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權
1、有的大城市通過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權,只是局部城管有執法權,不代表全國各地城管都有權執法。
在我國,任何行政主體的權力都來自法律法規授權。從本質上來講,城管的產生,就是把原來各個部門分散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集中到一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身上。
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各省政府是否給區市城管局授權應當有文件依據,即使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行政法規依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結合本地方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1)城管執法權擴展閱讀:
城管的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⑵ 城管對違章停車有行政處罰權嗎
有。
城市管理執法簡稱城管,執法范圍: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3、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4、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6、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7、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2)城管執法權擴展閱讀
城管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城管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有關城管執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2、負責編制城管執法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擬定城管執法工作的標准、規范和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3、依法承擔本市市級城管執法許可權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權工作;負責本市城管執法工作的組織實施、業務指導、統籌協調、指揮調度和監督檢查。
4、負責全市重大城管執法活動、專項執法活動的組織實施;組織協調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城管執法保障工作;負責行業領域內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5、負責本市城管執法隊伍的規范化建設、教育培訓和監督考核工作;負責本市城管執法的普法教育和社會宣傳工作。
6、負責制定城管執法科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負責城管執法重點科研項目管理、裝備建設以及信息化重大項目建設。
7、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8、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網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⑶ 城管有執法權利嗎
有執法權(力)
城管執法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版法律、法規權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目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等13個方面。
⑷ 城管執法人員有權實施行政拘留嗎
無權。
實施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特有的權力。其他任何單位無權代為行使。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⑸ 城管有執法權沒
有行政執法權,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八條規定,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所以,在本案中,城管是有權對於社區的商鋪不合法經營具有一定程度的管理許可權。但同時,根據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 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二) 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三) 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
(四) 查閱、調取、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等;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⑹ 城管有沒有執法權
城管有執法權,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進行城市管理執法活動。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包括六個方面,分別是: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3、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5、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6、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6)城管執法權擴展閱讀:
城管執法,事實上是將過去中國城市各政府機構所擁有的各自范疇內的城市執法職能集中行使,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等各方面需要出動執法的事宜。
執法范圍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中國政府法制網
⑺ 城管執法有權利強制扣留機動車嗎
城管執法(正式)按照法規規定,在違法當事人拒不整改的情況下可以暫扣經營工具,但不能暫扣經營物品,利用車輛佔道經營,城管可以將車輛視為經營工具予以暫扣。
⑻ 城管協管有執法權嗎
有區別的,兩者的區別如下:
1、行駛職責不同
協管人員只從事一般的管版理職責,沒有獨立權的執行權;協管執法人員是配合執法人員進行執法的相關工作工作
2、法律承擔責任不同
協管員只負責一般的基層管理,一般沒有太大的法律責任;協管執法人員行駛一定的執法權,要付一定的法律責任
3、工作待遇不同
協管員因為從事的是普通的城市管理,所以工作待遇不高;而協管執法人員需配合執法人員工作,待遇較好
(8)城管執法權擴展閱讀: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十六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相關標准,提出確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數量的合理意見,並按程序報同級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執法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第十八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
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協管人員的招錄程序、資格條件,規范執法輔助行為,建立退出機制。
⑼ 城管執法部門的權力
一、城管和執法局是中國內地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全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城管和執法局的權力與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