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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監督管理

發布時間: 2020-12-08 12:56:41

㈠ 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權屬於哪個部門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同時,《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㈡ 管理合同中如果想把政府當成丙方起監督作用該怎麼寫

追加條款喲

㈢ 如何實施有效的合同監督

一、建立合同實施的保證體系建立合同實施的保證體系,是為了保證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日常事務性工作有序地進行,使工程項目的全部合同事件處於受控狀態,以保證合同目標的實現。
首先要作合同交底,分解合同責任,實行目標管理。在總承包合同簽訂後,具體的執行者是項目部人員。項目部從項目經理、項目班子成員、項目中層到項目各部門管理人員,都應該認真學習合同各條款,對合同進行分析、分解。項目經理、主管經理要向項目各部門負責人進行「合同交底」,對合同的主要內容及存在的風險作出解釋和說明,項目各部門負責人要向本部門管理人員進行較詳細的「合同交底」,實行目標管理。使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內容、各種規定及要求、管理程序,了解作為總承包商的合同責任、工程范圍以及法律責任。在傳統的工程項目管理中,人們往往十分注重「圖紙交底」工作,忽略「合同交底」工作。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合同交底更為重要,只有「按合同施工」才能在執行合同時不出或少出偏差。
第二,要建立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務性工作很多。要協調好個方面關系,使總承包合同的實施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按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工作。一方面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協調會制度,另一方面,對於一些經常性的工作應訂立工作程序,按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工作,使管理人員有章可循,也就不必進行經常性的解釋和指導。
第三,要建立文檔系統。項目上要設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人員。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各種合同資料和相關的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這些工作非常繁瑣,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工程的原始資料都是在合同實施的過程中產生的,是由業主、分包商及項目的管理人員提供的。建立這些文檔與對這些文檔進行管理對日後工程的索賠與反索賠有著重要的意義。
第四,建立報告和行文制度。總承包商和業主、監理工程師、分包商之間的溝通都應該以書面形式進行,或以書面形式為最終依據。這既是合同的要求,也是經濟法律的要求,更是工程管理的需要。這些內容包括:定期的工程實施報告,如每月的工作量報表;在工程過程中發生的特殊情況及其處理的書面文件,如工程環境的突然變化、不可預測的地質條件以及其他情況等等,這些都必須有監理工程師及總承包方的簽署和認可。對在工程中合同雙方的任何協商、意見、請示、指示都應落實在紙上。使工程活動有依有據。
二、加強合同實施過程式控制制合同實施控制是合同實施過程中對合同實行控制的重要環節。
第一,對工程目標進行強有力的控制。總承包合同定義整個工程建設的總目標,這個目標經分解後落實到各個分包商等,這樣就形成了目標體系。分解後的目標是圍繞總目標進行的,分解後的目標實現與否及其落實的質量,直接關繫到總目標的實現與否及其質量,這就是它們的辯證關系。控制這些目標就是為了保證工程實施按預定的計劃進行,順利地實現預定的目標。工程實施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控制、質量控制、安全控制、進度控制和成本費用控制。
合同控制有著它的特殊性,其最大的特點是動態性,一方面在合同的實施過程經常會受到外界的干擾,是呈波動狀向合同目標靠攏,這就需要及時發現,並加以調整。另一方面,合同本身也在不斷變化,絕對不變的合同是不存在的,尤其像電源建設工程這種龐大而復雜的工程。作為總承包商的合同控制,不僅是針對與業主之間的總承包合同,而且包括與總承包合同相關的其他合同,如分包合同、采購合同等等,也包括這些合同間的協調控制。尤其在目前的總承包模式不盡完善的情況下,溝通和協調這之間關系變得尤為重要。
第二,對合同實施進行跟蹤和監督。在工程進行的過程中,由於實際情況千變萬化,導致合同實施與預定目標發生偏離,這就需要對合同實施進行跟蹤,要不斷找出偏差,調整合同實施。
作為總承包商對分包合同以及采購合同的實施要進行有效的控制,要對其進行跟蹤和監督,以保證總承包合同的實施。此外,作為總承包商有責任對分包商的工程和工作進行統籌協調,以保證總目標的實現。
第三,對合同實施過程加強信息管理。隨著現代工程建設項目規模的不斷擴大,工程難度與質量要求不斷提高,而利潤含量卻不斷降低,工程管理的復雜程度和難度也越來越大。因此信息量也不斷擴大,信息交流的頻度與速度也在增加,相應地工程管理對信息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信息化管理是給工程項目管理提供了一種先進的管理手段。目前在工程管理中對信息的處理還基於紙介質進行,信息的流速並不快。對總承包商來說,一方面這是由於項目自身的管理水準的高低,另一方面也受到分包企業自身的管理水平的影響。
因此,要加強合同實施過程的信息管理,必須從三方面著手。一是明確信息流通的路徑;二是建立項目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對有關信息進行鏈接,做到資源共享,加快信息的流速,降低項目管理費用;三是加強對業主、監理、分包商等的信息管理,對信息發出的內容和時間有對方的簽字,對對方信息的流入更要及時處理。

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監督工作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工商總局令第51號: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 51 號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 長 周伯華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違法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

(一)偽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四)發布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十)採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第七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

(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執照、印章、賬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工商總局就《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答問
遵循公平誠信原則 防範三類違法行為

——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就《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0月20日電新華社記者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日前就剛剛出台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回答提問時表示,辦法遵循公平誠信原則,旨在防範合同欺詐等三類突出違法行為,從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問:制定該辦法的依據及必要性是什麼?

答: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國務院關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上述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合同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處理。

在2008年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違法行為的監管,主要依據《關於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的暫行規定》。2008年,上述規定被廢止,因而現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違法行為的監督處理既無法律法規級的規范,也無規章進行規范的狀態。

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交易無所不在,與交易相伴的合同行為無所不在。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欺詐;採用惡意串通、賄賂等手段簽訂合同;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的權利、加重消費者的責任等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對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依法履行職責,依據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規章,並通過規章的實施,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問:辦法調整的范圍是什麼?

答:通過對合同活動的調查和研究,我們認識到,當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類較為突出:首先,利用合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即合同欺詐;第二,利用合同,採用賄賂、脅迫、惡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第三,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

據此,辦法調整的范圍及主要內容也相應分成以上三個基本部分,並根據每類合同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作出了具體規定。

問:制定辦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我國現實的市場交易活動中,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常常有不平等現象,一方時常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之間不能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不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樣的合同活動不僅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

據此,在制定辦法過程中,我們確定並遵循以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為核心;以保障交易安全、維護經濟秩序為基本原則。

問:合同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處理的合同違法行為,應是指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請問,在辦法中是如何體現既保護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又有效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答:在我國現實的合同活動中,私權的濫用、甚至被惡意使用的情況比較突出,這種狀況干擾合同意思自治、侵犯合同自由、破壞合同公平,不僅導致合同糾紛頻繁發生,而且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對經濟秩序也造成惡劣影響。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國務院專司合同行為監管的行政機關,一方面要在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和採納的前提下,根據合同當事人的利益要求,對合同活動給予行政指導;另一方面,要依法對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具體的合同違法行為給予監督處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行為實施的行政指導及行政處罰都需要針對具體的合同民事活動。這種對合同民事活動的介入是為了促進和保障合同自由、合同意思自治及合同公平,是為了保護交易的公平和安全,是為了充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這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也是社會公眾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

鑒於此,辦法針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做出了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另一方面還做出了「推行行政指導」的規定。

問:針對有關單位與個人,為合同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由於在合同中實施的欺詐、賄賂、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的上述合同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其性質也是惡劣的,應該被禁止。

因此,在辦法中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此類行為,從事此類行為也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㈤ 門店可以拒絕提供合同給市場監督管理局嗎

這個不能拒絕,市場監督管理局有權查。工商局執法權力范圍如下:

1、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2、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3、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4、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5、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6、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7、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8、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9、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10、負責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11、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商標注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12、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13、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14、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15、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㈥ 合同監管的內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監管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 合同法制的宣傳指導;

  2. 做好合同示範文本印製、發放和運用工作;

  3. 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

  4. 合同鑒證;

  5. 合同備案;

  6. 對企業動產抵押物進行登記管理;

  7. 合同爭議行政調解。

合同鑒證的內容主要有:

(1)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計劃的要求;

(4)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完備,文字表達是否准確,合同簽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㈦ 電子合同的監管

網上廣告、網上購物、網上合同、網上支付等新型網路交易活動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國家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的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大市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督管理責無旁貸,該項職能是由法律所賦予的。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監管能促進網路市場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經濟性,能有效的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能減少合同爭議和違法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的發展。
我國現階段的電子合同監管主要存在的問題
一是電子合同的實體法和監管的程序法等立法不能適應現階段的要求。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是無法開展的。
二是相關的技術與配套工程沒有確立,從而無法保證電子合同的監督與管理工作。電子合同交易的開展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如市場主體制度的認證,電子合同效力、電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與真實性問題,電子證據、電子合同爭議的管轄權等等。目前的立法嚴重滯後,嚴重影響電子合同的交易和監管力度。
三是現有的工商登記制度無法對網路交易主體進行監管,沒有統一的認證機構。
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的水平和能力有限,執法的手段單一。 目前,我國基層工商機關自動化辦公水平有待提高,計算機知識、網路技術有待加強。執法人員對網路交易行為不了解,不能快速的對網路市場信息進行有效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從而影響了電子合同監管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電子合同交易的整個過程的監管,從電子合同要約,電子合同的訂立、電子合同的交付、電子合同的簽證、電子合同爭議的處理等。根據等同法則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合同的形式與性質,現階段我們不能用原有的方法來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管。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簽約前、簽約過程以及簽約後電子合同的履行等監管。電子合同簽約前的階段主要是對買賣信息的檢索,對整個交易行為做充分的准備工作,這就需要政府和只能部門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應該對網路市場予以規范和管理,為電子合同的廣泛使用提供良好的網路環境,保障網路交易的安全性、公正性,促進網路交易行為,提高履約率。
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注重的方面
一是建立電子合同監管平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按照所轄區域設立電子合同監管平台,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對所轄區域的經濟主體經濟情況對公眾公開,以備市場相對人進行查詢和了解。這種信息包括對企業的信用、資金、企業產品質量,有無違規經營等一切公眾資料,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沒經權利人同意的不能公開。
二是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該是對電子合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審查。糾正電子合同中違法行為,查處利用電子合同進行違法交易的行為,以及違約的處罰。
三是完善我國物流配送體系,加強電子合同依法履行的監管工作,促進電子合同交易的成功率。
四是建立電子合同簽證網。電子合同簽證是對合同簽證的延伸,電子合同簽證網的建立能有效的彌補書面簽證的缺陷,減少人力、物力和才力方面的支出,提高工作效率。
五是建立網上電子合同監管投訴中心,及時反映合同監管中的問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是加強電子合同的法律法規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有效的網路監管體制,維護市場經濟的安全。
七是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的水平。電子合同監管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他涉及的知識面廣泛,需要不斷的學習和更新知識結構。
電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商務合同主體受新合同法調整
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按照電子商務交易對象分類,電子商務可分為四類:即商業商業(BtoB),商業消費者(BtoC),商業政府機構(BtoG),消費者政府機構(CtoG).其中商業機構對商業機構的電子商務是在企業與企業之間進行的,商業機構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是在企業與消費者之間進行的,商業機構對政府的電子商務是在企業與政府機構之間進行的.例如政府機構可將采購辦公用品清單在網際網路上發布,企業以電子化方式回應,經過選擇確定供方,與之達成電子合同.再如:政府機構可實施電子政府計劃,利用網際網路為企業提供納稅、辦理電子營業執照、出口配額招標、進出口許可證申領等服務.消費者對政府的電子商務是在個人與政府機構之間進行的.例如對個人社會福利基金的發放以及個人納稅交費等.
上述電子商務活動無論屬於哪一類,其實質都是屬於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都是合同契約關系.因此,這些電子商務活動的主體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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