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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監管個人

發布時間: 2020-12-09 09:43:20

A. 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的區別是:A

第一,性質不同。政府監管機構的監管是一種強制管理,帶有行政管理的性質。自律組織對投資銀行的監管具有自律性質。自律組織是通過制定公約、章程、准則、細則,對投資銀行的活動進行自我監管的組織,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是最主要的自律組織。自律組織一股採取會員制,符合條件的投資銀行可申請加人自律組織,成為其會員。
第二,處罰不同。政府監管機構可以對違法違規的投資銀行採取罰款、警告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從事某項或所有證券業務的資格,如日本最大的投資銀行野村證券在操縱市場和賄賂、勒索機構投資者的丑聞暴露後,被曰本大藏省處以停止自營業務一段時間的處罰。相比之下,自律組織對投資銀行的處罰較為輕微,包括罰款、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提請政府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依據不同。政府監管機構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來對投資銀行進行監督,自律組織除了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外,還依據自律組織制定的章程、業務規則、細則對投資銀行進行管理。
第四,范圍不同。政府監管機構負責對全國范圍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管,自律組織主要針對成為其會員的投資銀行及這些投資銀行的發行和交易活動進行監管。

B. 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的區別和聯系

政府監管屬於自上而下的一種模式,然而自律監管屬於一種自下而上的監管。後者是從自身出發,是一種主動監管的方式,相對的來說,如果兩種監管都能施行的話,後者會比前者的效果要好的多。

C. 不受政府監管的行業

職業打假人 一個沒有政府監管的行業 想打誰打誰

D. 政府工作人員由誰監管

檢察院`中紀委

E. 如何有效劃分政府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

可以通過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我國安全生產機制來回答:
1.《安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2. 這裡面很清晰的表明:安全生產政府負監督管理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即企業負主體責任。

F. 提升政府監管能力和水平應從哪幾個方面著手

1、重新配置法律監督權
造成我國行政監督機制中存在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的原因之一是法律監督權的配置不科學,應該由此入手,通過對法律監督權的重新配置,來構建一個主體明確、許可權清晰、整體協調的法律監督機制,從而克服現有法律監督機制存在的缺陷。科學合理的法律監督運行機制不僅需要制度上的合理設計,理順各種關系,達到良性運行,同時,也需要在操作層面上構建與之相關的措施,互相配合,形成一個動態體系。

2、擴大監督范圍
逐步將所有的抽象行政行為處於全方位的監督之下,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范圍擴及全部抽象行政行為。在加強對羈束裁量行政行為的監督時,還要加強對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監督,這也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理論在行政法制監督中的具體體現。同時,要著重加強對行政工作機關、中高級領導幹部特別是「第一把手」、對失職行政、下級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對上級行政機關及領導幹部監督制度,同級不相隸屬行政機關公務員互相監督制度,對監督機制進行調整,盡可能在突出重點的同時達到監督均衡。

3、建立廣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監督
一般行政監督,即上下級政❤府的法制監督。政❤府的法制監督是一種對全部行政行為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而且是具有行政強制性的監督,可以通過首長監督、上下級政❤府監督、政❤府各部門監督而實現。事中、事後監督而且有行政強制性和權威性,通過首長監督、上下級政❤府監督、政❤府各部門監督而實現。為增強監督責任心,可設立政務公開制、重大事項報告制、行政失察責任制等,在監督中有過錯的應予行政處理。

4、完善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
我國的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但其監督地位還有待於提高。目前把這兩個部門置於政❤府內部,其人、財、物、權歸同級政❤府控制,故很難有效的對本地區和本部門作出強有力的監督,對於所屬地區的首長更是無法實施監督,無法真正處於監督的地位。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在實踐中需要相對獨立地位,只有這樣,才能實施真正意義上的監督。

5、新聞監督的立法應提上議程
新聞監督作為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種權力,具有廣泛性、公開性、權威性、及時性、後果嚴厲性、渠道暢通等優點,是一種有極大影響力而靈活的監督力量。當然,對新聞的真實性和客觀公正性應作監控,以保證新聞的有法可依,大膽的客觀公正的監督。

6、建立渠道暢通的公民監督方式
在行政公開、行政聽證的條件下,公民的信訪、舉報、檢舉等制度應及時完善,使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監督權、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檢舉權難以切實行使。與以上監督機制相配套,在具體運作上,我們針對監督機制,還應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督人員遴選機制和激勵機制。監督人員應具備嚴格的條件,具有專門的知識、經驗和品德,並經選舉推薦產生,專職的實施監督,不得實行其它職務。同時,在監督人員的工資、獎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應予以切實保障。

G. 政府為什麼要進行安全監管

首先,安全是一抄切工作的前提,襲沒有安全,再好的業績也是浮雲。
政府對企業的安全監管,不僅是自身職能,也是對社會、對人民高度負責的體現。現在我們政府的口號是要建立服務性政府,政府需要大量的高水品企業進駐本地市場,拉動區域經濟,繁榮當地市場。企業也需要當地政府提供大力支持,在融資、稅收、行政服務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扶持,幫助企業增強市場競爭力,暢通發展渠道。因此,不能說政府與企業是相互依賴的關系,二者位置是不同的,地位和作用也不一樣。

H. 中國政府的監管有什麼么問題該如何解決

通過比較美國、歐盟和經合組織監管體制,我們看到,任何一種監管體制的設計、監管制度的安排,都是由一國政治、經濟、文化和歷史傳統決定的,都適應各國國情。我們研究、分析和比較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監管改革上的一些共識,參考和借鑒他們成功經驗的一些原則、程序和方法,有著重要的意義。中國正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監管的實踐和經驗積累比較少,市場化的監管工具和監管方法運用還欠缺。因此,不時發生監管重復、監管漏洞、監管過度等產生的問題。這既有轉型經濟特殊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也有中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而監管能力不足的問題。國務院已經開始研究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後評估制度,跟蹤有關法規、規章的實施效果。國務院法制辦組織了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培訓班,邀請歐盟和美國專家介紹歐盟和美國的立法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影響以及立法成本與效益分析制度,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立法後評估制度研究,並選擇社會關注程度高的幾部行政法規,對其實施效果進行了評估,擬在此基礎上總結實踐經驗,逐步使之制度化。
第一,在條件成熟時,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中的有關條款,建立提議、制定、事後評估行政法規和規章的監管影響分析制度。這一點對提高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客觀性、公正性、透明度、信息量、公眾參與性,改進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質量,提高監管的效率,是極為重要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國務院令2001年第321號)第十六條規定,「起草部門將行政法規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查時,應當一並報送行政法規送審稿的說明材料。行政法規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對立法的必要性,確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徵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意見的情況等作出說明。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國內外的有關立法資料、調研報告、考察報告等。」《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國務院令2001年第322號)第十七條規定,「規章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對制定規章的必要性、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關方面的意見情況等作出說明。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匯總的意見、聽證會筆錄、調研報告、國內外有關立法資料等。」上述無論是行政法規制定規定,還是規章制定規定,同送審稿一並報送的只是說明,說明中都沒有規定製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影響分析,沒有成本效益、成本有效性分析和評估。建議在國務院現在進行試點的基礎上,如果條件和時機成熟,修改這兩個規定,增補有關對社會、經濟和環境影響分析、定量分析的規定,提高立法質量。監管需要支付成本,更要產生效益,增進公共福利。因此,監管產生的效益能夠證明為其支付成本的正當性,這既是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必要前提,也是行政法規和規章生效後評估監管績效的衡量標准,更是監管制度安排的重要原則。我們現在無論是監管機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電監會)、還是有監管權力的部委(環保局、建設部、商務部、勞動社會保障部等),可能都沒有監管成本、監管效益這樣的評估體系和核算指標。政府部門、專家學者、新聞媒體在評論政府職能轉型和建設服務型政府時,多用「大政府、小政府」、「政府不到位、政府越位、政府錯位」等較為模糊的定性概念,較少從監管的程序、工具、方法上進行分析。建立提議、制定、事後評估行政法規和規章的監管影響分析制度,就能夠對要監管的問題有深入的調查、透徹的把握、深刻的分析,促使評估行政法規和規章時,能夠對經濟、社會、環境的影響進行客觀的評估,提高監管的質量,擴大社會福利。 第二,建立法律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分析的原則和程序。我國在立法、修法和廢法的議程中, 缺少法律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影響分析的背景文件,也就沒有客觀的定性、定量基礎上的法律條款的判斷標准。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審議過程中,審議時很難達成一致, 或者審議通過而變成一部原則性、授權性的法律。如審議《企業破產法》時, 2004年6月和10月分別進行一審和二審,委員們對勞動債權和銀行擔保債權的清償順序爭議較大。但選擇勞動債權或銀行擔保債權孰為優先償還的清償順序,並沒有客觀深入地評估勞動債權和銀行擔保債權的具體數據,也沒有評估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直到2006年8月提交三審。再如2005年10月通過的《證券法》,在分業經營與綜合經營的金融體制選擇時,並沒有深入論證如果選擇了綜合經營的體制,如何建立金融業綜合經營之間風險隔離的防火牆,如何建立金融業綜合經營體制下的協調機制。由於論證的不充分,最後通過的《證券法》仍然堅持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但為了適應金融業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為發展綜合經營預留了空間,授權性條款約40多處, 削弱了法律本身的威嚴和強制性。因此,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制, 提高立法的質量, 加強法律的量化性條款和可操作性, 關鍵是要對法律建議時的制度環境和經濟環境有深刻的分析和論證,把握法律出台的條件和時機。條件和時機,客觀地講,就是經濟社會環境,就是這個環境中生活著的政府、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他們對法律的認知、接受和遵守程度,決定了法律的成敗。從這個意義上說, 提交立法草案的同時, 能夠一並提供一個該法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分析的背景報告, 並且使之程序化和制度化,有助於提高我國的立法質量,建設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 第三,建立政府評估監管的成本—效益分析的原則和程序。一件法律法規的實施,它會影響到不同級別的政府、不同規模的企業、不同崗位的就業和不同收入水平的個人。因此,要具體而詳細地分析法律法規對經濟產生哪些影響,包括就業、物價、經濟增長、財政、環境和生態。要界定成本、效益的概念和范圍,如果通過成本—效益分析,法律法規並不產生社會凈效益,說明政府沒有監管的必要。成本—效益分析的原則,將政府法律法規建立在科學量化分析的基礎上,符合政府市場監管職能。另一方面,政府部門每年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法規進行評估。法律法規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依據,它既有規范標准又有操作程序。部門對生效的法律法規進行評估,評估包括分析執行行政法規和規章產生的成本和取得的效益;分析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哪些條款變成了經濟發展的障礙;分析行政法規和規章同法律相抵觸或者行政法規和規章之間矛盾等問題。政府部門的制訂、執行、評估、修正和廢止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應該成為立法工作的一個統一整體。如果缺少了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這一必要的程序,就無法知道政府部門是如何依法行政的;也無法清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經濟起到了促進作用還是阻礙了經濟發展。
中國正在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艱巨性、復雜性和長期性,是世界上任何一個市場經濟體制國家沒有經歷過的。國務院法制辦今年已經開始了監管影響分析和評估方面的試點工作,這需要一個實踐過程,需要一定經驗積累,需要培養專業人才。同時,我們應該梳理我們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保持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之間的一致性、協調性和前瞻性。更重要的是,一定要把握法律法規的立項、制定、修改、廢止的條件和時機,加強論證、分析和評估,使每一件法律法規,切實發揮保障中國穩定和發展的制度功能。 【參考文獻】 Hahn, Robert W. and Litan, Robert E. 「Counting Regulatory Benefits and Costs: Lessons for the U.S. and Europ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8, No.2 (2005): 473-508. 「美國12866號行政命令:監管的計劃和審查」,席濤譯,載《當代金融家》2006年第10期。 Nicholas Bagley and Richard L. Revesz. 「Centralized Oversight of the Regulatory State.」Columbia Law Review, Vol.106, No.6 (2006): 1329. 《OECD監管質量與績效指引原則》,席濤譯,載《當代金融家》2007年第3期。 Shleifer, Andrei. 「Understanding Regulation.」 European Financial Management Vol. 11, No. 4 (2005): 439–451. 席濤:「美國政府管製成本與收益分析的制度演變——從總統行政命令到國會立法」,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03年第1期。 ——:「歐盟監管:體制、方法、影響分析」,載《國際經濟評論》2006年第4期。

ok?

I. 怎樣從政府監管體制方面加強對企業的管理

呵呵,首先,我的說,這不是個別企業的管理道德問題,而是整個社會文化環境建設及政府監管體系的建設問題。以下,我將分兩部份論述,舉證說明和提供解決方案。
一、問題說明
1、沃爾瑪事件前後,其信譽並沒有遭到實質性破壞,人流量仍然是同行中的佼佼者。想過原因嗎?簡單說,同行內,沒有誰比它做得更好。不用看所謂的抽檢數據,看看其人流量,隨便在街邊問問市民就知道了。這就表明,所有的超市都存在問題,具有普遍性。
2、國內各行各業均存在造假售假的問題,整個社會都存在信譽缺失,學術有造假,關乎人命的葯品也有造假,食品的造假已經太多了,就不一一例舉了。這些都說明,這不是個別企業的問題,這是整個社會的問題。
3、既然是整個社會的問題,必有其理由和誘因。個人認為,這個誘因是\\「逐利」,這個誘因並不是錯,而其根本原因是\\「逐利」的同時,缺少配套的文化建設和法制建設,導致文化缺失、信仰缺失、法律缺失和監管缺失。在此,不討論人性本惡還是本善,但\\「一致向錢看」的社會價值觀,已經使人們沒有道德底線,做事不管別人死活,純粹的追求利益最大化。這樣的事實不用辯駁,客觀存在。
4、發達國家和我國的對比,文化體系不同,道德價值觀體系也不同,這些就不比較,難分優劣。法律體系健全、政府監管嚴、政府責任追訴體制這三點是發達國家的優勢,這已是得到國家認同的,已承認我們仍有缺失和不足的地方,這也不必辯駁。
5、人是多樣的,我們不應天真的要求都是聖人,不能指望企業自身能有多高的道德和社會公益性,它的定性早就說清楚了,企業的存在就是為了盈利,就是經濟型組織。所以,我們需要的不是企業自身自發自覺,而是完善的法律體系和監管體系,配套的主流文化體系建設。
二、解決方案
問題根源講清楚了,方案對應的就出來了。
1、完善法律體系,對造假售假的企業嚴懲,對法人嚴懲,對主要責任人嚴懲,不給翻身的機會。
2、完善政府監管職能,對瀆職、玩忽職守等不負責任行為嚴懲,震懾他人,改變全員風氣。
3、文化建設,完善整個體系,樹立主流價值觀,扶正風氣。

總結,分析和說是簡單的,要切實做實,取得成效,很困難。大家共同努力吧!

J. 大數據時代,如何在發揮政府網路監管職能和保護公民個人隱私之間尋找

平衡之道,始於自然
但是很明顯網路、網路犯罪和網路監管都是人為專的
既然是人為,那麼就沒有平屬衡,始終遵循利益至上的原則
有利,自然有人逐利
就算有人管理,你管的過來么?多人管一人是絕對不可能實現的
因為人的本性就是如此,兼顧監管者有足夠權利行駛執法權的同時又防止執法者不會濫用權力是很困難的,而逐利者,永遠是前赴後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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