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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嬰保健服務

發布時間: 2020-12-08 10:02:22

⑴ 怎樣書寫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申請報告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許可辦事指南

1.事項名稱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許可

2.頒發的證件及有效期 頒發的證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

證件有效期:短期(法規未指定時限)

3.審批類型及法律效力 核准,可從事核准項目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

4.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三款

5.審批條件 經過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母嬰保健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范的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

6.申請資料 1、書面申請;2、《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審批表》;3、申請人的照片及身份、學歷、職稱、醫師資格證件及復印件

9.審批程序 (一)申請 :符合基本標準的醫務人員申請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向所在醫療保健機構提出申請和填報《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人員資格審批表》,經所在醫療保健機構同意後,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資料;(二)考試、考核 : 1、理論考試:申請者參加由區衛生局組織的相關律法規培訓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理論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明。 2、技術操作考核:專業技術操作考核由區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評估專家組(2-3名專家)負責,操作考核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明。其中理論考試或技術操作考核一項不合格者不得發證。 (三)審核發證 :1、按照《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准》,資格審核合格;2、理論考試和操作考核成績均合格。符合以上兩個條件的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從業人員,由高明區衛生局發給相關項目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10.審批時限 自考試、考核成績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

⑵ 依據《母嬰保健法規定》,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范圍包括哪些

然後去和另外一個男人在一起

⑶ 如何查詢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小龍宮告訴你,可以在所在城市的衛生監督局查詢

⑷ 怎麼辦理母嬰保健手冊

辦理母嬰保健手冊的流程: 1、先到街道,辦理准生證(生育服務證)。准生證辦完後,街道會開一個辦理母子健康手冊的介紹信。 2、持介紹信,到戶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站,辦理母子健康手冊。 1)大致材料有:雙方身份證、戶口本、街道開的介紹信、在醫院檢查的各種化驗單(血、尿、血型...、肝腎功能……)、B超單。 對於所帶的材料,各區縣要求可能不太一樣,有些介紹信上就寫清楚了材料清單(有些沒有)。建議先提前咨詢婦幼保健站相關人員。 2)開始辦理,工作人員會將你的情況錄入到電腦系統內。 3、發母子健康手冊。

⑸ 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規定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哪些事項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 (三)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實施醫學上需要的節育手術; (六)新生兒疾病篩查; (七)有關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母嬰保健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 (三)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實施醫學上需要的節育手術; (六)新生兒疾病篩查; (七)有關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第四條 公民享有母嬰保健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母嬰保健服務的權利。 第五條 母嬰保健工作以保健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為目的,實行保健和臨床相結合,面向群體、面向基層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母嬰保健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經濟、技術和物質條件,並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特殊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設立母嬰保健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母嬰保健法及本辦法的配套規章和技術規范; (二)按照分級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全國母嬰保健工作發展規劃和實施步驟; (三)組織推廣母嬰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適宜技術; (四)對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公安、民政、教育、勞動保障、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條 母嬰保健法第七條所稱婚前衛生指導,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性衛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識及計劃生育指導; (三)受孕前的准備、環境和疾病對後代影響等孕前保健知識; (四)遺傳病的基本知識; (五)影響婚育的有關疾病的基本知識;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識。 醫師進行婚前衛生咨詢時,應當為服務對象提供科學的信息,對可能產生的後果進行指導,並提出適當的建議。 第十條 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第十一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別設置專用的男、女婚前醫學檢查室,配備常規檢查和專科檢查設備; (二)設置婚前生殖健康宣傳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條件的進行男、女婚前醫學檢查的執業醫師。 第十三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詢問病史、體格及相關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應當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規范並按照婚前醫學檢查項目進行。婚前保健工作規范和婚前醫學檢查項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病: (一)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病; (二)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四)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 發現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第 (三)項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以及採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當事人依據醫生的醫學意見,可以暫緩結婚,也可以自願採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結扎手術;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其治療提供醫學咨詢和醫療服務。 第十五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不能確診的,應當轉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確診。 第十六條 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醫學鑒定證明。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提供有關避孕、節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詢和醫療保健服務。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限於現有醫療技術水平難以確診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育齡夫妻可以選擇避孕、節育、不孕等相應的醫學措施。 第十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孕產婦提供下列醫療保健服務: (一)為孕產婦建立保健手冊(卡),定期進行產前檢查; (二)為孕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醫學指導與咨詢; (三)對高危孕婦進行重點監護、隨訪和醫療保健服務; (四)為孕產婦提供安全分娩技術服務; (五)定期進行產後訪視,指導產婦科學喂養嬰兒; (六)提供避孕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七)對產婦及其家屬進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學育兒知識教育; (八)其他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十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發現孕婦患有下列嚴重疾病或者接觸物理、化學、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應當對孕婦進行醫學指導和下列必要的醫學檢查: (一)嚴重的妊娠合並症或者並發症; (二)嚴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嚴重影響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條 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對其進行產前診斷: (一)羊水過多或者過少的; (二)胎兒發育異常或者胎兒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的; (四)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性嚴重缺陷嬰兒的; (五)初產婦年齡超過35周歲的。 第二十一條 母嬰保健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胎兒的嚴重遺傳性疾病、胎兒的嚴重缺陷、孕婦患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嚴重疾病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育過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患兒的,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當事人介紹有關遺傳性疾病的知識,給予咨詢、指導。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並提出醫學意見。 第二十三條 嚴禁採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 對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要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鑒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住院分娩。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操作規范,實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兒復甦,預防產傷及產後出血等產科並發症,降低孕產婦及圍產兒發病率、死亡率。 沒有條件住院分娩的,應當由經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並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證書的人員接生。 高危孕婦應當在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 第四章 嬰兒保健 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新生兒先天性、遺傳性代謝病篩查、診斷、治療和監測。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新生兒訪視,建立兒童保健手冊(卡),定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⑹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的條件有哪些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是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行業,專比如大型醫院,診屬所,社區醫院等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單位發放的一種執業許可證。
它的出現是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母嬰保健法》,規范母嬰保健專項技術准入,加強專項技術服務和法律證件的管理,促進醫療保健機構依法提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衛生部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檢查。對通過檢查達到一定條件的醫療單位發放的一種行政證件,有效期限為三年。

⑺ 什麼是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哪些事項

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咨詢 婚前醫學檢查 產前診斷、遺傳病診斷 助產技術上環、取環 結扎 終止妊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規定,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

(三)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實施醫學上需要的節育手術;

(六)新生兒疾病篩查;

(七)有關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7)母嬰保健服務擴展閱讀

申請條件

(一)新辦

1、個人須取得有效執業醫師資格證(縣級以上機構的人員)或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鄉級機構的人員)及護士執業證;

2、醫師執業范圍必須與申報從事的服務類別相符,醫師、護士執業注冊地點必須與申報單位相符;

3、經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

(二)遺失補辦

有效《母嬰保健技術合格證書》遺失。

三、申請材料

(一)新辦

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質認證申請表》一份;

2、醫師執業證、職稱證復印件,護士執業證復印件,臨床工作經歷證明或者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經歷證明材料;

3、母嬰保健技術人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4、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與個人申報表照片相同)1張;

5、《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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