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文件
A. 安全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引在哪個文件
安全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
1)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
3)預防為主。
4)行為監察與技術監察相結合。
5)監察與服務相結合。
6)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安全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立法講解裡面
B. 如何理解行政性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機制
行政規范性文件作為行政機關行 使行政權力的重要載體,它能有效增強上位法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為行政管理體系的不斷完善發揮重要作用。但目前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機制仍然存在欠缺, 致使部分違法、不適當行政規范性文件在實踐中難以得到及時糾正。同時,作為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失范行政規范性文件侵害的將是不特定多數人利益,甚至會危 及社會穩定。因此,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機制的研究,對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使其更好的服務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備案審查程序在整個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機制中佔有重要地位,它的明確、細化有效增強了監督的現實可操作性;強化了立法機關監督的權威;為公眾參與監督提供 了必要的渠道。根據備案審查程序的進程,它主要可以分為啟動、審查、糾錯三個主要階段,其中啟動程序主要包括備案審查啟動、有權機關提出審查要求啟動、公 民、法人社會組織提出審查建議啟動;審查程序主要包括審查的主體、標准以及審查的方式方法;糾錯程序主要指有權機關針對審查過程發現的問題所採取的具體糾 正措施。 結合現有相關規定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要加強備案審查程序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發揮實效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在啟動程序上要通過完善法律法規、構建 合理機制提高審查有權主體積極性,合理劃分接收報備主體職責;二、在審查程序上要為公眾參與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創造更多便利條件、渠道,進一步明確審查標 准;三、在糾錯程序上要強化報備、審查主體責任,通過監督機制的完善促使糾錯機制在實踐中落到實處。
C. 監督辦公室出台的文件這句話對嗎
你好朋友,
監督辦公室出台的文件,
這句話是要說一個是正確的呀。
D. 加強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的舉措有哪些
一、及時組織開展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資格確認和公告工作
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規范性的制定權,屬於縣、鎮兩級人民政府(含政府辦公室)、縣級以上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除法律、法規明確授予的行政主體資格外,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部門的內設機構及其他所屬機構均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需要出台規范性文件的,應提請有關行政機關制定。政府法制機構要注重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的規范和監督,部門法制機構應加強對設在本部門內的各類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發文工作的規范和指導。2015年1月底前,縣政府法制局負責會同機構編制等部門,結合當前行政職能清理和機構改革工作,認真組織開展全縣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資格的確認,並向社會公布有權制定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的主體名單。
二、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聽取意見程序
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他工作方案、工作意見等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等非規范性文件不在此列),不能局限於在行政系統內部徵求意見,應通過多種方式聽取社會公眾、行政管理對象、行業協會和專家的意見。除因突發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規范性文件外,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應通過政府(或政府部門)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開文件草案。涉及窗口服務事項的,應在窗口服務場所設置布告欄徵求辦事群眾意見。行政管理對象已成立行業協會的,應聽取行業協會意見。除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體規定外,規范性文件涉及《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省政府令第183號)、《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辦法(試行)》(粵府辦〔2012〕37號)及《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試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梅市府〔2013〕21號)所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應按規定組織聽證會、專家咨詢論證、社會風險評估及實施後評估。
三、進一步健全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
部門起草的規范性文件應經本部門法制機構(或承擔政策法規審查任務的相關部門)審查,並出具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在發布前應由縣政府法制局進
行審查。法制機構(或承擔政策法規審查任務的相關部門)應加大程序審查力度,審查起草過程中是否履行了必經程序,對應當進行公開徵求意見、社會風險評估或社會聽證而未進行的,一律不得通過審查,不得向社會發布。法制機構(或承擔政策法規審查任務的相關部門)應當從制定職權、內容、形式等方面進行審查,著重審查是否具有制定主體資格,是否屬於法定職權范圍,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違法創設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權力,是否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法制機構只負責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等非規范性文件一般不作審查(確因工作需要的除外)。合法性審查一般採取書面審查辦法,對文件草案不作修改性審查。對於文件草案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積極與起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溝通、協商。對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事項,法制機構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實地開展調研,組織或者會同起草單位邀請相關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開展文件合法性審查時採用統一文書格式,起草單位和法制機構要按平遠縣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文書參考格式(詳見附件)的要求進行。
四、全面推行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今後各鎮人民政府和縣直各部門報送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應明確規定有效期,確需長期執行、不能規定有效期的,應當在報送時說明理由。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3年;其他規范性文件除需要長期執行的外,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起草機關應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計劃管理,每年一次以上定期對有效期即將屆滿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評估,對於有必要繼續實施的規范性文件,應按照法定程序重新修改、制定、發布,確保行政管理制度的連續性。
五、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和統一登記制度
各鎮人民政府和縣直各部門要落實好規范性文件分別報送縣人民政府及本級人大機關備案審查的主體責任,為方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查找,縣政府法制局統一對經過合法性審查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登記編號,編號按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進行分類,年終時統一公布目錄。
六、開展好規范性文件解讀工作
凡發布重大或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或部門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應及時對文件主要內容及其出台的必要性作出解讀,便於群眾理解和執行。法制機構對重大或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核、論證時,應當明確提出政策解讀的有關要求,並對政策解讀草案與規范性文件草案的一致性進行審查。政策解讀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和理由、文件實施的對象人群及其可能帶來的影響等內容,語言應當通俗易懂,易於理解,並與規范性文件正文在本級政府規定的載體上一並向社會公布。
七、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
各鎮人民政府和縣直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制度,明確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發布程序,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保工作部署到位,責任落實到人。行政機關要按照「誰制定,誰負責」的原則,積極預防和處理規范性文件的法律爭議,暢通群眾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渠道。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是依法行政考評的一項重要內容,縣政府法制局和監察機關要加大對單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檢查工作和違法責任追究力度。對不履行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統一發布、報送備案等法定程序,以及因規范性文件違法引發社會公眾投訴的情況,縣政府法制局要予以通報批評並及時向監察機關反映,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行政機關未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或者因規范性文件違法對行政管理對象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應嚴格追究制定機關和有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E. 電力監管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監管,規范電力監管行為,完善電力監管制度,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電力監管的任務是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依法保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促進電力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條 電力監管應當依法進行,並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電力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的監管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和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舉報,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依照有關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 監管機構
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經國務院批准,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電力監管職責。
第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電力監管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在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兼任職務。
第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建立監管責任制度和監管信息公開制度。
第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及其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電力監管職責,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接受國務院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三章 監管職責
第十二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制定並發布電力監管規章、規則。
第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
第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發電企業在各電力市場中所佔份額的比例實施監管。
第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發電廠並網、電網互聯以及發電廠與電網協調運行中執行有關規章、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市場向從事電力交易的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的情況以及輸電企業公平開放電網的情況依法實施監管。
第十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執行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的情況,以及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執行電力調度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標准向用戶提供供電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十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具體負責電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經商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後,制訂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建立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
第二十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對電價實施監管。
第四章 監管措施
第二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建立電力監管信息系統。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規定將與監管相關的信息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有權責令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章、規則的規定如實披露有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依法從事電力監管工作的人員在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未出示有效執法證件的,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六條 發電廠與電網並網、電網與電網互聯,並網雙方或者互聯雙方達不成協議,影響電力交易正常進行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作出裁決。
第二十七條 電力企業發生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向電力監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電力監管機構接到發生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及時採取處置措施。
電力監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參加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違反有關電力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電力監管規章、規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擅自經營電力業務的行為,不依法進行處理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進行處理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電力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在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兼任職務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兼職所得;拒不改正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第三十條 違反規定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擅自經營電力業務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電力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
(一)不遵守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的;
(二)發電廠並網、電網互聯不遵守有關規章、規則的;
(三)不向從事電力交易的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電力市場或者不按照規定公平開放電網的。
第三十二條 供電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標准向用戶提供供電服務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電力調度交易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組織交易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工作人員泄露電力交易內幕信息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電力監管機構及其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資料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章、規則的規定披露有關信息的。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繳納電力監管費。
第七章 實施時間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F. 求文件 (豫發[2014]20號)《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試行)》
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
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試行)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紀委三次全會精神,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深入推進全省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根據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黨內有關法規和《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諾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1.重要意義。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以下簡稱「兩個責任")是黨章賦予的重要職責,也是《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明確要求。「兩個責任",釐清了黨委、紀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定位和職責分工,充分體現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根本要求,是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重要舉措,是推進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創新的重要保障,對於完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工作格局,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保障全面深化改革順利進行,堅定不移地推進反腐倡廉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和執政基 礎,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全省各級黨組織要深刻認識落實「兩個責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來,把「兩個責任"與經濟社會發展各項任務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推動我省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進行。
2.基本要求。落實「兩個責任",要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以健全體制機制為重點,以完善規章制度為支撐,以創新載體為突破,著力構建權責對等的責任分解機制、科學規范的責任落實機制、懲教結合的責任考核機制、完整閉合的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各級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認真履行職責,保障中央和省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擔負起全面領導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做到權責對等,有錯必究,有責必問。各級領導班子要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班子其他成員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各級紀委(紀檢組)要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認真履行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的職責,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斗爭,明確職責定位,聚焦中心任務,突出主責主業,強化監 督執紀問責,全面貫徹落實監督責任。
二、黨委主體責任
3.黨委_(黨組)領導班子責任。各級黨委(黨組)是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者、執行者、推動者,對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的集體責任。
(1)加強組織領導。貫徹落實中央及上級黨委、紀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召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專題會議,聽取情況匯報,分析研判面臨的形勢和任務,制定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幹部職責和任務分工,解決具體問題,推動責任落實。
(2)健全工作機制。改革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懲防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職能,明確職責任務,完善責任體系,督促各職能部門和下級黨委(黨組)充分履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上下貫通、層層負責的工作格局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強大合力。
(3)深化宣傳教育。加強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和廉潔從政教育,推進廉政文化建設,築牢思想防線,強化輿論引領,營造崇廉尚廉氛圍。
(4)選好用好乾部。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健全科學選人用人機制,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實行幹部帶病提拔責任倒查制,堅決整治、嚴厲查處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5)加強作風建設。牢固樹立黨的意識和紀律觀念,嚴
明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大力弘揚黨的優良作風,大興
艱苦奮斗和調查研究之風,帶頭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
費。深入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
見,持之以恆反對和糾正「四風",以優良的黨風政風帶民
風促社風。
(6)維護群眾利益。認真貫徹落實黨的群眾路線,完善
維護群眾權益機制,暢通群眾訴求渠道,加強糾風治亂工作,及時研究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堅決查處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行為。
(7)支持查辦案件。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定期聽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匯報,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加強紀檢監察組織和幹部隊伍建設,全力支持和保障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查辦腐敗案件,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做到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始終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
(8)推動源頭治理。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安排部署,嚴格執行黨風廉政法規制度,推進制度創新,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推進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9)加強巡視工作。加強對巡視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落實「兩個責任」情況列入巡視監督內容,改進巡視方式,擴大巡視范圍,強化問題導向,形成有力震懾。黨委主要負責人要在上級巡視前親自動員部署,在巡視工作中積極支持配合。注重巡視成果的運用,認真查處和徹底整改巡視反饋的問題。
(10)嚴格監督考核。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黨委(黨組)班子成員帶隊參加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通報,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評先評優和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同時要落實好責任追究。每年年底向上級黨委和紀委報告責任制落實情況。
4.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責任。各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是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對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1)履行領導責任。嚴明黨的政治紀律,自覺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堅決執行上級黨委(冀組)和紀委關於黨風墨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決策部署,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2)強化組織推動。積極推進本地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定期主持召開黨委常委會(黨組會議),專題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聽取同級紀委和下一級黨委(黨組)工作匯報,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3)加強宣傳教育。通過主持中心組廉政專題學習、主講廉政黨課、宣讀案件通報、廉政教育提醒等多種方式,加強對班子成員和黨員幹部的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和廉潔從政教育。
(4)強化監督檢查。帶隊開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考核,約談檢查考核末位或幹部群眾反映問題集中的單位負責人。
(5)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對領導班子成員及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監管,管好班子,帶好隊伍,通過廉政談話、廉政點評、約談、函詢等方式,督促領導班子成員、下級領導班子廉潔從政,落實一崗雙責。
(6)帶頭做好表率。堅持以上率下、以身作則,管好自己,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不搞特權,作廉潔從政的表率。帶頭接受幹部群眾監督,公布個人行使權力清單,簽訂廉潔從政承諾書,公開述責述廉,報告含人有關事項。
5.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責任。各級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1)落實分管職責。堅持分管工作與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一起抓,定期研究、布置、檢查和報告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
政建設工作情況。
(2)強化工作指導。把黨風廉政建設要求融入分管工作
中,指導分管部門研究制定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措施,
完善制度規定,加強風險防控。
(3)加強日常監管。加強對分管部門、分管領域黨員干
部教育,督促分管部門及其負責人廉潔從政、改進作風、履
職盡責,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提醒、早糾正。
(4)自覺接受監督。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和改進作風各項
規定,堅持以身作則,管好自己,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
員,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
三、紀委監督責任
6.紀委(紀檢組)責任。紀律檢查機關是黨內執紀監督專門機關,按照黨章和相關黨內法規要求,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對本地本部門本單位 黨風廉政建設負監督貢任。
(1)加強組織協調。根據上級紀委的決策部署,結合本地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向黨委提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建議;在黨委統一領導下,發揮反腐敗組織協調作用,整體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各項工作;協助黨委分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加強檢查考核,促進各項工作任務落實。
(2)維護黨的紀律。堅決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嚴肅查處違犯黨紀行為。嚴明組織紀律,克服組織渙散、紀律鬆弛問題。加強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3)嚴肅查辦案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查處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切實解決發生在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加強對下一級紀委(紀檢組)查辦案件工作的領導,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
(4)強化執紀監督。持之以恆反對和糾正「四風",加強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作風建設規定的典型問題,及時通報曝光,形成強大震懾。
(5)深化教育預防。加強理想信念、宗旨觀念、廉潔自律和警示教育,促進黨員幹部廉潔從政,對黨員幹部作風和紀律上的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早查處。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創新,修訂完善黨風廉政建設相關規章制度。
(6)嚴格追究問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體系、工作程序、保障機制,形成責任分解、檢查監督、倒查追究的完整條,堅持強化責任追究,加大問責力度。對因領導不力、不抓不管而導致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或者屢屢出現重大腐敗問題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的,實行一案雙究,既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四、保障制度
7.黨委主要負責人履行主體責任任務清單制度。以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帶頭履行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守黨內政治生活制度、開展反腐倡廉教育、專題報告責任制執行情況、及時解決黨風廉政建設問題、檢查考核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落實領導幹部監管責任、支持和保障案件查辦工作、接受幹部群眾監督等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1 O件事為抓手,實行項目化管理,通過建立台賬、跟蹤督查、定期通報等形式,加強對貫徹執行情況的動態管理和監督檢查,對落實不力、執行不嚴的要啟動責任追究程序,依紀依規嚴肅追究相關領導責任,推動黨委(黨組)主體責任全面落實。
8.「兩個責任,,簽字背書制度。各級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要對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簽字背書,與責任對象簽訂黨風廉政責任書。主體責任人和監督責任人要審查本地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責任分工、任務分解、年終工作總結報告等具體內容,提出意見並簽名,作為上級黨委對下一級黨委(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責的依據。
9.「兩個責任」年度雙報告制度。實行黨委主體責任雙報告制度,各級黨委(黨組)每年1月底前,分別向上級黨委和紀委以書面形式報告上年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上級黨委和紀委結合報告情況,每年適時聽取有關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落實主體責任情況報告。實行紀委監督責任雙報告制度,各級紀委(紀檢組)每年1月底前,分別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以書面形式報告上年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情況。
10.紀委班子成員參加下級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制度。各級紀委要加強對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參加下級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監督是否將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重要內容;班子主要負責人是否在民主生活會上對班子成員廉政點評;領導班子及成員在廉潔自律方面是否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上次民主生活會整改措施是否落實到位等。民主生活會召開後,各級黨委(黨組)應在一周內將會議基本情況、會議記錄、解決的問題、整改措施等報上級紀委。
11.主體責任述責述廉和評議制度。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述責述廉,集中報告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個人廉潔履職等情況,由全委會委員現場質詢和測評,每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在任期內每年述責述廉不少於1次。各級黨政正職述責述廉報告報上級紀委,接受紀委委員審閱和評議,評議結果及時反饋,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開展黨風廉政建設社會評議和政風群眾滿意度測評,完善測評辦法,擴大群眾參與度,提高測評結果的科學性和公信力。
12.廉政談話和約談制度。各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與領導班子成員、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聯系部門主要負責人每年廉政談話不少於一次。把廉政談話作為責任制檢查考核、述職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內容和必要程序。對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中發現問題較多、群眾來信來訪反映較多、民主測評滿意度較低的地方和單位,由上級紀委負責同志約談主要負責人,聽取黨委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和個人廉潔從政情況,解決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13.「兩個責任"專項巡察制度。專項巡察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貫徹執行情況,突出短、平、快的特點,簡化工作程序,。創新方式方法,科學調配力量,注重實際效果,通過小分隊、多批次、高頻率、快節奏等方式,重點巡察落實「兩個責任』』情況以及黨風政風、選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14.一案雙究和責任倒查制度。實行一案雙究制度,在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同時,一並調查和追究發案單位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是否落實到位。對不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導致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現重大腐敗問題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的,由下至上逐級實行責任倒查,追究黨委和紀委相關領導責任。
15.責任追究案件報告和通報曝光制度。建立責任追究案件季度報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雙月通報曝光制度,各地各部門各單位應在每季度末,將責任追究季報表及典型案例報上級紀委。責任追究典型案例在雙月月底集中通報,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大的問題及時通報曝光,向社會傳遞和釋放違紀必究、執紀必嚴的強烈信號。
全省各級黨組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工作機制,細化任務分工,強化督促檢查,結合實際層層抓好落實。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履行監督責任,每年年底督查和考核「兩個責任"貫徹執行情況,對落實不力、執行不嚴的啟動責任追究程序,依紀依規嚴肅追究責任。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必須牢固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嚴重失職的意識,認真履行好一崗雙責,帶頭貫徹執行「兩個責任"。
G. 如何理解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機制
推行行政監督制度,是堅持從源頭預防腐敗、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監督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新形勢下深刻認識和把握權力運行特點與規律、進一步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保證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積極探索,對構建為民、務實、高效、透明、廉潔政府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那麼怎麼樣才能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一是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接受質詢。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各行政機關都能積極出庭應訴、答辯。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決和裁定,各行政機關做到自覺履行。
二是加大了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力度。一是嚴格審查政府下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做到嚴格把關,確保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同時,對下發的規范性文件嚴格按規定上報上級法制辦和同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備案。二是給類規范性文件嚴格實行備案審查制度。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審查到不能行文的絕不備案,並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行文單位,要求行文單位限期撤消或變更。
三是切實做好行政復議工作和行政應訴工作。在行政復議方面,要通過組織開展《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學習宣傳活動,召開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座談會等形式,總結交流經驗,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在行政應訴工作方面,制定並下發《×××人民政府行政應訴暫行規定》,切實規范行政機關行政應訴工作,提高行政應訴質量。
四是積極拓展行政監督渠道。一是加強層級監督,強化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二是開展機關效能建設,制定下發《關於開展機關效能建設的意見
》,對行政低效、行政失效等問題,由監察部門督促進行整改。三是發揮審計和監察作用,切實保證執法活動的廉潔和公正。四是對經市長公開電話、市電視台、市長信箱以及縣長公開電話、縣長信箱投訴事項和反映的問題,縣政府領導都直接答復或指示相關單位限時答復,使其及時得到解決。
H. 建設工程引入社會監督是哪個文件提出來的
最早是2007年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對外公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社會監督暫行辦法》,在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將建立招投標特邀監督員制度、社會公眾旁聽制度和定期通報制度。之後的幾年時間里各個省又有陸續出台類似的文件。
I. 質量監督方案文件編號是什麼
工程來質量監督方案是在工程項目自實施監督前,質監機構根據受監工程的規模和類別,依據工程相關資料,工程建設... 而現在有的檔案材料幅面大小不一,有的用16開,歸檔文件頁面未打碼編號,裝訂不整齊,未採用線繩三孔左側裝...
J. 工程質量監督質量文件是什麼意思
工程質量監督是當地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派出的監督機構,對當地所有在建工程的質量行為實施監督且有一定的處分權力。監督的對象是參建五方:建設方、勘察方、設計方、監理方、施工方。主要精力在施工方,其次在監理方。開工、驗收、竣工等程序、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