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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扣押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2-08 03:31:12

城管扣留貨物不得超過多久有權沒收貨物嗎

行政強製法抄》第二十五條查封襲、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㈡ 城管扣留的物品應該幾天歸還物主

城管扣留的物品扣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另外,扣押物品必須出具扣押清單和強制措施行政文書。

《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2)城管扣押規定擴展閱讀:

《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城管沒收的工具,在違章者根據城市管理的相關規定依法接受行政處罰後,是可以要回的。城管部門對依法實施扣押或沒收的物品主要有以下4種處理方式:

1、違章者根據城市管理相關規定依法接受行政處罰後,扣押物品歸還當事人;

2、扣押後決定沒收的蔬果、食品等,在當天運送給社會福利部門,由福利部門開具接收證明;

3、暫扣的橫幅、紙箱等不便保存、無經濟價值的物品,則當場銷毀;

4、依法決定沒收的或當事人未接受處理的扣押物品,由當地城管部門向市財政局申請處理,在上級財政部門核准同意後,請物價部門進行估價,有拍賣價值的進行公開拍賣,無拍賣價值的經粉碎破壞後交廢品回收公司回收,所得款項全額上繳國庫。

㈢ 城管扣押了身份證怎麼辦

法律規定,只抄有襲警察在執行公務在出示執法證件前提下,可以查驗公民身份證。
其他單位和個人沒有權利扣押居民身份證。如果發生城管扣押當事人身份證情況,當事人可以第一時間報警處理。
《身份證法》規定: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㈣ 城管執法 對違章商販的物品進行「暫扣」處理的法律依據有什麼

當然有城管執法是依據來自行政處罰法第16條授權:國務院或者經國務專院授權的省、自治區、屬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而其對違章商販的物品進行「暫扣」處理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㈤ 城管法律法規

載人電動三輪車本身就是非法的,以前是交通和公安管的,但是成立城管行政執法以後,當地政府就把這個職責劃分給了城管來管理。他屬於小型車輛,交警一般不管,按照交通法規,和當地政府法規,可以暫扣1個月,可以罰50到200員,加動力裝置,非法代人可以罰500以上,並強制拆除電瓶

㈥ 城管有權扣押個人財產嗎

城管扣押私人復東西要分時制間和場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1號: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㈦ 城管能扣押攤販們的東西嗎

城管本身就是法律縫隙中的產物,所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版條例》都是後來新頒權布的。

早期的這類問題屬於工商局的市場科管轄,也許是為了更好的治理市場,才出現了這個極具中國特色的執法行業。

至於這個執法行業的執法態度,個人一直感覺這幫人好似威虎山中人,缺什麼拿什麼。

有一次我去市場買東西(市場是自發的,不是正規的),其中當然肯定有外地人的攤位了,城管來了以後直接就沖著那個外地賣桃子的人去了,東西裝上車以後走人,而本地的商販卻毫發無損。

還有一次我路過一座橋下面,看到有擺地攤賣仿皮手套的,結果城管來了以後還是不由分說就直接抱走。

所謂執法中的錄像不是從頭到尾全部錄制的,這幫人在非正規執法過程中時是不打開錄像機的,一旦商販有反抗行為就會把錄像機打開錄制所謂的抗法。

說了這么多,匿名回答吧,畢竟這事是社會現象。

㈧ 城管有權扣留機動車嗎

沒有。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8)城管扣押規定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㈨ 請問城管有權利扣押機動車嗎

你的機動車已經可以定義為違法經營設備,城管可以扣押,如果是路上跑的版其他機動車權,那城管就無權
理論上除了農貿市場外,所有的地點都是不允許擺攤或者設立流動經營點的,越大的城市管的越嚴,小地方比較松,但絕不應該認為這是合法。你應該選擇一個適合你經營的地點,租賃一個攤位經營。門面比較貴,但是據我了解,一般的農業市場空攤,也就幾十塊錢一個月,完全可以承受。

㈩ 請問,城管扣押身份證,怎麼去要

直接去要回來。他們沒有權利扣身份證,這權利只有公安部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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