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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與押解

發布時間: 2020-12-09 04:11:47

Ⅰ 提押與押解的區別

提押是指提取、提走被羈押的人,押解是指押送。

Ⅱ 法律初學者,書上寫的,那個脫逃罪「也可以是不作為的方式拒絕接受監管」 拒絕接受監管也是脫逃罪了

脫逃罪的不作為形式是放出去勞動,然後躲起來不回去,屬於脫逃罪。

Ⅲ 喜歡戴手銬頭套,被警察押解坐囚車,管制審訊,照相檢查,穿囚服是什麼心理

這個應該類似於傳說中的S.M.吧,可能是一種潛意思的心理需求,輕度的可回以理解為一種游戲,比如答COS,或者性 游戲。重度的可能被多數人認為是一種變態。
不過,對於這個問題,不管大家的看法,如果你自己能夠從中找到快感,能夠從中感受幸福,在保證自身安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我個人持中立的態度,就是說你愛好也可以,不愛好也可以,第三者無權評價你的好惡。

Ⅳ 為什麼要對押解進行分類

是為了更好地進行管理系組成三個字

Ⅳ 法警在押解途中,如何做好對被告人的監控和管理

在押解途中,司法警察應當對被告人實行貼身押解,全程嚴密監控被告人;不內得做與押解無容關的事;注意觀察被告人的細微動作、面部表情及精神面貌等情況,發現異常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處置。押解中發現被告人身體不適的,司法警察應當立即詢問、了解所患疾病和身體狀況,及時向司法警察部門領導或押解警務負責人報告,以便決定是否要繼續執行押解警務。

Ⅵ 監獄、拘留所和看守所有什麼區別

1、職能不同: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拘留所,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將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的場所。拘禁的人犯包括:被刑事拘留的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避偵査、審判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

監獄的職能是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2、性質界定不同:

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而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羈押機關的性質。

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3、羈押對象不同:

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監獄則羈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6)監管與押解擴展閱讀:

一、看守所的管理:

看守所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根據需要,可以設置看守所。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設置看守所。

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的武裝警戒和押解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擔任。看守所對執行任務的武警實行業務指導。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二、各時期餓監獄:

1、封建制國家監獄:刑罰觀念及刑罰執行以威嚇為目的的,監獄制度和監獄管理殘酷、黑暗。

2、資本主義國家監獄:前期的資本主義國家監獄目的的以報應為目的,到19世紀20年代,隨著刑罰理論的發展,逐漸轉變為以矯正和教育為目的的。

3、社會主義國家監獄:是以把犯罪的公民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為目的。

4、在資本主義國家監獄後期,監獄逐漸向罪行法定、罪刑相適應、刑罰人道化靠攏。

我國當前的監獄是屬於社會主義國家監獄體制,貫徹的方針是「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這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制的特點。

Ⅶ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逃脫罪釋義

概念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果的行為。
立案標准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同私放在押人員罪一樣,只有司法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主要指向監管機關的正常秩序。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過失,但是針對在押人員脫逃這一後果而言的,對於其玩忽職守的行為,則表現為明知故犯。故意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屬私放在押人員罪。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嚴重不負監管職責,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所謂脫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從羈押場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審判場所逃走,從而脫離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雖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員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員、勞動教養人員逃離羈押,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亦應以他罪玩忽職守罪論處。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羈押場所、押解途中未按規定採取有關看守、監管措施;擅離看守、監管崗位;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脫逃跡象,不及時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時,不及時組織、進行追捕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脫逃是由於行為人的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而造成。如果沒有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或者雖有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但與在押人員的脫逃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本罪屬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脫逃致使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受到嚴重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後打擊報復控告人、舉報人、證和司法工作人員,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等等。
定罪標准
本罪與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界限
本罪在主觀上必出於過失,而後者則出於故意。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員企圖逃跑,但卻放任不管,屬於故意,此時應以後者即私放在押人員罪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脫逃但根據環境條件,在押人員的自身能力因素輕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結果致使逃跑,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本罪定罪。
量刑標准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後繼續犯罪,給社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危害等等。

Ⅷ 囚犯與警察的押解故事

提起傅彪,人們忘不了他在賀歲片《沒完沒了》中那神氣活現的土老闆形象,可您見過傅彪落魄的樣子嗎?在剛剛殺青的西部片《押解的故事》里,傅彪墮落了,變成了被押解的囚犯。可他仍是一個到處抖機靈的人物,把兩位警察著實戲謔了一把,上演了一出「老鼠逗貓」的故事。

電影《押解的故事》是在黃土高坡拍攝的一部西北風格的電影。傅彪在片中演一個投機倒把的騙子,被兩個警察從西北押解至北京,一路上遇到的各種磨難和發生的趣事。雖然劇中沒有一個女人,但三個不同心思不同背景的男人在一起,足以令故事精彩好看:一個是具有優越感的年輕警官,一個是土生土長的老警察,還有一個是不把任何人放在眼裡的騙子。押解與被押解的關系,老少警察之間的關念沖突,傅彪的精彩對白,可以想像,這條押解之路並不寂寞。

曾在西北生活了多年,現是西安電影製片廠演員的戈志軍在劇中扮演老警察,年輕警官由北京崇文分局的真警察劉占河扮演。提起劉占河,他已不是第一次觸電了,兩年前,他曾在電影《民警的故事》里演過戲。

在京腔京味兒的傅彪腦袋裡,陝北是個革命老區,西北風的歌好聽帶勁,是個挺讓人想往的地方。這次,傅彪站在黃土高坡上,感受到了陝北質朴的民風,刮不完的沙塵暴和吐不幹凈的牙磣。這些都是外在條件,是可以克服的,最難的是,傅彪要在這部片子中講一口流利的陝北話。傅彪說:「我們在研究劇本時,責編用帶有陝北味的普通話給我們講。我能把陝北話講得好聽,主要還是靠大家的幫忙。特別是戈志軍老師,在押解的路上,我是跟戈老師邊學邊演的。」這是傅彪第一次當騙子,他說:「我演的雖然是個騙子,可最終他還是被他的同夥騙進了監獄。可見,騙人之心不可有哇。」

《押解的故事》正在緊張的後期製作當中,傅彪說,他特別想知道觀眾對此片的看法。接下來,傅彪要去上海在新開拍的《考試一家親》中與宋丹丹一起面臨考試。(

Ⅸ 看守所監管規則是什麼內容

具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

第十六條 看守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房。

第十七條 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

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凶、暴動、脫逃、自殺的人犯,經看守所所長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後報告看守所所長。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予以解除。

第十八條 看守人員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採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槍射擊:

(一)人犯越獄或者暴動的;

(二)人犯脫逃不聽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壞的;

(五)人犯暴力威脅看守人員、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開槍射擊時,除遇到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應當先鳴槍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應當立即停止射擊。開槍射擊後,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9)監管與押解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第十一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製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後,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Ⅹ 收押和刑拘那個嚴重

收押更嚴重。

1、收押:勞改機關依法接收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刑罰的法律制度。是對罪犯執行刑罰的開始環節。

2、刑事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10)監管與押解擴展閱讀:

1、刑事拘留的條件

(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2、 看守所收押條件

根據《看守所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

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

因此,有述條件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收押,具體以當地縣級以上或者公安機關指定醫院的證明為主。

如果造有人造假,受害人可向檢察院反映,對犯罪嫌疑人重新進行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其內容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公安機關未設置看守所需要設置時,應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備案;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未設置看守所需要設置時,應報各部(局)公安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公安機關未設置看守所需要設置時,應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備案;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未設置看守所需要設置時,應報各部(局)公安局備案。

第三條看守所幹警配備:縣(旗、市)一般不得少於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數超過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備;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數的百分之二十配備。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逐步配齊。

看守所應當配備醫務人員。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醫務室或衛生所。

看守所的炊事員,按月平均人犯數的百分之三的比例配備,但最少不得少於二人。看守所可根據需要,適當配備其他工勤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收押人犯

第四條看守所必須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文書收押人犯。對再審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憑人民法院《決定再審裁定書》(副本)或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

第五條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對於收押後發現不應當收押的,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辦案機關負責鑒定。

第六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時,看守幹警必須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嚴防不利於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帶入監室。

收押人犯時應當進行訊問,填寫《收押人犯登記表》。

收押人犯必須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員執行。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七條對被收押的人犯,應當告知他依法享有辯護、申訴、檢舉、控告等權利;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可以行使選舉權。同時,還應當告知他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規。

第八條對於男性人犯與女性人犯、成年人犯與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應當分別關押。對初犯與累犯,有條件的也應當分別關押。

需要單獨關押的人犯,由辦案機關提出,並報告主管領導機關批准後實行。

第九條人犯入所後應當拍攝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連同底片歸入人犯檔案。

第十條看守所人犯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收押憑證、《收押人犯登記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檢查表》、《財物保管登記表》、《換押證》、羈押期間的表現和疾病治療情況記錄、出所憑證等。

看守所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保管人犯檔案。

查閱人犯檔案須經看守所所長批准。

第十一條辦案機關需要將羈押人犯移送另一機關管轄時,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在《換押證》上加蓋公章,註明承接時間後,及時送交看守所。看守所憑該《換押證》辦理被羈押人犯的換押手續,並立即開具回執退回移送機關。

第十二條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羈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應當向辦案機關發出《案件即將到期通知書》;對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報送《人犯超過法定羈押期限報告書》,同時抄送辦案機關和上級公安機關。

人犯延長審理期限的,辦案機關應當於批准之後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警戒看守

第十三條駐看守所的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根據看守工作的需要和武警《內衛勤務條例》部署警力。

武警應當在監區大門、監房上的巡邏道、崗樓設置哨位。

武裝警戒的任務是防範和制止人犯自殺、脫逃、行凶、破壞、騷亂,鎮壓人犯暴動,防範和制止敵對分子、違法犯罪分子襲擊看守所、劫持人犯及其他危害看守所安全的破壞活動。

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設置的看守所,由看守幹警擔負對人犯的武裝警戒和押解任務。

第十四條人犯因出庭受審、看病等情形出所時,值班看守幹警應當填寫《人犯臨時出入單》,由押解幹警交監區大門執勤武警查驗放行。人犯返所時,押解幹警將《人犯臨時出入單》交執勤武警查驗無誤後准予入所。人犯入所關押後,押解幹警應當將《人犯臨時出入單》交值班看守幹警保存。

第十五條看守所對因公來所的人員,應當認真查驗身份證件和有關來所事由的證明函件。訊問室設在監區里的,看守所應當發給辦案人員出入證,供監區大門執勤武警查驗。出入證在辦案人員離所時收回。

除看守幹警、執勤武警、工勤、炊事人員和同級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幹部以及持有出入證的辦案人員可以進入監區以外,其他人員未經看守所所長批准和未在本所幹警帶領下,一律不得進入監區。

第十六條看守所根據監所布局和實際情況確定值班區域。每個區域必須有二名以上幹警值班。值班幹警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巡查,不準擅離職守,不準睡覺,不準飲酒,不準從事其他有礙值班的一切活動。值班幹警發現問題,要果斷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置,並按規定向上級報告。值班幹警應當認真做好值班記錄,交接班

時,必須清點人犯人數,有需要注意的事項,要向接班幹警交待清楚。

幹警進入監室,非特殊情況不得攜帶槍支。

第十七條看守幹警應當熟知所分管人犯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年齡、性別、民族、相貌主要特徵,家庭情況和住址,主要案情,逮捕拘留前的工作單位、職業,有無前科等。通過觀察、交談、向辦案人員了解情況等方法,隨時掌握人犯的思想動態。

第十八條對監室、人犯的人身及其活動場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檢查,清除可供人犯行凶、脫逃、自殺和進行破壞活動的物品,發現可疑或者破壞跡象必須立即調查,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嚴禁使用人犯管理其他人犯。

不準讓人犯自由出入監室、掌管鑰匙、管理財物和勞動工具,不準用人犯當飲事員。

第二十條看守所使用的械具為手銬、腳鐐、警繩。

警繩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對死刑犯執行死刑的時候使用。

使用手銬、腳鐐的時間,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過十五天。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須經主管公安局、處長批准。

人犯在戴手銬、腳鐐期間,看守幹警應當加強教育,在危險行為清除時,應當立即解除。

手銬、腳鐐的制式規格和使用程序必須嚴格遵守規定。

第二十一條看守所遇有人犯騷亂或者外部人員包圍看守所等情形,應當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妥善處置,並及時向公安機關領導人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提訊、押解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訊人犯,必須持有加蓋看守所公章的《提訊證》或者《提票》。看守幹警憑《提訊證》或者《提票》提交人犯。

看守所應當建立提訊登記制度。對每次提訊的單位、人員和被提訊人犯的姓名以及提訊的起止時間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提訊人犯,除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或者宣判外,一般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提訊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因偵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認罪犯、罪證或者起贓的,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領導的批示,憑加蓋看守所公章的《提訊證》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提解。

不符合上述兩款規定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出人犯。

第二十四條對於轉送外地或者出所就醫的人犯以及捕獲的看守所逃犯,必須實行武裝押解。

押解任務由看守幹警帶領武警執行。押解工作應當根據被押解的人數保證安全的需要,配備足夠的押解力量。押解途中,必須提高警惕,嚴加看管,防止發生脫逃、行凶、自殺等意外情況。需要中途寄宿的,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證明文書,由當地看守所協助羈押,不準被押解人犯住旅店。如果距離看守所太遠,應當商請當地公安派出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民兵組織協助並安排適當住處,確保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生活衛生

第二十五條人犯給養費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衛生醫療、日用品、取暖、降溫、押解、學習以及其他必需開支的項目的費用。

人犯給養費的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財政廳、局根據物價等情況商定。

第二十六條人犯伙食要與幹警食堂分開,單獨設灶。應當在規定的標准內,力求調劑改善。食品要清潔衛生,開水要充分供給。伙食帳目每月結算一次。

患病的人犯、外國籍人犯,可視情適當提高伙食費標准。

第二十七條人犯居住的監室面積平均每人不得少於二平方米。

第二十八條看守所的人犯給養費和修繕費,必須全部轉入看守所帳戶,由看守所直接管理,嚴禁截留、挪用。使用經費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開支,嚴格審批手續。除人犯伙食費以外,一次使用經費二百元以內的,由看守所所長批准;超過二百元的,由主管局、處長批准。

看守所的行政和業務經費,按正常渠道列支。

第二十九條看守所對於人犯的日常生活要建立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看守所應當有供人犯沐浴的設施、設備。

看守所應當依據季節變化和實際需要,規定人犯洗澡、理發、洗曬被服的次數和時間。

經常保持監室內外的清潔衛生,注意美化環境。每天打掃監室,定期消毒,並要做好人犯的夏季防署降溫、冬季防寒保暖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患病的人犯要及時治療。人犯服葯,看守幹警要在場監視。發現人犯患有傳染病要立即隔離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住院治療;如辦案機關決定變更強制措施時,依照規定辦理。

人犯患病出現死亡危險時,要邊積極搶救邊告知辦案機關。

人犯需要住院治療的,須經看守所所長批准,並派看守幹警值班看管,嚴防發生人犯脫逃、自殺等意外情況。不準使用人犯或者僱人看護住院的病犯。

第三十二條人犯自傷、自殘的,不準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其後果由人犯自己負責。

第三十三條人犯死亡,應當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醫療鑒定。對於非正常死亡的,還應經過當地人民檢察院檢驗,並通報辦案機關。

人犯死亡後,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親屬領回屍體火化;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拒絕領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會見通信

第三十四條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

人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近親屬會見、通信,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國通信,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准。

第三十五條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第三十六條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准,人犯可以臨時離所探視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當日無法返所的人犯不準探視。

探視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和監視,並不得在所外過夜。

第三十七條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於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後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條看守所對人犯發收的信件,未受辦案機關委託檢查的,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受人犯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

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請求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專用介紹信。

律師和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必須在看守所里會見人犯。看守所應當給予方便,並進行戒護,保證安全。會見結束後,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幹警收監。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教育人犯

第四十條看守所應當建立教育人犯的制度,做好人犯的教育轉化工作。

對人犯的教育,應當因人施教,以理服人,體現政策。

對女性人犯的談話教育,由女幹警或者二名以上幹警進行。

第四十一條看守所應當根據人犯的實際情況,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重點開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監規的教育,促使人犯遵守監規,如實講清問題,積極檢舉揭發監內外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二條對人犯教育,可以採取集體訓話、個別談話、配合辦案機關召開從寬從嚴處理犯罪分子的大會、動員人犯親友規勸、選擇人犯或者被釋放的人員現身說法等形式進行。

看守所應當組織人犯收聽廣播,收看電視,閱讀書報,進行時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躍生活。

第四十三條為了促進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強人犯體質,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偵查、起訴、審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內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第四十四條組織人犯勞動,必須量力而行,患病的人犯、死刑犯不得參加。

嚴禁私自使用人犯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幹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獎懲

第四十五條人犯在羈押期間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分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

(一)一貫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勞動的;

(二)自覺維持個人衛生和環境衛生的;

(三)愛護公物表現突出的。

對人犯的表揚,由看守幹警決定;對人犯的物質獎勵,由看守所所長批准。物質獎勵只限於生活日用品、書籍和筆記本。

第四十六條人犯在羈押期間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看守所應當書面報請辦案機關依法從寬處理:

(一)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分子,經查證屬實的;

(二)勸阻人犯行凶、逃跑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人民的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人犯在羈押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犯監規紀律、經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墮落思想,妨礙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監管,經查確屬無理取鬧的;

(四)故意損壞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

(六)拉幫結伙打架斗毆,經常擾亂管理秩序的;

(七)傳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進行違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組織逃跑的;

(九)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對人犯的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看守幹警決定並報告看守所所長後執行。給予禁閉處分的,由看守幹警提出,看守所所長決定。

人犯在羈押期間重新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看守所應當將情況及時通知辦案機關,並配合辦案機關調查取證的,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對禁閉的人犯,應當關在專設監房反省。禁閉期限一般為一至十天,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財物保管

第四十九條看守所對人犯帶入所內以及後來寄送的財物,需要代為保管的,應當當面點清,詳細登記。填寫《財物保管登記表》時,應當把財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特徵和牌號寫清楚,並由人犯簽名捺印。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執,一份連同財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羈押期間確實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財物的,應當經過看守所所長批准。人犯領取財物時,應當出具字據。

第五十條對人犯的財物要指定專人妥為保管,存放專用庫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財物如有損壞、丟失,應當照價賠償。不易保存的物品,應當交由人犯家屬領回或者由辦案機關酌情處置。

第五十一條對脫逃人犯的財物,應當暫時保管。一年後人犯未捕獲歸案的,上繳財政部門處理。

對死亡人犯或者已執行死刑的罪犯的財物,應當按規定通知其家屬領取,路遠無法領取的也可代為寄去。如無家屬,或者在一年內無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後逾期一年不來領取的,上繳財政部門處理。

上繳財物的收據,要歸入人犯檔案保存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出所

第五十二條看守所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時應當發給釋放證明書:

(一)拘留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釋放的;

(二)逮捕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逮捕,通知釋放的;

(三)人民檢察院作出免予起訴、不起訴決定,辦案機關通知釋放的;

(四)經人民法院審判後宣告無罪或者免於刑事處罰,通知釋放的;

(五)看守所監管的已決犯服刑期滿的。

第五十三條對於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應當移送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或者執行緩刑的、判處管制的、轉送外地審查的、臨時寄押解走以及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等原因而出所的,要分別依照規定,辦理出所手續,並應將人犯在羈押期間的表現形成書面材料隨案移交。

第五十四條看守所在被羈押人出所的時候,要進行出所登記,在《收押人犯登記表》里寫明出所憑證、時間和所去地點。

被羈押人出所時,當面點清發還代為保存的財物,由本人在《財物保管登記表》(存根)上簽字捺印,並收回其存留的《財物保管登記表》。

第五十五條對出所的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防止給其他在押人犯帶出信件和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附則

第五十六條看守所因工作特殊需要,經主管公安局、處長批准,並經人民檢察院同意,對個別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決犯,可以留在看守所執行。

第五十七條看守所對監管的已決犯,有關警戒、生活、衛生、會見、通信、教育、勞動、獎懲、減刑、假釋、刑滿釋放等事宜,參照勞動改造機關的制度和規定執行。

看守所的已決犯需要出所勞動或者就醫的,由看守幹警管理、武警擔負押解和警戒。已決犯因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准。

第五十八條人犯和已決犯勞動生產的收入由看守所掌握,主要用於購置已決犯和未決犯勞動生產用品、生活補助和獎勵。

第五十九條看守所的新建、遷建,列入地方基本建設項目,由各級計委投資。新建和遷建看守所的所址,由主管公安機關和當地城市規劃部門共同商定,但不應遠於城鎮、郊區結合部。

看守所的翻建和擴建等的修繕經費,應當編報預算,由各級財政專項撥付。

看守所外圍牆外五米以內為警式,禁止建築房屋和種植樹木。

新建、遷建、翻建和擴建的看守所,應當將建築總體設計方案和標准,報送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准;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系統報送本部(局)公安局批准。

第六十條看守所的裝備,包括車輛、通訊器材、武器、報警裝置、械具、照相器材、監控設施等,列入公安機關裝備系列。

第六十一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的「看守幹警」,是指看守所全體幹部。

第六十二條看守所的監規和管理文書表格,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六十三條國家安全機關設置的看守所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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