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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的監察許可權

發布時間: 2020-12-09 07:26:48

A. 十九大報告提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什麼取代兩規措施

留置
十九大報告指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B. 監察機關都有哪些許可權

監察法第十九條至二十七條,規定了監察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可以依法採取談內話、訊問容、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並對使用主體、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審批許可權和程序等作了規定。

此外,監察法還規定,監察機關需要採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通緝等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2)監察機關的監察許可權擴展閱讀

在監察法中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許可權和調查措施,目的是為了保證各級監察機關履行好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有利於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保證監察工作的順利進行。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反腐敗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C.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的許可權、程序和方法是什麼

許可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九條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方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條 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檢查:

(一)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

(二)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

(四)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檢查事項的立項,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一條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予以立案;

(二)組織實施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三)有證據證明違反行政紀律,需要給予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進行審理;

(四)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復雜案件的立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3)監察機關的監察許可權擴展閱讀: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人員有以下行為可依法給予處分:

(一)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材料和其他必要情況的;

(三)在調查期間變賣、轉移涉嫌財物的;

(四)拒絕就監察機關所提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

(五)拒不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察建議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D. 哪些措施屬於監察機關的監察許可權

監察機關的主要的個許可權,主要是嗯,對一些司法單位的一些監督吧,我覺得他們的工作主要是在監督他過程嗯,這個的話。我覺得你責任不同

E. 紀檢監察機關辦案的許可權、程序和方法是什麼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檢查實行分級辦理、各負其責的工作制度。案件檢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實、立案檢查、調查核實和移送審理四個階段。
紀檢機關的8種措施主要是:
①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
②要求有關組織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③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簡稱「兩規」);
④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事項,進行錄音、拍照、攝像;
⑤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
⑥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
⑦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並可以通知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暫停支付;
⑧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

其中第⑥、⑦種兩種「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並可以通知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暫停支付」,這兩種措施在初核階段不允許採取。也就是說在初核階段,只使用6種措施。

F. 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什麼取代兩規措施

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 " 兩規 " 措施。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把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

歷史車輪滾滾向前,時代潮流浩浩盪盪,歷史只會眷顧堅定者、奮進者、搏擊者,而不會等待猶豫者、懈怠者、畏難者。青年興則國家興,青年強則國家強。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領、有擔當,國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

中國夢是歷史的、現實的,也是未來的;是我們這一代的,更是青年一代的。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終將在一代代青年的接力奮斗中變為現實。

(6)監察機關的監察許可權擴展閱讀

「兩規」是1994年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對嚴肅查處腐敗分子、推動反腐敗斗爭向縱深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將留置明確為監察機關調查嚴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並對留置的使用條件和審批程序等作出嚴格限制,進一步推動反腐敗工作法治化,保障監察權的正確行使。

G. "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職能是什麼

1、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此外,監察委員會還將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

4、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7)監察機關的監察許可權擴展閱讀:

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從而實現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

這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實現了紀嚴於法、填補了「好同志」和「階下囚」之間黨內監督空間。

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則是以法律為尺子,全面填補國家監督的空白。過去行政監察的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檢察院主要是偵辦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不管職務違法行為。

改革後,監察委員會依法行使的監察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貪反瀆、預防腐敗職能的簡單疊加,而是在黨直接領導下進行。

既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又調查職務犯罪行為,依託紀檢、拓展監察、銜接司法,實際上是新的拓展、新的開創。

H. 監察機關的許可權有哪些

監察機關的許可權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並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

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採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並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於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於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出具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批准決定應當明確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二十九條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

第三十條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三十一條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助於調查其他案件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8)監察機關的監察許可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I. 試述監察機關實施監督時所具有的許可權有哪些

請及時採納

答:
(1)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採取的措施。即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行政紀律行為。
(2)監察機關調查違紀行為時,可以根據情況和需要採取相關措施。即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不是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公務。
(3)監察機關的調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的違紀行為時具有的查詢有關人員銀行存款權,以及提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權力。
(4)監察機關在辦理行政違紀案件中,其所具有的提請公安、審計、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權。
(5)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對有關情形提出監察建議權。
(6)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可以對有關情形作出有關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7)監察機關對監察事項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有進行查詢的權力。
(8)列席會議權。
(9)獎勵權。

J. 監察委到底有哪些許可權

監察委的職責許可權: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1、監版督。監察機關對權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條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監察機關主管全國的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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