既要向同級黨委匯報,也得向上級紀委匯報,而且案件查辦以上級紀委為主。另外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更多是由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來確定。同級黨委書記發言權減少了。「上提」查辦案件的事權和幹部提名的人權,就是要讓紀委減少被同級黨委干擾的可能,更好地發揮紀委的監督作用。「現在還有哪個黨委書記敢壓案件?」
加快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是紀律檢查體制改革主要任務之一。截至去年10月,中央紀委監察部對外派駐的紀檢組為51個。但在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如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等部門,還沒有中央紀委監察部的派駐機構。
中央紀委正著手起草制定有關黨內法規,實現派駐紀檢機構全覆蓋,將彌補對中央一級黨政機關監督、執紀、問責的「缺位」。這也是紀檢體制改革全面發力的重要信號之一。
相比於派駐紀檢機構「全覆蓋」,另一項紀檢體制改革中的「全覆蓋」舉措更令人印象深刻。
十八大以來,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中央要求,圍繞「四個著力」,加大巡視力度,擴大巡視范圍,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部署開展了巡視工作,共派出208個巡視組對1214個地區和單位進行了巡視。
除實現中央及省區市巡視工作對地方、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全覆蓋,還探索開展了「專項巡視」,強調「針對一個地方、部門或企事業單位某個方面、某個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體現機動靈活、出其不意、短平快的特點」。
中央巡視組真是『戰功卓著』。其主要的職責就是「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如今更是對有關趨勢「形成遏制」,巡視制度改革的變化已經見到成效。
改革是具體的,不是抽象的,一定要唯實,不能做表面文章!
《實施方案》詮釋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做什麼、怎麼做、誰來做、誰負責」等諸多實際問題,也讓今後一個時期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確。
《實施方案》中的七大項主要任務,歸納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紀檢體制改革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和卓有成效的理念、措施,同時把中央紀委「三轉」過程中的實踐成果進行「後評估」。

《實施方案》指出,要建立健全下級紀委向上級紀委報告工作制度,並明確提出了一系列舉措。這些舉措進一步明確了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工作的知情權、話語權和指導權,將使得各級紀委視線「上移」、責任「上掛」。
為更好落實查辦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的要求,支持和促進下級紀委依紀依法查辦案件,《實施方案》明確提出了三項實體性任務:一是研究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的具體辦法,明確報告范圍、報告形式和處置機制;二是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有案不查、瞞案不報、徇私包庇的,嚴肅問責;三是建立案例指導制度,防止執紀不統一和處理畸輕畸重。「這將促使同級黨委的話事權收窄,上級紀委的管控面加寬,既可以視為對下級紀委不作為的監督機制,也是對下級黨委亂作為的有效制約機制。」
在幹部任用管理等方面,《實施方案》細化提出建立健全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明確上級紀委、組織部門等在提名考察工作中的職責許可權;建立健全紀委書記、副書記備用人選庫及其管理制度,健全交流推薦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在規范程序中做實紀委的監督權力,推動紀委負責同志提名和考察工作『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
通過這些實在的改革「落點」,能看出高層不是為了改革而改革,而是將看得準的、做得到的、用得上的這些「改革紅利」做出系統集納後進行再梳理,同時沿著既定的路線、有效的路徑,堅定地往下走。
治標為治本先聲
現在紀委的工作既有治標內容,也有治本內容。從長遠看,隨著反腐敗進程的推進,下一步或將凸顯治本的任務。反腐治標其實是為最終治本創造條件,兩者緊密關聯,最後看的還是反腐成效。他舉例說,清除改革的「攔路虎」,既可說治標,也能說治本。甚至很多時候,治標就是治本。「有效治標可稱為治本有效的必然的外化表現。」
2020年全面完成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任務,逐步形成切合實際、有效管用的反腐敗體制機制和制度體系。一方面,它本身有緊迫性。這個時間不算長,能完成並不太容易;另一方面,我認為又是可以實現的。」隨著反腐敗過程的推進,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不斷會有具體的創新。在這一背景下,解決具體問題並不是一件特別困難的事情。
如果《實施方案》中的目標和措施都能逐一落實,將可能帶來以下五點「預期收益」:第一,施政觀感會提高,百姓看得見的不正之風會大大減少;第二,黨內監督難的瓶頸將會突破,戰略格局會初顯成效;第三,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執紀能力和穩定性會有更大提升;第四,被監督者的工作方式、行為方式和生活方式將在「倒逼」的壓力下,產生決定性的改變;第五,黨外監督會在一個有序的健康的軌道上運行。

Ⅷ 監察體制改革,紀檢監察幹部應該做到哪些

1 學透改革精神,做好思想准備。
芳林新葉催陳葉,流水前波讓後波(唐•劉禹錫)。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中,紀檢監察幹部要不斷深入學習黨的十八大精神、十八屆歷次全會精神以及書記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論述;要不斷提高對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導思想、重大原則、目標任務的思想認識,牢固樹立進取意識、機遇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增強全面深化改革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情況是在不斷的變化,要使自己的思想適應新的情況,就得學習(毛澤東)。
紀檢監察幹部要常學常思,要學懂十八大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並明確了方向,政治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要學懂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特別是設置國家監察委員會,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需要,是加強黨對反腐敗統一領導,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有利於實現黨內監督與人民監督有機結合;要學懂中央強力反腐,當前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形成不敢腐只是反腐第一步,要實現不能腐、不想腐還需要長遠的戰略謀劃、嚴密的制度體系和完備的法治保障;要學懂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個根本出發點就是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保證我們的監督力量能夠覆蓋延伸到所有的公職人員,使得我們的監督體制和監督機制更加制度化、規范化;要學懂……改革之任,人人有責(孫中山)。
紀檢監察幹部只有學懂、學透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找好角色定位,充分做好改革思想准備,才不會在改革時思想滯後、認識滯後、工作滯後,才會在改革中效應有之力,成為改革的弄潮兒。
2 學通改革知識,做好業務准備。
業精於勤荒於嬉,行成於思毀於隨(唐•韓愈)。紀檢監察幹部面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即將全面實施,必須要提前全面學習關於「監察委」的相關知識,做好「心中有貨」的准備。通過學習,紀檢監察幹部要知道監察委員會實質上是集黨紀處分、行政監察、刑事偵查於一體的反腐敗監督執紀機關,監察體制改革的任務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整合了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監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要知道監察委具有監督、調查和處置三項職權,具體的職權包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產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要知道監察委可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12項措施來履行職權;要知道監察的范圍包括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各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各級人大機關工作人員、各級政協機關工作人員、民主黨派各級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內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國家工作人員、科教文衛體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9類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現監察對象全覆蓋;要知道……紀檢監察幹部要端正學習態度、明確學習目的,要在學習中不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3 學足改革經驗,做好方法准備。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經驗猶如一盞明燈的光芒,它使早已存在於頭腦中的朦朧的東西豁然開朗(德拉•梅爾)。
紀檢監察幹部要未雨綢繆,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學習三地改革經驗,為國家監察體制全面改革的到來積累經驗,做好方法准備;特別要學習三地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的經驗,學習三地改革的轉隸工作、內設機構設置、機構編制配置等經驗,學習《北京市監察委員工作規則(試行)》《山西省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浙江省監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等三地的改革規章制度,學習三地監察委員會如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3項職能和運用12項相關措施,等等。
紀檢監察幹部在學習中,要理清三地監察體制改革脈絡,認清本地區實際和自身情況,去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為本地區推動監察體制改革提前理清思路、找准方法、做足准備。

Ⅸ 事業單位內紀檢監察室今後如何改制

具體由單位性質決定,單位性質是行政的,必須由行政編制人員擔任,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的可以是事業編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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