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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下的

發布時間: 2020-12-09 02:04:09

⑴ 金融監管的主要手段

1:貨幣政策工具是中央銀行為達到貨幣政策目標而採取的手段。 貨幣政策回工具分為答一般性工具和選擇性工具。在過去較長時期內,中國貨幣政策以直接調控為主,即採取信貸規模、現金計劃等工具。
貨幣政策主要目標穩定幣值.
2:金融監管的目標是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所追尋的理想狀態。
政府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主要是:1、依法實施金融監管。2、運用金融稽核手段實施金融監管。3、「四結合」的監管方法:包括現場稽核與非現場稽核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全面監管與重點監管相結合;外部監管與內部自律相結合
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
(一)監管主體的獨立性原則
(二)依法監管原則
(三)「內控」與「外控」相結合的原則
(四)穩健運營與風險預防原則
(五)母國與東道國共同監管原則

⑵ 我國的金融監管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我國是分業監管.分業監管體制是根據金融業內不同的機構主體及其業務范圍的劃分而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分別進行監管的體制。一般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1、市場准入的監管。2、市場運作過程的監管。3、市場退出的監管。

⑶ 金融監管包括政府監管和什麼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
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徵的政府規制行為。綜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管制。
從詞義上講,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在上述涵義之外,還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內容。

⑷ 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工作具體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制度
為全面、及時、准確掌握全國金融秩序和金融風險狀況,了解各分支行履行金融監管職責情況,使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特製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制度:
一、金融監管工作報告程序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分為快報、季報和年報三類,實行逐級上報方式。
(一)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向所在地的地(市)分行上報金融監管工作報告。
(二)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副省級城市分行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上報金融監管工作報告。
(三)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向總行上報金融監管工作報告。
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報送時間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季度金融監管工作報告於季後15日報送,年度金融監管工作報告於年後45日報送。
各縣(市)支行、市(地)分行和副省級城市分行上報季報和年報時間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確定。
快報於事發當日書面向上級行報告。
三、金融監管工作報告的內容
季度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情況(附表一)。
文字說明報告期末資產、負債余額、本年增加額和增長比例。資產中要說明貸款、投資和或有資產情況(保險公司為資金運用情況)。負債要說明存款和或有負債情況(保險公司為責任准備金和未決賠款情況)。
(二)金融機構資產質量情況(附表二)。
文字說明對本表所列指標的分析,評價各金融機構資產質量狀況和報告期債務支付能力。
(三)轄區內社會金融秩序狀況(附表三)。
文字說明:
1、是否存在越權或非法批准設立金融機構情況,對發現問題的查處和取締情況。
2、是否存在非金融機構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情況,對其制止、查處和清理的情況。
3、是否存在非法集資問題,非法集資的數額、期限、利率等情況。
(四)轄區內金融機構違規經營問題(附表四)。
文字說明是否存在超范圍開展業務特別是未經批准開辦新業務種類的情況,分析其對金融秩序和風險的影響;是否存在利率(保險公司為費率)違規行為;商業銀行違規投資情況,主要方式;是否存在帳外經營問題,具體方式;其它要關注的違規行為。
對問題嚴重的金融機構要列出名單,進行專題分析。
(五)金融系統經濟案件特別是大案要案發生情況,包括經濟犯罪、盜竊、詐騙、搶劫等案件(附表五)。
文字說明:
1、發生件數、金額,與上年同期比較變化情況。
2、分析各類案件新的特點,案件暴露出來的管理制度、管理行為中的問題。
3、處理情況和改進措施。
(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主要監管工作及成效
本部分簡要概述分支行在報告期內執行上級行制定的主要金融監管制度和完成上級行布置的金融監管工作情況。
1、對報告期內上級行制定的各項金融監管政策、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1)報告期內本級行制定下發的金融監管工作的主要文件;
(2)落實的具體措施;
(3)取得的成效,並分析這些政策、制度對本地區金融狀況的影響;
(4)存在的問題。
2、完成上級行布置的各項金融監管工作任務的情況。
(1)已完成項目和結果;
(2)未完成項目,要說明未完成的原因、進展成度及採取的措施和何時完成。
(七)特別說明事項
1、企業債券發行情況,要說明報告期末企業債券余額,當期新發行額及批准文號,本期已兌付額,到期兌付有問題的企業債券種類及余額、兌付困難的原因,解決方式。
2、彩票發行情況,彩票名稱、數額、批准單位和文號、經銷商等,有無變相發行行為或違規發行行為。
3、有無違犯國家外匯外債政策情況,如未經批准擅自向境外機構借用外債或向境外投資問題,如有,要說明數額、國別、期限等;有無未經批准擅自開辦外匯業務或衍生業務等問題。
4、對前一報告期發現或反映的問題進行後續檢查情況。
(八)改進和加強金融監管工作的思路和建議。
本部分要針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經營管理中的風險和問題、金融監管工作中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提出分支行下季度監管工作安排計劃。
年度金融監管工作報告除包括季度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內容之外,增加以下內容。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數量及其增減情況,詳見附表六。要分別說明銀行、保險公司、信用社、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數量,銀行(分別按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分別說明法人機構、分行(公司)、支行(公司)、辦事處、營業所(部)和儲蓄所的數量。對撤銷的機構說明原因,增加的機構要說明批准設立的機關(總行或分行)、批准文號。
(二)金融機構財務經營成果。
四、重大事項快速上報制度
人民銀行分支行遇到以下緊急情況要在事發當日書面報告上級行,不得拖延。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案件或事故,包括經濟案件、盜竊、詐騙、搶劫案件和火災、重大交通事故等。
(二)轄區內金融機構發生嚴重擠提問題(保險公司發生重大賠付問題),出現支付困難。
(三)當地發生特大自然災害影響金融機構正常工作或營業的。
(四)金融機構負責人涉嫌經濟、刑事犯罪案件受到司法機關治安處分、拘留和逮捕的。
(五)因其它原因金融機構被當地群眾圍攻影響金融機構安全或正常營業的。
(六)發現轄區內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或進行非法集資活動,依法進行取締、清理情況。
五、報告報送要求和份數
(一)分支行要在季後,根據職責分工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的風險和經營管理狀況進行分析,對上季(年)金融監管工作進行總結,形成書面材料,由分支行綜合部門或行長指定部門進行匯總。
(二)分支行要及時召開行長辦公會,討論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對主要問題重點分析,研究提出工作計劃和工作措施,形成正式金融監管工作報告。
(三)分支行行長對金融監管工作報告負責,並簽字後上報。分支行行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由其委託副行長簽字上報。季報、年報和快報分別編順序號。
(四)金融監管工作報告要一式10份統一報送上級行辦公室(廳)(緊急情況快報可同時抄送有關職能部門),但抬頭應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分行。
(五)上級行認為如有必要,可要求下級行在上報本分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的同時,附轄區內分支行的金融監管工作報告。
六、總行對報告的處理方式
(一)由總行辦公廳分送銀行司、非銀行金融機構司、保險司、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稽核監督局、監察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監管司局收到分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後,要在季後8個工作日(年後14個工作日)內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報告進行綜合和分析,針對報告反映的問題和建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向分管行領導和行長報告,並抄送辦公廳一份。
對分行請示的問題,由職能司局研究後,在季後25日前書面答復分行。
(三)辦公廳要在季後25日(年後30日)內對分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進行綜合分析,提出綜合分析報告,呈送總行分管金融監管工作的行領導和主要負責同志,並印發分行和總行有關司局。
同時,辦公廳要對總行有關司局提交的分類分析匯總報告進行綜合,形成匯總報告,作為行長辦公會討論文件。
(四)召開行長辦公會議研究上季(年)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下一階段工作安排、主要政策措施,對重大問題向國務院反映和報告。
各分行可參照以上要求對下級行提出本分行的金融監管工作報告處理方式。

⑸ 當前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有哪些

一、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分析

銀監會設立前,我國實行的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的分業監管模式,而中國人民銀行兼具監管銀行和制定貨幣政策的雙重任務。隨著金融形勢的發展,傳統的金融機構性監管模式(中央銀行監督銀行業、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證券業、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保險業,彼此相互分離和獨立)已經不能適應新的發展要求。以中央銀行對銀行業的監管為例。在新的金融格局背景下,中央銀行監管銀行業面臨兩難選擇:一方面中央銀行要負責貨幣政策的穩定,要密切關注商業銀行的貸款規模與通貨膨脹指數;另一方面,中央銀行又要注意商業銀行的證券交易風險,保證商業銀行具有充足的流動性,防止商業銀行陷入流動性危機。由於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責在於制定適當的貨幣政策,以保證幣值的穩定,因此客觀上存在著中央銀行只注意貨幣政策而忽視監管銀行金融業務的可能,尤其是當貨幣政策與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需求之間產生目標沖突時更是如此.

二、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一)監管背景: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及影響

眾所周知,導致全球范圍內金融混業經營趨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金融創新、金融全球化、信息技術現代化等等。其中,金融創新是根本,金融全球化提出了金融創新的迫切要求,而信息技術現代化則為金融創新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持。金融創新的浪潮集中體現在2世紀七八十年代,當時為了打破資產價格方面的限制(如美國的「Q條例」)、金融機構地理設置限制(如美國禁止跨州設立分行的法規)、金融機構具體行為限制(如美國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等,出現了許多逃避管制、防範風險、追求收益的金融產品創新和金融機構創新,這些創新涉及保險、證券和銀行業,它們在豐富居民和機構投資渠道的同時,也對傳統的金融體製造成了巨大的沖擊。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面前,金融機構為了開展創新業務、謀取利潤,紛紛想方設法繞過金融管制、拓展業務領域。

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特別是從我國金融發展的現狀來看,我國似乎逐漸出現了混業經營的現象。一方面,隨著我國成功加入WTO,無論是金融產品的交易,還是金融組織、金融市場之間的合作與結合都將從廣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強。從業務合作到股權重組都將使我國金融與全球金融的聯系更加緊密,即金融全球化對我國金融的影響日益深遠。與此同時,隨著我國金融與國外金融的聯系日漸緊密,國內分業經營與全球混業的趨勢、國外大型金融集團的合作使得監管的難度更加凸顯。另一方面,從國內的情況來看,盡管金融混業還沒有成為金融發展的主流,特別是還存在著一些金融混業法律上的障礙,但是,不同金融部門間的業務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團的發展等已經初露端倪。例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以及中國建設銀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國銀行組建中銀國際等;而銀證合作、銀行與基金的合作等這些不同金融機構在業務方面的相互結合更是勢不可擋。這既是金融機構本身發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滿足經濟發展需求的必然。

(二)監管要求與發展趨勢

監管者分別對不同對象進行監管、彼此間相互脫離的機制已經不再適合新的金融體制。原因在於:國際競爭和技術創新(主要是信息技術)越來越模糊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金融機構往往同時經營多種業務。如銀行並購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業務、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都是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等等。這意味著單個金融機構業務的多元化將涉及多個獨立的監管者。在這一背景下,如果多個監管者同時對同一個單獨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那麼將必然造成監管重復、監管低效和浪費成本。於是.功能性監管的思路和設想應運而生。
功能性監管是指中央銀行同其他功能監管者(包括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交易委員會、證券交易商協會、保險委員會)相互配合,共同識別單個金融實體的風險以及整個金融持股公司的整體風險。功能性監管有兩大優勢:首先,在分業監管條件下,金融監管機構各自為政,相互之間的協調、溝通比較困難,監管效率不高,監管成本增加,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變化,金融監管機構一體化(即統一監管)應比分業監管更為有效。其次,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現象已經越來越普遍、甚至成為一種趨勢,尤其是通過並購產生了眾多的金融集團,在這種背景下,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能夠全面覆蓋各類金融機構,堵住金融監管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在我國存在金融全球化與金融混業對統一監管的客觀要求,但由於全球化和混業的廣度與深度不夠,從而決定了目前我國實行統一監管還存在許多困難。一方面,我國金融融人全球金融的程度還不深。多年以來,我國的金融業可以說一直處於未開放的狀態;最近一些年,我國金融業盡管從業務合作到股權合資逐漸開放,但很顯然開放的規模和比例都還非常小,尤其是作為金融體系核心的銀行業(以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為主)更是如此。並且目前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也多限於一些小商業銀行、證券機構和基金公司的合作與合資。另一方面,我國金融「混業」的規模和比例還較小。就金融組織體系來說,無論是銀行業、保險業還是證券業,獨立的金融機構占絕大多數,還是一種主流。銀證合作、銀行代銷基金等也還僅僅是表層的業務合作,完全突破分業界限的分屬不同金融行業的業務交叉、股權交叉等也才剛剛開始。除此之外,法律也還沒有為混業金融提供暢通的途徑。這些都決定了金融統一監管短期內在我國還缺乏緊迫性、缺乏穩固的基礎。

可以說,到目前為止,我國的金融全球化與「混業」經營還沒有到非進行金融統一監管不行的地步。這意味著,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金融發展階段,當前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關鍵在於群策群力、專心致志地做好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監管工作,不斷提高銀行、證券、保險監管的專業化水平,並在此基礎上團結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強化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運行的效率。必須明確,做好分業監管工作是實現金融統一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切忌脫離實際、好高騖遠、盲目樂觀,急於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過渡。

金融混業經營不僅導致金融監管體制的重大變化,而且也使金融監管的重心發生明顯的變化。其中的原因在於:金融機構實現混業經營的同時,其傳統的存、貸款業務也在逐步下降,創新業務所佔的比例則逐步增加。基於這一變化,金融體系面臨的風險也隨之加大。因此,金融監管的重心也應該相應地作出調整。

此外,金融監管體系將得到進一步完善。——方面,要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獨立性,加大對違規機構及時發現、查處的力度;另一方面,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經常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協調;再一方面,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

最後,將加強跨境金融監管的合作。根據巴塞爾協議的相關規定,對於跨境銀行,母國監管當局和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進行合理的監管分工和合作。通常,母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資本充足性、最終清償能力等實施監管,東道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所在地分支機構的資產質量、內部管理和流動性等實施監管。同時,兩國監管當局要就監管的目標、原則、標准、內容、方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在金融全球化條件下,為了有效監管本國商業銀行的境外業務以及外國銀行在本國的金融業務,進一步加強跨國間的監管合作已經變得越來越迫切和越來越重要。

⑹ 金融監管模式有哪幾種

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幾經變遷,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新中國成立至1983年,混業經營一統天下。完全實行混業經營體制,並由財政部監管。
第二階段,1984年至1993年,分混交叉,中國開始實行銀行、證劵、保險、投資等業務全方位交叉,但同時出現分業經營的苗頭,並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
第三階段,1993年至1995年,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正式確立。
第四階段,1996年至今,分業經營受到挑戰。
由此可見,我國金融業曾經進入過混業經營,再到分業經營,目前總體上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
二.我國的金融分業經營模式
我國金融業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的模式。分業經營即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各自經營與自身職能相對應的金融業務。但我國的分業經營並非要求絕對的分離,而是有限的分離,表現在:
1.商業銀行可從事買賣政府債券、代理發行、兌付及承銷政府債券等部分證券業務;
2.商業銀行可以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3.商業銀行可以在境外從事保險、信託和證券業務。
4.在國家另有規定的情形下混業經營。
(一)歷史成因
改革開放以來,在「摸著石頭過河」的經營思路下,我國的五大國有銀行都開辦了證券、信託、租賃、房地產、投資(自辦公司)等業務,實質上進入了「混業經營」時代。但由於缺乏自律約束和監管能力不足,混業經營加速了風險的積聚,催化了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泡沫」的生成。因此,國務院於1993年決定進行金融體制改革,對金融業進行治理整頓並提出了分業經營的管理思路。至2003年4月28日銀監會成立,我國形成了「一行三會」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劵監督管理委員、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金融監管新格局,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理體制進一步確立。
(二)利弊優劣
分業經營作為我國目現行的經營模式,有著其自身的優點:
第一,分業經營有利於證劵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的發展。一方面,有利於兩種業務各自的專業技術和專業管理水平的發展。另一方面,分業經營也為兩種業務發展創造了一個穩定而封閉的環境,避免了競爭摩擦和合業經營可能出現的綜合性銀行集團內的競爭和內部協調困難問題。
第二,分業經營有利於控制經營風險蔓延。例如,保證商業銀行自身及客戶的安全,阻止商業銀行將過多的資金用在高風險的活動上。此外,分業經營還有利於抑制金融危機的產生,為國家和世界經濟的穩定發展創造了條件。
然而,分業經營模式目前正面臨著生死存亡的挑戰,隨著這種經營模式在我國長久的運行,其存在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
一是分業經營使金融風險進一步加大。分業經營易造成各類金融機構事實上「分割經營、孤立經營」的局面,不利於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二是分業經營阻礙我國金融業發展:
首先,以法律形式所構造的兩種業務相分離的運行系統,使得證劵和商業銀行兩類業務難以開展必要的業務競爭,具有明顯的競爭抑制性。
其次,分業經營也不利於銀行進行公平的國際競爭,一是分業經營限制了金融新產品的開發和新業務的開展。二是分業經營限制了金融機構跨行業的並購,而金融創新和跨行業合並是提高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法寶。此外,面對規模宏大,業務齊全的歐洲大型全能銀行,單一型商業銀行也很難在國際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
許多學者通過對金融業制度的上述反思以及國外經營模式的借鑒,提出混業經營乃大勢所趨。而筆者認為,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仍有改善的餘地,其轉變也並非一蹴而就之事,還需綜合考量、總體把握、充分醞釀,必須審慎。
三.我國的分業監管制度
金融監管是指各監管主體依法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及金融市場進行直接限制和約束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金融監管體制指的是一國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置、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及其協作配合與組織制度。我國目前屬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即分業監管主要是指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信託業、證券業、保險業實行監管,其中,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同時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一)現狀
銀監會設立前,我國實行的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的分業監管模式,而中國人民銀行兼具監管銀行和制定貨幣政策的雙重任務。
2003年3月10日,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方案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與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由此,我國形成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負責金融監管的格局。
(二)存在的問題
對於分業監管之優點,已在前文與分業經營一並提及,不再贅述。筆者主要就目前的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
第一,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尚未理順。
我國目前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分業經營、分業監管。而進入WTO後大量外資銀行進入中國,他們佔有優勢的混業金融監管體制對我們有所挑戰。我國也開始實行一定程度混業監管,然而我國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才建立不久,金融監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備,實行混業監管需要人才我國又缺乏國內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和事實混業經營,突出表現為銀行業、信託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業務劃分日益模糊這種變化使得現行監管體制所隱含的問題日益突出。
第二, 金融監管缺乏統一完善的法律制度。
首先,立法與現實脫節;其次,在三法並存格局中,有關監管的法律規定只佔很少的部分,條文簡單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和相互的協調性。此外,一些法規和規章因未能及時修訂已有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條文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或者無法適應現時的經濟生活之需要。
第三,金融監管的風險監管措施缺乏,監管的能力和效率整體水平不高。
我國現階段分業監管體系不完備。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在分業監管中,機構之間出現監管的真空地帶、摩擦而且缺乏協調,監管成本過高。比如多元化監管主體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與合作、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術)與行業發展不匹配、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實務操作系統等。
綜上,在不同的時期,採取適宜的金融業經營模式和監督制度是十分重要的。這是實現金融業健康、安全、穩定發展的前提和保證,也是提高一個國家金融業整體效能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動力。

⑺ 金融危機下結合我國實際怎麼加強金融監管

金融危機暴露的金融監管模式的問題及啟示:
1、我國的金融市場綜合化還處於起步階段,金融企業的主業特徵比較明顯,統一監管的必要性並不充分。因此應著重在協調現有機構的基礎上,明確主要監管目標的負責主體。要盡快明確責任主體,控制全面市場風險,落實市場穩定性監管。在市場綜合化的背景下,市場穩定性監管成為首要監管目標,也是抵禦金融風險的主要屏障。
2、正確認識職能監管機構的利益主體性和競爭性,平衡安全與效率考量。在分業經營的情境下,各職能監管機構的治理目標帶有明確的部門性,利益難以協調,在市場綜合化的情況下,監管競爭還可能誘使一些監管機構縱容本部門的越界行為,從而為金融危機埋下隱患。因此,在分業監管的現有體制下,要尤其重視對監管政策的組織協調和綜合考量。要汲取次貸危機的教訓,推動立法擴大監管范圍,把私募基金、對沖基金、信用評級機構等納入規范的監管視野,並加強對金融關聯企業的並表監管。
3、監管方式要適應市場的變化。盡管次貸危機的發生不能全部歸咎於監管體制的鬆散,但次貸危機引發美國這次大規模的監管體制改革,適應市場變化、及時調整監管方式是必要的。任何一個國家的監管體制必須與其經濟金融的發展與開放的階段相適應,不管監管體制如何選擇,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不能在整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有絲毫的空白和真空,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由於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而帶來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面對日益復雜化的金融創新,金融監管不宜過分依賴具體的規則約束,而應採取更具靈活性的原則導向的監管模式,注重加強同市場主體的溝通,處理好金融創新與風險、自由與管制風險的關系。
4、應該探索本土模式而放棄對西方模式的盲目追求和復制。發達國家的監管已經走過了四個時期,即金融自由化發展時期(20世紀30年代以前)、廣泛的金融監管時期(20世紀30~70年代)、從管制到自由化的回歸時期(20世紀70~90年代)、安全與效率並重時期(20世紀90年代)。目前出現的金融監管改革實際上是第五個時期演進的過程。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革說明,即使人們認為的「成熟」的金融監管體系本身也在一直變動,甚至是劇烈變動。中國目前尚不可能一勞永逸地找到一個發達國家的範例來照抄,而應根據我國自身的歷史背景、政治、文化因素,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制度是目前監管發展的方向。

5、加強對金融產品鏈的監管。金融監管在一些金融衍生品上的缺位是導致金融危機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國在發展金融控股公司過程中,無論採用哪種監管方式,監管部門都應加強對金融產品的監管。針對那些缺乏實際交易基礎、設計復雜、風險無限放大的金融衍生品,監管部門必須嚴格審查產品的設計機理、風險控制、投資對象,防止風險在系統內部失去控制。

我國加強金融監管的對策
1、加強監管成本意識,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2004年6月28日,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以制度形式賦予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積極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的使命。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實踐效果不盡如人意,而且作為重要金融宏觀調控與監管主體的中國人民銀行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等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另外,必須要加強金融監管的成本意識。不僅要考慮到新增監管機構增加的直接費用及採取金融監管措施的必要費用,還應考慮這些措施可能導致的市場損失,這是政府監管替代市場調節的一種機會成本。
2、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完善金融創新監管
金融創新往往是一把雙刃劍,在能夠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往往會隱藏巨大的風險。所以,設計不好的金融創新產品往往會導致金融風險的積累,當風險積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會演變為金融危機。當前,我國正處於金融市場發展的關鍵階段,許多新型金融產品已經推出(如權證、抵押支持債券、公司債券),一些金融創新產品正在積極籌備(如股指期貨),金融資產證券化也是近年來我國金融改革與理論研究的熱點。在認識這些金融衍生產品的問題上,一定要理性對待,只有在各方條件完全具備時,才能穩步地推進金融創新。
3、加強市場化監管,完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
要減少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必須構建完善的市場紀律約束機制,加強市場化監管。新巴塞爾協議強調,監管不能夠代替市場約束,加強市場化監管要求構建完善的金融市場准入機制、金融市場行為監管機制和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必須根除金融領域「不破產、無風險」的傳統觀念,並充分認識到金融破產制度的重要價值和意義,從而加強市場約束的力量。盡管我國的《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等法律已經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是自我經營、自我約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但我國的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尚不完善。2006年制定的《企業破產法》第134條規定:「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已進入立法進程。一旦危機發生,它能為政府幹預危機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懾力,同時也有利於確定政府幹預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過度干預破壞市場約束機制。
4、謹防國際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我國有不少金融機構購買了美國金融公司的產品,目前已有工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民生、中信、興業、華夏等9家上市銀行公告持有雷曼相關資產,另外,共匯出的109億美元資金的銀行系QDII、基金系QDII,近期紛紛遭遇凈值縮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風險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的持續波動會影響人們對國內金融市場的預期,增加國內金融市場的風險。為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主要包括信息交換、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機管理、確定合作的中介目標以及聯合行動。如,為控制金融危機的蔓延,美聯儲與全球主要國家央行聯手行動,決定將其向貨幣市場的注資總額提高至2470億美元,約達此前670億美元的四倍,目的是緩和金融市場所面臨的自上世紀20年代以來最嚴重的危機,這一系列舉措引發全球股市的積極調整。我國已經加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證監會國際組織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等國際金融組織,並且與許多國家或地區簽訂了金融諒解備忘錄,這為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我們應善於利用金融監管合作機制,及時獲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主動要求就某些具體目標採取聯合行動以更好地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

⑻ 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綜合世界各國金融領域廣泛存在的金融監管,我們認為,金融監管具有以下深層次的原因和意義:
金融市場失靈和缺陷。金融市場失靈主要是指金融市場對資源配置的無效率。主要針對金融市場配置資源所導致的壟斷或者寡頭壟斷,規模不經濟及外部性等問題。金融監管試圖以一種有效方式來糾正金融市場失靈,但實際上關於金融監管的討論,更多的集中在監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道德風險是指由於制度性或其他的變化所引發的金融部門行為變化,及由此產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存款人( 個人或集體) 必然會評價商業性金融機構的安全性。
但在受監管的金融體系中,個人和企業通常認為政府會確保金融機構安全,或至少在發生違約時償還存款,因而在存款時並不考慮銀行的道德風險。一般而言,金融監管是為了降低金融市場的成本,維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眾對金融的信心。因此,監管是一種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門提供的旨在提高公眾金融信心的監管,是對金融市場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補充。 金融機構產品或服務創新其實質是一種信用創造,這一方面可以節省貨幣,降低機會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業性結構面臨更大的支付風險。金融系統是「多米諾」骨牌效應最為典型的經濟系統之一。任何對金融機構無力兌現的懷疑都會引起連鎖反應,驟然出現的擠兌狂潮會在很短時間內使金融機構陷入支付危機,這又會導致公眾金融信心的喪失,最終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金融的全球化發展將使一國國內金融危機對整個世界金融市場的作用表現的更為直接迅速。

⑼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有什麼

從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逐漸由單一全能制監管走向多重機構的分業監管,形成了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分業監管體系。金融監管過程經歷了下面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8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

第二階段,從1998年到2003年,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中分離出來,分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負責,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三家分業監符的格局。

第三階段,從2003年至今。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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